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甲为法定代表人,乙和丙分别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协议,甲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乙和丙负责投资和分红。
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甲的管理能力逐渐暴露出问题,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困境。
乙和丙对甲的管理方式产生了质疑,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甲拒绝接受乙和丙的要求,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最终,乙和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具备管理企业的合法权利?2. 乙和丙是否可以要求更换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3. 乙和丙的分红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乙和丙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1)甲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管理能力不足,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困境。
(2)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投资和分红权益享有合法权利。
(3)甲拒绝接受乙和丙的要求,双方矛盾激化。
2. 证据认定法院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以下事实:(1)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管理企业,但需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
(2)乙和丙有权要求更换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甲的管理方式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困境,乙和丙的分红权益受到侵害。
四、法院判决1.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甲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管理企业,但需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提高管理水平。
(2)乙和丙有权要求更换甲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甲赔偿乙和丙因企业运营陷入困境而遭受的损失。
2. 诉讼费用法院依法判决甲承担乙和丙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维权,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合伙企业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合伙人权益保护本案中,乙和丙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投资和分红权益享有合法权利。
合伙企业法68条解读

合伙企业法68条解读
摘要:
一、合伙企业法68 条背景介绍
二、合伙企业法68 条具体内容解读
三、合伙企业法68 条实施后的影响和意义
正文:
一、合伙企业法68 条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创业浪潮的兴起,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
合伙企业法68 条,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二、合伙企业法68 条具体内容解读
合伙企业法第68 条规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意味着,在合伙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无论债务数额多大,合伙人都需要用其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 条的规定,合伙人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同时,也享有对企业事务的表决权、监督权等权利。
这体现了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
三、合伙企业法68 条实施后的影响和意义
合伙企业法第68 条的实施,对于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
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条规定明确了合伙人的责任,有利于促使合伙人谨慎决策,避免滥用企业资源。
其次,这条规定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最后,这条规定还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论合伙的第三民事主体资格

f c so e h rp rn r hp b c o d d w t h tu tr f h a io a c iS bet h uh rt i st a t e s o u n wh t e a t es i ea c r e i t esr cu eo et dt n l i l U jc.T ea t o hn h t h — h t r i v k e
伙 和家庭合伙 以及虽登记但 不从事经 营 、 营利 活动 的公 益 性 的合伙 , 则不具 有 民事主体资格 。 总结合伙是 否具有 第三民事主体 地位之争 可以发 现, 无 论赞成者或反对 者 , 其论证 的出发点 皆是 民事 主体 的标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 的联合经 营方式 一直沿袭 到现代 ,
r c i c t n o h a fp rn r h p;t e ic s e h e e o i g p o e s o h a t e s i ,p o e t a a t e s i e t ia i ft e n meo a t e s i f o h n d s u s d t e d v l pn r c s ft e p r n r h p r v h t p r n r h p
其 旺盛的生命力有 目共睹 。各 国法律本着法 律应 表现 和
记 载经济关 系” 原则 , 之 也普 遍 承认 了合伙 的法 律 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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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教案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 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1、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内容: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既包括合伙人在设立合伙 企业时所实际缴付的出资,也包括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 合伙人增加的出资;
二是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企业的收益是合伙企业的营业收 入等经营收益;
三是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包括: (1) 合伙企业购置的财产; (2) 合伙企业受赠的财产; (3)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 (4)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其他收益。
合伙企业的特征
• 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1
•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
• 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3
•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
解释: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1、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 分离。 (法律主体资格)
2、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不完 全分离。
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 的法律基础
后者是指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 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还有一种隐名合伙企 业。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财产供全体合伙合伙人所有。
经济法教案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

第六章合伙企业法教学要求1.明确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性质及与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关系;2.了解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对外债务的承担及与无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3.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退伙及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性质;4.了解我国合伙企业设立、解散与清算,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与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般而言,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二)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三)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五)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三、合伙企业的种类合伙企业根据分类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①以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划分,可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②根据合伙的目的和法律地位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③在我国,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将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④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把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四、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伙,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这些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一致,书面合伙原则。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主旨:本条是对合伙企业解散情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是一个过程,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性质、职能发生一定的变化。
此时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本法采用人格存续说,即合伙企业虽已宣布解散,但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至清算结束前依然存在;只是合伙企业的权利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合伙企业的活动范围限于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不得从事积极营业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指致使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律事实。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分为两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即合伙企业基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解散,本条前三项属于此类;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即合伙企业基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迫解散,本条后四项属于此类。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七种:(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约定了经营期限,且该期限已经届满时,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经营。
如果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解散。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合伙人有权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当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全体合伙人可以基于合意成立合伙企业,自然也就可以基于合意解散它。
合伙协议与股东协议的区别
合伙协议与股东协议的区别当涉及到合作关系和业务投资时,合伙协议和股东协议都是常见的法律文件。
尽管它们都是为了确保合作伙伴或股东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但它们在一些关键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本文中,将探讨合伙协议和股东协议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人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旨在共同经营企业或项目以实现共同利益。
合伙协议中需明确规定各合伙人的责任和权益,包括资金投入、分红方式、管理职责、退出机制等。
与之相比,股东协议是由股东订立的一种协议,用于规定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对公司事务的参与程度。
首先,合伙协议和股东协议的对象不同。
合伙协议适用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用于个人或组织共同投资和运营商业项目。
而股东协议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一般适用于公司设立和股权分配。
其次,合伙协议和股东协议在权力和决策方面存在差异。
在合伙协议中,合伙人通常享有相对平等的权力,并且协商决策过程是由所有合伙人参与的。
而在股东协议中,股东的权力和决策往往与他们所持有的股份成比例,较大股东通常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再次,合伙协议和股东协议在利润分配上也存在差异。
在合伙协议中,利润一般根据合伙人之间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可以是平均分配或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等。
而在股东协议中,利润一般根据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合伙协议和股东协议在合作期限和退出机制方面也存在差异。
合伙协议的合作期限可以是固定的,在某个特定时间到期,也可以是无限期的。
而股东协议一般与公司设立相结合,具有较长的时间范围,并且通常规定了股东退出的条件和方式。
最后,合伙协议和股东协议在法律地位上也略有不同。
合伙协议主要依据合伙关系法律进行约定和保护,而股东协议则主要以公司法为依据。
综上所述,合伙协议和股东协议在对象、权力决策、利润分配、合作期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
了解和正确运用这些协议对于参与商业合作和投资决策的个人和组织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概念对比: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紧密、稳定的企业可以口头协议必须书面协议可以工商登记必须工商登记合伙人并行连带,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补充性连带,合伙人有先诉抗辩权没有独立诉讼地位,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有独立诉讼地位财产可以随时分割财产在企业存继期间内禁止分割是民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均是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共同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2、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3、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不同点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
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个体工商户可不建立账簿,综合带征个人所得税。
必须建立账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
有限制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例分析前言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生效,这次修订令广大投资者最感到兴奋的是《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地位,为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以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及成本控制机制得到市场上的广大关注与青睐。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生效实施至今仅一年有余,上海市浦东新区就已成立了30多个有限合伙制的投资中心,活跃于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等领域。
规范合伙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及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是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人约定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也各不相同,各有各的玩法,但通过比较不同的有限合伙协议,仍可以发现很多共性的地方或惯常操作模式。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其中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大部分采用的都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特点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仅投资且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不相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上述特殊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协议除应当具备普通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等事项。
合伙人权益具体规定
合伙人权益具体规定作为一家公司的合伙人,你将拥有一系列的权益和责任。
这些权益具体规定了你在公司中的地位和福利。
下面是合伙人权益的具体规定:1. 股权份额:作为合伙人,你将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份额,这代表了你在公司中的所有权和决策权。
股权份额决定你可以从公司的利润中获得的分红比例。
2. 分红权:作为合伙人,你有权从公司的利润中按照你持有的股权份额获得相应的分红。
分红通常以年度或季度为单位进行,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内部决定。
3. 优先权:在公司分配利润或资产时,合伙人通常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在利润分配或公司解散时,合伙人有权先行获得利润或资产。
4. 投票权:作为合伙人,你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每个合伙人一般具有相等的投票权,即使持有的股权份额不同。
重大决策可能包括公司扩张、投资或重大合同等。
5. 公司管理权:作为合伙人,你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过程。
你可以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参与制定战略规划,并对公司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6. 公司负债:作为合伙人,你将共同承担公司的债务和风险。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或破产,你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债务。
7. 公司资产:作为合伙人,你有权分享公司的资产价值。
资产包括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动产以及其他各种资源。
8. 出资义务:作为合伙人,你有义务按照约定出资。
这保证了公司运营所需的资金。
9. 退出权:如果你决定退出合伙人地位,你有权根据公司制定的规定,出售你持有的股权份额给其他合伙人或公司。
退出后,你将不再享有合伙人的权益。
10. 追加出资权:在公司需要额外资金时,作为合伙人,你通常有权选择是否追加出资。
这将影响你在公司中的股权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合伙人权益规定可能会因公司类型、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成为公司合伙人之前,你需要详细阅读合伙协议,并与法律顾问咨询,以确保你对自己的权益有准确的了解。
作为公司的合伙人,你将享有一系列的权益和责任。
这些权益确保了你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利益,同时你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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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内容提要: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经营模式,其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近代,西方许多国家对合伙的法律地位相继有了明确的规定,确认了其民事主体地位。然而在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一直模糊不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加入了合伙这一团体,合伙已作为一种经济实体被推到了历史的舞台。 在我国,早在西周时期也就有了关于合伙的相关规定。春秋时期已有合伙的雏形。○1如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改革的推行,合伙逐渐呈兴起形势,一直以来备受广大创业者的青睐,同时也备受争议,因此合伙始终处于在不断完善发展之中,现代意义的合伙不仅带有契约性,还具有团体性的特点,更是一种经济实体。将合伙作为第三民事主体不是人为提高其社会地位,而是一种社会形式的集中体现,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合伙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团体性。研究合伙制度,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任务十分必要。本文围绕合伙的含义以及表现的特征,介绍一下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试图运用历史、比较、文献等研究法,结合一般哲学原理以及逻辑学原理,判断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的标准。 关键词:合伙法律、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一、我国现在关于合伙法律地位的规定 ②我国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是这样规定个人合伙的::“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司法角度对个人合伙的法律地位可以理解为:在民事诉讼中,只有起字号的个人合伙,要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合体合伙人产生法律效力。而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当合伙人数非常众多时,可以举荐合伙人中的某些代表来参加诉讼。诉讼代表对全体合伙人产生法律效力。举荐诉讼代表人需要办理书面手续。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把合伙分为有登记字号的和未有登记字号的两种,并且把前者看作一种组织实体,把后者看作无主体性质的联合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联营合伙的规定是:“合伙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机关核准登记,获取法人资格。合伙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合伙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是协议的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是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虽然90年代以来合伙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低估的力量,但是在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合伙的立法几乎为空白。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赋予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有关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争论,在当时只是应否或是有无必要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创设第三民事主体的问题。在新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由于此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此争论也亦未平息。 二、关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 判断合伙是不是属于民事主体,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做民事主体。所谓民事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能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有少数的人认为合伙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他们只是片面性的认为合伙本身就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更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具有法律所承认和授予的独立的民事权力和能力。○3其实不然,合伙本身就是一个整体,一个强强联合的整体,一个优越于企业股东的整体。 而作者认为合伙是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理由如下: 1、合伙的财产虽然是共同拥有,相对来说却是独立的。因为合伙人在他们的合伙关系续存期间,可以对他们的共同财产享有不分份额地、平等地所有权。实际上也就是失去了自由分配、处分个人出资财产的权利。只有这种合伙关系解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处理权利。这种个人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足以使其成为民事主体。因为成为民事主体的必备条件就是对财产拥有自主权。在合伙的过程中,合伙个人可以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方来处理商品所有权,包括处理商品的财产所有权,即使这种权力不是独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是由合伙应有的份额所合成的共有权,但是这也不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成立。○4 2、合伙具有其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合伙属于一个组织实体,是以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为基础开展并经营各项活动,同时也以这些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债务。只有合伙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和亏损的时候,合伙个人拿出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作出弥补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伙组织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合伙个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相比较而言,合伙更具有其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国外部分国家早已有立法表明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合伙为法人,但是合伙几乎适用于有关法人的一切规定,后来法国不得不于1978年重新修订《法国民法典》,通过新的立法重新修正旧法中含混的规定,○5明确的宣布合伙为法人。同样,美国《统一合伙法》也赋予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应的立法先例。 4、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着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当今社会由于合伙本身的特点,合伙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所以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不仅有利于维护合伙组织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更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早在1990年在《德国民法典》中,当时为了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已经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常规的格局,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更加充分证明合伙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是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 5、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从法律制度来说,不论它在立法中是否承认,是否明确,它都必须赋予一定的人、团体、机构和组织以法律人格,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社会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现在的法律中只赋予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人格,○6但是从逻辑上面讲,法律并非不可能赋予其他团体例如合伙的法律人格,因为从法律人格的构成要素上面来讲,合伙完全符合其的要求,所以合伙也应成为民事主体。 三、判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 通过以上争论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由,不论是肯定性的理由,还是否定性的理由,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同样作为联合经营方式和社会组织之一,并且与法人有着许多相似之处的合伙,是否也能成为民事主体,让我们来看看合伙是否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的重要标准。 (一)我国新修改法律《合伙企业法》得出合伙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肯定的说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过于简单化、绝对化,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为不同需要的投资者提供灵活多样的企业组织形式,而合伙恰能担此任,作者认为对于某些组织、财产、责任能力不强的合伙完全可以按照契约的方法对其加以规制。而对于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合伙则可以通过核准登记来达到公示的效果,从而加强对其的管理。为此我国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得出合伙应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1.《合伙企业法》第lO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36条规定:合伙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以及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2.《合伙企业法》第3l条:合伙企业的重大经营事务决策权属于全体合伙人。一些重大事务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伙企业法》第45条至50条:除两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外,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破产或退伙并不可以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只可导致该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4.《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参加诉讼,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新合伙企业法同时规定了合伙企业也与公司一样在资不抵债时,可以宣告破产。 5.《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与本合伙交易《合伙企业法》第32条。 6.《合伙企业法》第20条和第2l条:合伙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合伙企业能够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物质条件,此条对于保障合伙企业的独立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7.合伙企业需承担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参与经营活动,具有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应该也能够独立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对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责任足第一次序责任,而合伙人的财产责任是补充连带责任,属第二次序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合伙组织的规定已走向正规化和成熟化,对合伙组织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责任有了明确的要求,这更加明确的指出合伙理应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合伙所具备独特的优越性决定着合伙应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合伙是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自然人和法人不可超越的优越性。一表现在合伙的团体往往是亲密朋友或是同事组成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和信赖程度要比公司股东间更为亲密。所以会减少像电视上所演的所谓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的激化,以致于增加内耗和影响企业前程。二表现在合伙的成立即、变更、解散不需经一系列的法定程序, 其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三表现在合伙有着双重责任承担能力,即合伙一方丧失承担责任能力,即还有另一方或是下一方来来承担保障。举个例子来说:比如某个公司的老总因为意外事故丧失承担责任的能力,那么其公司的所有员工的权益都会受到侵害,那么如果是合伙的一方丧失承担责任的能力,那么合伙团体里还有许多成员可以出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