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7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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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就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法律制度(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出现了“禹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有“汤刑”,且在审判中注重占卜。

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盛行,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法律主要以习惯法为主。

2、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魏国李悝制定《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严刑峻法,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汉武帝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为唐律所继承。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成熟。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法律制度繁杂,注重民事立法。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

明朝法律重典治世,《大明律》和《明大诰》是其重要法律。

清朝法律在继承明朝法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如《大清律例》。

(二)外国古代法律制度1、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2、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二、近代法律制度(一)中国近代法律制度1、清末修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标志着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变。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了六法全书体系,但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外国近代法律制度1、英国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

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

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

三、章节体系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17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

分别是: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总结:(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

这几章也比较容易出大题。

(2)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章(明朝)、第十五章(北洋政府)近年出题较少。

但其中明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视。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一)单选题(30题×1分=30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中,出单选题最多的是第十三章(晚清)、第七章(隋唐)和第二章(西周)。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上)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上)

第⼀章奴⾪制法律制度 第⼀节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 1、夏启是中国历第⼀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了以国家强制⼒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族⾎缘⾊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德政⼜关系到民⼼向背。

)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轻典(以安定⼈⼼),刑平国⽤中典,刑乱国⽤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法活动 ⼀、夏、商⽴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字,主要靠代代⼝传⽽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法,⽽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 2、汤刑(商有乱政⽽汤作刑不成⽂的习惯法仍占很⼤⽐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

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

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略立法朝代立法成就思想1、禹刑。

天罚夏商2、汤刑。

神判3、“誓”、“诰”、“命”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西周尊”为精神;③规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迫性;④社会调控手2011段之一-综-35,以德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2012配天,-综明德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医生”-32 ,慎罚2012 -综-60春秋战国注意:“刑不上医生”重申贵族官僚合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合用刑罚。

4. 宗法制度:“封邦建国”。

分封制。

“礼①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初次宣布成文法崩乐 1. 宣布②晋国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宣布成文法坏”转成文法“严③ 邓析书“竹刑”酷法治”2.悝①特点:表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法②容 :盗、贼、网、捕、杂、具 6 篇经》2010-③历史地位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上启下”综-43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3. 商鞅 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赏告奸, 诬陷反坐 ;③分户变法律1、“ 一断于法 ”。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4、法家布于众。

“缘代法而治”云梦简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 为吏之道 等。

廷行事。

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 判例 ) ,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照。

两汉“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200860 篇。

律、令、科、比- 综 “约-44 ,“缇萦”上书,致使 文帝废肉刑 :a.黥刑改为髡钳城法省2009旦舂;b. 劓刑改为笞 300; c. 斩左趾改为笞 500;d. 斩刑”到- 综 文景帝 右趾改为极刑。

景帝:劓刑笞 300 改为笞 200;斩左趾“ 德-42 , 废肉刑笞 500 改为笞 300,宣布《箠令》, 规定笞杖尺寸,且主刑2009行刑不得换人。

辅、礼- 综刑并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实杀人”。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1 明德慎罚:就是以德治民,慎用刑罚。

具体来说是注重德礼教化以引导民众向善,慎用刑罚镇压以求仁政。

2 刑罚世轻世重: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3 亲亲:就是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做到长幼有序和男女有别。

要求人们因该爱戴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

强调亲亲父为首。

4 尊尊:就是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差关系,严禁违法逾越行为。

强调尊尊君为首。

5 礼不下庶人: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里来调整,不同身份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

6 刑不上大夫:指刑罚的指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

7 六礼: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

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8 七出:指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

包括不孝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严重疾病、多嘴多舌、偷盗。

9 三不去:是对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三个限制。

包括妻子无家可归、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和丈夫婚后由贫贱升为富贵。

10 五听:指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1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就是将已判决生效的典型案例作为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13 城旦舂:是秦代最重的劳役刑。

男犯为城旦,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罚服舂米等杂役。

14 鬼薪、白粲:是轻于城旦舂的劳役刑。

男犯为鬼薪,罚其为宗庙砍柴采薪供祭祀使用。

女犯为白粲,罚其为宗庙拣择精米供祭祀使用。

15 隶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

16 公室告:指控告同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201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的与要求 了解辽、西夏、⾦和元朝的⽴法概况、主要法律内容和特点;理解各少数民族政权吸收汉民族先进法律⽂化、结合⾃⼰民族习惯建⽴法制体系的必然性。

课程内容 第⼀节 辽、西夏、⾦的法律制度 ⼀、辽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制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西夏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制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三、⾦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法制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第⼆节 元朝的⽴法概况 ⼀、法制指导思想 循旧礼,重纲常之教:“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延续蒙古旧制,实⾏民族分描。

⼆、主要⽴法 部落时期;蒙古建国时期;元朝建⽴以后。

第三节 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刑事法制 有民族特⾊的刑罚体系。

⼆、民事法制 等级制度;财产法律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司法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成篇;诉讼代理制度的出现;诉讼的管辖;审判制度;监狱管理制度。

考试知识点 《咸雍重修条例》、《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皇统制》、《泰和律义》;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扎撒》;《⾄元新格》;《⼤元通制》;《元典章》;《⾄正条格》;以七为尾数的⼗⼀等笞杖刑;流刑;等级制度;财产法律制度;婚书;赘婿;收继婚;继承制度;⼤宗正府;宣政院;⾏省,达鲁花⾚的设置,“诉讼”独⽴成篇。

考核要求 ⼀、辽、西夏、⾦的法律制度 识记:《成雍重修条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皇统制》,《泰和律义》。

⼆、元朝的⽴法概况 1.识记:《⼤扎撒》,《条画五章》,《⾄元新格》,《⼤元通制》,《元典章》。

2.领会: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1.识记:以七为尾数的⼗⼀等笞杖刑;流刑;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阑遗物;婚书;赘婿;收继婚。

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

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立法朝代立法成果思想1、禹刑。

夏商天罚神判2、汤刑。

3、“誓”、“诰”、“命”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西周2011-以德综-35,配天,2012-明德综-32,慎罚2012- 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注意:“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综-60不适用刑罚。

4. 宗法制度:“封邦建国”。

分封制。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礼崩乐春秋1. 公布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坏”转战国成文法“严③邓析书“竹刑”酷法治”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2.李悝《法经》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 6 篇2010-综③历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43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3. 商鞅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③分户变法令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4、法家布于众。

“缘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

廷行事。

是云梦秦秦代法而简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治”件判决的依据。

“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 60两汉“约2008-法省综-44,刑”到2009-“德综-42,主刑2009-辅、礼综-61,刑并2012-用”综-61 篇。

律、令、科、比“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b. 劓刑改为笞 300;c. 斩左趾改为笞 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

景帝:劓刑笞 300 改为笞 200;斩左趾笞 500 改为笞 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文景帝废肉刑行刑不得换人。

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

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

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

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中国法制史概述


英美法系
普通法和平 衡法 以刑为主
判例
中华法系 伊斯兰法系 印度法系 风俗 宗教 种姓 宗教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典 判例
古代中国 伊斯兰教地区 印度

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界定
法律:(广义)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 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 • 特性:它应该是一种政治上的正义,是一种为大多数人承认的公 正的权衡,是一种理性精神下的社会契约,一种合乎自然的规则, 是一种宏大的美学。 a 规范性和普遍性,b 强制性和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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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
• 清末的法制改革:
1840年后,清政府开始一系列的西化政策。 • 1904年5月15日设立了修订法律馆。后参照西方大陆法系开 始 了近代中国的法制改革。
• 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宪法: 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并根据这个大纲 制定宪法。 • 刑法: 1911年颁布了《大清新新刑律》 • 民法: 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 商法: 1909年完成《大清商律草案》 • 诉讼法 1906年完成《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 • 法院组织法:1906和1910年相继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 这六个层面的法律设计的完成,被看作是近代中国“六法体系” 形成的发端,是典型的和完备的大陆法系法典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发展阶段
初创时期:先秦奠基, 特点:社会关系的建构由“亲亲,尊尊”的宗法制转向君主专制下的成文法 制。 代表作:《法经》 战国李悝所编,共六篇。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 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6.无讼是求.二、法律思想的演化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1到3都是商鞅独创.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4.汉代:德主刑辅.5.唐代:礼法合一.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三、基本法典重点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1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13.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14.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15.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16.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17.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18.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19.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20.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21.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2.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24.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25.袁记宪法1914年: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标志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立.26.贿选宪法1923年: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专门规定“国权”和“地方制度”地方有自治权.27.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五权宪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不伦不类.补充1:行政法典刑律政典:1.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回避制度.2.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六部为纲,分述职权、事例.3.大清会典:仿效明会典;则例.补充2:特殊的法律形式1.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1科,补充与变通律、令;2比类比,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适用;3格=令,补充律,刑事性质,一般不考;4式,公文程式,格式.比、式是今年重点.2.宋:编敕:1效力往往高于律;2要经处理才能全国通行;3很频繁,神宗设编敕所;4人仁宗吃律敕律并行,神神宗吃糕以敕代律.3.明:明大诰,上年已考.与大明律效力等同;明太祖死后即失效;空前普及.4.清:例今年重点,必考: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或附于大清律例,皇帝批准;2则例----行政法则,或附于清会典;3事例----特定事项,个案性;4成例定例----将事例编订成定例,皇帝发布,普遍性,包括条例、则例.四、罪名1.春秋战国:法经八罪----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2.秦未形成科学的罪名体系:1危害皇权罪----言论犯罪都属于危害皇权;2财产犯罪----五人共盗,聚众造反为群盗;3人身犯罪----贼杀、伤人,斗伤,斗杀.3.北齐: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不在八议论赎之限.4.隋唐:十恶,在名例律之首,十恶不赦.5.唐:1六杀----谋杀有预谋、故杀临时起意、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玩死人;2六赃----受财枉法拿了钱,办了事、受财不枉法拿了钱,不办事、受所监临管辖、盗贼暴力、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权之便.6.明:奸党罪----太祖创造,惩治官吏.7.清:文字狱今年重点:律中无相关条款;均按“谋反大逆”定罪;株连最广.五、刑罚1.西周:奴隶制先秦五刑----墨黥、劓、剕、宫、大辟.2.秦:主刑----笞刑、徒刑自由刑+奴役刑、流放刑迁,谪,考多选、肉刑、死刑.附加刑----羞辱刑髡,耐,戮是含羞辱的死刑、经济刑、株连刑.3.汉:文景废肉刑没涉及宫刑,缇萦救父是导火索;景帝伦大锤箠令.4.南北朝:北周流行;宫刑自宫南北朝.5.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6.北宋:1折杖法----徒流可折为臀刑和脊刑,死刑不折,重罪不折;2刺配----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3凌迟----仁宗使用,神宗常刑,现在废凌迟.7.明:1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有本人终身充军和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2廷杖.六、刑罚适用原则1.秦: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按身高,未成年不负或者减轻;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想象成上菜端,诬告反坐;3----7和现代一样,不用记.2.唐:1保辜制度针对伤人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2区分公私罪,公从轻,私从重,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按私罪;3自首原则,今年重点,自首免未举发,赃物偿还,自新减已举发,谋反、严重不适用自首.3.明:从重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请,唐律.4.清:略七、司法机关最好狂看小绿皮,此处只单记口诀1.西汉:监察----御史大夫----汉武帝后,校尉校中央,刺史刺地方.2.北齐大理寺,西晋御史台.3.今年重点:宋:地方----提点刑狱司. 明:地方----提刑按察司明察秋毫.4.与明代有关的,明察秋毫.5.明代的省级是行政、司法分立.清末改革时司法机关的变化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审检合署今年重点.清末改革时的谘议局与资政院今年重点1.谘议局:地方,咨询,不独立.2.资政院:中央,咨询,御用,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八、古代诉讼制度1.西周:1刑狱民讼;2五听:辞色气耳目,司法心理;3三刺:重大疑难,先后群臣、官吏、国人体现明德慎罚思想.2.汉:1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关注主观动机;2秋冬行刑----针对死刑,谋反、谋大逆决不待时.3.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太武帝北魏----唐代三复奏,曹魏八议,五服晋北齐,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4.唐:1刑讯:严格,有禁止的情况;2人赃并获,拒不认罪,据状证据断之;3死刑复核:央五,地三.5.宋:1翻异否认口供别勘重大案情,另行重审;2证据勘验----原、被告均有负举证责任,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着作.6.明:1军民分诉分辖制;2管辖制度继承了唐律,同时规定了被告原则;3刑罚----从重重其所重:贼盗、钱粮,从新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4九卿会审圆审----已判囚犯仍翻供,皇帝交付九卿圆桌会;5朝审----霜降潮朝湿;6大审----司礼监的大太监组成,所以叫大审,武五大.7.清:1秋审----全国,斩、绞监候;2朝审----霜降潮湿,京师附近,斩、绞监候的复审;3热审----大热天,打板子.8.清末:1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原则管辖,被告是受有领事裁判权的公民,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是被告的,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观审制度----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3会审公廨----英美法,上海,租界内,包括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介入;4四年级三审,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公开、回避制度,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狱政管理制度.九、我国古代的婚姻继承制度(1)婚姻制度1.西周----结婚: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然就是淫笨,六礼纳彩是提亲,聘礼叫纳征.离婚:七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2.宋----结婚:男15,女13,禁五服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不禁.离婚:改嫁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可改可离,其他略.(2)继承制度1.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政治身份为主,土地、财产为次.2.宋:1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2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3.南宋----户绝财产继承制度:1先确立继子,起妻在从妻立立继,尊夫妻俱亡,从尊亲属命命继;2分割遗产,只有在室女1子3女,只有出嫁女三分官妇子.十、契约法1.西周:买卖人质质剂,质长剂短,质活剂死,借个师傅傅别.2.宋:1三种买卖契约都需要书面订立----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赊卖.2借贷契约,宋袭唐制,区分借与贷:借使用----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贷消费----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3出举者不得放高利贷.十一、清末改革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诸法合体,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3.保持皇权.4.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真题、模拟题看一遍,小绿皮看一遍,性价比不高,不看也没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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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律制度 1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用刑法镇压 另一方面,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礼不下庶人本意指礼的作用是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社会关系用不同的礼调整,不同等级之人适用不同的礼,不能僭越。庶人以下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尤其是各级特权阶层享有的礼,不适用庶人,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刑不上大夫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不同等级的人实施同罪异罚,大夫贵族犯罪,一般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上享有某些特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春秋法律制度 1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词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的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 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进入新时代的标志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战国法律制度 1法经的内容 特点和历史地位 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盗法 贼法 网法 捕法 杂法 具法。其中盗法 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 破坏社会秩序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狡城嬉徙金。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规定了各种罪名 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国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并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 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突出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的盗贼网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汉朝法律制度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把墨刑该为髡钳城旦舂,该劓为笞刑三百,该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汉景帝在文帝改革基础上先后两次下诏减少笞刑数量,第一次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第二次分别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时改革刑具,颁布 锤令规定笞杖规格 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中途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使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为封建刑罚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这次改革无疑是古代刑制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2刑罚适用原则 上请: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通过奏请皇帝裁决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制度。上请原则体现了儒家尊尊思想的要求,是中国古代一种影响深远的特权法 亲亲得相首匿: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 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并减免刑罚,是汗律儒家化的体现 3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是汉武帝确立拔除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西周以来以志之善恶定罪量刑的刑罚原则的发展,它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但片面追究动机,以心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则是错误,在实践中往往带来任意比附,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春秋决狱是西汉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通过ui文意深奥的经书的解释,既宣扬了儒家的法律观念,又迎合了统治者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同时也给司法活动涂上了一层仁政的色彩,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儒家经典得以法典化,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4秋冬行刑 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东至以前执行。 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认为,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宜施刑罚,清理狱讼。 秋冬行刑理论渊源于西周,它把司法镇压与阴阳运行 四季变换联系起来,借助天的权威和实际生活感受来加强司法的严肃性。 汉朝秋冬行刑制度既在客观上有助于改变秦朝以四时决狱刑罚的司法暴虐,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故为后世所继承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 在刑罚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对于家庭内部的财产犯罪,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准五服以治罪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1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特点: 一准乎礼:唐继承并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科条简要 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 流刑大为减少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篇章结构竟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练明确,用语确切简要,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历史地位: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产生于经济政治和文化鼎盛发展的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因而成为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 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唐律把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其中心环节是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造意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但是,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 唐代共犯原则体现家族主义对刑法的影响,浸透了儒学礼教及宗法观念 3合并论罪从重 唐律规定凡一人犯两个以上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也就是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两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两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轻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 首先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作自首,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自新。唐律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对侵害人身 毁坏贵重物品 偷渡关卡 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 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称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不作彻底交代的称自首不尽 唐律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封建刑法的自首原则 5化外人有犯 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6保辜制度 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 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明确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程度而定,保辜的期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以伤害罪论 保辜制度力争准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同时要求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良好 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1折杖法 将笞刑 杖刑折为臀刑;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但死刑及反逆 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2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条件 先问亲临: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 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约,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 过割赋税: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原主离业: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意味着不动产买卖契约最终成立 3财产继承制度 宋朝除沿袭以往朝代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称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3德尔财产继承权,另外的1|3收为国家所有。 南宋时期由于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发展,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更加完备 4审判诉讼制度 鞫谳分司制:宋朝实行审判分离的鞫谳分司制,即审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别由其他官员负责,前者称鞫司,后者称谳司,鞫谳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因缘为奸,保证审判质量 翻异别推制:是宋朝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罪审理,应将该案改交另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务限法:规定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务指农务,规定在无限内,州县官停止受理有关田宅 婚姻 债负 地租等民事诉讼 元朝的法律制度 1监察制度的发展 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工作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体现民族歧视政策 明朝法律制度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除了政治性犯罪外,对于强盗 窃盗 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官吏贪赃受贿等犯罪的处罚,明律都比唐律明显加重 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 典礼的罪名,比唐律处罚有所减轻, 即轻其所轻 2申明亭 申明亭是明朝为申明教化 明刑弼教而创立的基层组织机构,设于各州县乡间,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贴榜文,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和过错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调解轻微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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