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路政管理总队:
《〈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废止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在法律效力相同的情况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废止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公路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2.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废止标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1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PowerPoint演示稿

(PowerPoint演示稿
2020/11/6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一、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
n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级次排列。但实施细则、实 施办法等可以和主法排在一起。
n 2、注意新法不要漏掉。已经废止的不要再梳理。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n 1、一个违法行为有两种处罚的,要先规定处罚种类的标准。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0条:建设单位超过资质承揽工程 的,处2%-4%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要先制定出 什么情况是严重,要吊销资质,然后再制定罚款的标准。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n 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n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n ②在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时,各有关单位应注意 减轻行政处罚只适用于那些性质和危害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在 有些情形下就不存在减轻处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 行为的” ,可减轻行政处罚;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只有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 违法行为的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情形之 一的,才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应充分考虑该违法行为 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以及认 错态度等因素,制定量化条件和标准。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背景介绍道路运政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就是对于不同违法行为所应采取的不同处罚措施的依据。
本文将以重庆市为例,介绍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内容。
二、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背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有效维护交通秩序,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各地普遍制定了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作为一个经济繁荣、交通发达的城市,为了更好地管理道路交通,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也制定了相应的裁量基准。
三、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超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属于超速行驶,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重庆市的裁量基准,超速行驶的处罚分为三级,分别是轻度超速、中度超速和重度超速。
对于不同的超速行为,将会采取不同的罚款金额和扣分措施。
2.闯红灯驾驶机动车闯红灯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根据重庆市的裁量基准,对于闯红灯的处罚也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对内城区和非内城区的处罚标准有所区别。
3.酒驾、毒驾酒驾、毒驾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危害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根据重庆市的裁量基准,对于酒驾、毒驾的处罚也非常严厉,将会面临吊销驾驶证、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4.不按规定让行在道路驾驶中,不按规定让行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重庆市的裁量基准明确规定了不按规定让行的处理方式,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罚从罚款到吊销驾驶证不等。
四、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行和监督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行由交通执法部门负责。
执法部门将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然后根据相关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下级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监督检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上级主管部门 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有关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
第六条实施林草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基准》或本地补充细化的实施标准行使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
因案件情况特殊,无法完全对应违法性质和违法情节进行裁量,确需超ຫໍສະໝຸດ 《裁量基准》或者补充制定的实施标 准规
定的裁量基准幅度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审核,并报请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两年内未发现当事人有 同一性质的林草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被处两年以上限制从业除外),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存在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在林草领域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不适用该条。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行使《裁量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七条《裁量基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指导意见〉的 通知》(吉林法(2016)61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路政、治超部分)

一般
较重
严重
1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轻重等级 轻微 一般 较重 严重 轻微 具体表现
执行标准
备注
利用小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中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特大桥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的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 路隧道、涵洞铺设输送易燃、易爆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 道的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 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的附属设施的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省道 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经被告知后 主动拆除并 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未造成安全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国道 责任事故的 中普通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不予处罚 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 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的附属设施的 对桥梁造成 损坏的,除 依法接受处 罚外还要承 担修复的赔 偿责任
3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 《公路安全保护条 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例》第五十九条 的施工作业 下的罚款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0年版)第一章 普通公路管理

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 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 以下的罚款:(一)违
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 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 一款规定,擅自占用、
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 挖掘公路的。
部门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例》第六十二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款:违反本条例的规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 定,未经许可进行本
米以下的; (3)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 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在 100 米以上 500 米以下的。
备注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较重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已造 5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
第一章 普通公路管理
序号 1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擅自占用、挖掘公 路、公路用地或者
使公路改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
得擅自占用、挖掘公 一项:有下列违法行
路。 因修建铁路、机 为之一的,由交通主
场、电站、通信设施、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500 米以上 1000
米以下的; (3)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 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在 500 米以上 1000 米以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路政部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
未影响公路正常使用并且未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含)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
严重
行驶里程在1000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5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轻微
牌面尺寸在5(含)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的罚款
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经执法人员劝阻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般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的罚款
较重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XX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XX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一)持续提升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质效1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
健全由基本目录、清单、办事指南构成的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体系,将各类依申请办理的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优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2.提升交通运输审批质效。
按照压时限、减环节、优流程、提效率的原则,持续优化办理流程标准,提高即办件比例,压缩承诺件办理时限。
贯彻落实《XX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做好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市内通办、一件事一次办、大件运输审批等,持续优化审批服务。
进一步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推动交通运输电子证照在更多领域的运用。
3.积极推广信用承诺、告知承诺改革。
发挥社会信用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基础作用,进一步拓展和完善“信易批”,按照风险可控和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信用承诺制方式的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优化告知承诺制事项办理功能,加强宣传推广,提高知晓率和使用率。
探索道路运输许可、大件运输许可信用承诺审批。
(二)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制度4.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局系统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年初制定并公示的执法检查计划实施,检查科室、单位应当建立涉企检查台账制度,进行登记,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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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水路等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职能分离等行政处罚制度。
第五条不得将罚款与经费、工资、奖励、补贴挂钩。
不得以打击报复为目的实施处罚。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规则列举的量罚情节确定。
第七条处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时,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
为的名称(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及其判断基准,以及一般处罚情节条件下的处罚内容,应当符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量罚情节应当属于违法行为以外的作为量罚依据的事实,包括不予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
第九条一般处罚情节是指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量罚情节。
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免予再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处罚(没有法定最低处罚的,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最低处罚)的幅度以下或者减少法定处罚的种类确定处罚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内按照较轻种类或者低于中间数决定处罚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拒不配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二)逃避、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三)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告诫或者经执法人员劝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以及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或者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差、很差或者不合格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专项整治期间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或者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以及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影响面较广的;
(九)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或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收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违法行为多次被举报属实的;
(十一)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内按照较重种类或者高于中间数决定处罚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一)交通运输行政违法案件无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的,在《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相应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范围内确定处罚内容;
(二)交通运输行政违法案件有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但是,不予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经集体讨论
决定;
(三)交通运输行政违法案件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在《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最低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以下确定处罚内容。
但是,减轻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交通运输行政违法案件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在《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降低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内容;降低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的下限仍高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的,应当在包含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种类,并在该“处罚基准”内低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确定处罚数量。
无下一违法程度的,在本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种类并低于中间数确定处罚数量;
(五)交通运输行政违法案件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在《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上升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处罚;上升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的上限仍低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的,应当在包含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种类,并在该“处罚基准”内高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确定处罚数量。
无上一个违法程度的,在本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种类并超过中间数确定处罚数量。
对于违法程度较重或者一般,但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的案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违法程度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对应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内容;
(六)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同时,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但应当在从轻或者减轻的范围内,适当偏上确定处罚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量罚情节和违法事实的具体表现,为减轻处罚权和“处罚基准”内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事实和政策依据,确保对于违法事实、性质、量罚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的具体内容基本相同或者相当。
第十六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个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综合确定处罚的具体内容,不得执行“一律按下限处罚”、“一律按上限处罚”等显失公平的规定。
第十七条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应当同时收集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量罚情节需要的证据;
(二)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同时提出拟认定的违法程度、量罚情节和处罚具体内容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
(三)依法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同时讨论违法程度和量罚情节;
(四)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五)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时告知的拟处罚内容的,应当有理由和证据;
(六)本规则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根据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但应作为违法程度和量罚情节的依据在《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中注明。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十九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行政复议等渠道,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守本规则及《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是否随意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对不同案件实行“一刀切”;
(三)是否遵守行政处罚的各项制度;
(四)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符合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求;
(五)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行为是否得到及时纠正;
(六)其他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情况。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有关的评比考核中予以奖惩。
第二十一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交
通行政执法部门不当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予以批评教育,可以暂停执法工作,强制学习;继续随意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