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知识要点:西周的立法概况
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概况礼及礼邢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天命靡常”、“惟命不于常”天命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德”。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敬天保民”,“天不可信,民不可轻”,知小民之依(二)明德慎罚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审慎、宽缓。
亲亲: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君为首”。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二)《吕刑》(三)“九刑”(四)“遗训”及“殷彝”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二玉在器之形”;“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
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一些祭祀礼仪和相关规范流传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
在阶级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周礼继承夏商之礼而又发扬光大。
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
”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核心是亲亲、尊尊。
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六礼、九礼。
周礼对社会起着法律调节作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置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刑”关系刑:专指砍头的刑罚――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5A文】2017法硕考研:夏商立法概况及司法制度

2017法硕考研:夏商立法概况及司法制度一、禹刑夏商两朝政治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原始习惯转化而成的礼法。
此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诸如启出兵讨伐有扈氏所颁布的《甘誓》等,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禹刑”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和军令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托名禹所创制,以表达对祖先大禹的尊崇与怀念。
后人曾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的记载,不乏主观臆断。
二、汤刑“汤刑”被认为是商朝法律的总称,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同样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1.“誓”的内容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
2.“诰”的内容偏重于王或权臣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诫。
3.“命”则是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同时又有新的创设,《礼记·王制》记载商有“乱政”和“疑众”等罪;商朝有“三风十愆”之规定,即官吏有巫风、淫风、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行为者,将受到墨刑等的处罚。
商朝确立的五刑体系对后世影响较大。
商的诉讼制度也已经较为完备。
三、刑事立法(一)奴隶制五刑:墨,劓,荆(刖),富,大辟五刑成为常用的刑罚体系,是具有代表性的刑罚,(二)五刑介绍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刻后再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是上古五刑中最轻的刑罚。
2.劓刑,即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
3.剕刑,也作刖刑、髌刑、膑刑。
夏商时代此刑已成为主要刑种。
4.宫刑,又称“淫刑”、腐刑,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的刑罚。
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5.大辟作为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
夏商周三代死刑方法多样,手段残酷,商朝末代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特别残忍的多种酷刑。
除“正刑有五”外,还存在诸如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四、司法制度(一)天罚与神判在司法上,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神判”特色,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13 15 13 14
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西周时期,在立法、司法领域起指导作用的,是在夏、商两代“天罚”和“天讨”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
,二,政治复杂性表现在:第一,商朝末年,以着名暴君商纣王为首的商王朝统治集团倒行逆施,毫不恤民,最终导致民怨沸腾,社会动荡,商代末年强大的殷商帝国很快分崩离析,一朝瓦解。
第二,周族原本是商王朝统治下的一个诸侯国。
第三,在西周政权建立之初,还有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进行反商革命合理性的问题。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一,宗法制度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二,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原则和制度:其一,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其三,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从宏观上看,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经过周公制礼之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因此,在西周时期,“礼”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吕刑”——记载了周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既不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三,“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表明西周已经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依据。
,四,“遗训”和“殷彝”殷彝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
遗训是指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
第二节周礼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礼一方面继承了这种社群关系内部秩序规定的传统,一方面发展为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各种人际关系的行为仪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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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为指导原则。
出礼则用刑。
3、立法指导思想:(1)“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2)“亲亲”与“尊尊”的立法指导思想4、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礼>是奴隶制的根本法5、法律开形式:(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
(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的统治而被承认有效的某些内容。
6、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西周的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
(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
中国法制史西周正稿
四、刑法制度
(二)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 B.赎刑 (1)概念 )《吕刑》:凡被处以墨 吕刑》:凡被处以墨、 (2)《吕刑》:凡被处以墨、劓、剕、宫、 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 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分别赎以黄 600两 1200两 3000两 3600两 铜600两、1200两、3000两、3600两、 6000两 6000两 (3)赎刑和罚金的区别
四、刑法制度
3.罪名
(4)群饮罪:即聚众饮酒。《尚书·康诰》:“群饮, )群饮罪: 汝勿佚yì,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5)杀越人于货罪 “越”,抢劫;“于”,取; )杀越人于货罪: “货”,财物。“杀越于人于货”意思是将人杀死, 强取人的财物。 (6)贼、藏、盗、奸:这也是一个罪名的组合。贼:破 ) 坏礼法秩序;藏:窝藏罪人;盗:窃人财物;奸:从 外部破坏秩序。《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 “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 盗器为奸。”
四、刑法制度
3.罪名
(2)不孝不友罪 “善父母为孝,善兄 )不孝不友罪: 弟为友。”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 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 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
四、刑法制度
3.罪名
(3)寇攘奸宄 )寇攘奸宄:西周的罪名,是四个罪名 的组合,“寇”,强行劫取;“攘”, 秘密窃取;“奸”,外乱,泛指起于外 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罪;“宄”,内 乱,泛指起于内部的妨碍统治秩序的犯 罪。
五、民法制度
3.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
(3)婚姻关系的解除 符合有关要件 婚姻关系的解除 妇有七去: 不顺父母, 无子,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 有恶疾, 多言 多言, 窃盗, 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 去。”
法硕考研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解读
法硕考研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解读法硕考研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解读考研初期备考阶段,在攻克考研词汇的同时要注意课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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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法制史重点解读:西周法律1、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
2、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3、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在解除婚姻方面一套完整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4、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五礼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6、五过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7、“三刺”制度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西周的礼及“礼与刑”关系●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法律●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是学习中国早期法律制度的重点,1、明晰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沿革、发展,以及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确定所产生作用。
2、要结合西周分封制与西周礼制两方面的因素,考察西周家国一体的国家政治模式。
3、重点学习西周的法制指导原则和司法制度。
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 “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天命靡常”《左传·僖公五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过去殷的先王有德,所以天命归殷,但后来他们不敬德,所以就灭亡了德的基本含义:敬天,敬宗,保民。
其核心是“保民”(二)“明德慎罚”思想●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明德慎罚”实际上是统治者“重民”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
重民思想是传统思想的精华,反映出统治者认识到民众的力量。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明德,就是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臣服。
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礼的核心:“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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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1页共1页 2017法硕考研知识要点:西周的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周初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车之鉴,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对人的关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西周主张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同时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并非削弱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以明德慎罚取代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形成了“礼”与“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由夏商时期的专任刑罚,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以及因时制宜地制定和适用刑事政策。这是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吕刑 西周经成康之治后,至穆王时国势渐衰,财政拮据。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它应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具体内容已不可考。《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吕侯法律改革的情况,是根据西周官方档案所整理的历史文献,其主要内容与穆王所处的时代背景相符,也符合周初以来一贯的刑法指导思想,因而可据以剖析《吕刑》。 《吕刑》继承并贯彻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思想,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的历史教训说明建立法度的重要性,强调必须以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提出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审案原则,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三、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中提到成王时有“刑书九篇”,可能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二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剩、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四、周公制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最早是氏族社会祭祀鬼神的仪式,是人们自愿遵守的习惯,所谓“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国之大事,唯祀与戎”,祭祀被认为是生活中头等重要的大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氏族成员间的等级分化,礼所体现的阶级意志越来越显著。原始状态的礼逐渐由氏族时代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社会中等级尊卑地位的法。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2页共2页 孔子云:“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损益亦可知也。”说明“礼”在夏朝即已存在,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周公是西周初年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在武王死后的摄政期间,深切认识到礼的社会政治作用,因而在立国之初便进行了制礼活动,《左传·文公十八年》有“先君周公制礼”的记载。周公制礼是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通过制礼,周礼已成为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五、礼与刑的关系 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都与礼密切相关,受到礼的严格制约,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最主要规范,所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虽然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主要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但是礼和刑的作用并不相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要使用刑罚镇压,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另一方面,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记·曲礼》中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以下的人日日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贵族的严重犯罪,制裁手段也可以放逐乃至赐死,但不在市朝行刑,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保持贵族的尊严。 六、宗法制度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3页共3页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宗法制度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发展而来,西周初年为保证周族家天下的稳固,实行“封邦建国”的分封制而逐渐形成。周天子对王畿之外的土地实行“授民授疆土”,即把土地、人民封赐给各级诸侯,各级诸侯又把自己封国内的部分土地封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采邑内的部分土地给其臣属(即,“士”),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严密的等级结构。分封主要以父亲的直系血缘关系为依据,由此构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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