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4.12.13 • 【字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 • 【施行日期】2024.12.13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管理,保障黄河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功能和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河工程主要包括: (一)黄河干流(含备用入海流路)、大汶河下游、东平湖蓄滞洪区、北金堤蓄滞洪区的堤防、险工、控导、涵闸、防护坝等工程(含旧堤、旧坝、旧闸)及其管理用房、抢险物资仓库等管护设施和标志标牌、防护林草等附属设施; (二)工程管理范围内与防洪兴利相关的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 第五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工作。 黄河河务部门所属的管理段、闸管所负责黄河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黄河工程运行管理应当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加强黄河工程的稳定运行,保障安全度汛。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在黄河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库(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平政发〔2019〕20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库(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库(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平政发〔2019〕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平度市河库(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一、划界范围平度市级重点河道21条,分别是泽河、现河上游、现河下游、龙王河、猪洞河、落药河、白沙河、淄阳河、双山河、黄同河、昌平河、白里河、城子河、中淄阳河、助水河、祝沟河、清水河、小清河、秦皇河、流沙河、堤沟河。
大中型水库7座,分别是尹府水库、黄山水库、双山水库、大泽山水库、淄阳水库、双庙水库、黄同水库。
小(1)型水库10座,分别是宋格庄水库、巧女张水库、东羞鱼水库、大跃水库、窝洛子水库、田格庄水库、李家庄水库、涧口水库、茶山水库、大洪卜水库。
二、河道工程1. 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堤防堤脚外5米为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50米为保护范围。
2.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告牌、防汛与水文设施;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禁止游泳、垂钓、游船、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畜禽等行为。
3.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业港口建设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东平湖营养状况及生态环境对水质影响分析

东平湖营养状况及生态环境对水质影响分析摘要:本文采取幂函数加和型普适指数法对东平湖2012年7月的水质富营养化状况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修正后的内梅罗指数法对其富营养化污染程度进行分析评价,结果表明:湖区和王台总氮含量最高,分别是3.19mg/l和1.98mg/l;王台和陈山口总磷含量最高,分别为0.063mg/l和0.054mg/l;王台、老湖井、湖区、稻屯洼以及陈山口污染较为严重;东平湖局部地区已处于极富营养化状态。
关键词:东平湖;幂函数加和型指数法;内梅罗指数法0 引言湖泊是陆地表面具有一定规模的天然洼地的蓄水体系,是湖盆、湖水及水中物质组合而成的自然综合体[1],水体富营养化是湖泊(水库)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
东平湖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主要调蓄湖,东平湖一方面直接决定南水北调调水和清水廊道、生态廊道建设的成败,另一方面也是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的渠首。
因此,东平湖水质的状况不仅仅是一个湖泊的水污染以及生态环境问题,更直接关系到调水工程的受水区的水质和水量安全问题[2],近年来,随着流域内经济的增长和人口的增加,东平湖水质受到很大影响,水体出现富营养化现象[2]。
在水体中氮和磷通常是水生植物生长、繁殖的制约因子,防治湖泊富营养化的关键是控制水体中的氮、磷含量[3]。
因此,本文采取综合营养指数评价法对东平湖氮、磷等营养盐指数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地环境,得出东平湖水质状况,以期为后期的水质治理提供理论依据。
1 研究区概况东平湖是山东省第二大淡水湖,其西北临黄河,跨越东经115°57′至116°22′和北纬35°40′至36°07′之间,总面积627km2,其中老湖(一级湖)209km2,新湖(二级湖)418km2,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必经之地,担负着重要的调蓄功能。
东平湖的主要补给水源来自上游大汶河流域。
大汶河发源于泰莱山区,全长211km,流经莱芜市和泰安市,总流域面积9069km2,年平均径流量21.32亿m3,主要接纳上游莱芜市、新泰市、肥城市、泰山区、岱岳去绝大部分废水及宁阳县、东平县部分废水[4]。
东平湖——黄河文化奇葩

东平湖——黄河文化奇葩作者:暂无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 2020年第10期吴济夫东平,据《尚书·禹贡》“大野既潴,东原厎平”而故名。
滔滔黄河下游南岸、山东省东平县西部群山间,镶嵌着一颗黄河文化璀璨明珠——东平湖,自古享有齐鲁“小洞庭”美誉!黄河:育出《水浒传》文学名著东平湖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古属大野泽、梁山泊。
从地质构造史看,它们同处于山东丘陵和华北平原接触带。
地壳的褶皱运动,形成低陷构造的基础,积水成湖,形成大野泽。
《尚书·禹贡》载:“大野既潴。
”《尔雅·十薮》云:“鲁有大野。
”列为全国十大湖泊之一。
唐代《郡县志》曰:“大野泽在巨野县东五里,南北三百里,东西百余里。
”《宋史·宦官传》载:“梁山泊,古巨野泽,绵亘数百里,济、郓数州赖其蒲渔之利。
”载述表明,梁山、巨野、郓城、东平、济宁一带的低平洼地,都是大野泽波及的范围。
大野泽古为济、濮二水所汇。
据《读史方舆纪要》载,济水上通黄河,挟带泥沙淤积,“自隋以后,济水枯竭,巨野渐微”。
《水浒传》中描写“周围港汊数千条,四方周围八百里”“山排巨浪,水接遥天” 的梁山泊,形胜险峻,易守难攻,是一处良好的风水宝地、天然的避风港和理想的军事要地。
清人滕永祯曾有诗咏:“巍巍高耸蓼儿洼,径曲幽深去路赊。
雨润青松凝碧露,日融枫木衬丹霞。
层峦直矗晴云外,众壑横连渤海涯。
楼阁重重光灿灿,花飞疑是梵王家。
”北宋宣和年间,晁盖、宋江等义结四方英雄好汉,“撞破天罗归水浒,掀开地网上梁山”,据山寨为营,“宛子城中藏虎豹,蓼儿洼内聚蛟龙”,凭水泊天险,“出青、齐、单、濮间”“横行齐、魏”“转略十郡”“攻东平”“打东昌”“闹江州”“闯东京”,诛贪除暴,杀富济贫,“万马奔腾天地怕,千军踊跃鬼神愁” “官军数万,莫之敢撄”“无敢抗者”,开创了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演出了一幕幕动人的活剧,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水浒故事。
举世闻名的文学巨著《水浒传》,因梁山泊、水泊梁山而编纂成书;梁山泊、水泊梁山亦因古典文学著作而名扬世界。
中煤东能(山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一期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固废

1项目概况2019年12月4日,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公司名称由原“中煤东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煤东能(山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中煤东能(山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山东东平经济开发区北部,公司建设的热电联产项目总投资3.5亿元,占地160亩。
2015年 5月,中煤东能(山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环科院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山东东平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建设内容为1台22t/h高效煤粉锅炉和3台130t/h循环硫化床锅炉。
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台22t/h高效煤粉锅炉和2台130t/h循环硫化床锅炉及相关配套设施,二期建设1台130t/h循环硫化床锅炉,泰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15日以泰环审[2015]18号进行了环评批复;2015年9 月,中煤东能(山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环科院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山东东平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变更内容为3×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变更为3×130t/h高效煤粉锅炉,以及脱硫脱硝除尘措施的变化。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12日以泰环评函[2015]50号进行了环评批复;该企业1×22t/h煤粉锅炉已建成,但尚未验收,目前1×22t/h煤粉锅炉已停用。
2018年1月,中煤东能(山东)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环科院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山东东平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变更内容为将建设规模调整为2×75t/h煤粉炉+2×130t/h煤粉炉(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2×75t/h煤粉炉,二期建设2×130t/h煤粉炉)。
由于建设规模和排烟形式发生变化,企业重新向泰安市环保局报批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12日以泰环审【2018】8号进行了环评批复;由于锅炉产生的蒸汽经减温减压器减温减压后外供会造成能源的极大浪费,为降低供热煤耗,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建设单位决定对2×75t/h和2×130t/h锅炉增设机组。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水质监控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第三节工业污染防治第四节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以下简称沿线区域),是指本省所辖向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在沿线区域内实施水污染防治和进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治理、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东平湖、沂沭河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相应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东平湖(梁山泊)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
东平湖(梁山泊)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东平湖(梁山泊)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一、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二、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规划纲要三、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四、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五、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水域水质监测证明六、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七、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八、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规章等相关经营管理文件目录九、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介绍材料十、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自评表山东省东平县2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二 0 一 0 年三月一、概况东平县地处鲁西南,居大汶河下游,北接泉城济南,南望圣城曲阜,东依巍巍泰山,西临万里黄河。
位于北纬35°46′24″至36°10′20″,东经116°02′52″至116°39′44″之间。
境内湖泊、平原、山区?三分天下?。
全县总面积1344平方公里,人口78万,辖14个乡镇,708个行政村。
济广高速、105、220国道、072国道纵横南北,泰东线、东王线、郭王线、石水线、彭州县等横穿东西。
3境内黄河、大汶河、古运河、汇河、柳长河、金线河、大清河等22条河流奔流不息。
东平以它优越的地理位置、悠久的历史文化、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璀璨的人文景观闻名于世。
东平境内的东平湖是鲁西大地上的一颗明珠。
素有小洞庭之称的东平湖是山东境内第二大淡水湖泊,也是?八百里梁山水泊?的唯一遗存水域,还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枢纽。
湖面总面积627平方公里,常年水面124平方公里,最大蓄水量40亿立方米。
东平湖(梁山泊)风景名胜区风景秀丽,物产丰富,历史文化积淀深厚,湖四周群山环抱,山水相映,湿地景色尤其迷人。
1985年就被省政府首批公布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021年入选?齐鲁文化新十景?。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1.23【实施日期】2018.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保护、增殖及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渔业工作。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国家划定由农业部及其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理的除外),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场,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十一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江湖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东江湖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所辖的东江湖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是指东江水库和小东江水库;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流域是指东江湖和向东江湖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郴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保护。
省、郴州市及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在东江湖流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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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东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蓄水防洪能力,保障黄河防洪安全和南水北调供水调水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生产生活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防洪为主、保障供水、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编制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统筹解决东平湖生态修复、蓄水防洪、综合治理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态安全和洪涝风险意识。
第五条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职责,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以及黄河河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东平湖蓄滞洪功能、蓄水调水功能以及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确定土地用途和用地类型。
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水面、湿地、林地、耕地和建设用地,科学规划预留防洪、绿色生态屏障、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用地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用地。
第七条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根据洪水风险特点、防洪工作和生态保护需要,按照分类与分区相结合的原则,提出防洪安全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保障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土地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在确保东平湖蓄滞洪基本功能的同时,整合优化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功能区范围,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第九条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应当严格遵守东平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东平湖生态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按照黄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统筹水资源利用和防洪排涝,加强防洪蓄洪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确保东平湖防洪应急处置及时、行洪通道畅通,提高调蓄洪水能力。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泰安市人民政府和黄河河务部门推进东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入湖输水河渠,构建循环通畅、功能完善的水网。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汶河生态流量控制制度,对大汶河沿线闸坝等拦蓄水、引调水工程进行统一调度,达到戴村坝生态流量控制目标。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黄河河务等部门合理划定东平湖生态水位,建设引黄补湖工程,协调生态补水量,保证东平湖生态用水。
第十三条东平湖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水质标准。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大汶河入湖口、南水北调入湖口设立水质监测装置,并组织定期监测。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泰安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监测,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改善东平湖水质。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泰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授权,根据南水北调调水水量和东平湖雨洪资源量,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并将东平湖作为山东省重要的战略水源地。
在东平湖直接取用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用于水源区水源涵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等。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东平湖供水受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对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扶持。
泰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东平县人民政府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对东平湖进行生态补偿。
第十六条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东平湖环湖垃圾收集、转运以及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十七条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平湖环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实行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强化畜禽养殖、渔业养殖规范化管理,采用清洁养殖、绿色种植、资源化处理等方式,合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总量,减少农药、化肥对东平湖水体的污染。
第十八条东平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东平湖和大清河的船舶及其相关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东平湖和大清河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未配备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的机动船舶,不得进入东平湖和大清河。
第十九条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建立东平湖定期清淤制度,制定东平湖清淤和沉积污染物清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改善东平湖底泥质量,提高东平湖蓄滞洪容量。
第二十条东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东平湖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芦苇、蒲草、菹草等水生植物开展综合整治和科学利用,降低植物腐烂等对东平湖水环境的影响,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东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湿地保护恢复与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改善工程,开展增殖放流,促进野生动植物种类和种群增加,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一条东平湖生态系统治理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湿地、矿山、森林等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合理规划建设生态隔离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修复。
第二十二条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黄河河务部门加强东平湖岸线保护和岸线用途管制,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开发建设,保持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沿河沿湖进行土地开发和产业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或者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建设危害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或者侵占、分割湖泊;(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在东平湖主体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在禁止垂钓区域内垂钓;(四)杀害或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五)非法取水、取土、采矿、挖砂等;(六)在东平湖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及放射性物质;(七)在东平湖设置排污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东平湖生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防洪要求,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医疗康养、休闲体育、生态工业、临港经济等产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东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渔业资源优势,支持技术创新,优化渔业生产模式,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发展东平湖生态经济。
东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业服务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产业经营模式创新和资源共享,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合理规划乡镇、村和社区的建设布局,推进城镇和乡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普惠共享。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优化城乡村居空间格局,推动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资源要素在城乡双向流动,增强发展活力。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平湖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补偿制度,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或者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给予补贴和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七条泰安市人民政府和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以及历史文物、遗址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利用,推进传统文化与生态文明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生态修复、环境污染防治、防洪排涝等资金支持力度。
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