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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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65号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65号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2010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65号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65号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2010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控制,保障公路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完工后,组织有关方面对该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交付使用的工作。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公路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久性,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促进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方面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防止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竣工验收资料,确保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测、质量验收等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以备竣工验收时使用。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分为总竣工验收和分项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组成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和交付使用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由主管部门组织,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有关方面的代表。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验收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并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各方应当相互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协助验收组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应当由主持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并应当在事前通知各方参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5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竣工验收应在公路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

2.竣工验收程序包括申请、组织、准备、实施、评定、报批等环节。

3.申请:由竣工方向相关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附上相关资料。

4.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成立验收组,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

5.准备:验收组根据公路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

6.实施:验收组按照验收方案对公路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实地勘测,对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7.评定:验收组按照验收标准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定,给出评价意见。

8.报批:验收组将评价意见报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评价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1.工程质量: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基础设施、桥梁隧道、路面、标志标线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2.工程安全: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排水系统、防护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安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环境保护: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排污系统、噪音防护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的环境影响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4.工程资料: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竣工资料进行检查,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等,评估工程资料是否完备、符合要求。

5.其他事项:验收组根据需要,对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如材料采购、施工监理等。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1.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则通过竣工验收,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2.不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的情况,则不通过竣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交工验收 (1)第三章竣工验收 (3)第四章附则 (7)附件1 (7)附件2 (23)附件3 (29)附件4 (30)附件5 (32)附件6 (36)附件7 (40)附件8 (44)附件9 (47)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一、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 竣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3. 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检查项目。

4. 竣工验收应包括现场勘查、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核、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 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工程的结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3. 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4. 竣工验收小组应编制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设计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检验报告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2. 工程安全验收:包括施工工程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3. 工程设计验收: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规范等方面的审核。

4.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图纸等方面的审核。

5. 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环境管理方案、环境监测报告等方面的审核。

四、竣工验收的处理结果1. 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 如发现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重新设计并整改,然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如工程符合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小组应发出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备案。

五、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验收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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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确保道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交通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涵盖国内各类公路工程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谁建谁验”的原则进行。

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程质量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工程施工质量、结构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包括道路路面平整度、坡度和半径等要求。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实验室测试等多种方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及时完成验收工作,确保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交通安全验收
第十一条交通安全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重点关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车辆通行能力等关键部位。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测试运行、实测实量等方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交通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通行证等交通管理手续。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方面。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壤保护、噪音污染、废水排放等问题。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验收应当采取现场检查、取样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方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办理环境保护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如果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者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如果发现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完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如果发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的其他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的相关术语,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调整,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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