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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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1.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与组织形式(表2-4)表2-4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与组织形式项目内容概念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

它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组织形式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有可能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监理企业、合伙制监理企业、个人独资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2.公司制监理企业的概念、特征与种类(表2-5)表2-5公司制监理企业的概念、特征与种类项目内容概念监理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1)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2)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企业法人(3)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是完整纳税的经济实体(5)采用规范的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制度种类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3.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表2-6) 表2-6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项目特点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2)股东交付股金后,公司出具股权证书,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凭证(3)公司股东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4)公司具有法人地位(5)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6)公司股东可以作为雇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通常公司管理者也是公司的所有者(7)公司账目可以不公开,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公开监理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资本总额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4)公司股东的数量有最低限制,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5)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6)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7)公司账目必须公开,便于股东全面掌握公司情况(8)公司管理实行两权分离4.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区别(表2-7)表2-7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区别区别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法人型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由合作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组织机构不同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既可以由双方组织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出资方式不同一般以货币形式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以合同规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可不以货币形式作价,不计算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依据不同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和分担风险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5.国有工程监理企业的改制程序及方式(表2-8)表2-8国有工程监理企业的改制程序及方式项目内容一般程序(1)确定发起人并成立筹委会(2)形成公司文件(3)提出改制申请(4)资产评估(5)产权界定(6)股权设置(7)认缴出资额(8)申请设立登记(9)签发出资证明书方式(1)股份制改革方式:减持国有股,扩大民营股(2)股份合作制方式:将原国有监理企业改为由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经营者按股份共同拥有(3)经营者持大股方式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企业的分类

企业的分类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12-1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12-1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 我国之所以对合营企业的股与债作出此规 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合营企业的债务太 多,注册资本甚少,势必造成该企业经营 风险过大,这无论对双方投资者还是对国 内外的债权人来说,都是不适当的。 • 总之,这个规定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参照国际惯例而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中 外双方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 (四)合营企业內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 管理制度 • 在对中方人员的管理规范中十分强调,对 于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 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 的工作,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征求该企 业级管理人员, 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 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调动他 们的工作。
• (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经理负责制,这起合营企业管理体制的 核心内容。 • 由于中外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大会,在合 营企业中,董事会集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及领导监督机构的三种重大职责 于一身,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 (三)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建立常设经 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应设置正、副总经理 ,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 至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2/5,即股与债之比为2:3;但投资 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500万美元。 •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即股与债之比为1:2(债可为股的2倍);但投 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1 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些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些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有些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商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下面由为你介绍外商投资公司相关知识。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假设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当、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四章)第1页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外资企业法》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

(略)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投资人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1.审批机关。

外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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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英语在外国企业公司占据了很大的位置,如简历,找工作都需要用到。外企英语面试分为2个步 骤,笔试和口语测试。
外资企业,也称外商投资企业,指由外国投资者或外籍个人投资的企业。在中国,外资企业可以 分为三类: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也称外商投资企业,指由外国投资者或外籍个人投资的企业。在中国,外资企业可以 分为三类: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指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国企业和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共同合作的企业,而外商独资企业则是由外国投资者独资或控股的企业,这 些企业通常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
外资企业的特点 1.外资企业通常具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带动和促进中国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外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中国的税收、劳动力和环保等 方面都有一定的贡献。 3.外资企业通常会带来大量的外汇和就业机会,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调整具有积极的作用。 4.外资企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可能会对中国的本土企业造成冲击,对于中国的资源和环境也可 能会带来一定的压力。
如何评估外资企业的优劣 在评估外资企业的优劣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外资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是否具有竞争优势,是否能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积极的推动 力。 2.外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是否稳定,是否能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长期和稳定的支持。 3.外资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形象。 4.外资企业是否与中国的本土企业能够进行有效的合作和融合,是否具有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 观。
涉外企业是指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同外国企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有经济的国内企业。包 括外贸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外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企业和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的 外资企业等。

报关单主要栏目的内容填报(贸易方式)

贸易⽅式(监管⽅式)(此栏⽬是报关单考试的重点栏⽬) (⼀)含义解析 贸易⽅式主要理解为,海关为了对进出⼝货物进⾏监督管理的综合需要⽽对进出⼝货物流通的做法和渠道设定的管理⽅式,也称监管⽅式。

也可以理解为,海关为综合管理的需要⽽对进出⼝货物的分类。

所谓综合管理的需要包括海关监管的需要、征税的需要、统计的需要,为了满⾜不同的需要设定有不同的贸易⽅式,这样就可以⽅便海关的监管、征税和统计。

海关根据报关单上填写的贸易⽅式(监管⽅式)就能够确定进出⼝货物的性质,明确监管要求。

海关发布有《监管⽅式代码表》,⾥⾯设定有现⾏的贸易⽅式共87个,每个贸易⽅式都有对应的代码。

这87个贸易⽅式中绝⼤多数都是⽇常不经常⽤到的,⽽需要特别学习的是教材中标上“*”号的8个贸易⽅式。

这8个贸易⽅式占我国进出⼝贸易量的绝⼤部分,在报关员资格考试中,报关单部分所考内容也基本上是在这8个贸易⽅式范围内。

因此,考⽣应该把学习的重点放在这⼏个贸易⽅式上(在下⾯的介绍中特别增加⼀个)。

其他的贸易⽅式在教材中有介绍,对于学习时间⽐较充裕的考⽣可以全⾯地看看,以后⼯作中若是⽤到可以作为参考。

重点的贸易⽅式介绍如下,要记住这些贸易⽅式的简称和代码。

(1)⼀般贸易0110: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或单边出⼝的贸易,但海关另外设定贸易⽅式的单边进出⼝货物除外。

所谓单边进出⼝就是逐笔售定,即逐笔成交,买卖双⽅在付款和交货完成后不再有任何的关联。

与之相对应的有代理、寄售、加⼯贸易、对销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等等。

在海关管理中对许多的单边进出⼝贸易海关出于监管、征税、统计的需要另外规定有贸易⽅式,他们就不属于⼀般贸易了。

⽐如,享受国家特定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进⼝的投资设备物品,虽然也是单边进⼝,但因为需要特别办理海关审批⼿续,享受减免税待遇,因此,海关另外设定有贸易⽅式。

在87个贸易⽅式中,多数的监管⽅式都是针对特殊的进出⼝货物,海关对它们有特别的监管或统计的需要。

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例投资设⽴、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投资或提供条件设⽴、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例投资设⽴、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投资或提供条件设⽴,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相关知识外资企业的种类外资企业是⼀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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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外合营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中外合营企业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引进外资、促进技术进步、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中外合营企业的设立、运营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中外合营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外合营企业的定义和类型1. 定义中外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2. 类型根据投资比例、股权结构、组织形式等不同,中外合营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中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按股权比例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通过签订合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3)外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三、中外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1. 提出设立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中外合营企业名称及申请书;(2)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比例;(3)中外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4)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人员构成;(5)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协议、章程;(6)其他有关文件。

2. 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 登记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经批准后,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律地位1. 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中外合营企业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 合营企业享有优惠政策中外合营企业依法享有税收、进出口、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商法总论22418

商法总论一的概念及其分类商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商的分类;第一,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等,学说将其称为‘第一种商’。

第二,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交易活动。

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第三,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活动。

称其为第三种商。

第四,辅助商或第三种商人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为接近,称其为第四种商。

二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的商事关系。

2,民法和商法都是规定财产归属和财产转移的法律区别;1,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中包括的人生关系不具有营利性,其对商法不发生效力。

2,某些制度只能适用于商事关系。

3,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普遍适用,而民事关系中,有些关系不能使用。

(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联系;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2,两者的性质有共同之处,都具有公法和私法结合的性质。

区别;1,商法和经济法所追求的利益各异。

商法追求的是商事主体的个体利益,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

2,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适度干预商事主体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3,商法和经济法的调节机制不同。

商法主要确认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强调意思自治。

而经济法确认的是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即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3)商法和劳动法的关系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系;商法和劳动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区别;1,对受雇人的规定范围不同。

商法规定的是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力,而劳动法规定的是受雇人和雇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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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分为两种:符合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称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称非法人合作企业),采取的是无限责任的形式。

二、出资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各方出资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权;而合作企业各方的出资,属投资的以货币形式表示,属提供合作条件的,则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计算成股权。

三、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四、盈亏分担方法不同。

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合作企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来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五、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合资企业合营期满,清偿债务后企业的剩余财产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满,清偿债务
后的财产则按合作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如果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则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六、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不采取让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限内提前回收其投资的方式,其投资的回收靠的是:在合营期限内按出资比例分取的利润和在企业依法解散时划分的财产;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则可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七、调整的法律不同。

合资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而合作企业则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八、双方的关系不同。

合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即“四共”原则。

而合作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即合作者之间,只要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法律一般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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