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前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是全球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承载着跨国贸易的货物流动需求。
为了保障公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顺畅和有序,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管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文将就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50年制定的,旨在规范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
公约涵盖了运输合同、运输单证、运输责任、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等方面。
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加入和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04年颁布的,旨在规范国内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活动。
办法规定了公路货物运输的许可管理、运输合同的履约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3.《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公约》该公约是各国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于1975年制定的,旨在统一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
公约规定了运输合同、运输责任、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赔偿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公平和安全。
4.《国际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于1998年通过的,旨在促进国际道路运输的发展和合作。
条例详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内容,为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提供了法律保障。
5.《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于1949年通过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运输的国际合作。
公约主要包括了道路交通规则、交通标志和信号、驾驶员资质要求、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等内容,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提供了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法律责任1.承运人责任承运人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包括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按时交付等。
承运人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并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行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国际贸易是各国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对于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国际贸易中常常采用货物运输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的一些常见条款及其作用。
一、装运条款装运条款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约定了货物的装运方式、运输费用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
常见的装运条款有"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FOB"(离岸价)、"EXW"(工厂交货)、"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等。
1. CIF条款CIF条款意味着卖方将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口,并负责购买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在CIF条款下,卖方需要承担运输的费用和风险,直到货物抵达目的地。
2. FOB条款FOB条款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装运工具(通常为船舶)后,卖方的责任就结束了,而买方将承担接下来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FOB条款通常在货物需要通过海运运输时使用。
3. EXW条款EXW条款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通常为卖方工厂),卖方的责任随之结束。
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相关费用,包括装运、运输保险等。
4. CIP条款CIP条款是CIF条款的变种,除了卖方需要购买运输保险外,还承担运输费用直至目的地。
CIP条款更适用于陆路或空运的货物运输,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二、索赔与争议解决条款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偶尔会出现货物损坏、延误或丢失等情况。
为了明确双方在此类情况下的权益和责任,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索赔与争议解决条款。
1. 责任限制条款责任限制条款约定了各方在货物损坏、延误或丢失时的责任范围。
通常该条款会明确说明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如战争、天灾等,航空公司或运输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2. 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了各方在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法。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4. 海运船舶
(1)船舶的分类
杂货船 散装货船 冷藏船 木材船 集装箱船 油轮 液化天然气船 滚装船 载驳船 辅助船(破冰船,挖泥船,拖船)
干货船 油槽船
特种船
650t杂货船
本船为全通用甲板,货舱有较大容舱,单底方舭,艉部设呆木, 无舵,艏部甲板上设有四脚桅,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水域,三类航区, 可用于装杂货。
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 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 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 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 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 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等的责任限制 4、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诉讼时效的延长 6、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 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 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 规则》的约束。
5《海牙规则》是《 》的简称。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6《维斯比规则》是《 》的简称。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7《汉堡规则》是《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的简称。
(二) 海上货物运输法
(1)内国法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 则》
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 • •
(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一)提单

最终证 据
提单持 有人
提单正面
托运人 Shipper 收货人 Consignee 通知人 Notify Party 船名Ocean Vessel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标志 Marks 航次 Voyage No 卸货港port of dicharge 件数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最后卸货港 Final destination 重量 体积 Weight Measurement 日期Date 承运人名称 Carrier (COSCO)
例题1 例题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 示提单,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 的?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 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 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
例题2 例题
5、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和运费 到付提单(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 根据是否已付运费进行分类。运费预付提单指 载明托运人在装货港已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 单。运费到付提单,指载明收货人在目的港提 货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周超 2009年9月
Questions:
What is B/L? What is B/L’s Function?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 bill of lading(B/L) 1、定义 A bill of lading is a document signed and issued by a carrier, or his or her agent, to a shipper, or his or her agent to acknowledge the receipt of goods by the carrier or his or her agent in the condition stated and to set out the terms under which the goods are carried.
第五讲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六、联合运输
• 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 (一)陆海、陆空、海空联运
利用香港优势
(二)OCP运输
Overland Common Point “陆上公共点” 使用美国西海岸航运公司的船,经过西海岸 港口转往内陆地区,可以享受低廉的海运和 陆运运费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 案例三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 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1 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 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 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 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 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 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分析买方行为的合理性?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案例二答案: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 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 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 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 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 权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 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 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 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案例三答案: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 《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 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 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 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 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 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 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万元#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草案(&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第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第十四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第十五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第十六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设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业务第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订舱"仓储+)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三*国际多式联运+)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六*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七*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第十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第十九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第二十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第二十一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第二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协会"协会依照其章程对会员进行协调指导"提供服务$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组织方法
1.集中托运 2.航空快件运输 3.送交业务 4.联合运输
• 集中托运方式 • 集中托运方式(consolidation)是指航空货运代理 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集中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 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送至同一目的地,货到国外后委托 当地的代理人负责收货、报关并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 • 集中托运的货物越多,支付的运费越低。集中托运方 式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开展,形成了较完善、有效的服务系 统,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起了良好的 作用。 • 集中托运是我国进出口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
运输业
所谓运输就是将人或物由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的经济 活动,或称“位移”。 ►运输服务的种类 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客运服务和货运服务 按运输服务的区域不同有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 按服务提供方不同有: 自营运输:指货主企业利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实现商 品由产地到消费地的运输服务 。 受雇运输:以收取运费为目的而提供的运输服务。 合同运输:只针对合同协议的另一方提供运输服务 则被看作是合同运输,属于受雇运输的一种特殊情 况。
海运船舶分类表
类别
干 货 船
船舶
杂货船
冷藏船 木材船 散 货 船 煤船 装载冷载货 装运木材 装载干散货物
用途或特性
装载一般件杂货,有时也装运粮谷、煤炭等
矿砂船
粮谷船 装运液态石油类货物 装运液化天然气
油 槽 船
油轮 液化天然气船
集装箱船 特 种 船 滚装船 载驳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装载集装箱 车辆可直接上下进出货舱装卸货物 船上可装载载货驳船 靠强气流将船体托浮于水面高速航行 靠船底水翼所产生的升力使船体升离水面高速航行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陆桥运输与“OCP”运输
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 大陆桥运输是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
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的连贯运输方式,一般 都是以集装箱为媒介,采用海-陆-海的运输路线。目前采用 较多的是西伯利亚大陆桥及亚欧大陆桥。
作押汇) 运输契约的证明
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海运提单的内容
w 提单正面的内容 – 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填写 –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船名和船籍、装运港、目的港、 货物名称、运输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和其他费用 、提单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w 提单背面的条款 – 对承运人与货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的规定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 约
5、场到场:CY to CY 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卸区堆场到目的地或卸货 港的集装箱卸区堆场
6、场到站:CY to CFS 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卸区堆场到目的地或卸 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 to Door 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到收货人的货 仓或工厂仓库
8、站到场:CFS to CY 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到目的地或卸箱 港的集装箱卸去堆场
w 分类: 航次租船(程租)、航期租船(期租)、光船租船
w 特点: 航次租船:船方负责船舶的营运,不仅负责船舶的航行、驾驶和管
理,还对货物运输负责;一般按装运货物的数量计费;规定装 卸期限和装卸率,以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等 航期租船:船方仅对船舶的维护、维修、正常运转和船员的薪酬、 给养负责,船舶的调度、货运、船舶的营运等由租船方承担。 租金一般按租期每月每吨计算,无需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光船租船:航期租船的一种。不同之处,船方不负责提供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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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3种:一种是班轮运输,另一种是租船运输,还有一种是光船租船。
(一)提单的性质、作用、种类1、什么是提单。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提单的作用:(1)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合同,真正的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货方最初签发的订舱单或托运单,上面列明所要托运货物的基本情况,运输条件,若提单内容与订舱单中双方约定不一致,应以订舱单的事先约定为准,前者优先适用。
在提单没有转让,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提单中的条款,或补充提单的条款。
但是,提单一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给收货人,提单就成为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而不仅是合同证据。
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证据对抗提单受让人。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管货物的证据提单正面描述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表明承运人已经按照这些描述情况收到了货物,承运人有义务按提单之描述向收货人交货。
在提单转让后,承运人不得提出与提单记载情况不同的证据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货物装船时,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货物表面状况不良,例如,破包、锈损,船方有权在提单上作不良批注以保护自己之权利,货方对与批注内容有关的货损无权向承运人索赔。
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对托运人相当不利,为换取清洁提单,避免船方作不良批注,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证,保证在承运人被收货人索赔时,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所遭受的损失,但是,保证不能对抗收货人,收货人对于货物可向承运人索赔。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权利的代表,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要求提取货物。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凭证是无因的,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合法取得了货物所有权,是否为货物真正所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有提货权。
从承运人角度看,它只能把货物交给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否则,若是把货物交给没有正本提单的人,承运人将冒巨大风险。
一旦第三人以正本提单要求提货,主张对货物的权利,,承运人必须赔偿全部损失,而不能享受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3、提单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①已装船提单②收货待运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①清洁提单②不清洁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
此外,不清洁提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①记名提单②不记名提单③指示提单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故又称“可转让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使用。
(4)按运输方式分类,可以分为:①直达提单②海上联运提单(5)按经营运输方式不同分类,可以分为:①班轮提单②租船项下提单(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免责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基本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其最重要的内容是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和免责。
自1924年制定以来,经久不衰。
我国制定海商法时,吸收了其中的内容。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要求: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内容,与此一致:第四十七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所谓适行性(Seaworthiness)是指:①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诸方面经受得起航行中的一般风险。
②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足够的船员,船舶航行所需要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够安全到达目的地。
③适于载货(Cargoworthiness),就是适于接受、保管、运输货物。
比如,船舱打扫清洁,是否需要检疫、消毒,是否需要冷藏设备,温度是否合适,比如,冷藏船要适于安全的运输货物。
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责任,货物遭受损失,承运人应该负责赔偿。
(2)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当谨慎地装载、搬运、配送、保管、照料货物、卸载货物。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内容,与此一致: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具体责任如下:①适当和谨慎地装载。
对装卸工疏忽和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一般适用“钩至钩”(from tackle to tackle)原则。
②适当和谨慎地搬运。
③适当和谨慎地积载。
根据货物的品种、重量、性质、包装之不同,妥善进行堆放。
如怕热、怕熏、易碎。
④适当和谨慎地运送货物。
⑤适当和谨慎地保管和照料货物。
⑥适当和谨慎地卸载。
如遇到罢工、战争、封锁,船舶无法进入目的港,船长有权把船驶入附近安全港,然后通知收货人,可以认为承运人已经履行了义务。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禁止绕航)。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内容,与此一致: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2、承运人的免责海牙规则列举了许多项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况,经常被引用的是: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所受雇人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这是开先例的过错免责,海牙规则因此被称为“不完全的过失免责制”。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如果火灾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不能免责。
可以免责的如:船员疏忽引起火灾,货物自然引起火灾。
(3)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由于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
例如: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标志、件数、数量、重量不正确,未将危险品性质通知承运人。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11)暴动和骚乱。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因为救助遇难船舶,致使货物受损,可以免责。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14)包装不善。
(15)唛头不清或不当。
(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3、关于免责演变。
(1)海牙规则的许多原则都是对承运人有利的。
其中承运人免责事项,大部分没有贯彻“有过失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现在看来,是不合理的。
这是由于过去航海技术落后,远洋运输风险很大,所以,给承运人许多保护。
(2)现在,技术先进了,如果继续让承运人享受对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免责的权利,缺乏合理依据。
终于,在汉堡规则中,确立了,以过失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
(3)按照汉堡规则,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承运人本人、雇员、代理人没有过失或疏忽,否则,承运人就应该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延迟交货负责。
(4)在火灾问题上,汉堡规则让步了。
因火灾造成货损时,汉堡规则要求货主证明承运人本人、雇员、代理人有过失或疏忽,才能使承运人对此承担责任。
4、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1)海牙规则规定,“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意思是承运人在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才承担责任。
这对承运人是有利的,因为,承运人在码头接货以后,到装船以前还有一段时间,同时,承运人在目的港卸货以后,到交货给收货人以前,也还有一段时间,这2段时间没有人承担责任,或者说,承运人根据海牙规则是不承担责任的。
(2)1978年汉堡规则将此改为:“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3)我国海商法将承运人责任分为2类。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①可见,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②同时,对于散装货,在码头期间的责任,允许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之义务。
1、提供货物。
2、支付运费。
(四)索赔与诉讼1、海牙规则第3条,”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3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2、汉堡规则将3天该为15天。
3、如果收货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通知,也不会丧失索赔权,但是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4、对于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收货人必须在60天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不予赔偿。
5、关于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汉堡规则改为2年。
我国海商法规定为1年。
6、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灭失或显而易见的损失,在7天内,集装箱货物在15天以内向承运人提交通知,否则是为已经按提单交货。
对于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收货人也必须在60天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承运人不予赔偿。
(五)关于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921年国际法协会在海牙召开会议制定海牙规则,1924年,布鲁塞尔会议上对其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定名为《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通称为1924年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