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的通知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可以根据不同的学术机构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以下是常见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1.认定标准:-文字相似度:使用反抄袭软件或其他相似度检测工具,评估论文中的文字是否与其他已发表的文献、网络资源或其他学生的论文存在相似度。
-引用和参考文献:检查论文中的引用和参考文献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是否正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并列出所有必要的引用和参考资料。
-原创性和创新性:评估论文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程度,判断是否存在过度依赖他人观点和研究成果的情况。
-学术道德和诚信:评估作者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是否遵循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原则,是否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并正确引用。
2.处理办法:-论文不予通过:如果论文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能会拒绝通过该论文,不给予学位或学术认可。
-学术处分:对于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学术封禁:在严重的抄袭行为下,学术机构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学术封禁,禁止参与学术活动和发表论文一段时间。
-调查和申诉:在认定抄袭之前,学术机构通常会进行调查,并给予作者申诉和解释的机会,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3.合作研究:在合作研究中,特别是多人合著的论文中,抄袭的认定可能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各个作者的贡献,并评估是否存在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况。
4.故意与非故意:抄袭行为可以分为故意和非故意的。
故意抄袭是指明知他人研究成果并有意冒充或剽窃,而非故意抄袭是指由于无意之间出现了相似的文字或观点,但没有恶意剽窃他人的成果。
在处理时,可能会根据抄袭的性质和程度来区分对待。
5.教育和再教育:对于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以采取教育和再教育的措施,帮助学生和研究人员正确认识抄袭的错误,提高其对学术诚信的认识,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将来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6.公开通报:学术机构可以选择对抄袭行为进行公开通报,以警示其他学生和研究人员,并维护学术诚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年5月修订)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20XX年5月修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20XX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XX]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XX]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违反正当程序或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八)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三条加强自律与他律,杜绝、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学位申请人应有学术自律意识,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导师应加强学术规范的指导,严格要求与把关,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审查及结果认定第五条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采取如下方法:(一)利用检测软件等技术手段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二)实行学位论文校外双盲评审;(三)其他合理手段。
上述方法同时使用,技术手段与专家审定相结合,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第六条我校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经导师审定过的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用于相似性检测及双盲评审。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88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研字〔2013〕5号)精神,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把好学位论文的指导和审查关,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在送审前必须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100%检测,对检测结果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对于学生论文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

北京大学医学部应用语言学系
对于学生论文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指导教师发现抄袭、剽窃行为,应立即报告论文指导小组进行处理。
2.论文指导小组组长可指定专人对抄袭、剽窃行为进行认定。
3.需要认定的范围如下:抄袭的部分超过一自然段(含一自然段);抄袭的部分超过一自
然段(含一自然段),但有个别词句的改变;抄袭的部分为整个句子;整段剽窃他人的观点,不注明出处。
一经认定,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皆按以下第4条处理。
4.按北京大学有关规定,在学位论文或者毕业论文中抄袭或者剽窃的,给予勒令退学或者
开除学籍处分。
5.某一流派或者理论家的标志性陈述或者术语,在引用时应注明出处或者来源。
在此类学
术规范上的不严格之处,任课教师可酌情扣分。
6.如在认定上有争议,应用语言学系系务会有最终的决定权。
黑龙江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文献检测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文献检测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构建省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提高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及创新意识,加强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文献检测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配合实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文献检测实施范围第四条学校将以专业为单位由计算机随机抽取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的学生名单,抽取比例一般为该专业毕业生人数的10%,不足1人时按1人计算,对于人数较少的专业,一般应至少抽取5篇。
第五条学校将对各学院推荐的参加“黑龙江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的毕业论文(设计),全部进行学术不端文献检测。
第六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存在有疑似严重抄袭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可申请检测。
第三章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标准第六条学校参考国内同类高校检测标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标准为:毕业设计(论文)文字复制比(文字复制比即指毕业(设计)论文的某一章节与比对文献比较后,重合文字部分在该章节中所占的比例)在30%(含30%)以内的视为合格;文字复制比超过30%,不超过50%的毕业设计(论文)给予一次机会,限期整改;文字复制比超过50%视为不合格。
第一次检测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毕业(设计)论文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将延期答辩。
第七条推荐参评“黑龙江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毕业论文(设计)的复制比不得高于20%。
毕业作业(设计)抄袭的认定及处理规范

四川工业管理职业学院汽车工程系毕业作业(设计)抄袭的认定及处理规范为保证毕业作业(设计)质量,严肃学术风气,特制定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工程系所有各专业的毕业生。
一、总则毕业作业(设计)是毕业生对于高职学习的最后总结,是教育和学习的最终效果的最重要体现之一,它在本质上是对学生已经具备毕业生应当具备的专业认识水平的认定依据。
所有学生应当严肃、认真地对待毕业作业(设计)。
毕业作业(设计)应当比一般的文章更具有针对性,所以也应当更具有原创性。
毕业作业(设计)应当体现出自己独立思考的结果。
所谓针对性,是指毕业作业(设计)必须着重于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所谓原创性,不是对毕业作业(设计)的质量要求,也不是要求内容的首创,而是要求毕业作业(设计)必须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区别于其它作业(设计)的核心观点及表达上的差异性或特异性。
毕业作业(设计)不允许抄袭他人成果。
抄袭的实质是把他人的思考结果当作自己的思考结果。
我们鼓励学生合理引用他人成果,但是,引用应当注明出处。
引用的内容应当是作为自己观点的例证、旁证、反证来使用,而不应当是作为自己论文的核心观点来使用。
如果未引用他人的原文而是对原文的思想做了概括、提炼,只要该思想有可能被读者认为是具有原创性的学术价值,或者该思想有可能被读者误以为是作者自己的思想,那么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文字处理方式避免这种误会的产生。
涉及众所周知的历史、地理常识以及本专业的一般性常识,或者是对事物的一般性描述,如果不属于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学术价值的个人化观点,可以不注明出处或不说明观点来源。
重要的数据应当注明出处。
如果数据是自己调查或统计而来,那么应当在作业(设计)中说明调查和统计的详细情况和来源。
二、抄袭的认定标准1、对他人毕业作业(设计)所进行的未注明出处的成段落引用,如果引用总字数超过自己论文总字数的30%,无论引用内容的性质如何,都视为抄袭。
2、如果自己作业(设计)的核心观点与他人的观点(不一定是全部观点)完全一致,而且论证过程或表述方式有极大相似性,那么无论与他人雷同的字数是多少,都视为抄袭。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一、宗旨与原则(一)本办法的宗旨是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
(二)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七)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八)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
三、认定机构及程序(一)认定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抄袭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思想、观点或者其他作品的行为。
在学术界和社会生活中,抄袭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学术道德的规范性。
因此,对于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认定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判断。
其中,文字相似度是一种重要的判断标准。
通过使用专业的查重软件,可以对论文进行文字相似度检测,从而判断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此外,还可以通过对比相关文献和参考资料,来判断论文中是否存在未经引用的抄袭内容。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对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写作风格进行分析,来判断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其次,论文抄袭行为应该如何处理?一旦论文抄袭行为被认定,学术界和社会应该给予严肃的处理和处罚。
对于学术界来说,学术期刊和学术机构应该取消抄袭论文的发表资格,并对抄袭者进行公开批评和警示。
同时,学术界应该建立健全的学术道德规范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论文抄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社会来说,应该加强对论文抄袭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对学术诚信的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
在处理论文抄袭行为时,应该注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抄袭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和处理;二是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抄袭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和警示,同时要加强对学术诚信的教育和宣传,预防抄袭行为的发生;三是要坚持依法治理、依规治理的原则,对于严重的抄袭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和规范。
总之,论文抄袭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只有加强对论文抄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有效地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学术道德的规范性,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希望学术界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学术诚信,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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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教务处
[2011]24号
关于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抄袭情况
进行检查和处理的通知
为了端正学习风气,规范学术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我校2011
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抄袭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抄袭:
1.抄袭关键的观点、数据、图表。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
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 (能够提
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为自己原始创作的除外)。
2.连续200字雷同,未注明出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
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
表等内容除外)。
3.注明出处,但引用字数超过全文字数20%。
4.学院认定出的其他抄袭行为。
二、抄袭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
1.轻度抄袭:
(1)注明出处,引用字数超过全文字数20%但不超过30%;
(2)未注明出处,雷同字数200-400字;
(3)学院认定的其他轻度抄袭行为。
2.中度抄袭:
(1)注明出处,引用字数超过全文字数30%但不超过40%;
(2)未注明出处,雷同字数401-1000字;
(3)学院认定的其他中度抄袭行为。
3.严重抄袭:
(1)注明出处,但引用字数超过全文字数40%;
(2)未注明出处,1000字以上;
(3)抄袭关键的观点、数据、图表;
(4)学院认定的其他严重抄袭行为。
三、处理办法
对于在论文审查过程中或答辩过程中发现具有抄袭行为的毕
业论文(设计),根据抄袭程度做如下处理,直至论文中无抄袭现
象方可进行答辩。
1.认定为轻度抄袭者,责令其修改论文。
2.认定为中度抄袭者,责令其修改论文,并给予警告处分。
3.认定为严重抄袭者,责令其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
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认定为抄袭行为的学生,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
袭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5.若导师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中度抄袭,给予
通报批评,被认定为严重抄袭,按教学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