法律故事:宋代的基层司法检验官群体
北宋司法体系

北宋司法体系北宋司法体系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司法体系,它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司法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对北宋司法体系的详细介绍。
北宋司法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构成。
在中央层面,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是中央三大司法机关,分别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和监督司法活动。
其中,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刑部负责复核和司法行政,御史台则负责对官员违法行为的弹劾和监督。
在地方层面,北宋设立了路、州、县三级地方司法机构。
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司负责复核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州一级的知州和推官是本州案件的初审机关,同时负责监督司法活动;县一级的知县和县丞则负责审理本县的案件。
北宋司法体系在实践中注重程序正义和证据运用。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如“翻异别勘”制度,即当事人或证人在接受审讯时可以翻供或提出新的证据,法官需要重新审理案件。
此外,北宋还实行了“鞫谳分司”制度,即审问和检法职能分离,审问人员无权检法,检法人员无权审问,从而保证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在证据运用方面,北宋司法体系注重物证和人证的结合使用。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物证和人证必须相互印证,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此外,北宋还实行了“众证定罪”制度,即如果有多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即使没有物证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北宋司法体系还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北宋设立了科举制度,选拔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
同时,北宋还设立了律学、算学等专业学科,为学生提供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机会。
此外,北宋还实行了官员试用制度,对新任命的官员进行试用,试用期满后才正式任命为官员。
北宋司法体系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它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北宋司法体系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的法治精神和价值追求,如公正、公平、公开等。
此外,北宋司法体系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是研究中国古代历史的重要资料。
法律文化视野下的“大宋提刑官宋慈”

法律文化视野下的“大宋提刑官宋慈”摘要:“千古悠悠,有多少冤魂嗟叹。
空怅望,人寰无限,丛生哀怨。
泣血蝇虫笑苍天,孤帆叠影锁白链......”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向世人展示了一位洗冤禁暴、刚正不阿,且拥有超高验尸之术的提刑官—宋慈。
本文将跳出文学渲染的影视作品,从法制史、法医学史、法律思想史等方面去还原历史上真正的大宋提刑官宋慈。
关键词:宋慈;提刑官;理学;洗冤集录1.前言宋慈是中国公认的法医学的鼻祖,他在任南宋主管狱讼的提刑官时,对各种疑难案件抽丝剥茧,层层揭开迷雾背后的真相。
他公正司法,为黎民百姓伸张正义的事迹,传为了亘古的佳话。
不禁要问,宋慈作为一个封建时代的官吏,是什么促使他对刑狱工作如此执着认真?成为一名洗冤禁暴、刚正不阿,拥有超高验尸之术的法律工作者。
笔者认为,这其中折射出他个人强大的人格魅力和崇高的法律价值追求,还有时代理学的影响。
2.历史上的宋慈宋慈(1186-1249),字惠父,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是中国公认的法医学的鼻祖。
建阳(今属福建)人,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
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卒于南宋理宗淳佑六年(1249年),享年六十四岁。
他逝世前两年撰写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保存下来的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他公正司法,为黎民百姓伸张正义的事迹,传为了亘古的佳话。
但《宋史》没有宋慈的传说,清乾隆《四库全书》在子部目中也仅仅留有六个字:“宋慈始末未详。
”在刘克庄的墓志铭中有记录,称他“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
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3.宋慈的司法实践之路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进士乙科,初授浙江鄞县县尉,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宝庆二年(1226年),宋慈40岁始走上仕途,任江西信丰县主簿,后作福建招捕使陈铧幕府;绍定四年(1231年)改官为京官,任长汀知县;端平三年(1236年)为同知枢密使魏了翁的幕僚;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后调任毗陵郡守;嘉熙三年(1239年)任司农丞知赣州;次年,提点广东刑狱,后转任广西提点刑狱;淳祐七年(1247年)任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是年冬,撰成《洗冤集录》。
宋朝断案的官职

宋朝断案的官职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取得了显著成就。
与此同时,宋朝的刑案审理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领域。
在宋朝,断案工作主要由特定的官职来负责,他们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专业能力,积极参与刑案的调查和审判。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宋朝断案的官职,以促进对宋朝刑事司法制度的了解。
宋朝的断案工作由多个官职共同组成,其中最为重要的官职有三个。
首先是审判官,他们负责主持刑案的审理和判决。
他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分析犯罪事实,判断罪责,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审判官往往有较高的声望和地位,他们的决策对刑事司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次是侦探官,他们承担着刑案的侦查工作。
侦探官是刑事司法中的关键角色,他们要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巧,收集相关证据和线索,揭示罪案的真相。
同时,侦探官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推理能力和洞察力,以便能够从复杂的案情中发现线索,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防线。
最后是律师官,他们则负责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官是被告的代表,他们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有力的辩护。
律师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辩护能力,以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他们在刑案审理中起到了平衡诉讼双方利益的重要作用。
除了这三个主要的官职外,还有许多其他官职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刑统官,他们负责整理和统计刑事档案,为断案提供数据支持;执行官则负责执行判决,确保判决的有效实施等等。
这些官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构建起了完整的断案体系。
总之,宋朝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断案官职是十分重要的。
从审判官到侦探官,再到律师官等等,每个官职都在不同方面为刑案的审理和调查做出贡献。
他们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为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通过深入了解宋朝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官职分工,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宋朝断案工作的复杂性和精细性。
宋慈生平简介

宋慈生平简介宋慈,字惠父,号自牧,宋孝宗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出生于福建建阳县童游里(今建阳区童游街道)。
宋慈一生四任提点刑狱使,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的第一手资料,又总结了宋代和以前的法医知识,编著了《洗冤集录》一书。
该书历宋、元、明、清及近现代七百多年,在国内外广为流传,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名著,比西方国家同类著作的出版整整早了350多年,因此他被公认为“世界法医学之父”。
宋慈的祖先宋世唐(字世卿)自唐朝入闽任建阳丞之后,便聚族于此,在建阳定居下来。
父亲名巩,以特科进士身份出任广州节度使。
宋慈自幼聪明好学,拜同乡前辈、朱熹的得意门生吴雉为师。
后来宋慈进入太学,有幸结识了太学博士真德秀(西山先生)。
宋慈在太学里读书非常用功,尤其文章写得很好,真德秀盛赞他的文章源流都是从心灵深处发出来的,因此宋慈又拜其为师。
嘉定十年(1217),宋慈应试获南宫奏赋第三,中进士乙科,授浙江鄞县县尉,适逢父亲宋巩病重,并于两年后病故。
宋慈居家侍服丧,未赴鄞县之任。
直到宝庆二年(1226),41岁的宋慈始赴仕途,先后任赣州信丰县主薄、长汀县令、邵武军(今邵武市)通判。
嘉熙三年(1239)升任司农丞知赣州,不久,改任广东提刑使。
淳祐元年(1241),宋慈知常州军州事,利用工作之余,开始收集编写《洗冤集录》资料。
届满,宋慈转任广西提刑使。
淳祐七年(1247),任直密阁湖南提刑使。
宋慈凭借他历任提点刑狱使的经验,又总结了宋代和以前的法医知识,编成《洗冤集录》。
该书于淳祐丁未(1247)刊于湖南任所。
宋慈在自序中阐明了他编写该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表达了他洗冤泽物、起死回生的人道主义精神。
淳祐八年(1248),宋慈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皆司刑狱之事。
在任期间听讼清明,决事刚果,对善良的平民甚为爱护,遇到狡猾的豪门则严厉处制。
淳祐九年(1249),宋慈拨直焕章阁,知广州,任广东经略安抚使。
就在这年春天,他突然患上头晕病,但仍然照常工作。
宋代州级司法属官体系探析

宋代州级司法属官体系探析摘要:宋初接管了后周的地方司法官队伍又设立了新的地方司法官职位,由此形成两个人事系统:一是以诸参军官为主的州曹司法官系统,一是以判官、推官为主的幕职司法官系统。
宋代地方法官人员构成的变化形成了可相互制约的法官队伍配置,在此人员保证的前提下,宋代地方审判的行政流程中出现了“审”和“判”的权力分离格局,形成了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独具特色的审判制度。
关键词:宋代;州级;审判制度州一级是宋代地方最重要的司法审判级别,是宋代维持地方统治秩序的关键环节,本文认为宋代的州级属官有的“因官设职”特点影响十分深远,意图在唐末五代的地方官制演变的背景下探究宋初人事设置对宋代司法程序的影响,注重考察地方司法中作为权力制衡标识的职能分工和作为审判程序表象的行政流程,而不单言制度的文本形态,从而描述宋代地方法制的运行状况。
一、宋代的州级属官的职位沿革与唐末五代以来的职能变迁宋代诸曹官除司理参军之外,直接承袭了隋唐时期州司佐官三个官职的名称,而隋唐时期的州司佐官则从南北朝时期的军府官“府佐”演变而来。
录事参军(府称司录参军)的职位最高。
居于其他曹官之首。
宋代录事参军仍是诸曹官之长,录事参军白天掌管州印,主持诸曹日常政务,居于其他曹掾官之首。
因此,录事参军或被称为大录、都曹等。
司理参军简称司理,又称理曹、理官、狱官、狱掾等,是宋代改造唐末五代使府武职属官而设置的主管州级刑狱的重要属官。
五代时期,各地藩镇长官为控制地方司法,在各州设马步院,派亲信衙校出任马步都虞候、马步判官。
宋朝立国之初,沿旧制设马步院、子城院,负责系囚及审讯狱案。
开宝六年(973),下诏改各州马步院为司寇院,选派新及第进士及与选人资序相当的文臣出任司寇参军。
太平兴国四年(979)十二月又下诏“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
令于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
司理参军成为有宋一代管理地方刑狱的重要部门和官吏,而不兼他职。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篇一:宋代司法制度特点宋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
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
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
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
整个宋朝又不断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
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
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宋朝司法勘验制度研究
宋朝司法勘验制度研究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在司法制度方面有着许多重要的成就和贡献,其中之一就是司法勘验制度。
以下是对宋朝司法勘验制度的研究:1. 勘验制度的发展:在宋朝之前,中国的勘验制度已经有了很长的发展历程。
到了宋朝,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勘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宋朝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检验机构和官员,制定了一系列勘验规则和程序,使得勘验工作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2. 勘验内容与程序:宋朝的司法勘验主要包括对现场的勘查、对物证的收集和检验、对尸体的检验等方面。
在勘验过程中,官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如需要事先向当事人了解情况、需要记录现场情况、需要收集相关物证等。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勘验程序也有所不同。
3. 勘验技术与方法:在宋朝,勘验技术与方法已经相对比较先进。
当时已经有了许多检验手段,如观察法、实验法、比较法等。
此外,宋朝还出现了一些专门的检验工具和设备,如用于测量痕迹的尺子、用于检验指纹的油墨等。
这些技术和方法为后来的勘验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4. 勘验人员的选拔与培训:宋朝政府非常重视勘验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选拔标准主要包括品德、学识、技能等方面,而培训则主要涉及法律知识、医学知识、勘验技能等方面。
通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宋朝政府确保了勘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提高了勘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勘验制度的评价与影响:宋朝的司法勘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案件侦破效率。
通过规范化的勘验程序和技术手段,官员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和事实,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勘验制度的完善也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文化的发展。
总的来说,宋朝的司法勘验制度在当时处于领先水平,为后世勘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法律讲堂文史大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同时也是法制相对完善的时期。
今天,我们就从几个典型的宋代法律案例入手,探讨大宋的法律制度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分为北宋和南宋两个时期。
宋朝时期,封建制度逐渐完善,法律制度也随之发展。
宋朝的法律体系以《宋刑统》为核心,同时借鉴了唐、五代等前朝的法律制度。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苏轼“乌台诗案”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文学家、政治家。
他在任杭州知府期间,因一首诗《和子由渑池怀旧》而引发“乌台诗案”。
案情简介:苏轼在诗中提到“乌台”,意指乌台监狱,暗讽当时政治黑暗。
此诗被政敌举报,苏轼被捕入狱。
在狱中,苏轼备受折磨,甚至险些丧命。
后经多方营救,苏轼得以出狱,但被贬至黄州。
法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的文字狱现象。
苏轼虽无罪,但因其诗中涉及敏感话题,被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
此案也暴露出宋代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2. 案例二:杨六郎“打虎上山”杨六郎,名延昭,是北宋名将杨业的儿子。
在杨家将系列故事中,杨六郎以武艺高强、忠诚勇敢著称。
其中,“打虎上山”一节,讲述了杨六郎在民间传说的故事。
案情简介:杨六郎在山上打虎时,误伤了一位村民。
村民状告杨六郎,要求赔偿。
杨六郎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
根据《宋刑统》,杨六郎误伤村民,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杨六郎在民间传说中具有英雄形象,其行为被视为正义之举。
此案也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在处理民间纠纷时的灵活性。
3. 案例三:包拯“断案如神”包拯,字希仁,北宋时期著名清官,以断案公正、刚正不阿著称。
其中,“包拯断案”一节,讲述了包拯审理案件的故事。
案情简介:包拯在审理一起杀人案时,通过细心观察、严谨推理,最终将凶手绳之以法。
法律分析:此案反映了宋代法律制度中的侦查、审判程序。
法之权衡:宋朝州级审判中的“检法”环节探论
法之权衡:宋朝州级审判中的“检法”环节探论作者:赵宏,贾文龙来源:《理论导刊》 2015年第11期法之权衡:宋朝州级审判中的“检法”环节探论赵宏a,贾文龙b河北大学a马克思主义学院;b宋史研究中心,河北[KG*2]保定[KG*2]071002)[JY)]摘要: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中存在两个特点:一是司法与行政不分;二是法官实行等级制,这就决定了审权与判权纠结在一起的法系特性。
但宋朝地方州府实行鞫谳分司制度,审讯权为鞫司行使,检法权为谳司行使,使审权与判权出现相当程度的分离。
宋朝州级司法中,检法构成权衡法条是否适用的单独环节,司法参军成为履行检法职能的专职法官。
检法权地位的突出,促进了宋朝州府司法中犯罪量刑认定的科学程度,这是宋朝地方司法比较清明的重要历史原因。
关键词:宋朝;“检法”;审判制度;司法参军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1-0103-04基金项目:教育部基地项目“宋代地方法制研究”(10JJD770009);国家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宋朝地方司法结构变革与治理效能研究”(11CFX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赵宏(1978-),女,石家庄人,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廉政文化及现代预防腐败制度研究;贾文龙(1974-),男,河北围场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宋代法律史。
中国古代传统司法体制中,一直存在两个规律:一是司法与行政不分;二是法官实行等级制,这两个规律反映在审判制度上,就是每一级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后,都要提出判决的初步意见,审理过程包含了罪名认定、法条引用和惩罚量刑等多个方面。
但是宋朝却形成特殊的地方审判制度,在州级实行一定程度的审判分离制度,即由一部分官员负责案件审理,另一部分官员负责适用法律条款的认定,二者明确分开,称之为“鞫谳分司”制度,因而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史上的独特现象。
对宋朝州级司法中的“检法”环节,王云海、郭东旭、戴建国在论述宋代司法制度时,都有所涉及,但都比较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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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基层司法检验官群体宋代对司法检验的规定极其完备。
刑事案件的初审在州县进行,对刑事案件的现场及被害者尸体的勘验工作由基层司法组织承担,州县负责司法检验的分别是司理参军与县尉,并指挥仵作具体操作完成。
主簿、县丞、县令在县尉缺失的情形下要担负此职。
除此之外,检验过程中的参与人还包括耆长、壮丁、弓手等胥吏。
对基层司法检验官及其职责规定,《洗冤集录》有详细的记载。
根据《洗冤集录》的记载,主持验尸的工作由地方基层官员承担,这些官员被称为检验官。
法定的检验官在州为司理参军,在县则为县尉。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县差尉。
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
(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
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
其郭下县皆申州。
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
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
”《宋会要辑稿·刑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记载:检验官“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阙正官,差以次官。
”“在县,如果县尉、主簿、县丞、监当官皆缺,县令前去。
”由此可知,宋代主持司法检验工作的官员在州为司理参军,在县为县尉。
如果县尉当值缺员则按顺序改派主簿和县丞,县丞只能在本县范围内检验;若县尉、主簿、县丞三者都缺员的情况下就由县令亲自出检。
并且法律规定只能由文官主持检验工作,只有在边远小县确实缺少文官的情况下,复检官才可派识字武官充任。
专职检验官首先,州一级司法检验工作由司理参军主理。
宋代州一级在知州和通判以下一般设有七类属官:“判官、推官,掌受发移,分案治事;兵马都监,掌训治兵械,巡察贼盗;录事、司理、司户参军,掌分典狱讼;司法参军,掌检定法律,各一人。
皆以职事从其长而后行焉。
”(《庆元条法事类·职制门》)司理参军是宋代州级属官中新设的管理地方刑狱的重要官吏。
司理参军与其他州级属官是由中央政府统一任命的朝廷命官,其社会地位在官僚等级制度中处于下层,官阶大致在从八品和从九品。
《庆元条法事类》中记载得较详:“节镇、上州诸司参军事……为从八品。
中、下州诸司参军事……为从九品。
”《宋会要》关于州属官:“录事、司理、司户参军,掌分典狱讼,司法参军掌检定法律。
”司理参军之职,其职能设定为与司法刑狱相关,“专鞠狱事”,“专于推鞠研覆情实”(《宋史·职官志》)。
司理参军在司法工作中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由于要审理狱案,复察案情,司理参军还专门负责本州涉案的人证和物证的检验事务,所以勘验命案现场、验尸和验伤便成为司理参军的重要职责之一。
南宋绍兴三十二年(1162)以后,“在法,检验之官,州差鉴于‘州县之官,不肯亲临往往多以事辞,率巡检武人,其间多出军伍,至有不识字画者,检验一事,奸吏因得其便,往往是非曲直颠倒。
’”故当时人说:“凡县邑之民,事不得其平者则平之于尹;尹之不能平及事之大者,咸得平之于守;守视其事之小者立决之,其大者下于理官,理官得以考其情而弃之、杀之。
故曰:守之责不若理官之重。
”(《蔡襄集》卷二九《送张总之温州司理序》)以上表明司理参军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司理参军作为宋朝新设州级属官,其设置宗旨便是负责地方刑狱,避免、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清明地方司法,因此宋朝统治者对州级属官的人员配置极为重视。
司理参军作为朝廷直接派遣命官,挑选极为严格。
其一,司理参军必须由文士充任。
“法吏寝用儒臣,务存仁恕”(《宋史·太祖本纪》);其二,司理参军还需是进士科出身。
开宝六年(973)七月诏“诸州府置司寇参军,以进士、明经者为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六)。
为了保证地方司法的清正严明高效准确,宋代统治者对司法检验工作的态度是避免武人参与,“盖缘巡检武人,其间多出军伍,致有不识字画者,奸胥猾吏因得其便,往往是非曲直颠倒徇情。
”武官只有在文官空缺或边远地区案发时才可充任检验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派遣识字武臣。
“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
”(《宋会要》)其次,县级司法检验官由县尉担任。
县尉的职责本是维护社会治安及打击抓捕贼盗。
但在基层事务中还包括违禁物品管理、重点人员护送、水务管理、防火管理、庙祭、武装押运等。
“凡县之盗攘、斗殴贼杀、道路邮置、冠盖往来、穷山峻谷、平原旷野、蹊隧阡陌、此疆彼界、交错分争,州、县之所不能决,与凡令、丞之所不屑为者,率以诿尉。
”(吴儆:《竹洲集》卷十一,《休宁县尉厅壁记》)当然,县尉作为基层主理狱讼的政府官员其重要职能便是负责县级司法检验工作。
对县尉参与尸检,宋初真宗咸平三年(1000)即有诏令:“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阙正官,差以次官画时部领一行人躬亲检验。
委的要害至命去处,或的是病死之人,只仰命官一员画时检验。
若是非理致命及有他故,即检验毕,画时申州差官覆检,诣实,方可给与殡埋。
其远处县分,先委本县尉检验毕,取邻近相去一程以下县分内,牒请令、尉或主簿一程以上,只关报本县令、佐覆检,独员处亦取邻州县最近者覆检,诣实,即给尸首殡埋,申报所隶州府,不得推延。
”(《宋会要》)法律规定县尉承担验尸工作,即便是酷暑之日,遇上极度腐烂的尸身,仍然必须亲自到场检验,“县尉每遇验尸,虽盛暑亦先饮少酒,捉鼻亲视。
”因为“人命至重,不可避少臭秽,使人横死无所申诉也。
”(《洗冤集录》)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宋代对尸体检验的重视,也反映出宋代司法还原真相追求正义的制度设计。
县级司法检验中,县尉缺失时便由县主簿、县丞充任。
主簿一职早在东汉时便有设置,是县级政府中的重要官职。
此后发展到隋唐时期,基层政权中形成了丞、簿、尉的属官制度,县主簿成为县佐官中重要的一员。
两宋时主簿的官职经历了多次变化,除了掌县之簿书外,还有监督赋税征收、出纳官物、被符檄差出、参与狱讼等。
《宋史·职官志》中记载了南宋县主簿的职责:“中兴后,置簿掌出纳官物、注销簿书。
凡县不置压,则主簿兼垂之事。
凡批销必亲书押,不许用手记,仍不许差出,以防销注。
” 朱熹在《建宁府建阳县主簿厅记》中有着对县主簿职能的较详细记载:“县之属有主簿,秩从九品,县一人,掌县之簿书,凡户租之版,出内之会、符檄之委、狱讼之成,皆总而治之,勾检其事之稽违,与其财用之亡失,以赞令治,盖主簿之为职如此。
”由此可见,县主簿的职能除了掌县之簿书外,还有监督赋税征收、出纳官物、被符檄差出、参与狱讼等。
县主簿、县丞作为重要的县令佐官,自然参与司法审判工作。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提到“假为弟命继欲为诬赖其堂弟财物”一案,就是交由主簿厅受理,经县主簿对契约簿历的查证,判定王方“虚词无据”王子才亦不可再嚣讼。
主簿的司法职能不仅仅体现在审理案件时对簿书的查看参考,更在有些时候会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折狱龟鉴》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程颗察院,初为京兆府鄂县主簿。
民有借其兄宅以居者,发地中藏钱,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
’令言:‘无证左,何以决之?’颗曰:‘此易辨耳。
’问兄之子曰:‘尔父藏钱几年矣?’曰:‘二十年。
’遣吏取千钱,视之,谓曰:‘今官所铸钱,不五六年则遍天下。
此钱皆尔父未藏前数十年所铸,何也?’其人遂服。
令大奇之。
”由于主簿、县丞所具有的这一司法职能,在县尉缺失的情况下,其司法检验工作自然便由此承担。
县令为县一级最高行政长官,统理所辖县治内的一切行政、司法、户籍、赋税、教育、刑狱事务。
县令作为最高的行政长官同时也是最高的司法长官,负责整个县治内的司法审判工作,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自然是最高的指挥官,起着一个统领全局的重要作用。
从《洗冤集录》的记载来看,县令并不直接委身负责一线的现场检验工作,只有当县尉、县丞、主簿等缺失的情况下才需亲自前往司法检验。
参与司法检验的仵作宋代司法检验工作除了规定各级属官担任尸体检验之责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参与人员——仵作行人。
关于“仵作”一词最早在古代文献中的出现,有学者对此考证后认为“从现存文献看,‘仵作’之名首见于《疑狱集》,源于(玉堂闲话)‘伍作’一名”(徐忠明:“仵作”源流考证)。
从《玉堂闲话》的记载来看,仵作产生之初系指专门代人殓尸送葬经营棺木的行业。
行人是对古代行业组织成员的称谓,亦有“团”“市”“作”等名。
行会产生于隋唐时代,于五代时期出现了专门为人殓尸殡葬的行会,其成员便称之为“仵作行人”。
宋代仵作开始参与到尸体检验之中,其主要职责是在检验官的指挥下对尸体进行清洗、摁压、测量,检查受损情况。
《洗冤集录》中多处记载仵作在验尸时注意事项“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于内若一处有痕损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凡检复,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茎、产门之类,大有所误。
”“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
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勒仵作拾起白骨;勒行人邻证供状”。
由于尸体检验要接触各种非正常死亡的尸身,在古代被视为不祥之事,更兼尸体勘验所面临之尸身或高度腐烂,或者被利器所伤面目模糊,其惨状非常人所能承受,缺乏经验之官府检验官实不愿从事此工作,因此,殓葬行业出身的“仵作”便被招之于官府,实际上承当了尸体检验之工作。
于是仵作又被认为是“大人”们的手和眼,“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仵作在检查过程中对伤痕的大小、部位、有无血荫等均需唱报,实则是在检验官指挥之下进行尸身勘验。
仵作在宋代其身份并未获得官方承认,仅是衙门差役非正式官吏,社会地位低下。
《洗冤集录》里对司法检验人员的职责要求记载中多处提到仵作,据统计“全书涉及‘仵作’的内容共有26处,分布在卷一至卷五,其中涉及对‘仵作’管理的内容共有13处,涉及‘仵作’参与验尸的共有13处。
”(王明忠:《洗冤集录》中仵作社会地位的分析)《洗冤集录》对待仵作基本持不信任之态度,书中序文即对检验官员特加告诫“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
”提醒检验官提防仵作行人作伪。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官需对仵作行为进行严密的监控“必须约束仵作行人和吏役等,不许稍离官员身边,恐有不法活动。
遇到夜间,仵作吏役等必须勒令他们作出保证,才可住宿”。
检验官需将仵作在验尸的整个活动纳入监管之中,甚至仵作遇到夜间状况需要住宿都要获得检验官之首肯。
最后,司法检验环节里还涉及命案现场及尸身的看守,这些工作由衙门差役担任,主要是隶属于县尉下的弓手,及耆长、壮丁等人。
《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下》里的记载“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初检》篇:“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
候毕,周围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