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分析
我国实施药品召回制度面临的问题

我国实施药品召回制度面临的问题药品召回制度是减少存在安全隐患药品对公众用药安全造成危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美国、日本、加拿大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并成功实施。
近年来,我国药品行业安全事故不断,“齐二药”、“龙胆泻肝丸”、“欣弗”等事件促使人们更加关注药品安全问题,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终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12月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正式建立。
1 简析《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 召回责任的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对相关各方的责任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药品召回的主要责任。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对收集的信息或者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确认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实施召回,并承担相应费用。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并有义务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需要的有关资料,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国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召回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具体负责所管辖的生产企业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1.2 召回种类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实施一级召回; 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或者可逆健康危害的实施二级召回;对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则实施三级召回。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经济法.doc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_经济法论文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2004年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事件、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都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因此,在我国,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事实上,据北京某知名网站和一家调查机构最新的消费者调查显示:在经历了过多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后,有超过90%的消费者将因产品安全危机事件而改变消费习惯,70%的消费者表示今后不知道吃什么;更为严重的是,超过了60%的公众认为被曝光的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实际存在的问题远比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严重的多。
[1]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曾经警告说假如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继续延续下去50年以后将影响国人的生育能力。
[2]食品安全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因此,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本文在分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食品召回制度是召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因此,我们首先来看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
在我国,最早通过地方性法规建立起产品召回制度的地方是上海。
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对召回制度立法。
[4]从全国来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是以汽车行业为试点。
2004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确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并已取得一定实效,成功地召回了数批数量庞大的缺陷汽车,避免了大量的事故发生,赢得了社会的好评,也用事实证明了该制度存在的价值。
严格说来,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子以更新、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
中国制造儿童玩具国内外召回情况和缺陷分析

中国制造儿童玩具国内外召回情况和缺陷分析中国制造的儿童玩具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很高的声誉,因为中国制造的儿童玩具不仅在品质和价格上具有竞争力,还有丰富多样的产品种类。
近年来中国制造的儿童玩具在国内外出现了一些召回情况和缺陷问题,这给儿童玩具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反思。
本文将分析中国制造的儿童玩具在国内外召回情况和缺陷问题,并探讨解决办法。
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制造的儿童玩具在国内外的召回情况。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中国制造的儿童玩具在国内外出现了多起召回事件。
一些召回是因为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小零件容易脱落、材质易碎、有害物质超标等;还有一些是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标识不清晰等原因。
这些召回事件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也给消费者和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影响了整个儿童玩具行业的声誉。
我们来分析一下中国制造的儿童玩具存在的缺陷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和质量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不合格;一些企业在环保意识、社会责任感上存在短板,导致产品中存在有害物质、材质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这些缺陷问题不仅影响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行业的整体形象。
那么,针对中国制造的儿童玩具国内外召回情况和缺陷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企业应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规范生产流程,加强对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的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企业应该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品质量问题,避免产品出现安全隐患。
企业应该加强环保意识,选择环保材料,加强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儿童玩具行业的监管,加大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制造的儿童玩具在国内外出现了一些召回情况和缺陷问题,这给儿童玩具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反思。
企业和政府应该共同努力,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玩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试谈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doc 10页)

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经济的发达,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
但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和对社会利益、大众安全组成威胁的问题日渐突出。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刚刚起步,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企业无视召回,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
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及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
关键词:缺陷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产品召回制度始于美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1966年美国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因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可能带来安全问题时,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并进行免费维修。
”【1】无论是从市场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
这部法律在美国实施后取得很好效果。
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这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之后的近40年时阃里,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从汽车逐步拓展到多项涉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包括家庭日用品、化学用品、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除美国外。
日本、韩国、英国、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始于二十一世纪初,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也在汽车产品的特定类别上首次开始运行召回制度,与其配套的操作法规也相继出台。
(二)产品召回的定义我国由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研究”课题的报告中对召回下的定义是: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在确定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纠正缺陷的地点和纠正方式的比较成本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诸如通知或通告、修理或者修复、退换或者替换、退赔及处置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
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建议

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建议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食品召回制度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现状和改进建议都备受关注。
我将从现状和问题出发,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当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相关部门可以要求生产和销售单位采取措施,包括召回产品、改进生产工艺等,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相关数据,中国的食品召回数量呈上升趋势,说明已经有一定的召回机制。
然而,当前的食品召回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信息公开不及时和不准确。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需要及时获得相关的召回信息,以保障健康和安全。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召回信息的发布存在滞后或者不准确的情况,导致消费者难以得知真实情况,增加了其食品安全风险。
其次,当前的食品召回制度在监督执法方面还有待加强。
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提高召回执行的常态化程度。
此外,在食品召回的过程中,罚款的金额相对较低,不能有效威慑食品企业违法行为。
另外一个问题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
消费者在食品召回事件中被动地成为受害者,除了获得一定的赔偿外,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很少能够得到持续的追究和惩罚。
当前的消费者维权机制还不够健全,需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首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监管部门需要与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收集并公开食品召回信息,提高消费者知晓的能力。
另外,要加强食品召回的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食品企业的法律意识,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其次,要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力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法律责任追究,对违法经营者严惩不贷。
此外,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提高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力度,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年来,因产品缺陷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严重损害所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和实施,实践证明,召回制度对于提高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企业主动加大技术和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国外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当前我国部分产品和部分地方正在实施的召回制度进行了探讨,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进行初步设想,提出部分建议和意见。
期望本文对于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完善近二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品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缺陷产品的社会危害性更加明显。
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不断发生,一些国外生产者将其在欧美国家出售的缺陷产品召回,却拒绝召回已在我国出售的同型号产品,理由是我国没有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立法。
2002年5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决定召回200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令中国消费者沮丧的是,召回并不包括中国市场。
中国消费者受歧视的主因是中国当时并没有制订汽车召回的有关法律。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竞争力增强的法制障碍。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基本范畴之解构(一)缺陷的概念、认定标准缺陷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产品缺陷定义的关键因素,不仅是指”不合理的危险”,而且主要是指不符合”生产标准”。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这样的规定导致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没有产品缺陷的明确的认定标准,产品是否有缺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据是否充分,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
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与效果分析
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与效果分析一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概述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此,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该项制度在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从实践来看,该项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从而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进程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召回程序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确保生产者履行召回责任的前提。
对此,《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1.明确了召回启动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2.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召回。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5篇)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1、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特别是涉及产品的相关安全性指标问题,通过对各有关部门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在产品交付使用后发现潜在的或已存在的不符合执行标准或法规的要求的产品发布通告和产品追回通知。
2、质量和技术人员要采集有关行业方面当今的法规、标准与现行的法规、标准进行比对,把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汇总、排列、分析,将内容有变更的信息及时传递给公司质量副总经理。
3、质量副总经理按照有关信息,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分析会,发布有助于改善售出产品的使用、预防潜在的伤害、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或忠告性通告必要时须追回产品。
4、对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政府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涉及本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已经存在的安全风险,公司质量副总经理要立即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分析会,生产部门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封存库存产品,销售部门在____日内要全面清查该产品的销售地区和数量,同时通知经销商暂停销售该产品。
5、对确认确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要对该批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销售区域、已售出数量和质量隐患项目进行详细登记,提交公司最高领导。
6、由销售部门及时通知经销商进行退货,并在经销商处张贴召回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或在经销商所在地的媒体或网站发布产品召回信息。
7、对召回的每个产品都要详细登记,同时向当地政府质量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和已召回的产品数量。
8、召回产品后如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待隐患全部排出,并经政府检验部门进行全项目检验合格后,报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方能再次出厂销售。
对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产品,要做报废处理。
9、对排除安全隐患再次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要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半年内确认再无安全问题,方能进行批量生产。
产品质量召回制度(2)是指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当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标准时,生产厂家或销售方主动发起召回行动,采取相应措施将有缺陷的产品从市场中收回。
(产品管理)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管理)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摘要:面对缺陷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此时,必须要有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于政府的介入之下,及时消除产品缺陷的壹种行政干预制度。
目前,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仍存于着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对于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壹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机制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现实背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960年之后美国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美国政府为此颁布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例有关缺席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了。
此后美国又于公共安全及人民健康安全等领域相继出台有关召回制度的法律条文。
加拿大、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均受美国影响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中国亦是如此,随着科技进步,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逐渐增强,诸如松下冰箱、苏丹红、三菱帕杰罗等事件的发生充分证明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所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
中国自2004年10月1日起相继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规范保护中国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0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又起草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他们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能够说,缺陷产品的安全问题关乎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问题。
因此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于当下市场经济中,相较于消费者,商家往往于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上占有极大的优势。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刘 璎 逦
( 西 北政 法大 学 陕 西 ・ 西安
摘
7 1 0 0 6 3 )
要 市场经济体制在 我国发展 3 0多年 , 新的经济产物不断地 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中, 由此而产 生的新经济制度 也
层出不 穷, 其 中就包括缺 陷产 品召回制度 。就 目前来说它对中国还是一个 新生事物。我国的第一个缺 陷产 品召回制
品 召 回 的部 门规 章对 产 品质 量 有 相 关规 定 。
存在可能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缺 陷,应当主动将 该类
修理或者更换 的召回方式。责令召 回, 各 国法律对缺陷产 品召 回制度的定义大致相 同。综合来 产 品召 回并进行检测 、
说缺 陷产 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召回责任主体在确定其产品于 学理上也称制召回, 是指主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责令生 产者召 回有缺陷产 品的召 回方式。我 国现在基本上采用 了以 有效使用期 内有存在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 的危 险
发生在 2 0 0 3 年 的安徽阜阳 “ 大头娃娃事件” 、2 0 0 5年的 缺陷产 品召回制度的一大进步 。我国 《 缺 陷产 品召回管理条 “ 苏丹红事件” 、2 0 0 8年震惊全社会 的 “ 三鹿奶粉事件”以及 例 ( 送审稿) 》 中将进 口商也规定为召回的义务主体 。 各个 部门 进 口商 以及食 品生产者、 药 品生产企 2 0 1 3年的“ 雀巢奶粉事件” , 不仅对消费者 的人身、 财产权益造 规章中也将产品制造商、 成损害而 且对社会大众造成恐慌感 ,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 业 规 定 为 召回 主 体 。
展 ,也 正是 由于 这 些 惨痛 的事 件 让 人 们 开始 关注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前 不久 发生 的“ 通 用 汽 车 召 回 事件 ” 更 是进 一 步 让 人 们 意 1 . 2 . 2监 管 主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分析摘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产品的多样化,然而缺陷产品却越发成为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发展社会经济尤为重要。
现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和我国缺钱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并得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问题发展
1、前言
近几年来,苏丹红事件、雀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丰田召回事件在国内市场上频频发生,缺陷产品越发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使得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各国说法不一。
通说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等在发现或得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
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或协助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收回的制度。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推动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在我国,长期以来召回制度缺位,引发了很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近年来,苏丹红事件、雀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丰田召回事件在国内市场上频频发生,充分证明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所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
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基本上局限于汽车、食品等少数几类产品,企业主动召回产品的积极性不高,愿为成为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管理的常用手段。
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体系上存在缺位现象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使得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
中国目前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大部分召回主要依靠媒体监督以及舆论压力,未能从根本上达到改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控制缺陷产品混乱局面的效果。
另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来明确各个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导致各机构之间分工不明、相互推诿现象时有发生。
3.2 行政监管不足缺乏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行政监管机制。
产品召回的有效运行有赖于立法的完善,也需要权威和专业的管理机构。
在召回制度发达的美国,其产品召回管理的基本机构是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即cpsc),统一负责产召回的管理工作,具有最广泛的执法管辖权,对大约15000种在家庭、学校和娱乐活动中使用的产品拥有管辖权。
而对比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与之有所差异,如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六条,由国家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这容易出现部门职权重叠行使的现象,致使政出多门,管理混乱,还容易导致行政机构之间出现权力争夺或者互相推诿,极易出现“公地”现象。
3.3 检测机构欠缺
中国目前尚无独立、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来检验产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细则在当前的召回制度体系之下,其中某些条文形同虚设。
召回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必须成立一个第三方检测机构。
第三方机构不仅应具有技术属性,而且还应具有法律属性,属于法律仲裁机构,必须保持其中立性和权威性。
3.4 违反义务的惩罚力度不够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2条:对存在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或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和过错导致召回未达到预期目的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追求高额利润的企业来说,3万元罚款实在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而相对于由于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情形,这3万元更是微不足道,难以弥补损失。
这一处罚额度实在有如隔靴搔痒。
4、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4.1 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日渐成为全球最重要和最大的消费市场,存在严重缺陷的批量产品必将威胁公共安全、严重阻碍消费,严重的还会激化社会矛盾,阻碍经济发展。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对缺陷产品起到预警预报的作用,从而有效遏制群发性产品质量事故,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4.2 促进企业发展
实行产品召回制度,企业面临召回潜在的巨额成本,是那些生产技术水平落后、规模小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加大,因而企业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和高额赔偿,必然自觉主动的通过持续改进技术提高自己的产品的质量,以追求“零缺陷”未知量管理最高目标。
这样,自然可以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形成规模效应,增强竞争优势。
虽然企业近期面临较大的品牌和资金优势,但从长远看,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从而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带动企业发展。
4.3 维护消费者国际权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有更多的国外商品将进入我国市场,为了维护和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国际权益,有必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健全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5、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措施
5.1 (一)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应从中国实情出发,应在立
法宗旨上,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取向;在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过程中,我们应加强对政府在产品召回中的地位、职责的思考,确立政府对产品召回制度监管人身份和职责的定位;在执行主体上,可以试图细化监管机构等。
通过科学合理地构建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由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害,形成一个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5.2 (二)召回制度体系的构建
5.2.1 建立权威的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要了解相关法规和拥有权威的专业技术之外,必须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对自己的判断结果负责。
专家委员会在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作用主要是对产品是否属于缺陷产品进行调查确认;对缺陷产品危害程度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5.2.2 发挥政府监督作用、提高企业自律性
中国对于违反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力度过轻,为了在中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全面的威慑机制,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一旦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应当立即立案调查,及时与制造厂家沟通与核实,并公告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出现问题的产品。
5.2.3 建立产品召回公共基金
召回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企业、个人的罚款;召回基
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产品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保险公司强制险保证金;召回基金孳息及其他资金;行业征收产品责任附加税等。
建立缺陷产品公共基金,一方面可以确保产品召回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不会因产品的召回而倒闭。
5.2.4 降低企业召回的风险成本
缺陷产品召回保险业务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它是规避经营风险的有效措施。
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产品召回保险业务,通过这种保险来确保企业的稳健经营。
参考文献:
1、王立志.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研究[j].当代经济管
理,2007(5).
2、潘悦.进一步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j].商业经
济,2007(9)
3、吴丽莎,浅析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j].中国集体经济,2011(11).
4、刘淼,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j].江苏大学学
报,2010(1).
5、卢炎红,论中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制与社会 [j]. 法制与社会,2009(6).
6、纪红梅,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j]. 法制与社会,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