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闲置用地的处理意见

合集下载

关于闲置土地依法处置的分析

关于闲置土地依法处置的分析

CHINA VENTURE CAPITAL 中国科技投资
55
入运转和使用,达到除害兴利,促进社会生活、生产,保障社 会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三、结语
信息技术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 作用和意义,在实践当中应当加强应用实践,发挥出信息技 术的优势,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效,确保 建设质量、进度,控制施工成本,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的综合 效益。
26 I中国科技投资 CHINA VENTURE CAPITAL
有更高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保障施工质量。并且通过 B1M技术,可以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当中,实现对工程 结构配件、材料、设备信息快速查询,这对施工质量的管理 来说非常有利,任何在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到的配件、材料 或是设备,都能够通过B1M技术平台,及时查询到其所在位 置,如果其存在质量问题,就能够更加准确定位,使所有可 能存在的质量问题都能够暴露出来,便于施工质量的改进。 再者,BIM技术平台可以实现质量检查、现场施工照片与模 型集成化,简单来说,所有的质M:检查现场施工情况照片, 都能够被对应储存到相应施工部位,通过信息化模型、现场 的实际照片等对该部位进行展示,可以为质量管理提供更 多的视角和信息。
(水四利)工程建设管理竣工阶段信息技术的应用 进入水利工程建设的竣工阶段后,管理工作的力度需 要继续保持,对最终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M:来说,是不容 忽视的。例如,一方面,可以基于BIM技术,对水利工程的建 设整体情况,进行反复的对比和现场检验,确保之前发现和 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完全的解决和处理;另一方面,可以 借助各种信息化的检验技术设备,提高对水利工程现场检 验的效率和准确性,帮助发现各种可能存在的隐蔽问题,全 面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保障水利工程能够以最好的状态投

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

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

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是指国家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和政策,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该制度从政府层面出发,通过设立相关政策和法规,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开发利用,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的建立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有关。

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土地资源变得愈发紧张。

然而,仍然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既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也没有对其进行合理规划。

因此,建立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还与土地利用效益的提升密切相关。

闲置土地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益。

因此,建立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有效管理,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益。

这不仅有助于满足经济发展需要,还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还能够推动土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开发利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处置制度,往往导致一些地区土地利用不均衡,城乡发展不协调。

通过建立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可以对各地的土地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和城市化进程的顺利实施。

另外,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还能够提升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处置制度,土地市场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通过建立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可以加强对土地流转和交易的监管,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开发商参与土地开发,推动土地市场的良性发展。

最后,建立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还能够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闲置土地往往容易受到环境的损害,例如水土流失、沙化等。

通过建立部闲置国土土地处置制度,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恢复和修复,提升生态环境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这也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汕府办[2007]382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3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业经十二届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一、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汕头市集体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意见第十条,其余规定适用国有的闲置土地的处置。

三、市国土管理部门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闲置土地予以认定,督促用地单位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下称《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闲置土地使用者应按《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闲置费标准和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92号)规定的标准交纳闲置费。

五、闲置土地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置:(一)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年。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改变土地用途的,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但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

(四)依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不得高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交的地价款(不计息),但重新出让时收取的地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低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交地价款的,在该余额幅度内给予补偿。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政府储备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区)政府(含火炬开发区、办事处,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改、规划、住建、财政、金融、农业、林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或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划拨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或者有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

全省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与使用办法处置规定使用处置办法处置规定使用处置办法

全省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与使用办法处置规定使用处置办法处置规定使用处置办法

全省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与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近几年来,随着我省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中小学产生了大量闲置校舍。

尤其是自2009年5月我省启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后,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产生的闲置校舍越来越多。

如何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盘活闲置校舍校产,保证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目前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故出台关于闲置校舍的处置与使用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省校安办按照12月7日省政府召开的校舍安全工程座谈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在2006年出台的《关于甘肃省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处理管理的意见》(甘教厅…2006‟132号)精神,起草了《全省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与使用办法》(简称《办法》)。

鉴于《办法》的出台需要经历一系列行政审批程序,尚需一段时间。

故在《办法》正式出台之前,关于中小学闲置校舍的处置与使用,仍然遵照《关于甘肃省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处理管理的意见》(甘教厅…2006‟132号)执行。

全省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与使用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中有关闲置校舍的处置工作,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甘肃省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处理管理的意见》(甘教厅…2006‟132号)精神,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管理,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闲置校舍是指各地在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和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中被撤并停办的,且今后该校址不再用于举办同类学校的所有可用校舍校产,包括被撤并学校的校园土地、实践基地、小农场和房屋、树木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8•【文号】国土资电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江府[2014]7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校舍处置工作的意见(江府〔201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的处置和管理,充分利用、盘活教育资源,发挥闲置校舍应有效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使闲置校舍得到合理保护和利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和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转发关于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粤教基〔2004〕13号)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置工作意见。

一、处置范围闲置校舍是指各地在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中被撤并停办的、且今后该校址不再用于举办同类学校的所有可用校舍校产,包括被撤并学校的校园土地、实践基地、小农场和房屋、树木及设施设备等。

二、处置原则(一)以各市(区)为主,科学规划。

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的主体为各市(区)人民政府。

各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所辖的闲置校舍利用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严格程序,依法处置。

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对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闲置校舍先予以利用;对于长期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舍,应明确产权,妥善处理;对原属政府免租划拨作教育用途的公共房屋,若不再用于教育等公益事业用途的,应按有关规定交回房管部门处理。

关于推动“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与建议——以桐庐县为例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52为落实中央调控要求,助推“稳增长,调结构”,主动适应新常态下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桐庐县专门成立“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土地消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项行动, 2015-2017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

但受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等影响,“供而未用”及闲置土地依然存在,未能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本文从“供而未用”闲置土地角度出发,对如何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出思考与建议。

一、桐庐县“供而未用”闲置土地现状截至2016年末,桐庐县共有超过约定开工日期1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49宗,其中超过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为39宗。

全县先后制定下发《桐庐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印发<“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分类施策,精准盘活,截至2018年3月底,已完成整改31宗,但仍有18宗“供而未用”地块尚未开工建设。

二、“供而未用”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对超过约定开工日期1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49宗地块进行排查后发现,“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闲置时间长,49宗地块中,超过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地块为39宗,占比率为79.59%,近八成;二是涉及面广,全县14个乡镇街道基本都存在“供而未用”闲置地块,涉及工业、住宅、商服、旅游、宗教等各类地块性质。

对截至3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18宗“供而未用”地块,经▲实地踏勘出让地块关于推动“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与建议——以桐庐县为例□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张艳晖 华淑洁国土资源JICENGJIANSHELAND&RESOURCES53基层建设进一步核查,发现导致闲置的成因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部门的原因。

其中有9宗地块因征地拆迁未到位、规划调整、地质因素、环保审批等政府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开工。

如桐庐县分水镇一家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电镀企业,因为环保法出台后对此类企业增加很多环保审批手续,手续未办理完成前无法开工建设,导致该宗地块的“供而未用”闲置情况。

青海省农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及利用意见

土资源 、 设等 部 门协助办 理相 关手 续 , “ 免 则 免 、 建 按 可 能减 则减 ” 原 则收取 相 关规 费 。 的
舍 资产 处 置 及 利 用 工作 , 理 产 权 转 移 、 交 、 更 、 办 移 变 登 记 等 手 续 。根 据 审 批 结 果 , 好 资 产 相 关 账 务 调 整 做
六 、 村 中小学 闲置 校舍 资产 处置 的管 理与 监督 农 ( ) 地 教 育和 财政 部门 要对 学校校 舍 资 产的 调 一 各 整 、 移 、 置和 利 用进 行 认 真调 查 研 究 , 定 切 实 可 转 处 制
( ) 确 资产 权属 。 ( 、 ) 产管 理 部门按 相 一 明 县 市 区 资 关政 策规 定 , 定 明晰 其所 有权 、 用权和管 理 权 。 核 使 ( ) 织 资 产评估 。 ( 、 ) 政 部门 负责 组织 二 组 县 市 区 财 或 委托 具有 相应 资质 的中 介机构 按有 关规 定开 展 资产 清查 和 审计 工作 , 在 此基 础上 , 托 具有 相应 资质 的 并 委 中介机 构进 行资 产评估 。
换 、 卖 或对 外公开 招 租的 方式 处置 , 置 收 益应 全部 拍 处
学 闲 置 校 舍 资 产 处 置 应 与 资 产 配 置 管 理 、使 用 管 理 相
结合 , 根据 闲置 校舍 资产 的具 体情 况 , 通过 寻 求最 科学
合理 的利 用方式 , 步建 立 资产整 合 、 享 、 用机 制 , 逐 共 共 降 低 公 共 行 政 成 本 , 进 节 约 型 社 会 建 设 , 证 教 育 资 促 保
总 , 充 分调 研的 基础 上 , 同财 政 资产管 理 等部 门共 在 会
同 制 定 处 置 方 案 , 向社 会 公 示 。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 并 由 县 ( 、 ) 置 校 舍 资 产 处 置 办 公 室 报 所 属 农 牧 区 中 市 区 闲 小学 闲置 校 舍处置 领 导小 组 。 ( ) 格 进 行 审 批 。县 ( 、 ) 牧 区 中小 学 闲 四 严 市 区 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闲置用地的处理意见
为加强对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校产的处置和管理,充分利用、盘活教育资源,发挥闲置校产应有效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使闲置校产得到合理保护和利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甘肃省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处理管理的意见》(甘教厅〔2006〕132号)精神,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置管理意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