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内容提要: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经营模式,其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近代,西方许多国家对合伙的法律地位相继有了明确的规定,确认了其民事主体地位。然而在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一直模糊不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加入了合伙这一团体,合伙已作为一种经济实体被推到了历史的舞台。

在我国,早在西周时期也就有了关于合伙的相关规定。春秋时期已有合伙的雏形。○1如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改革的推行,合伙逐渐呈兴起形势,一直以来备受广大创业者的青睐,同时也备受争议,因此合伙始终处于在不断完善发展之中,现代意义的合伙不仅带有契约性,还具有团体性的特点,更是一种经济实体。将合伙作为第三民事主体不是人为提高其社会地位,而是一种社会形式的集中体现,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合伙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团体性。研究合伙制度,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任务十分必要。本文围绕合伙的含义以及表现的特征,介绍一下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试图运用历史、比较、文献等研究法,结合一般哲学原理以及逻辑学原理,判断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的标准。

关键词:合伙法律、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一、我国现在关于合伙法律地位的规定

②我国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是这样规定个人合伙的::“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司法角度对个人合伙的法律地位可以理解为:在民事诉讼中,只有起字号的个人合伙,要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合体合伙人产生法律效力。而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当合伙人数非常众多时,可以举荐合伙人中的某些代表来参加诉讼。诉讼代表对全体合伙人产生法律效力。举荐诉讼代表人需要办理书面手续。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把合伙分为有登记字号的和未有登记字号的两种,并且把前者看作一种组织实体,把后者看作无主体性质的联合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联营合伙的规定是:“合伙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机关核准登记,获取法人资格。合伙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合伙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是协议的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是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虽然90年代以来合伙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低估的力量,但是在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合伙的立法几乎为空白。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赋予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有关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争论,在当时只是应否或是有无必要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创设第三民事主体的问题。在

新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后,由于此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此争论也亦未平息。

二、关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

判断合伙是不是属于民事主体,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做民事主体。所谓民事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能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有少数的人认为合伙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他们只是片面性的认为合伙本身就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更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具有法律所承认和授予的独立的民事权力和能力。○3其实不然,合伙本身就是一个整体,一个强强联合的整体,一个优越于企业股东的整体。

而作者认为合伙是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理由如下:

1、合伙的财产虽然是共同拥有,相对来说却是独立的。因为合伙人在他们的合伙关系续存期间,可以对他们的共同财产享有不分份额地、平等地所有权。实际上也就是失去了自由分配、处分个人出资财产的权利。只有这种合伙关系解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处理权利。这种个人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足以使其成为民事主体。因为成为民事主体的必备条件就是对财产拥有自主权。在合伙的过程中,合伙个人可以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方来处理商品所有权,包括处理商品的财产所有权,即使这种权力不是独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而是由合伙应有的份额所合成的共有权,但是这也不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成立。○4

2、合伙具有其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合伙属于一个组织实体,是以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为基础开展并经营各项活动,同时也以这些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债务。只有合伙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和亏损的时候,合伙个人拿出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作出弥补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伙组织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合伙个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相比较而言,合伙更具有其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国外部分国家早已有立法表明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合伙为法人,但是合伙几乎适用于有关法人的一切规定,后来法国不得不于1978年重新修订《法国民法典》,通过新的立法重新修正旧法中含混的规定,○5明确的宣布合伙为法人。同样,美国《统一合伙法》也赋予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应的立法先例。

4、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着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当今社会由于合伙本身的特点,合伙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所以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不仅有利于维护合伙组织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更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早在1990年在《德国民法典》中,当时为了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已经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常规的格局,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更加充分证明合伙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

定了其是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

5、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从法律制度来说,不论它在立法中是否承认,是否明确,它都必须赋予一定的人、团体、机构和组织以法律人格,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社会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现在的法律中只赋予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人格,○6但是从逻辑上面讲,法律并非不可能赋予其他团体例如合伙的法律人格,因为从法律人格的构成要素上面来讲,合伙完全符合其的要求,所以合伙也应成为民事主体。

三、判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

通过以上争论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由,不论是肯定性的理由,还是否定性的理由,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同样作为联合经营方式和社会组织之一,并且与法人有着许多相似之处的合伙,是否也能成为民事主体,让我们来看看合伙是否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的重要标准。

(一)我国新修改法律《合伙企业法》得出合伙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肯定的说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过于简单化、绝对化,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为不同需要的投资者提供灵活多样的企业组织形式,而合伙恰能担此任,作者认为对于某些组织、财产、责任能力不强的合伙完全可以按照契约的方法对其加以规制。而对于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合伙则可以通过核准登记来达到公示的效果,从而加强对其的管理。为此我国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得出合伙应属于独

立的民事主体。

1.《合伙企业法》第lO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36条规定:合伙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以及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2.《合伙企业法》第3l条:合伙企业的重大经营事务决策权属于全体合伙人。一些重大事务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伙企业法》第45条至50条:除两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外,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破产或退伙并不可以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只可导致该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4.《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参加诉讼,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新合伙企业法同时规定了合伙企业也与公司一样在资不抵债时,可以宣告破产。

5.《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与本合伙交易《合伙企业法》第32条。

6.《合伙企业法》第20条和第2l条:合伙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合伙企业能够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物质条件,此条对于保障合伙企业的独立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7.合伙企业需承担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参与经营活动,具有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应该也能够独立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对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责任足第一次序责任,而合伙人的财产责任是补充连带责任,属第二次序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合伙组织的规定已走向正规化和成熟化,对合伙组织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责任有了明确的要求,这更加明确的指出合伙理应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合伙所具备独特的优越性决定着合伙应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合伙是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自然人和法人不可超越的优越性。一表现在合伙的团体往往是亲密朋友或是同事组成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和信赖程度要比公司股东间更为亲密。所以会减少像电视上所演的所谓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的激化,以致于增加内耗和影响企业前程。二表现在合伙的成立即、变更、解散不需经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其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三表现在合伙有着双重责任承担能力,即合伙一方丧失承担责任能力,即还有另一方或是下一方来来承担保障。举个例子来说:比如某个公司的老总因为意外事故丧失承担责任的能力,那么其公司的所有员工的权益都会受到侵害,那么如果是合伙的一方丧失承担责任的能力,那么合伙团体里还有许多成员可以出来承担责任。

基于合伙的优越性,我国法律理应确立合伙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三)现代意义上的合伙应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如上文所述,在当今社会,合伙这种联合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法人等高级联合经营方式的存在而走向衰落,相反,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呈蓬勃发展之势。而合伙之所以能如此发展,关键在于合伙能够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团体性合伙的出现,这类合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备了意志单一性,组织整体性,行为统一性,财产独力性等特点。完全符合团体性人格的标准,所以它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但是这种民事主体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的出现必将会打破原有的民事主体二无制结构的体系。

合伙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它以形成了统一的意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合伙对外决策,不能只靠个人的意志,而是要靠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达成。即使是由单一的合伙人出来做出对外决策,他的意志也必须是代表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当然并非所有的合伙群体都能被抽象出共同意志,这种情况下的合伙是不具备团体人格的。其次,合伙是具有整体性特点的。个人可以为公司起字号、刻图章,可以在银行或是信用社开设账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所有的这些合伙都是以整体性质组织进行的。再次,合伙的财产相对独立,合伙期间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的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的营利,是合伙人共有。但是这

种共有并非简单的合并,而是在合伙关系续存期间,合伙人对于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平等的享有占用、使用、管理等权利。只有在合伙解散,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同样,合伙作为具有团体人格的性质,其所形成的团体人格会对合伙人的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人为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等,总之,合伙已具备组织团体人格的所有特征,由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因而应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

(四)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合伙的范围界定

由于现代社会中合伙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并非所有的合伙都具有团体人格,只有具有团体性的合伙才是民事主体。判定是否具有团体性的主要标准在理论上体现为:意志的单一性、组织的整体性、行为的统一性、财产的独立性。如果将这些理论具体为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定程序成立,并经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核发营执照;2、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并以其对外进行民事活动;3、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4、有自己的负责人,并由负责人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其行为对全体合伙具有法定效力。5、合伙目的的营利性。当然,团体性质的合伙同时还应具有一般合伙所具有的特征,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组成人员多数性等基本特征。依此标准,商事合伙,包括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等都应属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应当第三民事主体。其它的以营利性为目的、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伙也属于第三民事主体。隐名性合

伙、临时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等不具有团体性特征,应排除在第三民事主体之外。

四、合伙成为第三民事主体的重要意义

将合伙确立为第三民事主体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一)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近几年来,合伙迅速发展,形式多种多样,并占据经济市场的主导地位,所以如果法律不承认合伙的主体资格地位,那么合伙组织的权益和地位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更不利于国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明确合伙的法律地位,在保障合伙组织权益和地位的同时,更利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并且可以丰富我国经济市场法律体系以及促进商家竞争效率和公平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二)顺应时代发展,与国际先进立法保持一致

确立合伙的法律地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的同时也与国际先进立法保持一致,也使我国关于合伙的法律得到了更大的改进和完善。从所周知,我国的民事诉讼已经承认了合伙企业具有权力能力,而我的的民法通则等法律体系却没有确立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以致于我国实体与程序法相悖,所以法律承认合伙的法律地位才能使法律规定相一致。

综上所述,将合伙作为第三民事主体资格不仅理论上可行,更是实践的需要,当然合伙是否能成为民事主体,最终还是需要法律来确认,在当今社会,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加强离不开合伙,而法律恰恰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律也是社会组织结构的

一部分,我们在考虑某种组织是否应属于民事主体时,都必须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生活和合伙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其本身的一些特点,决定着合伙不可能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合伙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巨大的作用,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蓬勃发展之象,经济是国家走向富强的强大的后盾,为了方便经济活动的发展,为了合伙组织为了人与人的利益,为了方便国家监督与管理,将合伙确立为第三民事主体势在必行。

注释:

杜振汉:从《合伙企业法》看合伙的法律地位[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01期第8页。

丁国民:论合伙人资格[J];襄樊学院学报;1999年06期第12页

●李祥俊:合伙法律地位之管见[J];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06期33-35页。

❍明济本:合伙制度浅议[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03期。

⏹乔璐,顾滨:论隐名合伙[J];河北法学;2001年04期第62页

☐孟德花:浅析合伙的法律地位[J];北方经贸;2002年09期。

参考文献:

①田伟:《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9。

②罗勇:《试论合伙的法律地位》,《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8年5期。

③张锋:《论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特区经济,2007年7期。段瑞群:《论合伙在中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法制与社会,2009年6期。

选择是难,更何况是心灵选择。高渐离为了荆轲,他选择了死;马本斋母亲为了革命,她选择了牺牲;祝英台为了真挚爱情,她选择了化蝶。在这友情、亲情与爱情之间选择,他们是这样做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是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对合伙的一种分类,现已被普遍接受。有限责任合伙由于其综合了多种法律和经济因素如结合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和合伙纳税上的优势、灵活的经营方式等,极大地促进了西方国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专业性较强的服务领域。在国外,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专业服务组织的最佳模式。有限责任合伙的有限责任区别于普通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其灵活的管理经营方式和优惠的税收待遇也区别于公司,成为专业服务组织的最佳选择。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尚属空白。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市场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已是大势所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这一需要,立法者积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国急需建立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一、有限责任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1)美国对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1995年美国律师协会对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一个人并不仅仅因他是一个合伙人而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以补偿、分摊、契约补偿或其他方式对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后发生的、设定的或接受的或可向合伙收取的,不管是源于侵权、合同或其他债务或义务负责。美国新的《统一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满足合伙的定义基础上,即两个或更多的人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共有者的身份经营商务以谋取利润的社团[1],经过申报资格声明并对合伙名称进行相应修改后,就成为有限责任合伙。(2)英国对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根据《英国泽西岛有限责任合伙法》(1997)的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当希望通过经营企业获利的群体,同意下列前提(可能涉及其它事项或不涉及其它事项)时,可以要求进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注册:所成立企业自注册日起,必须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运作;每个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必须根据本法规定为此企业贡献力量和能力;和企业利润将分配给所有合伙人,而每个合伙人应根据规定的有限责任合伙分额,获得其利润的分配。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都拥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并根据规定拥有其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出资的权益。任何个人或人员团体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 根据《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令》(2000)的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是依据本法令成立的法人资格和其成员相分离的新形式的法人实体。[3] 笔者认为,美国律师协会的定义突出了有限责任合伙的责任特色,但不够全面;《统一合伙法》主要从借助合伙的定义而间接定义有限责任合伙,没有从正面给出比较直接的明确的界定;英国泽西岛的法律从设立要求角度对有限责任合伙进行定义但未能涵盖有限责任合伙的责任特色。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首先应当突出其责任特色,因为作为商事活动的参与者而言,他们在考虑选择哪一种商业组织进行活动之时,首先考虑的便是该组织的责任特色,然后再根据该组织的责任特色来拟订规定合伙人间权利义务的合伙协议;再者,定义中还应当明确这种责任特色是一个合伙人针对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个人责任,而不是对自己的行为。[!--empirenews.page--] 所以,对有限责任合伙的概念较为全面而准确的表述应为:有限责任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注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2、有限责任合伙的特征从上述对有限责任合伙概念的界定出发,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特征可归纳如下:(1)有限责任合伙的最本质的特点是其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即原则上,经申报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负担限于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其合伙利益以外的个人资产不再是债权人可以求偿的对象,如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但并不完全排除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对引起合伙债务有直接或间接过错责任的合伙人必须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个人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合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立。它必须向主管政府机关申报一份注册文件,其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合伙的名称,名称中必须以能表明其责任特点的字眼;合伙人名称(合伙人可以是非自然

合伙企业法律地位10.04

合伙企业法律地位 一合伙企业的发展历程 合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来讲有契约式和组织体式两种。最初的合伙表现为契约关系,因单个人财力、经验等限制,就有了熟人集合起来共同经营事业的客观需要,在当时法律上并没有既定的该种组织形式加以适用,于是人们就通过契约,明确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在业务范围内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后果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在经济生活中日益活跃广泛,一方面,逐渐向轻形式要件重实质要件方向发展,即使不存在合伙契约,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数人之间以盈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事业法律也推定数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从而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合伙也朝着具有某种团体品行的组织共同体(即通常所说的合伙企业)方向发展。个人→公司制过渡阶段(个人→合伙→法人公司;个人间简单契约→很多人集合→大规模组织体、合伙企业) 二两大法系关于合伙企业的立法 英美法系无民事主体制度,亦无民商事合伙之分,只针对合伙立法。如美1914《统一合伙法》、1916《统一有限合伙法》及后多次修订,其对合伙定义可理解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盈利为目的,以共有人的身份经营一项企业而形成的社团即构成一个合伙,不管当事人是否有组成一个合伙的意向。英国合伙制度由判例规则、1890和1907年合伙立法以及相关法规构成,主要:《1890年合伙法》规定的普通合伙,《1907年有限合伙法》规定的有限合伙法,以及不具有严格合伙特征的辛迪加组织。《1890年合伙法》规定合伙是指基于盈利目的而共同从事某项经营的人们之间形成的关系。 大陆法系传统立法有民商事合伙之分,较早源自德、法立法,民法典规定民事合伙,后于商法典中专门规定商事合伙。《德国商法典》规定了无限公司(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有限合伙企业)、隐示合伙(隐名合伙)。105之(1)“一个公司具有以共同的商号经营营业的目的,在股东中无人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限责任时,该公司为无无限公司。”之(3)“对无限公司本章无其他规定时,适用《民法典》关于合伙的规定。”即相当于我普通合伙企业。《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去的财产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主指民事合伙,?条。。。。。。。。。。。。。。。虽有些规定也适用商事合伙;后《法国商法典》正式规定商事合伙。 我国也有民商事合伙之分,有些合伙不以盈利为目的或虽有盈利动机但无须具备登记注册等特定形式要件,或合伙关系不稳定、无长期性、简易合伙,视为民事合伙,由民法规范加以调整。《民法通则》30条: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技术、实物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共同经营业务,分享利润和损失的商业形式。在合伙中,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合伙人在共同商业活动中具有法律地位。而合伙的法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因此非常重要。本文将从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伙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的法律地位首先表现在其作为一种法律主体而存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财产等基本要素,可以单独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来从事商业活动,享有法律保护。同时,合伙的法律地位还要求其与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合伙本身只是一个实体,它并不直接参与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而是由合伙协议来规定这些问题。因此,合伙本身与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分开的。 另外,合伙的法律地位还体现在其能够享有与其他商业形式相仿的法律保护。尽管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在实践中,合伙人之间通常需要签署合伙协议来规定各种权益和义务,从而确立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一旦签署了合伙协议,其条款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合伙人之间必须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合伙人享有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利润的权利。合伙协议通常会规定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比例等问题,从而确立各个合伙人在合伙中的经济利益。此外,合伙协议还可规定不同合伙人对所投入的劳动、资金等贡献的计算方式,从而更加公平地分配利润。另一方面,作为合伙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出资、经营管理、保护合伙财产等。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出资,并且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三、合伙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都比较复杂。因此,合伙人在法律责任上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合伙人有两种形式的责任:一是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二是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不限额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必须承担企业所有债务的偿还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追偿且不受限制。此时,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债务时都是独立的,即债权人可以在追偿时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债务的偿还。这种形式的责任通常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是指合伙人的责任有限于其投入的本金或者合伙企业的资产数量。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遭遇债务追偿时,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与发展

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与发展 在商业运作中,合伙企业可以是一种非常优秀的模式,因为联合起来的财团比 个人经营更强大。然而,这样的模式在中国市场并不受到欢迎。这可能是因为,以前中国的合伙企业被认为是“民间慈善组织”,大多出现在社会性质和非赢利性质的行业,例如考古研究、文物保护等。但如今,面对中国’s vibrant market, more and more investors are turning to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structure as a way to pool resources and take advantage of the diverse skill sets of professional managers.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LP)和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 GP)类似,两种企业均是多个投资人或企业联合组成的公司形式。但其有本质区别——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投资者无需亲自管理业务。他们只是提供资金,并由受信任的管理人员运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受信任的管理人员则是“普通合伙人”。普通 合伙人有管理权和有限合伙份额,而有限合伙人只有资本贡献和收益份额,但没有管理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的一项主要优势是,“有限合伙人”能够将他们的责任限制在其资 本贡献范围内,而不用全盘承担企业可能面临的债务和其他风险。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风险和利润分配通常是基于参与者的贡献而不是平均分配的。这可以为企业成员提供更高度的信任,从而使合作更容易得到吸引并加快推动事业的进展。 与此同时,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为复杂,存在多方面的约束 和限制。它们还没有被广泛接受,因为在传统意义上,中国的合伙企业及新型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企业被实际报告验证为存在缺乏透明和追溯性等缺点。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和运作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的规定、约束和约定,需要投资人和经理们充分自己准备和规划。 尽管如此,在国际市场化环境中,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的地位将日益增强。与 此同时,政府对它们的监管和规范也将越来越严格。对于在中国发展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人员,他们应当更深入地了解本地法律和政策,确保其相对顺利的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民法典》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性质、权利义务、财产分配、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组成要素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一种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其参与合伙企业的形成和运营。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依据出资比例分享收益,也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分享收益的比例。合伙人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应当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合伙企业事务。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出资财产和企业经营所形成的收益以及其他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分配收益,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人还可以约定分配财产的方法和方式。 四、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着限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限于其出资额。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分开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直接追偿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包括合伙期限届满、提前解散、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等。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共同商议解散事宜,并进行资产清偿和债务清偿。剩余财产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六、合伙企业的纠纷解决方式 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合伙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监管的要求 为了保证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成立和运行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合伙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在合伙企业涉及到合同签订、劳动关系、税收等方面,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总结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内容提要: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经营模式,其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近代,西方许多国家对合伙的法律地位相继有了明确的规定,确认了其民事主体地位。然而在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一直模糊不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加入了合伙这一团体,合伙已作为一种经济实体被推到了历史的舞台。 在我国,早在西周时期也就有了关于合伙的相关规定。春秋时期已有合伙的雏形。○1如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改革的推行,合伙逐渐呈兴起形势,一直以来备受广大创业者的青睐,同时也备受争议,因此合伙始终处于在不断完善发展之中,现代意义的合伙不仅带有契约性,还具有团体性的特点,更是一种经济实体。将合伙作为第三民事主体不是人为提高其社会地位,而是一种社会形式的集中体现,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合伙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团体性。研究合伙制度,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任务十分必要。本文围绕合伙的含义以及表现的特征,介绍一下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试图运用历史、比较、文献等研究法,结合一般哲学原理以及逻辑学原理,判断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的标准。 关键词:合伙法律、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一、我国现在关于合伙法律地位的规定 ②我国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是这样规定个人合伙的::“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从司法角度对个人合伙的法律地位可以理解为:在民事诉讼中,只有起字号的个人合伙,要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合体合伙人产生法律效力。而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当合伙人数非常众多时,可以举荐合伙人中的某些代表来参加诉讼。诉讼代表对全体合伙人产生法律效力。举荐诉讼代表人需要办理书面手续。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把合伙分为有登记字号的和未有登记字号的两种,并且把前者看作一种组织实体,把后者看作无主体性质的联合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联营合伙的规定是:“合伙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机关核准登记,获取法人资格。合伙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合伙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是协议的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是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虽然90年代以来合伙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低估的力量,但是在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合伙的立法几乎为空白。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赋予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有关合伙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争论,在当时只是应否或是有无必要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创设第三民事主体的问题。在

在法律上合作与合伙的区别

#在法律上合作与合伙的区别 一、合作的概念及特点: 合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为了共同实现某种目标而合作、协作的行为。在法律上,合作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风险等方式合作开展某项经济活动的行为。合作的特点包括参与方地位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等。 二、合伙的概念及特点: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共同各自的劳力和财产进行共同经营,共享经济收益,共担经济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合伙的特点包括共同经营、共同承担债务、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等。 三、区别及联系: 1.法律地位不同:合作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 目标,参与方地位一般平等;而合伙是以营利为目的,各方之间会有相对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风险及责任不同:在合作中,参与方的风险较低,通常仅承担合作 活动相关的风险;而在合伙中,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所有债务,风险较高。 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在合作中,由于主要目的是为了共同实现某种 目标,因此利润分配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在合伙中,一般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4.合作与合伙的联系:合作可以是合伙的前期阶段,通过合作的方式 来磨合彼此的合作关系和经营模式,最终发展成为合伙;在一些合伙关系中,也可能涉及到合作的内容。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合作和合伙虽然都是多方共同协作实现共同目标的方式,但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作或合伙的方式,是企业合作经营中需要认真考虑和区分的问题,只有合理选择,才能更好地推动合作共赢的局面。合作与合伙应当以契约、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规范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规范 一、引言 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具有适应市场需求、灵活性强等特点。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规范变得更为明确。本文将就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规范进行探讨。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依法以共同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共同承担风险和享有收益的组织形式。其特点包括:合伙人之间的合作、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以及合伙协议的约束等。 三、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规范 1. 合伙企业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协议为依据,并在合伙事务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合伙人的出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名称要求和注销程序等。 2.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事务进行监督、参与以及获取企业信息。同时,合伙人应当履行忠实义务,即诚实信用地进行合伙活动,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合伙人还应当按照约定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

3.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 可以通过合伙会议、合伙经理等方式实施。合伙协议应当规定合伙企 业的经营范围、决策方式、合伙会议的召开、决策程序等。同时,合 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市场秩序。 4.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民法典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劳动、专门技术贡献等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如果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此外,合伙协议还应当规定利润分配的时间、方式等。 5. 合伙企业的变更和解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变更来调整合伙 关系。变更合伙协议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协商一致,并依法进行合 伙事务登记。合伙企业可以通过解散来终止合伙关系,解散应当由全 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依法进行合伙事务登记。解散后,合伙企业的 清算和债权债务处理也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总结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规范从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经营管理、利润分配以及变更解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合伙企 业及其合伙人应当依法履行各项义务,充分发挥合伙关系的经济效益。

合伙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合伙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合伙协议是合作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明确了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合作的议程和目标。然而,合伙协议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本文将探讨合伙协议合法性的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类问题。 首先,要了解合伙协议的合法性,我们需要研究合伙协议的法律地位。根据我 国《合同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享有合同的相关权益和受到保护。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合伙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就具备合法性。 合伙协议需要满足合同法中的基本要素:合意、标的和形式。合意是指合作伙 伴之间达成一致,共同营造合作的愿望。标的是指合作伙伴之间商定的合作目标和分工。形式是指合作伙伴之间约定的形式要求。如果合伙协议符合这三个基本要素,那么它在法律上就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合伙协议的合法性还需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合伙协议不得 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意见文件。此外,在合伙协议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不得涉及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以及敌对竞争等违背合伙协议精神的行为。换言之,合伙协议的合法性还涉及到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尺度,不能违反这些基本原则。 此外,合伙协议中的条款应明确、合理,并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的内容应尽可能详尽全面,避免模糊性和歧义。特别是在合作伙伴权益、利益分配和合作期限等方面,应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如果合伙协议过于模糊、不合理或者一方违约,那么协议的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 在处理合伙协议合法性问题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和沟通,及时解决分歧,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如果无法达成一

合伙企业参与股权交易的法律限制

合伙企业参与股权交易的法律限制 在商业领域,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它允许个人或实体共同投资和经营业务。然而,合伙企业在参与股权交易时面临着一些法律限制。本文将对合伙企业参与股权交易的法律限制进行分析,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一、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体共同组成的经济实体,其具体法律地位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在大多数国家,合伙企业被视为一种与合伙人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通常不会发行股票,因此其参与股权交易的方式受到限制。 二、合伙企业参与股权交易的限制 1. 合伙协议限制 合伙企业通常由合伙协议来规定其运营和管理方式。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人之间的股权转让限制,例如要求其他合伙人在股权转让前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限制旨在确保合伙人之间的稳定关系和合作精神,并防止股权流动对企业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甲、乙、丙三人组成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任何股权转让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甲想将其股权转让给丁,但遭到乙的反对。根据合伙协议,乙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丁无法取得甲的股权。 2. 公司法规定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合伙企业可能受到公司法的规定和限制。例如,公司法可能要求合伙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如股东大会的批准或公告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案例:某国的公司法规定,合伙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进行公告。甲想将其股权转让给乙,但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和公告,该交易被视为无效。 3. 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特性 合伙企业通常具有有限责任特性,即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通常不会因企业债务而受到影响。然而,合伙企业参与股权交易时,可能会面临一些限制,以防止债务转移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甲、乙、丙三人组成一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企业面临巨额债务。甲想将其股权转让给丁,以避免对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优先于股权转让,因此该交易被视为无效。 三、合伙企业参与股权交易的建议 对于合伙企业参与股权交易,以下是一些建议: 1. 仔细阅读和制定合伙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规定和限制。 2. 遵守相关的公司法规定,确保股权转让符合法律要求。 3. 考虑债务和有限责任特性,避免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债务责任。 总之,合伙企业参与股权交易时面临一些法律限制,包括合伙协议限制、公司法规定和有限责任特性等。合伙企业应谨慎处理股权交易,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企业和股东的权益。

创业合伙权益类投资的法律探讨

创业合伙权益类投资的法律探讨 创业是当今社会风生水起的一种现象,而创业者的合伙权益类投资则是创业中 不可避免的一环。本文旨在对这种类型的投资进行法律上的探讨,从而让人们更好地理解其法律基础和风险因素。 一、什么是合伙权益类投资 合伙权益类投资是一种基于合伙协议的投资方式,投资人以出资为条件,获得 合伙人的身份和权益,并以此分享合伙企业的利益和风险。在创业过程中,很多企业都会选择这种投资方式来获得资金和资源,从而使得投资人和企业达成共同的目标。 二、合伙权益类投资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对于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监管,主要是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规范的。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债务和经营管理享有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这说明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合伙人的权益保护。同时,合伙 企业还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合规运作和合法经营。 在合伙权益类投资中,很多投资人通常会选择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这种企业形 态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分工和权益,并以此来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差异。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有所限制,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其投资权益。 三、合伙权益类投资的风险因素 虽然合伙权益类投资有很多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因素。 第一,投资目标的不确定性。在创业领域,市场营销和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不确 定性很大,很难准确评估企业的收益和风险。

第二,合伙协议的风险。合伙协议是投资人与企业之间的重要协议,如果协议 内容不完善或存在漏洞,则可能会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第三,市场环境的风险。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对企业的运营产生影响,从而导致投资人的损失。 四、结语 总的来说,合伙权益类投资是一种基于合伙协议的投资方式,具有很多的优势。在投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从而保证企业的合规经营和投资人的权益。同时,风险因素也需要得到充分地评估和管理。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合伙企业,都需要全面了解这种投资方式的法律和风险因素,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论文

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论文 论文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 论文摘要:有限合伙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它在中小型企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在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过程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论文就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进行了理论上的详细探讨,希望能有助于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在此次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商事组织法律体系,丰富了我国的商事组织形式,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合伙制度将对我国风险投资业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有限合伙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以说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合体,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粟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关系,普通合伙人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有限合伙人则类似于公司的股东。那么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当像公司的高管人员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一样也对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试分析探讨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研究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相

关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的地位相当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享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对有限合伙具有几乎绝对的控制和管理权,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美国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第402条明确规定,就有限合伙的业务而言,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的代理人。基于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代理人地位,各国有限合伙法赋予了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的权利。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从信托的角度讲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财产的受托人。美国信托法权威鲍吉特(Bogert)认为,信托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负有衡平法上的为另一人利益而管理或处分该项财产的义务。Ca〕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投人到有限合伙中成为有限合伙财产,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财产的管理人,为有限合伙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管理财产,获取收益,普通合伙人扮演着有限合伙财产受托人的角色。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是指仅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而一般不参与合伙的管理,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由于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从权利义务相适应和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一般都限制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摘要 合伙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关于对合伙的规定,最早起源于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合伙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是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的联合的商品生产经营形式。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处于核心地位,随着近年来各种合伙的普遍发展,关于合伙是否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从民法原理、法理学、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从而表明: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关键词合伙民事主体合伙财产合伙责任

目录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点 (3) (一)合伙的概念 (3) (二)合伙的特点 (4) 二、合伙的历史与现状 (5) (一)合伙的历史 (5) (二)合伙的现状 (6) 三、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6) (一)从民法原理角度论证,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6) (二)从法理学角度论证,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9) (三)从法经济学角度论证,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11) 四、合伙的法律地位在现实中的意义 (12) (一)、有利于国家对合伙的管理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12) (二)、明确合伙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12) (三)、有利于合伙的维持 (12) (四)、有利于避免合伙内部的纠纷 (12) 五、结束语 (13) 参考文献 (13)

引言 为研究合伙的法律地位,对合伙的历史及其现状进行论述,明确合伙的性质及历史演变,表明合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进一步推进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合伙作为一种历久不衰的联合经营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担当了极其重要地角色。即使在公司制度十分发达的今天,合伙仍以独特地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小企业通过合伙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至今仍不明确,这已成为制约合伙制度发展、甚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合伙制度,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任务十分必要。在本文中将就合伙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不再是从事简单的商业活动的团体,其行为活动的扩大,促使合伙要形成一个统一的、更加固定的组织出现,应在法律上赋予一定的地位,能独立承担责任,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合伙作为民事主体的要求。法国1966 年537 号法令修订的《商事企业法》第5 条规定:“包括合伙在内的一切商事企业,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1978 年9 号法令重新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1842 条规定:“除本编第三章规定的隐名合伙以外,均得到法国政府的承认,享有法人资格。”美国《统一合伙法》和各州的制定法,承认合伙以商号的名义取得动产和不动产,亦可以商号名义转让这些财产,实际也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合伙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它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商品生产者由独资走向联合经营的必然趋势,它应以一种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将长期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中。因此,我国民事立法应明确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点 (一)合伙的概念 既然是论述合伙的法律地位,我们应当首先来了解什么是合伙,即合伙的概念。所谓合伙,即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为了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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