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交安监[2014]25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4.11.29【实施日期】2014.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安监[2014]25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1月29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省运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做好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船、特种设备(工程建设施工,下同)及相关驾驶员(含船员、工程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下同)的名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吉发改经贸联〔2020〕844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发改经贸联〔2020〕844号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县(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中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细化措施,压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0月23日附件: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物流制度成本(一)推进“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与部、省级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推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发放。
完善从业人员自助端和手机APP,实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上申报、网上预约考试、网上证件补换申请及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继续教育、网上诚信考核签注等功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吉交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发[2013]30号)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8月12日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州)、县三级管理体制。
省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检查和指导(同时负责本级工作落实和监督直属单位工作落实),市(州)负责传达贯彻和组织督办(区未设交通运输部门的由市本级负责落实),县(市、区)负责具体落实。
工作重点是督办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专抓部门负责,做到专人管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松原扶余“10.4”重大交通事故的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吉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时间11月2日至11月20日(具体出发时间各组自行确定)。
二、督导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内业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
三、检查范围各市(州)、县(市、区)实现全覆盖;抽查危货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的普货运输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每个地方抽查2户;对各市(州)、县(市、区)“四好农村路”运营工作涉及货运部分,逐一考评并打分。
四、督导检查内容(一)全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动员部署工作完成情况。
2.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企业危货运输电子运单使用情况;企业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停车场安全管理是否落实;查阅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以及驾驶员、押运员日常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内容、签到记录、考试试卷等);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危货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起运前安全例检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存在危货运输车辆长期异地营运和挂靠等情况。
3.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运输和一类爆炸品运输企业监管落实情况。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附件3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吉交公联[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交公联[2004]97号)各市、州交通局,公安局: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公路损害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具体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二00四年六月九日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根据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保证我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顺利实施,交通厅、公安厅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职能部门,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确保畅通”的原则,就两部门相关职能协调配合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治理超限超载的宣传工作。
按照七部委文件统一口径,形式多样,家喻户晓的要求,通过组织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出动宣传车,在公路挡墙及公路附属设施上刷写标语等方式,对“治超”的目的、意义、原则等问题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2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 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 行驶或者未随车携带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驶 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强制执行
4.执行标的灭失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的;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5
对超载车辆安排旅客改 乘或强制卸货
省交通运输厅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强制”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87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87号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24号),省厅对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做如下调整:一、国务院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涉及我厅的共2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国务院决定取消,我省对应取消。
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要做好项目取消后的监管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取消后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二、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厅的共3项。
其中“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我厅作为实施主体,省地方海事局具体承办;“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我厅作为实施主体并具体承办,并入我厅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省管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批准和工程竣工验收”中,名称不变;“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由省地方海事局作为实施主体,并入我厅现行行政许可项目“核发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中,名称改为“核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承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好下放项目的落实和后续监管,防止出现承接主体不明确,上下衔接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确保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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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12
对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 程序的处罚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7 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23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 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处罚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4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 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 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标的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10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 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9 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19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 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
施、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
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
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2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罚
3.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
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8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材料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 、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处罚
的处罚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8 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 省交通运输厅 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5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22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 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3
对吊销省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许可证件的处罚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 对吊销省颁发海事许可证件的处罚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
修、捕鱼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及其他危害航道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子项:1.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