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政府拟定的《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通过对全省范围内优秀评比项目进行表彰,以激励和引导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发挥历史文化传承和创新创造的活力,增强全省社会责任感、安全感与正能量,发挥社会组织和市民的积极作用,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一条为推进黑龙江省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有效实施,激发和引导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发挥历史文化传承和创新创造的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了由黑龙江省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动的表彰对象主要针对黑龙江省内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成果,包括:社会主义文明实践活动、政府工作责任、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服务、文化艺术创新、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政府职责落实、公共管理等活动达标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比项目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社会主义文明实践活动。
主要指社会上发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创新创造、公益慈善、社会安全、文明礼仪、现代化服务等活动。
(二)政府工作责任。
主要指政府在本职工作中的责任,具体分项目包括:科学规划、财税改革、重大工程建设、资源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社会治安、民生服务、人权保障、教育事业、政府公开等活动达标的政府机构。
(三)社会秩序维护。
主要指社会安全和治安维护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依法执行治安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办理社会纷争案件等秩序维护活动达标的活动发起者或参与者。
(四)社会服务。
主要指各种社会服务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慈善救助、减贫帮扶、关爱老年人、保护弱势群体、社区文明建设等活动达标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五)文化艺术创新。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进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各部门)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设立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日常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省级各部门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举办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省委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坚持一项一报,举办单位不得在一个申请中同时申报若干个项目。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第九条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必须理由充分、依据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和文件精神; (三)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项目周期与相应工作周期相一致; (四)项目奖项设置科学,评选程序合理,规模数量适当; (五)奖励办法和经费来源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六)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与省级项目重复。 项目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合办、承办单位)、设立依据、设立时间、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奖项设置、表彰名额、评选条件、评选方式、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举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省级各部门在报送请示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申请。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奖惩行为,明确奖惩权力的行使,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益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奖惩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奖惩应当依法合规,严禁任意滥用权力、刁难企业员工、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奖惩。
第四条国有企业奖惩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发展质量、员工表现及其他综合因素相相结合,宏观研究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奖惩方案。
第二章奖励细则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质量发展等指标,在奖励范围内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物质或精神激励。
第六条国有企业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表彰奖励:对在企业经营发展、质量控制、科学创新、绿色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授予称号、颁发奖状、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奖励。
(二)岗位晋升:对在企业业绩与核心职能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员工,可以通过晋升岗位、增加职责、加薪等方式进行奖励。
(三)学习培训:对在企业内部进行培训学习,取得重要成果的员工,可以通过提供进修机会、派遣出国学习等方式进行奖励。
第七条国有企业奖励原则应当具体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奖励应与员工实际贡献相一致,对于突出贡献应予以重点表彰和奖励,避免一刀切的奖励制度。
(二)奖励应当及时、公示的进行,杜绝内部少数人员以权谋私的情况。
(三)奖励制度应当合理,避免因奖励过多造成企业负担过重。
第三章惩罚细则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质量发展等指标,在惩罚范围内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九条国有企业惩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职责的轻微违纪行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
(二)处罚: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给予降级、罚款、合同解除等处罚。
第十条国有企业惩罚原则应当具体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惩罚应与违纪违规程度相一致,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应给予行为和心灵教育,对于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制裁。
2024医院职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2024医院职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是2024年医院职工奖惩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奖励措施
1. 优秀医生奖励:每月评选一次,评选出本月表现突出的医生,奖励现金奖励和荣誉证书。
2. 优秀护士奖励:每月评选一次,评选出本月表现出色的护士,奖励现金奖励和荣誉证书。
3. 先进团队奖励:每季度评选一次,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医疗团队,奖励现金奖励和荣誉证书。
4. 创新科研奖励: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出在科研工作中有显著成果的医护人员,奖励现金奖励和科研经费支持。
5. 养老金发放:对退休医院职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养老金,定期发放。
二、惩罚措施
1. 违纪行为处罚:对违反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不服从安排等行为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罚。
2. 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违纪行为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职、解职等处罚。
三、奖惩实施步骤
1. 提名推荐:医院对表现出色的医务人员进行提名推荐。
2. 评选审定:医院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审定,根据评选标准和程序确定获奖人员。
3. 奖励发放:根据评选结果,及时向获奖人员发放奖励,同时进行公示和表彰活动。
4. 违纪处罚:对发生违纪行为的医务人员,医院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是2024年医院职工奖惩办法的实施细则,医院将按照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奖惩,以激励医务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023年小学教师奖励细则及实施办法

2023年小学教师奖励细则及实施办法一、奖励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激发他们的教育热情和创新能力,以提升小学教育质量,孩子们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二、奖励对象:2023年小学教师奖励对象为全体小学教师。
三、奖励范围:本次奖励主要包括个人奖励和团队奖励两个方面。
四、奖励标准:个人奖励:1.优秀教师奖:评选全市范围内的优秀小学教师,每个学区评选出不超过50名,给予奖金5000元;2.师德标兵奖:评选全市范围内的表现突出的小学教师,每个学区评选出不超过50名,给予奖金3000元;3.创新教育奖:评选全市范围内在创新教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小学教师,每个学区评选出不超过50名,给予奖金3000元;4.研究成果奖:评选全市范围内有突出研究成果的小学教师,每个学区评选出不超过50名,给予奖金3000元;5.特殊贡献奖:评选在教育救助、学生辅导等方面发挥特殊贡献的小学教师,每个学区评选出不超过50名,给予奖金3000元;团队奖励:1.优秀教研团队奖:评选全市范围内教研工作表现突出的小学教师团队,每个学区评选出不超过10个团队,给予奖金10000元;2.特色教育团队奖:评选全市范围内在特色教育方面表现突出的小学教师团队,每个学区评选出不超过10个团队,给予奖金10000元;3.助教团队奖:评选全市范围内在协助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小学教师团队,每个学区评选出不超过10个团队,给予奖金10000元;4.家校合作团队奖:评选全市范围内在家校合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小学教师团队,每个学区评选出不超过10个团队,给予奖金10000元;五、评选程序:1.个人奖励的评选:(1)学区教育局根据学校提名的候选人名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教师奖、师德标兵奖、创新教育奖、研究成果奖、特殊贡献奖的获奖者;(2)评选结果报学区教育局备案,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学区教育局根据评选结果,奖励获奖者。
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行政审计局(以下简称省审计局)为落实我省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发挥审计在反腐倡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审计责任落实保障贫困群众权益的宗旨,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脱贫攻坚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函〔2018〕117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定义1.彰活动:指黑龙江省审计局开展的以发挥模范作用,激励和肯定全省财政脱贫攻坚审计活动中艰苦付出、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机关、部门和审计人员的一种形式。
2.标表彰:指省审计局对符合《《黑龙江省审计机关科学完成“十三五”脱贫攻坚审计要求的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比达标体系)相关规定的活动进行评比。
三、活动实施1.动组成:为了做好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省审计局将根据评比达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开展表彰活动,组成包括:报名、审核、评比及表彰等环节。
2.名时间:每年选择1月20日至2月20日,期间将开展活动报名,要求全省审计机关提交参数报名表等相关资料。
3.核:报名完毕后,省审计局将对报名单位审核,对报名参数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即可取消其报名资格。
4.比:审核完毕后,省审计局将对参评活动进行评比,在活动评比中将根据《黑龙江省审计机关科学完成“十三五”脱贫攻坚审计要求的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比达标体系)提出的指标,进行评比,以此来衡量活动的优良程度,并对优良的活动作出表彰。
5.彰:根据审核和评比结果,省审计局将给予表彰,其中包括获得一定成绩的单位、机关、部门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表彰形式包括荣誉证书、牌匾、荣誉称号等,并将发布表彰结果。
四、表彰管理1.彰范围:表彰适用于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并以其活动取得的成绩作为表彰标准。
2.彰分类:表彰将分为“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奖”、“特殊贡献奖”等4种,获得“二等功”的单位、机关、部门和审计人员,其所属单位可获得省审计局准许,授予其荣誉称号,表彰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单位/机关/部门,“三等功”“优秀奖”及“特殊贡献奖”分别获得30万、20万及10万元人民币的表彰金。
部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
部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全体部门员工,推动工作积极向前发展,依法、公平、公正地奖励优秀员工,惩处违规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部门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细则的执行机构为部门领导小组。
第四条部门对员工的奖励和惩处应当依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工作成绩、违规行为等因素进行评估,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奖励包括表彰奖励、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等形式,惩处包括扣除绩效工资、责令停止工作、调整岗位等形式。
第二章奖励实施细则第六条在员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员工应当受到奖励。
奖励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表彰奖励:对取得重大工作成绩、在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员工,进行表彰,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
(二)物质奖励:按照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奖金、礼品等物质奖励。
(三)精神鼓励:组织座谈会、表彰大会等形式,宣扬优秀员工的先进事迹,鼓励其他员工向其学习。
第七条员工的奖励应当公示,对外公布员工的名字、所获得的奖励情况。
在公示之前,应当征求员工本人的意见,并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
第八条员工的奖励应当及时发放,不得拖延。
第九条奖励的评选应当公平公正,严禁以个人关系为依据,不得进行买卖奖励。
第十条奖励的评选应当重视员工的团队合作精神,注重考察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惩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部门员工应当遵守本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
第十二条违反部门规章制度和政策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惩处,包括但不限于:(一)扣除绩效工资:对于工作表现不佳、影响部门工作效率的员工,可以按照绩效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
(二)责令停止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员工,可以责令立即停止工作。
(三)调整岗位: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工作能力不足以及其他不适合现岗位的员工,可以调整岗位。
第十三条惩处决定应当依法进行,并应通知受处罚的员工,告知其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理措施。
小学教师奖励细则及实施办法(三篇)
小学教师奖励细则及实施办法是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规定,旨在激励和表彰优秀小学教师,提高教师的职业积极性和教学水平。
一、奖励对象1. 教学成绩突出、教学效果显著的优秀教师;2. 科研水平较高、在教育教学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教师;3. 德育工作出色、思想教育能力突出的优秀教师;4. 师德表现良好、备课认真并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教师;5. 在课堂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等方面,作出优秀贡献的教师。
二、奖励内容1. 经济奖励: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如奖金、津贴等;2. 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如“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3.学术交流:校内或校外学术交流机会,参加学术研讨会、培训班等;4.晋升提拔:优秀教师可以获得晋升提拔的机会,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职务;5.其他奖励:如发放奖状、颁发证书、发表表彰文章等。
三、评选方式1. 个人申报:教师可主动申报自己在教育教学方面的成绩和贡献;2. 学校推荐: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实际情况,提出推荐;3. 评选委员会评审:学校设立评选委员会,由校长、教务主任、学科带头人等组成,负责对申报和推荐教师进行评审;4. 公示投票:评选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公示,并组织投票,由全体师生参与;5. 最后评审:评选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和个人申报、学校推荐情况,进行最后评审。
四、奖励程序1. 申报推荐阶段:教师自愿申报或学校推荐的阶段,教师需要填写申报表,搜集有关证明材料;2. 审核评审阶段:学校评选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并确定候选人名单;3. 公示投票阶段:将候选人名单公示,并组织全校师生投票;4. 最后评审阶段:评选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和个人申报、学校推荐情况,进行最后评审;5. 颁奖与公示:颁发奖励证书、奖状,并在学校通报栏或网站公示。
五、奖励频次小学教师奖励可以设立年度奖、季度奖和朋满奖等不同级别和频次的奖励。
六、奖励保障学校将确保评选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奖励,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
公司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三篇)
公司奖惩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员工行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奖惩制度,根据公司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奖惩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公司内部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奖惩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
第五条奖惩制度的实施应建立在正当程序和合理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奖惩制度实施应公开透明,任何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司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奖励或惩罚。
第七条具体细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一节个人奖励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员工表现和成绩,对员工进行个人奖励。
第九条个人奖励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工龄奖励: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长度,给予相应的工龄奖金或福利待遇。
(二)个人表现奖励:公司根据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给予相应的奖金或福利待遇。
(三)个人突出贡献奖励:公司根据员工在业务工作中的突出贡献,给予相应的额外奖金或晋升机会。
第十条个人奖励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在公司内部公开。
第十一条个人奖励的发放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发放标准和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节团队奖励第十二条公司将根据员工所在团队的业绩,对团队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团队奖励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团队表现奖励:公司根据团队在工作中的整体表现和成绩,给予相应的奖金或福利待遇。
(二)团队合作奖励:公司根据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协作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团队突出贡献奖励:公司根据团队在某一业务领域的突出贡献,给予相应的额外奖金或晋升机会。
第十四条团队奖励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在公司内部公开。
第十五条团队奖励的发放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发放标准和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惩罚制度第一节个人惩罚第十六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员工进行个人惩罚。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对于员工的管理,可以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的规范管理。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篇1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增强办学活力,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工在本职岗位上创造性地工作,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努力构建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机制,特制订本制度第一章:奖励1、开课奖注:(1)同一论文多级评选获奖,按最高级别计算。
(2)教师论文交流均按级别三等奖计算。
(3)教师论文发表,按稿费的5倍奖励,无稿费的按同级别三等奖的80%计算。
(4)教师文学作品有等第的,按同级论文级别奖励;文学作品发表有稿费的,按稿费的5倍奖励。
三、新闻、消息奖注:(1)达到达标奖节数,每超过1节奖5元,该项封顶奖80元。
(2)未达标者每少一节倒扣2元。
五、指导奖(个人奖)学生团体奖注:1、团体优秀奖、鼓励奖按同级三等奖80%奖励。
2、团体、个人奖只取一次,一个学期内取最高奖。
3、学生作品等第同个人级别奖励,学生作品发表视为三等奖50%奖励。
六、教师先进奖注:(1)教师先进指:优秀教师、班主任、教育工作者等。
(2)学区以上先进由上级奖励。
(3)多级先进奖按最高级奖计算,上级没有奖金学校按低一级加200元奖励。
(4)线上集体先进,奖线上负责人,具体奖励方法同教师先进奖。
七、教师荣誉称号奖注:(1)教师能力指:教坛新秀、教坛新苗等。
(2)多级荣誉按最高级奖计算。
八、教育科研奖1、课题立项、结题奖注:(1)教师个人立项奖个人。
(2)小组立项奖小组,小组少于等于4人按上述奖,多于5人按人均平均数递增。
(3)以课题结题以局文件为准。
九、教育成果奖(一)体育类1、学生田径运动会(团体)2、学生篮球、乒乓球(男女团体)(二)艺术类3、文艺辅导奖(团体)(三)教学类另见教导处奖励办法。
十、文明卫生办公室奖以校长室组织不定期抽查,以实际在办公室办公的教师为基数,每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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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精选3篇)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立功创模活动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 (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 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 第五条 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 (一)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第 3 页 共 13 页
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努力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给予集体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勤政廉洁,工作努力,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拟授予二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还应当具备已荣立集体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拟授予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按司法部司发通〔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 4 页 共 13 页
第八条 行政奖励的等次分为: (一)对个人的奖励等级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对单位(集体)的奖励等级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先进集体)。 第九条 行政奖励的标准为: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个人,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所在市县(区)或监狱、劳教系统或地级市以上机关部门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且在所在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本省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可以记集体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且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为:嘉奖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第 5 页 共 13 页
监狱、劳教所批准;个人三等功和集体三等功,由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司法厅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选范围、对象、名额、标准、条 件等; (二)群众民主评议,提出拟奖励的人选和单位(集体); (三)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和单位(集体),撰写推荐材料,向上级机关推荐; (四)基层单位推荐拟记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和单位(集体),由省司法厅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推荐表彰的人选和单位(集体),按管理权限,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治(人事)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含纪检监察部门)或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专项表彰奖励由具体承办部门报厅政治部审核备案; (六)按表彰奖励的审批管理权限,经奖励组织机关批准后,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机关根据奖励等次分别颁发奖旗或奖牌、奖状或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费用由奖励机关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列支。 第十三条 对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二级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一级英雄模 第 6 页 共 13 页
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个人三、二、一等功分别享受国家公务员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阶段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可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或年终总结进行。因特殊情况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凡上级主管单位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单位不再重复授奖。 第十五条 受嘉奖的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记三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2%,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记二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0.5%,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0.2%。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审批管理权限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原审核批准机关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原审核批准机关审核后给予批复,并予公布。特殊情况下,审核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被撤销后,由原审核批准机关收回奖励证书、奖状、奖旗、奖牌,追回奖品、奖金,取消相关待遇。 第 7 页 共 13 页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篇2 为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志愿活动,传播志愿精神,构建和谐单位,现制定志愿服务表扬奖励措施。 具体细则如下: 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动小时数进行排名,前6名者可参与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 2.排名前1者获得志愿服务之星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获得志愿服务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3分;排名4至6者获得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1分。 3.在各项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重要组织作用的个人,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排名,前2名获得志愿楷模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奉献个人时间、精力的人。以上奖励措施旨在让各位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动中,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够用真心帮助他人。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篇3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做好我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办公室、池州市贵池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部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