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健《商法》(第三版)笔记(1)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l 共四节: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一、公司的概念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
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2)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见范健《商法》P90)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l 1.营利性——l 2.社团性——l 3.法人性——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一、概念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法学硕士重点招生院校介绍:吉林大学

法学硕士重点招生院校介绍:吉林大学1 法学考研重点院校推荐理由2002年1月教育部批准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为国家重点建设学科,并于2002年9月底完成了建设项目论证工作。
法学理论重点学科以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为主要研究方向。
2001年6月,合校后法学院新的领导班子组建后,根据一级学科招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教学单位进行了改革,撤销了1988年建院以来设立的法学系、经济法学系、国际法学系三个系,建立了法理学与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事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六个教研部。
因此,跨考教育推荐考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同学选择吉林大学。
2 招生专业的老师情况张文显: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是法理学、当代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政治学,尤其是法理学和当代西方法哲学。
霍存福: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法律文化。
3 招生专业的就业情况(包括方向和薪资)吉大的王牌专业之一就是法律,但最近几年法律的就业困难,而且法学院也逐渐的衰落了,说走遍天下都不怕那是有点夸张了。
不过如果你有吉大法学研究生的文凭,加上一张司法考试的合格证,在东北地区来说找一份满意的好工作是不成问题的。
毕竟吉大法律在全东北来说也算是第一了,吉林省的司法系统光吉大的毕业生就占了一大半。
4 招生专业的考试科目及招生人数情况(以下各专业考试科目一为政治,科目二为英语一)专业代码、名称及研究方向人数考试科目三、四备注030101法学理论14 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24法理学复试科目:法理学、刑事诉讼法学030102法律史 3 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25中国法制史复试科目: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030103宪法学与行法学8 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26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复试科目:宪法学、行政法学限招收人文社科类考生030104 刑法学18 ③637综合(法理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④827中国刑法学复试科目:中国刑法学、犯罪学限招收人文社科类考生复试科目:民法学、030105民商法学22 ③638综合(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④828民法学商法学030106诉讼法学 4 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29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复试科目: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030107经济法学 5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30经济法学复试科目:环境法、自然资源法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31环境法学复试科目: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030109国际法学10 ③639综合(法理学、国际公法、民商法学:民法总论、合同法、公司法)④832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复试科目:军事法学、中国刑法学030110军事法学 2 ③636综合(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④833军事法学5 参考书目《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刑法学》(上、下)李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商法学》(第三版)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曾宪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经济法》(第三版)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五版)韩德培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国际法》(第二版)白桂梅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国际经济法》(第二版)陈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6 历年复试分数线年份总分英语、政治专业课一专业课二2009 320 50 90 902010 330 50 90 902011 330 55 90 901 法学考研重点院校推荐理由2002年1月教育部批准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为国家重点建设学科,并于2002年9月底完成了建设项目论证工作。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摘要】: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学术界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总体来说主要是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民法、商法的概念及来源,还有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差别引出私法体系的立法模式,来论证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进而也初步探讨了我国目前私法体系的立法现状以及展望我国应构建既具有我国特色又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民法商法关系民商合一民商分立一、概念由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可以把民法的概念定义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总和。
民法是从商品经济中派生出来,在商品交换频繁的古罗马时期,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而产生商品交换的习惯,习惯又衍生为法,进而产生民法。
[1]对于商法概念的界定学界给出了统一的观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商事方法为主要调整手段,旨在调整商事主体的规范化创制和商事行为规范化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3]公元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尔特,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
这种商事惯例被长期沿用,最终发展为商法。
二、联系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都属于私法的范畴,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4]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而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地被民法所吸收。
另外从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可知,民法因商品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
毋庸置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
而商法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它所保护的也是个人利益。
三、差别虽然它们联系密切,但在司法实践和具体的制度要运用上也各有特色,即差别。
民法与商法的差别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商法只是民法中的特别法,二是民法又逐渐“商法化”。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经济法概论

3、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管理法)——资本主义社会 、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管理法) 资本主义社会 垄断时期 美国:垄断的出现,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 美国:垄断的出现,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加 深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威胁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 深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威胁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 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亦受到严重威胁。 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亦受到严重威胁。 德国:在世界大战期间,为了聚敛战时物资, 德国:在世界大战期间,为了聚敛战时物资,实行了 内容广泛的经济统治。 内容广泛的经济统治。 例: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第一部命名的) 德国: 德国 年 煤炭经济法》 第一部命名的) 美国: 国会第一个《 美国:1890国会第一个《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现 国会第一个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 代经济法产生标志) 代经济法产生标志) 前捷克《经济法典》 唯一法典) 前捷克《经济法典》(唯一法典) 日本、前苏联等 日本、
利导性 法律是社会各个利益关系的调节器。法律通过 法律是社会各个利益关系的调节器。 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 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 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 的行为, 的行为,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 有利于社会的效果。 有利于社会的效果。 义务本质上意味后果,能促 使人们不做法律禁止的并且最终也不利于自己 的事。 的事。
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 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主体平等” 意思自治” 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 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 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 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 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 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 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要实现交易双方的实质平等, 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要实现交易双方的实质平等,实现 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 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必须从法 律上对“私权神圣” 意思自治”予以限制, 律上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制定一系列 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 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 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为和市场规制行为,以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影 响经济运行, 响经济运行,在维护形式上主体平等的同时推进主体实质平 等的实现。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 等的实现。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 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 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整体利益与 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因此,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 因此,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是德 国最大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 国最大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传统民商法 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 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是德国制定这 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 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
苏州大学2021年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参考书目

《民法总论》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物权法》(第六 版)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侵权责任法》杨 立新主编,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合同法》(第六版)崔建远主 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魏振赢主编:《民法》(第七版),北 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巫昌祯主编:《 婚姻与继 承法学》(第六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法学理论方向复 试专业课笔试科 《法理学-全球视野》周永坤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西方法律 目:现代西方法 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理学
法律史方向复试 专业课笔试科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三版)徐爱国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目:西方法律思 年版。 想史
王健法 学院
科目:行政法学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 2016年1月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司法解释》;
同等
学力 加试 民事诉讼法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3月版。2.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815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李昌麒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公司法》,范健 、王建文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劳动法学》,沈同仙著,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16环境与资源 汪劲:《环境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保护法学
817国际法学
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韩德培主编,肖永平修订的《 国际私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 版;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新论》(第四版),2017年高等教育 出版社出版。
吉大法学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有书2、《刑法学》(上、下)李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683、《民法》(第二版)郭明瑞、房绍坤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缺货33.44、《民法总论》李建华、蔡立东等编著,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15.45、《宪法学》(第二版)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找不到6、《商法学》(第三版)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缺货33.2能买到7、《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曾宪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6.48、《新编行政法学》崔卓兰主编,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找不到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44.210、《刑事诉讼法》(第二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三版2811、《经济法》(第三版)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缺货36.812、《环境法学》吕忠梅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413、《国际法》(第二版)白桂梅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010版44.1能买到14、《国际私法学教程》吕岩峰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缺货33.115、《冲突法》丁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1.816、《国际经济法概论》刘世元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缺货19.317、《国际经济法》(第二版)陈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9.218、《军事法原理》周健主编,法律出版社;(周健军事法文集)118.5找不到19、《劳动法》(第三版)王全兴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5.420、《犯罪学要论》张旭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04版缺货26.221、《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761民法学和商法学考试大纲(2021版)
761民法学和商法学考试大纲(2021版)一、考试组成:民法学和商法学各占50%,共150分。
二、民法学部分的考试大纲(一)参考书目1.《民法》,魏振英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3.《民法》,王黎明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最新版。
(2)考试内容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掌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词源、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民法的特点。
理解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商法的关系。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能够展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秩序及良好习惯。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尤其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及其价值。
理解和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和分类。
掌握民事权利的本质与分类,分类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既得权与期待权以及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开始、终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自然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以及自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监护掌握监护制度的性质、监护人的设置、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的终止。
第4节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掌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职责。
第六节个人合伙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合伙的债务承担、退伙和入伙、合伙的终止。
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掌握法人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第二节法人的设立掌握法人成立的条件和法人设立的程序、原则。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等与自然人的不同。
陕西师范大学学硕参考书目
801
刘学智:《中国哲学的历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康中乾:《中国古代哲学史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夏书章:《行政管理学》(第二版),中山大学出版社
815
李 芹:《社会学概论》,山东大学出版社
胡安顺、郭芹纳:《古代汉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
816
兰宾汉、邢向东:《现代汉语》,中华书局2006年版
叶蜚声、徐通锵:《语言学纲要》(第三版),北京大学1997年版
吴祖强:《曲式与作品分析》,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6月版 杨儒怀:《音乐的分析与创作》,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年版 [苏]伊•斯波索宾等合著:《和声学教程》,人民音乐出版社2008年3月版
050104中国古典文献学
张舜徽:《中国文献学》,中州书画社 050105中国古代文学 袁行霈:《中国文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 朱东润:《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上海古籍出版社 050106中国现当代文学
朱栋霖:《中国现代文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
050107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袁行霈:《中国文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 朱栋霖:《中国现代文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
彭吉象:《艺术学概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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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松年:《中国美术史教程》,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2007年出版 邵大箴、奚静之:《欧洲绘画史》,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9年版
傅小英:《艺术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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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欣如:《动画概论》(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10 003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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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第九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司晓宏:《教育管理学论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司晓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论纲》,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版 司晓宏、张立昌:《教育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十二院校编:《教育学基础》,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杨建华、陈鹏:《现代教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王炳照:《简明中国教育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张斌贤、王晨:《外国教育史》,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参考书目】2020华中科技大学考研科目最全参考书必看二
【参考书目】2020华中科技大学考研科目最全参考书必看二631城市规划原理参考书目1、《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同济大学吴志强、李德华主编,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2、《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编,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3、《城市规划实务》,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编,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4、近5年《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学刊》、《城市问题》、《城市发展研究》等杂志研究论文。
632法学综合参考书目1、吴祖谋、李双元主编,法学概论(第十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33艺术创作基础参考书目:1.《艺术学基础知识》王次炤,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9年7月;2.《设计学概论》尹定邦,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8月;3.《环境艺术设计》李砚祖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4月;4.《数字艺术设计》方兴蔡新元,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0年11月。
698数学(理工科类)参考书目:华中科技大学数学系,《微积分学》(第三版)(上、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数学系,《线性代数》(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数学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699数学(文经类)参考书目:华中科技大学数学系,《微积分学》(第三版)(上),高等教育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数学系,《线性代数》(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753信息管理理论参考书目:金新政、陈氢主编,《信息管理概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754管理学基础参考书目:张亮、王明旭主编,《管理学基础》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755药学综合参考书目:1倪佩洲主编,《有机化学》,第六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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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笔记 商法概念及其特征 一、商法概念: 商法:规范规范市场主体和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涵: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 (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二、商法调整的商事范围:( 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 活动;( 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 运送等和居间、行记、代办等;( 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 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 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甚至无关系而与第 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商业范围的理论概括: 1、商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三方面:一是商品经营者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二是商品经 营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的购销关系,三是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 2、物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 3、资本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 4、商业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仅指提供活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行为。 5、商业组织关系。 6、商事管理关系。 三、商法的特征(与民法相区别): (一)经济意义的身份法: 1、人格与身份是构建主体制度的基本素材; 2、商法作为身份法,随着近现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只具有经 济意义; 3、“从政治上的身份到经济上的身份”; 4、由于封建等级身份制度遗害至深,对此采取回避态 度。 (二)市场经济的技术法: 1、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 2、商法技术法的罗列。 (三)举功倡利的营利法: 1、趋利避害不仅是人之本性,而且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原始动力; 2、表现。 (四)包含强制性规范的私法: 1、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 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 3、评价。 (五)具有国际性、求实性和速动性的国内法 商法基本原则: 1 利润最大化原则:商法上的许多制度无一不考虑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商法有关技术性规定、维护商事交 易确定、商事交易安全原则及保证交易简易迅捷之规定,实质上都是商法营利性原则的反映,都从不同角 度反映了商法强调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 2 效益与安全原则:指的是商法在规制商事交易过程中,对于安全与迅捷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应该善加平 衡的法律要求。如何衡平,则是衡量一国商法立法技术的标准,当然应该从实践效果上判断。商法中的保 障交易迅捷原则主要表现为交易简便性原则,短期时效原则和定型化交易原则;商事活动虽要求灵活、迅 捷,但如果离开了交易的安全性,营利仍无法实现,此种灵活与迅捷即丧失意义。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 维护集中表现在商事交易条件的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诸方面。 3 协调互惠、交易平等原则:商法上的互惠性原则体现了商事交易的平等、公平、诚信、给付性特点的要 求。. 交易平等原则, 即商事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4 诚实信用原则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人利益,保证 法律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 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而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诚信原 则调整后一种利益关系时集中体现在禁止权利滥用方面。 精品文档 2 欢。迎下载
5 社会责任原则:即以道德色彩浓郁的公平观念作为判断商事活动是否公允、衡平标准的原则。商事活动 的公正性原则要求对商事财产利益的衡平性与协调性,即商事主体应以公正为宗,对财产利益的获得与失 去,应以对待给付为手段,使商事活动表现出利益互惠性。
立法体例: (一)民商分立模式:
1、概念:指的是基于民商同源但不同宗旨、不同立法技术,从而不同体的观念的支配,从而将商法典与 民法典彼此两立的立法体例。 2、采用理由:
(1)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民商分立的经济根源; (2)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商分立的理论基础; (3)商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是民商分立的准则依据; (4)从历史上考察民商法律制度早就存在分立; ( 5)现代各国民商法理论,一般均承认商事规范和民事规范在制度上存在若干差异点; (6)从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看,主要是民商分立,而非民商合一。 3、说明:现在主张民商分立的各国主要以商法典为基础, 同时制定各种商事单行法 (也称为 “复合模式” )。 (二)民商合一模式: 1、概念:指的是以民商私法同理,特别是以民法的商法化作为根据,因而将民商统一立法的体例类型。 采用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意大利( 1942 年转向)、瑞典、蒙古、我国台湾地区等。
2、采用理由: (1)民商分立只是一个历史问题,中国则向来没有商人阶级; (2)因社会进步,合一有利于立法的进步(英国公司法); (3)因世界交通,虽然商法具有国际性,但立法者尽可以酌量规定; (4)因立法趋势,英美两国均无特别商法典,却能称雄于世界; (5)因人民平等,推行民商分立实乃非将人民平等看待; (6)因编订标准,分立立法技术太过繁杂; 7)因编订体例,商法不能以总则贯穿其全体; (8)因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因此只需对一般法典化足矣。 四、当代中国需要民商立法体例 (一)实行民商分立,是加快实现市场经济战略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实行民商分立,是进一步加快中华民族近代化步伐的有力杠杆; 精品文档 3 欢。迎下载
(三)实行民商分立,有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四)实行民商分立,有助于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 (五)实行民商分立,有助于从根本上健全完善法制体系和实践。 商法分类: (一)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前者是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专门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在这些国家, 还有根据商法典或者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各种商事单行法,被视为商法的特别法。后者主要指民商合一的 国家,没有形式上独立的商法典,但有规范商事关系的法律。这些规范存在于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和诉讼法中,当然最主要还是各商事单行法。
(二)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这种分类是对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的进一步划分,前者是泛指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国际商法又包括国内商法。后者则只是国内商法中的私法部分。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 商法的历史渊源 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 (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 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 10 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 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 总的来说, 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 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 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 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 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 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 中世纪商法的三大理论 01有限责任形式。康曼达展成为用于单一经营的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一方合伙人提供资金,一 方合伙人从事航行,在当
时资金非常短缺的情况下,冒资金风险的合伙人通常可获四分之三的利润,而从 事航行的合伙人通常仅获四分之一的利润。康曼达的一种变化形式是海上合伙。康曼达和海上合伙的合伙 人的责任被限于他们最初投资的数额内,这种有限责任制度为后来出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奠 定了基础。 02.商业信用。商业信用不仅表现为交易中形成的诚信观念,而且表现为商人在反复的、无数次的交易 中创造的信用形式,这
种形式最主要的就是信用票据具有无因性和流通性,即任何善意的以转让形式获得 票据的持票人,都享有从出票人处无条件获得支付的权利。商人对信用票据的这种创设,促进了经济的发 展,而经济的发展则又进一步促进了信用的发展。商人在交易实践中创造了诸多与信用票据相联系的各种 法律制度。
O 3•自治运行机制。意思自治在中世纪商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种自治运行机制集中表现为自立、自 律、自裁。即商人自己
立法,按照交易的行为规则自我约束,对违法者由商人自己组成的法庭进行裁判, 维护的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市场交易秩序。 1、 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 11至 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 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 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 ( 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 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 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 ( 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