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3: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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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3)四、风险提示 (6)五、持续监测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7)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9)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3)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9)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35)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前,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对确认后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核要点

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核要点

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核要点学习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核要点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呢,审核的时候合同肯定得重点看。

我理解合同里的双方名称要和票据上的当事人得能对得上。

就好比你去参加聚会,大家的名字都要清清楚楚的,不能张三李四互相乱套。

比如说银行给A公司做票据业务,如果合同里甲方是B公司,这就肯定有问题了。

对了还有合同的金额。

我总结这个金额要合理,不能说这个票据面额巨大,可合同里相对应的业务金额却小得可怜。

像是你买个玩具花50元,但是你拿出来一张1000元的收据说是买玩具的,这肯定不正常啊。

再就是货物名称之类的细节。

我理解票据背后交易的货物什么类型得在合同里体现出来。

比如说票据是基于钢材贸易产生的,那合同里就得明确提到钢材的规格呀、型号呀等等。

我之前就忽略这个问题,还以为大概有那么个意思就行,后来才发现不对。

还有贸易的条款也很重要,像交货日期、付款方式这些。

这就像我们去买东西,说好是当场付款,还是过几天再付,是去店里拿还是邮寄过来,这些细节很关键。

比如有一次我看到一个票据业务的贸易背景审核,付款方式合同里和实际票据情况差别很大,这个就得打个问号了。

在实际审核的时候,我也经常有困惑。

有时候实在看不懂贸易的逻辑,感觉像是错综复杂的线团。

我觉得原因就是对某些行业的商业习惯了解不够。

所以我想多收集一些不同行业的贸易案例来做参考资料,像一些贸易杂志或者各个行业商会出的资料都挺好的。

审核的时候也得考虑业务发生的时间逻辑。

比如说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开具票据的时间要能合理衔接上。

要是交货前很久票据就开出来了,或者交货后很久票据才开,这都可能有风险。

我理解就像是大家约定好事情的先后顺序,如果乱了就可能有猫腻。

这也没有特别好的记忆方法,我就只能靠多接触各种案例,看多了就明白了。

我还发现很多时候发票也是审核的重点。

我总结发票里的税务信息呀、盖章呀这些细节得规范准确。

就好像一个合格的证件上得盖了正确的章才有公信力。

我之前看到一张发票税号都印错了,这种情况那这个业务背景就得好好琢磨琢磨了。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引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引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1、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汇局出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件》。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 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备案 (1)境外存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经外汇局核准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境外存放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三)

(2)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 业务流程: 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境外存放账户关户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122号)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122号)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目录一、文件内容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二、文件解析 (8)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9)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2)4、第三部分附录 (12)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下载,先“另存为”下载,再用Word打开,下同)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际贸易合同审核要点-定义说明解析

国际贸易合同审核要点-定义说明解析

国际贸易合同审核要点-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对于合同的审核则是至关重要的步骤。

国际贸易合同的审核要点涉及到合同的内容、法律条款、风险规避等多个方面。

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国际贸易合同审核的要点。

1. 合同内容的完善性合同内容的完善性是审核合同的首要要点。

合同必须清晰明了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价格、交付时间、支付方式、解决争端的方式等内容。

任何模糊不清或不完整的内容都可能在日后引发纠纷,因此在审核合同时需确保合同内容完备。

2. 法律条款的合规性国际贸易合同必须符合各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审核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各项法律条款的合规性,包括合同解除的条件、争端解决方式、国际贸易惯例等内容,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规性。

3. 风险规避国际贸易合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货币、文化等差异,因此在审核合同时必须注意风险规避。

要特别关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支付方式的安全性、货币汇率的波动等因素,通过合同条款来规避可能的风险。

4. 合同条款的灵活性由于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合同条款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审核合同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合同的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改变。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合同的审核要点涉及到合同内容的完善性、法律条款的合规性、风险规避和合同条款的灵活性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审核合同时充分考虑到这些要点,才能确保国际贸易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健性,为双方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示例2: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审核是确保合同条款合理、合法并且符合双方利益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国际贸易合同审核要点:确保条款明确:在审核合同时,首先要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合同中的产品描述、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都应该清晰准确,避免导致后期纠纷。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同中的条款应该符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的惯例。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问题一、新规执行前后,服务贸易项下行政审批业务如何办理?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不再审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因此,对于2013年8月31日前外汇局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各地外汇局原则上应在9月1日前办理完毕。

问题二、新规执行前后,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如何执行?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9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证明但尚未对外付汇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仍可凭该证明办理付汇。

问题三、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问题四、在新规定中,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审核单证如何办理?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银行外汇业务培训课程之经常项目


20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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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业务
相关法规: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3号)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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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流程
五、特殊待核查账户资金退汇/结汇/划转 (一)退汇核准 对于待核查账户中外汇资金的退汇,银行应根据外汇局在《冲减证 明》上的签注办理相应的联网核查和退汇手续。 (二)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1.《出口收汇说明》;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出口单位); 3.外汇局的核准文件 (三)资本项目项下及其他外汇收入错入待核查账户 外汇局的核准文件
一、银行收汇后 1、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入账前要认真审核资金性质,无法判 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 2、银行应将企业出口项下的收汇(含预收货款),划入企 业待核查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二、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需提供的凭证 1、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证明》(企业可自行制作 或下载)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企业可凭其操作员IC 卡登录核查系统,查询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2、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企业还 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 寄货物清单。
20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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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业务流程
银行收汇
银行与企业进行收汇性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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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项下售付汇审核(注:此文件为我行内部文件)参考文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73号)》一、总体原则●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限额,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法规要求的材料进行审核。

●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的由银行审核办理,审核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等。

●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注意:此原则不适用于公务出国、出口佣金、利润汇出、退税款、国际赔偿、外籍人员工资、跨国公司非贸易等项目的对外支付。

二、几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售付汇1、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审核材料:1)公务出国人员的本人身份证明;2)《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加盖单位印章);3)公务出国人员有效护照、签证;4)外汇局或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购汇标准: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5000美元;超出上述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注意:1)个人预先垫付出国费用的,可凭《预算表》由单位购汇或现汇账户支付,但必须划转到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2)一个团组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外汇局为其出具核准件,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超过等值1万美圆的部分可以购买旅行支票。

)3)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可以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在返回境内后两个月内补办用汇手续。

4)对于购汇时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原则上不予供汇,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签证的,由外汇局核准后,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5)对于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和免签证的国家和地区的,按照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情况办理。

2、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审核材料:1)出国任务批件或赴港澳任务批件;2)出国团用汇预算表;用汇标准:按照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注意:1)购汇应在出国前办理,事后不补办。

2)出国任务批件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

3)一个团组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外汇局为其出具核准件,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部分可以购买旅行支票)。

3、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1)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2)雇佣合同;(3)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4)人民币收入清单;(5)税务凭证(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不提供完税证明)。

注:兑付后的外汇可汇出境外或境内的外籍人本人的外汇帐户中,不得支付现钞。

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股息或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4)税务凭证。

5、出口佣金项下售付汇●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办理;●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三、对境外支付超过等值5万美元(5千美元)限额的,按原法规规定办理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1)合同或协议;(2)发票或支付通知;(3)税务凭证。

境外参展费(如摊位费、搭建费、展道具租赁费、电费及安装费、宣传广告费、展品运费、杂费等)(1)合同或协议;(2)发票或支付通知;(3)其他相关材料(如摊位确认书等)。

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1)物业出租合同或协议;(2)发票或支付通知;(3)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4)税务凭证。

贸易项下运输费(不包括海运费)、保险费(1)进口或出口合同;(2)正本运输费、保险费收据。

海运费项下售付汇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1)货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支付国际贸易项下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ⅰ进口或出口合同;ⅱ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

(2)货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国际贸易项下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ⅰ进口或出口合同;ⅱ形式发票。

(3)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进口项下海运运费,应审核的材料有:ⅰ与境外船运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协议;ⅱ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ⅲ提单正本或副本及提单清单(审核后留存提单清单,将提单正本或副本退回单位)。

(4)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购汇或从现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出口项下海运运费。

应审核的材料有:ⅰ与境外船运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协议;ⅱ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ⅲ提单正本或副本及提单清单(审核后留存提单清单,将提单正本或副本退回单位);ⅳ税务凭证。

(5)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有关代理费用,如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拆箱等与海运运费相关的费用应审核的材料有:ⅰ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协议;ⅱ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ⅲ税务凭证。

国际旅游:1、组团社办理出境游团费购汇手续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经办员审核以下材料:(一)组团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二)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银行审核后加盖‘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复印留存)”。

(三)组团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定的有关合同;(四)组团社留存的《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五)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2、组团社办理港澳游团费购汇手续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经办员审核以下材料:(一)旅行社申请购汇的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三)旅行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定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四)旅行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五)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六)收款旅行社必须限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接待内地旅游团队旅行社名单》上。

注:1、银行应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事后核销。

组团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名单表》第三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对于因故未能出境的,组团社应办理退缴已购团费手续。

2、组织出境游的目的地必须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内。

3、旅行社在出境后购买出境游团费的,应予《名单表》所示出境日期起四个月内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团费购汇手续,同时自动核销。

专利权许可用汇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7、税务凭证。

专利权转让的用汇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7、税务凭证。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5、税务凭证。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7、税务凭证。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1、书面申请(原件);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5、税务凭证。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1、书面申请(原件);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5、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6、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7、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8、税务凭证。

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1、书面申请(原件);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5、税务凭证。

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1、书面申请(原件);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6、税务凭证。

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1、书面申请(原件);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5、税务凭证。

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1、书面申请(原件);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5、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7、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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