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论文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探析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23-03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的专有性和地域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现实世界中作品的传播很容易控制,但互联网的本质使得很难确定作品的复制,也难以确定在某一特点时间内该复制品的所在①。
因此我们无法像以往那样控制和防止出版商滥印作品而去防止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非法传输。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的特点,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没有地域的限制,导致跨国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法律适用等诸多复杂问题。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一、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概念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的获得方式为自动获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遵照公约采用版权自动获得制度。
通过版权制度,版权人能获得有效的保护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版权的权能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汇编权等多项内容②。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版权财产权利的一项独立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著作权法》将其界定为:即(作品权利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③。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1.传播方式的特定性,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必定需要以互联网传播为前提,但无需对网络传播的具体方式进行逐一列举,更不能以偏概全。
网络传播技术在不断更新,但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应带来复杂的保护制度,任何网络传播技术革新带来的只是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但通过该传播技术向公众提供了作品都应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
谈我国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完善

标 明 作 者 的 姓 名 和 作 品的 名 称 。
度和 空间 ,否 则可能会影 响作 品的发展 ,甚至导致文 化的停滞 不前 。 2 . 合理 定位著 作权合理使用制 度的范围 要实现合理定位 著作权合理使 用制度 的范围就要从两个 方 面 进行入手 :一是要加强 制度的完备 ,二是要适 当增加合理使 用制 度 的使 用 情 形 。
二 网络环境下我 国著作权立法给合理使用制度造成的冲击
1 . 权利人著作权 的扩张 削弱 了合理使用制度 的效力 法律从 一定层面上对 权利人 的著作权 进行 了有 益的补偿 , 新作 品的创作 、传播 和使用方 式得到法律 的保护 。但 是 ,这种
( 1 ) 加强制度 的完备 。在我 国适用 的 《 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 种 合 理 使 用 情 形 是 我 国 合 理 使 用 的 评 判 标 准 。 而 有益 补偿使用范 围仅仅针对 于权利人 ,而 使用者 的利益则在补 条 例 中 , 8 偿过程 中得到 削弱。 当合理使 用制度 的效 力受到 弱化 ,权利人 国际 中大体 采用列举 、要素 、列举 和要素相 结合 的三种形 式。
境下 ,网络作 品的保护技 术仍然处于起 步阶段 ,合理 使用规 定
( 2 ) 适 当增 加合理使 用制度的使用情形。增加关于滑稽模 仿
在技 术范畴 内较 为薄弱 。与此同时 ,网络 应该在遵 循合 同自由 的合理使 用情形 。滑稽模 仿又称戏 仿 ,通过对原 作品的构思 或 的前提 下对作 品进行使用 ,当网络许可协 议于合理使 用产生 矛 情节进行 夸张 ,突 出其瑕 疵 、俗套 的讽刺幽 默。借鉴国外先 进 盾时 ,网络许可会 凌驾 于法律之上 , 法律对其 的约束 力不 明显。 做法 ,对临 时复制给 与合理的使 用和认 同。对于 数字图书馆 的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的扩张与限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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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Th rma y r a o o o y g tlw y tm ra g me ti o man an t lnc ewe n sr c : e p i r e s n frc p r h a s se a r n e n st i t i hebaa e b t e i t e c p rg to h o y ih wne n h o ilp bl n e e t. Ho v r lh ug o y g tp oe to s g ti g ra d t e s c a u i i tr ss c we e ,at o h c p r h r t cin i etn i
第 4卷 第 4期
21 0 0年 O 8月
云南农 业 大学 学报
J un lo n a r utr lU iest o ra fYu n nAgi l a nv ri c u y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Vo. No 4 14 .
Au g.2 0 01
论 网络环 境 下著 作 权 保 护 与 公 共 利 益 平衡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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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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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 下 的著作权 保护 的挑战
王 爵
摘 要 本 文从 网络 环境 下著作权 保 护 的意 义入手 , 析在 网络这 个 特殊 环境 下著 作权 的特 点 , 而导 出著作 权保 护 所 面 分 从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网络 环境 下著 作权 侵权 案件 的管 辖 问题 二) 由于 计 算机 网络 具有 开放 式 、 高性 能、 能化等 特 点, 人 智 侵权 ( 是 作 品通 过 网络 这种 特 殊途 径传 播 自身 性质 的需要 一) 对 著 作权 作 品使 用 、 复制 方便 快捷, 权行 为 地和被 告住 所地 往 侵 数字 化是 作 品进 入 网络世 界 的起 点 , 是作 品从现 实世 界到虚 往 会产 生 多个 。 同时, 权行 为人 的流 动性 大, 确定 司法 管辖 权, 侵 要 拟世 界 的转折 点 , 一旦 进入 网络 而 成为 网络 作 品, 传播 就 与传 相 对 于传 统 著 作权 侵权 案件 来 说更 加 困难 。但 网络 环境 下著 作 其 统 意义上 的作 品传 播 有极 大 的区别 。 首先 , 网络 传播 具有 传 播 的 权 侵权 案件 的 管辖 问题又 是解 决其侵 权纠 纷的前 提与基 础 , 以 所 高 效性 , 受 国界 、 不 地域 的 限制 ; 次 , 其 网络 传播 具有 使用 的方便 越 早规 范与 明权 网络环 境下 著 作权侵 权 案件 的 管辖 问题 时迫 在 性, 用户 可 以在 自己选 定 的 时间 、 间接触 作 品 ; 空 第三 , 网络 传播 眉 睫 的 问题 。 具有 修改 的灵 活性 。 品极 易遭 到修 改 、 换 、 坏 、 曲、 取 、 作 更 破 歪 截 ( ) 三 网络 环境 下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认 定标 准不 够明确
网络音乐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及改进建议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 ,2018(1):289-300+324-325. [5] 孙维波 . 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D]. 宁波 : 宁波大
可见,我国法律虽然对属于侵权作品的处罚额 度和执行主体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了七种侵权的 行为,但是并没有根据时代发展规定有关互联网共 享、网络微视频等新生事物的侵权行为,导致在实
务中法官判决不一致,且多为私下调解。笔者认为,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音乐的主流形式已经从过去 的唱片、现场演出、MP3 变为网络传播,制定一部 约束网络音乐传播版权使用的法律十分必要。因此, 立法部门需要与时俱进,针对互联网的音乐传播中 的侵权行为进行细致的规定 [4]。
但随着国内网络直播的迅速发展,国内主播数量自 2016 年起大幅度增长,而由于在翻唱前征求版权人 同意程序烦琐、成本高昂,几乎没有主播会在翻唱 之前征求版权人同意,可见目前的版权使用制度的 实用性不强 [2]。须对现行制度进行改进,以求在音 乐传播和版权保护中找到平衡点。
(三)案例三:网络微视频未经版权人许可将 歌曲设置为背景音乐
少数。但整体来看,绝大部分歌曲仍在未经版权人 唱的行为均属于侵权,网络直播的营利性不言自明,
作者简介:刘雪芹(1975—),女,山东临清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李林凡(1998—),女,山东济南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020 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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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传播;音乐版权;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4270(2021)03-0095-03
一、网络音乐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及典型案例
授权的情况下免费播放,从网易云音乐提供的数据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P 2 P 下文件交换传输 和资源共享可能 引起 的法律 问题 则是不 同人 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 中行为性质 的界定 。我们很难 区分此 种行 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 。 日常生活 中. 人们对 于亲朋 好 友之 间的物品和信 息相互交换 , 共 同使用欣 赏的行 为没有人认 为这是一种 商业行 为 , 然 而当其发生 的环境 由现实移植 到互联 网 上, 争论就开始 了。对 于 P 2 P 下文件 的交换传输 与资源共享 , 许多 人认 为只是一种个人行为 , 没有 任何 商业 目的 , 只是 网友 间出于共 同的爱好相互交流信息 , 以实现资源共享的一种非商业行为 , 属 于 合 理使 用的范畴 。但不少人 却认 为这属 于商业行 为 , 只是 其 局 限 在货 币没有出现时 的物物交换 。我们不能 因为没有货 币作 为媒介 就 否认 其商业的性质 。这一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 济学 原理 已充分 为之证 明。1 只羊 = 2把 斧 =1 件 上衣 =一定 量 的其 他 商 品 的物 物 交换 属 于商 业发 展 的早 期 形 式 。但 此 类 行 为 又 不 完 全 等 同 于物 物交 换 , 因为其 交换 的 同时 并 没有 失 去 对 原 作 品 的控 制 , 其 对作 品 占有 的性 质没 有 发生 改变 , 因此 可 以将 此 种行 为理 解 为一种 不 完 全 的 “ 盗版 ” 。加之 P 2 P技术 的 出 现使 得 这 种 “ 不 完 全 盗版 ” 更 加 容易 、 快捷 和广 泛 , 极 大 的伤 害 了著 作权 人 的利 益, 其不 属 于合 理使 用 。 三、 著作权合 理使 用的界定 从 法理学的角度讲 , 合 理使 用 应被 视为 “ 公平 正义 的理 性规 则” 。《 著作权法》 一方 面鼓励 作 品 的创 作 和传播 , 这 是著 作权法 的基本 功能和 目标 。同时 , 另一 方面 又必须权衡 著作 权人 和广 大 群众 的利益 , 保护著作权人 相关 的既得利益 。因此 , 明确 界定著作 权 的合 理使用就显得特别重要 。 对网络运营商提供链接服务 的行为是否构成 著作 权法 中的合 理 使用 , 我们不可一概 而论 , 而应 当分析 提供链接 服务 的运营商是 否 给相关著 作权人造 成 了实 在性损害 , 导致 相关著作权 人 的经 济 利 益受损 。假如 网络运营商 以牺牲相关著作 权人 的利益换取 自己 的利益 , 则违反 了公 平 正义 的法理 规 制 , 不属 于著 作权 的合 理使 用 。网络环境下运营商提 供 的链 接服务无 疑有 助于作 品 的推广 , 因此 , 对链接者而 言不 可绝对禁 止 , 我们应 当重新 审视著作权 的合 理使用 , 给予链接者必 要 的权 利 。一 方面既要 考虑 限制设 链者 的 行为, 不可使其放任 为之 , 同时 , 另一方面 , 我们也 必须使公众 能够 通过网络便捷 的获取相关 的作 品 , 繁荣我 国的文化事业 , 在著作 权 人 和广大公众之 间取 得一个平 衡点 。基 于 同样 的认识 , 我 们在 分 析文件交换 传输和 资源共享 是否构成 合理使用 时 , 也 应看该行 为 是否给著作权人 的利益造成 实质性 的损害 。由于交换传输和 资源 共享的特性 , 著作 权人 的相关权利会被一次性 的耗尽 , 这势必 不利 于提升广 大创作者 的积极性 , 许 多著作权人 为 了保 护 自身 的利 益 可能会 封闭作 品, 最终 阻碍文化的发展 。因此 , 必须赋予著作权 人 定的权利 , 当作 品在文件 的交换和资源共享下传播 时 , 著作权 人 应 当获取一定 的经济报酬 。 【 参考文献 】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策 划分 公司将 酷 6 网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诉 至法 院要求索 赔 , 北京 通 , 建议 双方协 商解 决此事 , 由于重庆 网通迟 迟没有 回复 , 北京 慈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审结 了此 案 。 文遂 诉至 重庆 市第五 中级 人 民法 院,要 求重 庆 网通 立即停 止侵
中国 电影集 团公 司 电影 营销 策划分 公 司诉称 , 其为 电影 《 赤 权 , 向北京 慈文公 开赔礼 道歉 并消 除侵权 造成 的影 响 , 求重庆 要 壁》 中 国_ 陆 地区 的著作 权人 , 告酷 6网 ( 京) 在 人 被 北 信息技 术有 网通 赔偿经 济损 失及为制 止侵 权行 为所 发生 的合理 费用 共计 5 0 限公司未经 授权 、 未支 付使用 费 , 该影片 公映期 间, 在 在其 经营 的 万元 。 2 0 年 1 月 2日, 06 1 重庆 市第五 中级人 民法 院作 出一 审判 决, 酷 6网 提供 该影片 的 阚络视频 , 犯 了原告 的著作 权 。 侵 故起 诉要 求 被告 停止播 放涉 案影 片 , 要求 赔偿经 济损 失 5 并 O万元和 诉讼 判决称 : 本案是关 于 网站 提供 电影下载 和在 线播放 服务侵 权 电影
关 键词 网络 著 作权 刑法 保 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 0)23 10 10 . 9 ( 91-7 -2 0 0 北京 慈文还确认 , 重庆 网通从 来没有 向北京 慈文购 买过 《 七剑》 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3 4 网络 著作 权热 点纠纷 案例
片热 播 期间 , 然 在其经 营 的酷 6网保有 该片 内容 。 仍 被告未 尽到 由此可 以看 出 , 国刑法 和棚关 司法解释 对于 网络著作 权的 我 保护 远远跟 不 上 网络技 术的发 展 , 边是 区区几 万元 的赔偿 金 , 一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
的创 作热情 , 但“ 一 旦对行 为 的控 制融入 技术标 准 , 加 上技术标 准 成为 规制技 术运 用 的新方 法 , 在 实质 上 , 技术 标准 就成 为一种 法
( 二) 立 法模 式 不完善
纵观世 界各 国, 著作权 合理使 用制度 的立法 模式主 要有三种 律” 。 实 践中 , 著作 权人通 常滥 用和 过度 使用 网络技 术措 施 , 大大
年, 我 国对原有 的 《 著 作权法》 进行修 正时 , 增加 了“ 信息 网络传播 提供 作品 、 表演 、 录音 录像制 品的有 效技 术、 装置 或者部件 。 ” 网络
权” 这 一概 念 。 2 0 1 0年修 改 的《 著作权 法》 第2 2条 中列举 了适用 环境 下著 作权人 通常 采取 的技术 措施 主 要有 : 控 制接触 作 品、 控
变化 , 至今在 我 国的立法体 系 中尚缺 乏针 对网络 环境下 著作权合 措施 的装置 或者部件 , 不 得故意 为他人避 开或者 破坏技 术措施 提 理使 用 的专 门立法 。在 关于 网络环 境 下著 作权合 理 使用 的立法 供技 术服 务。但 是 , 法律 、 行政法 规规 定可 以避 开 的除外 。 ” 由此
为 了对 数 字信 息技术 和 网络传 播技 术所 带来 的合 理使 用 的 条第 2款规 定 : “ 技术 措施 , 是指用 于 防止 、 限制 未经权 利 人许可 问题进 行 回应 ,我 国的著作 权法 律制 度也 不断进 行 修正 。2 0 0 1 浏览 欣 赏作 品、 表演 、 录音 录像制 品的或者 通过 信息 网络 向公众
理念方 面 , 存 在过度 保护著 作权人 利益而 主张 弃用著作权 合理 使 可 见 , 现行法 律赋 予 了著作 权人 采取 网络技 术保 护措 施 , 同 时还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作品针对传统作 品 , 出现 了 “ 网络超 文本结 构” , 新增 了 许 多新 的表 现形 式 。 因 此 , 建 议 针 对 互 联 网 这 一 特 殊 媒 介 增 设 一
种新 的作 品类 型。总之 , 网络著作权 的表现 形式完 全不 同于传 统
著作 权 的 类 型 。 二、 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类型
( 一) 一般 侵 权 类 型
1 .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 网 络链 接 作 为 一 种 导 航 工 具 , 能在不 同文档之 间建立联 系, 从 而方便 了网站 和网页之 间 的切换 。链 接侵 权具 有相 当大 的隐蔽 侵 害了作者 的合法权 益 , 因而构成侵权行为。 2 . 网页 作 品 的著 作 权 侵 权 。 当今 社会 处于“ 眼球经 济” 的时代 , x 寸 于各大 商业 网站 来说 , 个好 的网页能够 迅速 吸引网民的眼球 , 增加网站的点击率 , 进 而 提升 知名度 , 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但是 , 基于一个网页的制作需 要花费太 多的精力 , 因而抄袭他人 网页的情况屡见不鲜 。 三、 对 我 国 网络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具 体 建 议 ( 一) 建 立过 错 推 定 原 则 , 完善 信 息 网络 的 立 法 为了鼓励 创作 , 合法传播和促进网络与著作权 的和谐发展 , 我 们应 当完善网络立 法 , 建立过错责任原则。同时 , 立法的滞后性决 定我们要 以民法通则 、 著作权法为主要依据 , 不断地修正完善现有 法律 。比如说 , 应 当明确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辖权 , 对于服务商 的 数字化转 换行 为应认定为复制。当然 , 明确侵权的范围、 侵权行 为 人应承担的责任 , 是迫切需要解决 的问题 。 ( 二) 加 大 网络 侵 权 的 成本 , 建 立 惩 罚性 赔偿 机 制 现阶段 , 侵权成本太低是 侵权行 为频发 的重要原 因。由于 网 络侵 权的隐蔽性 , 知识它与一般侵权在寻找侵权人方面大有不 同。 假使找到了侵权行为人 , 但对其赔偿数额很低 , 便不足 以起到警戒 作用。在今后 的司法实践中 , 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 , 只有提高赔付 的数 额 , 以补偿损失为主 , 适 当惩 罚为辅 , 才能有效 打击 网络侵权 。 ( 三) 利 用 高科 技 手段 防侵 权 , 提 高 公 民 的 自我保 护 意识 。 权利人可 以采取技术措施 , 利用科 技防止侵 权者规模 化地 复 制和粘贴 , 保护 网络传播 权 。诚然 , 随着信 息时代 的不断发 展 , 著 作权法制 的特性必然 发生新 的变革 , 这种相对 于其 他法制 的更加 快速不断更新 的特点 , 正是著 作权法 制最重 要 的特 性之 一。 [ 3 ] 作者为了防止他人滥用其作品 , 可 以主动采取一些 自我保护 。
浅论网络信息时代著作权的保护
因并 提 出 了相 应 的 解 决 方 法。
[ 关键词 】 著作权
随着计算 机以及通讯 技术 的迅 速发展 , 互联 网成为最快 速成长 的 通 信 现象 。大量数 字化信 息 的传 播极大 地改变 了人们 的社会 经济活 动, 给人 们的知识创 新提供前所 未有的方便条 件 , 同时 , 也 对现代 的知 识 产权制 度带来新 的问题 , 如何 既保护好权 利人的合法权 益又兼顾社 会 公众 的利益 , 处理 好网络环境 下的著作权保 护问题 , 受 到了法律界 , 信 息服务界和信息资源界等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
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侵权形式 1 、 未经许 可下载传播 版权作 品。即未经 网络作品著作权 人许可 , 擅 自将网络作 品整篇 幅或大篇 幅地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例如将 网 络上 的版权作 品下 载印刷成报刊或制作成磁盘光盘进行 出售 。这 种侵 权 行为最为常见 , 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 。 2 、 未经许可上载传播 版权作 品。即未经许可擅 自将传统媒体上 已 经发表的作 品通过 网络媒 体进 行传播。虽然其 中有 的网络侵用者是 出 于推荐 的 目的 , 把别 人版权作 品擅 自输送上 网 。于个人并 没有得 到任 何权益 , 但是其性质却 仍是侵权的。因为侵权与否 , 并不完全 以有 无经 济利益为判断标准 。 3 、 未经许 可的 网间转载 , 即未 经许可转载 其他 网络媒 体受著作权 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 , 这 已被 国内、 国际专家认可 。 二、 导数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现象 出现的原 因 几年前 , 印刷 品还 是信 息传递的主要载体和媒介 , 各种纸质文 献是 人 们获 取知识 的 主要渠道 , 在这 种情况 下 , 传 说的信 息流通 模式只 能 是: 著者—— 出版发 行机构—— 图书馆或书 店——最终用 户。在这种 模 式 中, 信息基本是 向一维单 向流动 , 信息 的生产 、 传播 与利用三者之 间关系明确 , 各自 责任 与权 利也很清晰 , 原来 的著作权法就能使其 得到 较为 充分 的保 护 。随着计 算机技 术与通 信技 术的迅 速发展 并 日益融 合, 网络 的影 响越来越深人人心 。特别 是 I n t e me t 的发展对 于在传统媒 体 环境下建立起来 的著作 权法 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这种 网络环 境下 , 传 统的信息 流通模式发生 了质和量 的变化。著者 、 传播者 、 用户 之间 的直接联 系加 强了 , 信息不再是呈单 向一维地流动 , 而是按灵 活的 网状交叉模式流动 。任 何一方都可和其他几方直接联 系。信息 流通模 式的转变导致 了很多原有 的著作权法律条款 , 无法涵盖相关概念 。 l 、 复制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 本法所称 的 复制 , 指从印刷 , 临摹拓 印 、 录音 、 录像 、 翻录 、 翻拍等方式将作 品制 一份 或者多份 的行为 。看 来 , 传统 的复制概念是 指“ 永久性 ” 的复制 。但是 从计算机 角度看 网上 传输作 品时 , 意味着对 其进行 “ 瞬间的复制 ” 。如 离线浏览 问题 , 计算 机系统 在提供服务过程 中 自动复 制而被牵涉 的侵 权 责任问题等 。这种复制 是否属于我国现行定义 的复制范 围之 内未能 明确。 2 、 著作权主体 与客体 。著作 权的客体 , 是指著作权法所认 可的 , 艺 术和科学 等作 品。随着 网络经 济的出现 , 其计 算机软件 、 数据库 、 多媒 体技术 给著作权 的客体带来 了新的 内容 。著作权 的主体 , 是指与 著作 权 有关的人 , 法人 团体组织 等在网络环境下 , 开放式 的作 品的著作权 主 体 难 以认定 。而信息 网络 作品 , 多媒体和衍生作 品的存在 , 使作 品的分 类 更加困难 。 3 、 随意 上载下载 。 目前 , 互联 网上还没有 一个管理 控制任意上 载 下载 问题 的有效方 法。网上侵权行为的发生 , 往往是侵权复制 品上 网 , 全 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 。 4 、 数字作品 的著作权 。以数字编码形式表达 的作 品是否能够受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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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著作权保护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乐作品的传播和使用途径也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也带来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
本文将通过探讨著作权保护的原则、适用范围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来说明在网络环境下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必要性和措施。
一、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著作权的核心原则是创作独立性和保护权益。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应该独立地创作和表达,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回报,并能够控制自己的作品被公开传播和使用的方式。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原则应该维持不变,即使网络环境带来了更多传播和使用途径,也不能侵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的保护适用于原创性的音乐作品,包括歌曲、曲调、音乐编曲、音效等元素。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产生和传播方式非常多样化,作品的创作者和发布者可能是各种不同的主体,因此,保护的范围也需要更加广泛。
此外,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地域也已经没有了限制,因此在著作权的适用范围上需要考虑国际化的问题。
三、保护措施
在网络环境下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来加强保护力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护措施:
1.版权声明。
作品发布者可以在作品发布前清晰地声明该作品的版权属于谁,明确作品使用的范围和要求,并告知使用者对版权进行侵权的后果。
2.数字水印。
数字水印是在音乐文件中加入的隐形标识,用于辨认该音乐文件的版权和来源。
数字水印可以防止假冒和盗版,同时也是维权的依据。
3.版权监管。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对网络上的音乐作品进行版权监管,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取缔和追诉等措施,加强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4.技术防范。
作品发布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防止音乐作品被非法下载和复制。
例如通过加密技术来限制下载和播放次数,或者采用访问控制技术来限制作品的使用范围等。
综上所述,在网络环境下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需要依靠综合的保护措施和合理的法律保护机制。
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不仅是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也是保护音乐文化的发展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