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为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互助协作,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条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委托法院应当在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调查内容、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并附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调查内容应当为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及范围。
第三条委托法院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
受托法院收到线下邮寄材料的,联系委托法院线上补充提交事项委托后再予办理。
第四条委托法院发起事项委托应当由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事项委托模块中录入委托法院名称、受托法院名称、案号、委托事项、办理期限、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附相关法律文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篇一:信访件督办制度信访件督办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纪委、监察室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纪委、监察室业务内转办的信访件一经发出,即列入督办范围。
第三条信访督办件分重点信访督办件和一般信访督办件。
(一)重点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个人或集体上访的;超过报结期限的;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需要尽快反馈情况的;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的。
(二)一般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
第四条信访件的督办,由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月督办一次,一般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季度督办一次。
第六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主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办。
第七条督办应事先拟定工作方案,并将拟督办意见填入《信访件督办情况登记表》,经纪委、监察室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督办人与承办部门对信访件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督办人应及时向纪委、监察室领导报告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已移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定期了解处理情况,有关机关作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重点信访件不按规定报结的,对承办的部门给予通报;对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规定办理或调查不清、处理不公,导致信访人再次信访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中央关于“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推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准确、高效运作,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规定,制定本办法。
【免费下载】粤高法发1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 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点: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4、执行期限;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2、强制迁出的适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院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院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院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执行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促进执行工作的公正,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执行案件包括执案号执行案件和监案号执行案件。
第二条下列执行案件,合议时应邀请院纪检、监察部门参加:1.人大督办的案件;2.最高法院督办的案件;3.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批办的案件;4.院纪检、监察部门督办的案件;5.本院依程序决定挂牌的案件;6.承办的执行干警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7.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8.其他重点案件。
第三条在执行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重点案件的过程中,采取重大执行措施及召开执行听证会时,案件承办处的处长可邀请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
第四条下列执行案件,合议时应邀请院主管立案、信访的部门参加:1.集团、群体诉讼的案件;2.可能引起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的案件;3.其他重大、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在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执行案件过程中,采取重大执行措施及召开执行听证会时,案件承办处的处长应邀请院主管立案、信访的部门参加。
第六条对重点案件,承办处的处长必须高度重视,亲自指挥、调度,优先处理。
第七条重点案件合议时,合议庭要认真听取列席参加的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合议庭意见与列席参加的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由局长决定召开执行局执行长(审判长)联席会议决定研究或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重点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属于挂牌、督办、批办案件的,案件承办处应及时将进展情况报告给院纪检、监督部门,并说明原因。
属于上访、可能或已引起社会不稳定事件发生的执行案件,案件承办处应将案件进展情况、工作计划等有关情况及时向院立案、信访部门予以沟通。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五篇)

督办督查工作制度为更好地推动上级党委和镇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____工作效率,使党委、政府督查督办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督查督办工作以____、党的基本路线以及____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镇党委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镇党委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一)、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1、督促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和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督查年中、年终的政策执行情况,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阶段性工作开展完成情况,重点工程进展情况,以及各线各办每月主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督查工作会议、党代会和人代会等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应到会人员的到会情况。
3、催办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镇长办公会议及其他专题会议决定事项。
4、催办上级部门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5、督办新闻媒介对我镇工作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6、督办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给领导引起重视的问题。
7、督办“民情信箱”收集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的落实情况。
8、督办机关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9、督办全程办事代理室工作开展情况。
10、督办经领导批准后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的负责情况1、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负责督查的具体工作。
下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2、督查对象:镇机关各线各办及全体工作人员。
3、督查时间: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
4、督查记录:每次督查应如实做好记录,督查记录由负责。
(三)、督查工作的主要程序督查工作一般遵循立项登记、交办处理、催办协调、综合反馈、办结归档等程序开展。
1、立项登记。
党政办对纳入督查的事项进行立项登记,并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填写《督查事项拟办呈批表》,列明主要事项、立项依据、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和反馈时限等。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京高法发[2013]260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科学的、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考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目标、原则及对象(一)考评以实现案件的公正、高效执行为目标。
(二)考评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考评对象为全市各中级法院、区县法院和铁路基层法院。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指标共分五项,总分100分。
每项(含分别记分的小项)扣到零分为止,不记负分;同一案件存在多个应当扣分的情节,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一)案件质量(40分)1、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的,每件案件扣1分。
2、未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3、违法(不)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4、采取评估、司法鉴定、变卖措施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每件案件扣1分。
5、违法采取罚款、拘留、拘传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6、通过公开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委托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7、违反有关规定对应当拍卖的财产不委托拍卖的,每件案件扣1分。
8、未审核拍卖公告或违反有关规定审核拍卖公告的,每件案件扣1分。
9、违反有关规定指令拍卖公司暂缓、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委托的,每件案件扣1分。
10、违反有关规定撤销拍卖结果或宣告拍卖无效的,每件案件扣1分。
11、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裁定或办理财产交接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12、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未将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每件案件扣1分。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总体目标)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原则)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监管主体)院长、副院长、庭长依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长接受分管院长委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识别标准第四条(四类案件)本办法所称“四类案件”是指:(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第五条(群体性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一)一方当事人人数为五人以上或关联案件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环境资源损害赔偿、房屋拆迁、企业破产清算、土地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执行案件;(二)涉黑涉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危害公共安全等涉众型刑事犯罪案件;(三)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社会保险待遇、环境资源保护等可能引发批量诉讼的行政案件;(四)诉前或诉中发生集体访或有集体访倾向的案件;(五)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第六条(疑难复杂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一)依法属于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如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刑事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拟改判的案件;抗诉案件;撤销涉外仲裁的案件);(二)合议庭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三)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发回重审的案件;(四)当事人一方为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五)领导机关、上级法院督办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六)当事人一方为军队单位、军人军属的涉军案件;(七)涉访入罪的案件;(八)法定审限三分之二以上未结或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久押不决的案件;(九)新类型案件;(十)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十一)存在重大执行障碍以致长期无法执结或辖区内多起涉同一被执行人需协调的执行案件;(十二)可能引发较大舆情或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十三)其他疑难、复杂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督办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督办制度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落实督办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督办制度的通知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行政各项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保证重要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声,根据医院规章制度规定和三甲复审要求,结合医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落实督办单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督办内容(一)院长办公会、院长行政查房、院务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要求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二)上级及医院有关部门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三)医院领导批示或者口头交代的其他要求督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四)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
二、督办流程医院办公室是医院行政相关工作的主要督办部门,根据医院相关重要事项,确定督办事项,及时对涉及部门发督办单。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部门督办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收到督办单后,要认真研究,及时沟通,加强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制定详细可行的执行计划并组织实施,原则上自收到督办单七个工作日内,将督办事项落实情况(需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反馈给医院办公室,交主要领导审阅。
医院办公室定期通过周会、院长办公会等,通报各部门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并与综合目标管理及行政效能挂钩进行统计考核。
三、加强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督办事项的主要责任人,要将落实督办事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督办取得实效。
医院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于各部门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协调、及时沟通,推动督办事项有效落实。
2013年6月3日第二篇: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市纪委监察委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汇编
市纪委监察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汇编为保证市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反腐倡廉工作落实,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察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纪办发〔〕号),制定本制度:一、督查督办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办公室负责落实,各室、各组和各县区纪委监察负责办理具体督查督办事项。
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负责办理的具体督查督办事项负总责。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一)中央纪委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纪委全会、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及市纪委全委会和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二)自治区纪委、监察和市委、政府以及委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三)市纪委监察召开的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四)市纪委常委会、监察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工作程序(一)登记。
凡属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由办公室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按照一事(案)一项的原则,提出交办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审批,重要的经书记审批,列入督办事项。
(二)交办。
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均由办公室以督办件发承办部门或单位。
(三)承办。
承办部门或单位接到督办件后,要明确责任人员,认真组织落实。
(四)报告。
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及时报告。
(五)催办。
督查督办人员对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督查事项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对无故久拖不决的,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并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审核。
办公室应按照各项交办要求对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办结情况报告进行审核。
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补充报告或退回重办。
符合要求的,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委有关领导报告。
(七)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办公室要将督查工作全过程的资料立卷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移交机关档案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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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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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6年5月18日
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
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 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
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 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
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
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 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
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
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
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
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 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
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 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错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法院复
议。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处
理意见错误的,应当纠正;认为原处理意见正确的,应当拟函督促下级法院按照原处理意见
办理。
第九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
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经上级法院催办后仍未纠正的,
上级法院可以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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