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现状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意见最高院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1〕195号∙【颁布时间】2011-5-2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aper/html/2011-06/20/content_28942.htm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上报财产范文

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应该怎么写,有没有格式这个没有固定的格式,主要就被执行的财产情进行报告。
可以按层次报告。
根据法院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就财产报告如下:一、现有财产状况:现有固定财产房屋X处,分别地处XXXXXX,面积XXX米;自有汽车;X辆,车号为:银行存款:固定期XX元,活期XX元,分别存于XX 银,帐号为:XX 债权和有价债卷:二、收入情况与预期收益情:本人工资:配偶工资:其它成员工资;三、应予保障的最低支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需要接受法定教育人员:每月最低的生活保障性支出需要XX元。
报告人: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财产损失申请报告范文1.格式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文书。
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凡是在起诉以前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是诉前保全;在诉讼过程申请保全的是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的条件是: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极大损害的;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实践报告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实践报告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为确保在诉讼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当事人较多时候会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实际上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执行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就其目的而言,是为了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利益,消除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担心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顾虑;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为防范债务人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生效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现根据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对我国财产保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并就解决问题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希望能有效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天平。
关键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后财产保全、抵押担保、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共有财产财产保全目录篇首注释 (4)引言 (4)一、诉讼财产保全的定义 (5)(一)诉前财产保全 (5)(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6)(三)诉讼后的财产保全 (6)二、诉讼财产保全的分类 (7)(一)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不同 (7)(二)提起的原因不同 (7)(三)提供担保不同 (7)(四)裁定的时间不同 (7)(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 (8)三、我国现行财产保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8)(一)无法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8)(二)保全财产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9)(三)财产保全真空期的存在及对共有财产的财产保全不明确 (10)四、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若干建议 (11)(一)对于集体劳动争议、工伤、交通事故等案件,可酌情不需申请人提供担保。
(11)(二)对不动产、现金、被申请人的到期收益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可以只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人根据情况适当提供担保,而不需要提供足额抵押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被执行企业的税务监管,加强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议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建设,以执行信息化提升执行工作能力,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18年底,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启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的起草工作。
2019年6月,《纲要》正式对外发布,规定了53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纲要》提出,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
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纲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坚持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查控系统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的建设思路。
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
尽快解决查控系统运行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线上线下查询不一致等突出问题。
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批量勾选、自动查询、全天候查询、智能筛选、批量冻结等功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一、课题研究主报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调研主要方法和手段1、查阅案卷2、与当事人谈话3、与执行法官交流4、查阅案件执行报表内容提要一、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查。
协助执行人难求。
应执行财产难动。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
1、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问题。
2、执行运作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4、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能很好的协助、配合执行,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效率降低。
外部社会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薄,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3、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4、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5、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时,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6、现行的执行法律法规有不完善之处。
7、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仍有不足。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坚持依靠党委领导,各部门通力协作。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业务水平。
大力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建立健全法院执行的物质保障机制。
坚决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学习研究,共同探讨如何准确适用该条的规定坚决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充分发挥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有的震摄作用。
必要时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取得上级的理解、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并改进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研究,争取形成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通过其上级或通过本级人大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
要通过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维护公平与正义。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争取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在立法或法律修改方面的议案。
县人大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县人大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根据省、市人大的有关要求和县人大年度工作方案,3月初,县人大组织内部各司委员和局部县法院代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期间,听取了县法院关于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前往县法院执行局进行实地检查,并组织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县农村商业银行、县人大常委会法律参谋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根本情况。
近年来,县级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公平执法、公正为民的理念,加大执行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标准执行行为。
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开展做出了积极奉献。
从工作开展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
在工作中,我们坚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法措施和手段,注重加大对逃避执行和逃避执行的制裁力度,组织开展突击网上结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专项活动,对拒不依法执行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拘留等强制措施,催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今年年初以来,已收到812起新的执法案件,187起案件已经结案。
同时,严格把握执行政策,任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了履行职责与效劳大局、加强执行与促进开展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充分发挥其职能。
县法院坚持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不断完善执行工作的便民机制,积极采取依法先予执行等多种措施,使案件得到尽可能多的执行,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完善司法救助机制,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强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申请人有特殊困难的案件中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有效缓解法院执行困难和申请人生活困难,取得良好的司法和社会效果。
(3)完善实施机制,进一步标准实施程序。
县级法院不断加强执行标准化管理,完善案件执行流程,划清执行人权利界限,深化执行公开制度,通过短信通知、邀请证人等措施,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案件执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财产报告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旨在鼓励公职人员守法办事、廉洁从政,切实保障公众的利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然而,一些官员为了个人利益,不遵守财产报告制度,违反相关法规,从而带来严重的后果。
以下是三个关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案例:1. 广东省公路局原副局长谢金旺谢金旺曾长期担任广东省公路局的多个职务,但在其身任副局长期间,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向其子女名下的公司违法揽取工程项目,被检方控制并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2. 沈阳市原市长姜有为姜有为曾担任中国沈阳市的市长,并过多年担任其他市政职务。
然而,2019年12月,其被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涉嫌隐瞒报告内容超过500万美元的资产,涉嫌贪污罪被检方正式起诉。
3. 贵州省原省委宣传部部长李文星李文星曾是贵州省委宣传部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等多个职务的高级官员。
2019年,其因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报告所有家庭财产,被检方控制,并于202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款人民币500万元。
总之,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一件严重的事情,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应该一起呼吁更多的人遵守财产报告制度,除了为了自身身心健康,也应该保护社会的美好环境。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首先,一些官员为了个人利益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挪用,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公职人员不遵守财产报告制度还会导致权利之间的失衡,这会影响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重要的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还会导致公众的信任度下降,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治理效能。
因此,政府机构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监察机制,加大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应该加强官员道德教育和廉政意识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公共责任感和廉政自觉性。
此外,公众也应该加强自身的监督和参与度,从基层开始,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规范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执行案件,维护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财产,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条各级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行专门管理。
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后,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统一对外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受托事项,遵守本市法院关于规范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执行法院对受托机构办理评估、拍卖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纠正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监督全市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执行法院拒不纠正的,高级法院直接予以纠正。
二、评估第五条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1)拟强制拍卖、变卖的动产、不动产;(2)拟强制拍卖、变卖的股权、证券、知识产权;(3)拟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财产;(4)其它应当评估价格的财产。
第六条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不进行价格评估:(1)价值2000元以下的财产;(2)有公开市场价格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能够确定的财产;(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评估的。
第七条执行人员在委托评估之前应当对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并在委托评估时交予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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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现状
篇一:执行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篇二: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之完善
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之完善
摘要:“执行难”是困扰我国民事执行的问题,但不是
所有人口中的“执行难”都是真正的“执行难”。被执行人
没有执行能力的就是“假执行难”。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经过不断发展,已经有了初步的框架,但是仍显简陋,该制
度的继续完善将成为我国破解“执行难”问题的突破口。
关键词: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难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
当向法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的财产情
况,否则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等处罚的一种制度。在德国、日
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将此制度称为财产开示制度,而且比我
国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更加周详完备。财产开示制度在
国外是应对“执行难”问题一项重要制度,完善我国的被执
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或许也可以给我国的“执行难”问题寻找
到一个突破口。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意
义
对“执行难”的含义,站的角度不同,其理解也各异。
申请执行人通常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不能得到执行,就是“执
行难”。法院执行人员所谓的“执行难”,则往往指在执行
过程中由于各种困难和阻力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
确定的内容难以实现。上述两种理解均有其片面性。第一种
认为既然判决了就要能得以执行,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如何
并未考虑。如果被执行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这是正常意义的
商业风险,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到这种风险。我们不妨称之
为“假执行难”。第二种“执行难”的认识则失之狭隘,并
有推卸自己责任之嫌。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是指,依法
应当执行、并能执行的案件,由于法院内部或外部因素的干
扰和阻力,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况。
综上对“执行难”的含义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完善我国被
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的重大意义:
(一)可以平息“假执行难”案件中当事人的抱怨。
社会舆论总有一些盲目性和表面性,对于被执行人没有
执行能力的案件,很多申请执行人也抱怨“执行难”,因为
人们都不相信被申请人没有执行能力,而是怪法院无能,这
也是法院有苦难言的地方。如果被申请人能够如实申报自己
的财产情况的话,那么他的执行能力便一目了然,对于确实
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相信申请人应该无话可说,不至于把
怨气撒在法院身上了。
(二)可以降低法院的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篇三:关于要求了解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请求
关于要求了黄杰、陈凤财务状况的请求 宝安区人民松
岗人民法庭:
我是松执字20XX第476号申请人陈銘,我曾经于20XX
年8月12向执行法官谌平表达被执行人向法庭报送最后还
款日到执行期间的黄杰个人财务状况的请求,同时我代理人
还当面请求法庭把查询银行存款的情况打印成对账单给我
们过目,以便查明黄杰财产去向。因黄杰在我申请执行期间,
无心生产,但又特别忙,申请人怀疑其在转移账户资产,但
我们的请求当时未获执行法官求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34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
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被执行
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由于我们的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我们再一次要求执
行庭催促黄杰上报还款最后期限(20XX年4月30日)到现
在为止的黄杰个个人财务状况,同时请求执行庭将查封的黄
杰、陈凤银行存款情况打印成对账单给我们过目。
特此请求! 申请人:
代理人:
20XX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