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相互制度规范

家庭病床相互制度规范
家庭病床相互制度规范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

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

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 B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 (二)、收治对象

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1、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

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要求,并填写申请表。

3、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4、建立家庭病床双方应签定建床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建床原因、服务模式、医务人员责任、病人及家属的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二)建床指征

1、高血压病III期有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能在家中治疗的病员;

2、确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或需监测血糖及调整降糖药物用量者;

3、慢支急性发作、肺气肿、肺心病(心功能差、行动不便者) ;

4、老年衰竭或各种慢性病伴发各种并发症不愿住院治疗者;需提供临终关怀服务者(须家属签字);

5、中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临终关怀)、放化疗间歇期支持治疗者;

6、心脑血管疾病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须进行肢体康复的;

7、骨折患者(长期卧床、需要家庭治疗者)。

(三)建床程序

1、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到经区卫生局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非营利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家庭医生提出建床要求,领取家庭病床审批表。

2、家庭医生如实填写后,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

3、申请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区卫生局和社保局)审核同意。

4、批准的审批表返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由申请建床的病员或家属交纳家庭病床预付金,由中心统一编号登记。

5、家庭医生负责病床的全程管理,直至撤床结算后为止。四.家庭病床的管理

1诊疗规范

(1)家庭病床一经建立,责任医师于24小时内上门检查病人,建立家

庭病床病历,制定诊疗护理计划,交代注意事项,签定家床协议。

(2)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要求按照卫生部住院病历书写要求,主要

内容:入床志(主诉、现病史、重要既往史、阳性体征和鉴别诊断时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治疗计划)、病程记录、阶段小结、出床小结。

(3)家庭病床遵循病房管理的基本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特级:临终关怀、输液者等病情须护士陪护者。

一级:每日查床。

二级:每周2-3次查床。

三级:每周1次查床。

(4)实行家庭医生首诊、全程负责制,责任医师按病情情况对家床病人进行分级管理,定期查床,并将病情变化、检查、治疗效果、诊断变更等及时计入病程记录。

(5)家庭病床应每月作阶段小结,总结病情及疗效,修订诊断、治疗、护理计划。

(6)病员出床、转院、死亡应及时开具出床通知单,并书写出床小结和死亡小结。

(7)家床病人需要会诊时由责任医生负责联系会诊,并做好会诊

记录。

(8)家床病人需要转院时由责任医生办理出床手续,填写病情及治疗情况,介绍联系转院。

(9)家床医嘱书写方法参照住院病员医嘱书写方法,一般医嘱由医务人员或督促病人、家属按时执行;特殊治疗、护理医嘱由医务人员按时执行,并由执行者签字。

(10)医务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

2、护理规范:

(1)按照家床分级管理的方法,特级需要护士陪护者,由护理人员在陪护期间做好护理工作、填写护理记录,观察病情和心理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向责任医师报告。一级及以下的家床, 由医生在病程记录中做好记录。

(2)宣传疾病预防知识、护理知识及注意事项,指导家属观察病情变化及卫生常识。

(3)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报告,做好疫情登记,并指导家属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4)严格执行护理操作常规、无茵技术操作规程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5)治疗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及医用垃圾由操作人员在诊疗结束后带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6)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7)需要在家中进行输液或其他特殊治疗的还应签订知情同情书。

五、建床周期

家庭病床以3月为一个有效治疗周期,3月内应根据病情及时办理撤床手续及结算。确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者,应先办理撤床手续,结清费用,再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六、收费与结算

1.收费项目及标准:建床管理费、出诊费、查床费、诊疗费、医技检查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药品费等,按照《成都市医疗价格标准》中的项目及标准收取。

2.结算:家庭病床病员医疗费用按照住院病员费用结算方式进行,先缴预付金,发生费用计帐,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包括自费项目、自负比例)由患者支付,其余部分由建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垫付,待患者撤床后与费用支付部门结算。

3.结算时须提供的资料:家庭病床审批表、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家庭病床病历。

七、监督管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者负责对家庭病床准入把关。

2、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者监督医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医疗差错事故登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投诉处理率应达100%。

4、做好出入床、转归、费用等统计登记工作。

5、每月对家床医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行风、工作纪律、执业行为(包括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包括病历质量、处方合格率等)、工作效益、工作效率。

社区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1、社区家庭病床收治对象主要为无危险的常见病、慢性病、老年病、去医院治疗有困难的老弱残病人,和经医院治疗病情稳定但又须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参保职工办理家庭病床需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不超过6个月。

2、建立家庭病床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编号、诊断、建床日期、住址、联系电话,撤床后立即撤消。

3、全科医师按时到家庭病床查房,并向病人家属交代注意事项以取得病人家属配合。

4、建立家庭病床和家庭病床医嘱本。病历书写、病历管理同住院病历;每次查床或进行治疗后应记录病程记录,撤床后应书写出院记录。病历交病案室管理,医务处每月定期检查病历质量。

5、社区护士应认真处理医嘱,严格执行护理操作技术规程,加强责任心,严防差错事故发生。输液前要认真签署家庭输液协议书,并做好出现输液反应等情况的应急准备。

6、家庭病床病员需做各种检查,如X线、B超等由经治医师填写申请单,计帐后联系车辆到有关医技科室检查。

7、经治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决定病人是否撤床、住院、转院,需要住院者由经治医师负责与医院联系床位。

出诊及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行政区域划分承担本辖区内的居民出诊诊疗、家庭治疗、护理及建立家庭病床的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社区家庭出诊的工作,公布热线电话,做到急诊出诊畅通、快捷,保证患者的出诊的需求。

3、电话呼叫出诊及上门约请出诊应填写电话呼叫记录单或出诊记录单,内容包括:呼叫时间、呼叫人姓名、性别、年龄、出诊服务内容、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出诊时间、接诊医师姓名及执行医师或护师签字。

4、应统一使用社区出诊病历,记录患者一般情况、疾病情况、初步诊断与处理以及相关内容。

5、需要家庭输液者,必须在第一次出诊前与患者签定家庭输液协议书,由社区护师详细告知患者及家属家庭输液的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6、严禁在患者家中使用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品,对容易发生或曾经发生过过敏反应的药品(含中药制剂),应建议患者在中心、站内使用。

7、出诊护师在进行家庭输液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查对制度。操作完毕后要观察15分钟方可离开。离开前要向有关人员交待注意事项、应急措施,使其做到:听清、记住、并能照做。

8、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家庭病床。家床的建床条件为:卧床病人、高龄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去中心有困难的患者;经中心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但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家庭病床只能在本人定点的中心内设定。

9、家庭病床建立后,应由社区全科医师、社区护师书写家庭病

床病历和家庭护理病历。

家庭病床病历包括:家床首页、病历基本内容、初步诊断、确定诊断、辅助检查及化验单粘贴单、首次病程记录、出诊查床记录(诊治经过)、健康教育或康复治疗计划、撤床小结等。

家庭护理病历包括:家庭护理记录单、家庭护理病历基本内容、患者的其它各项健康状况记录、家庭护理计划、措施及完成情况等。

10、出诊及家庭服务的收费和用药应严格执行《陕西省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关于公疗、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11、出诊及其它各项家庭诊疗服务,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确保医疗护理安全。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不符合医疗护理安全、有违反医

疗护理常规的出诊服务要求,医护人员有权拒绝。但是必须耐心地向其说明拒绝的理由。

一、家庭病床建床制度

1符合建床条件:①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的护理,如心脑血

管疾病肺部阻塞性疾病,内分泌疾病及肿瘤等②出院返家患

者的护理如各种术后等待拆线和/或拔管的患者、各种慢性病

急性发作治疗后病情稳定的③康复期的护理,包括产后康复,

神经系统疾病和伤残的康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后康复、精神残疾的康复等④临终护理,服务对象主要是肿瘤晚期、各种

疾病的终末期、意外事故造成主要器官的生理功能不可逆衰竭、治疗无效或衰老的生命趋向终结的患者。

5患者或家属有家庭护理的意愿并填写家庭护理申请单。

6社区护士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全面评估并明确护理目标。

7社区护士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交待护理过程中应配合的事项。

8由家庭医生进行医疗诊断并提出治疗医嘱。

9社区护士与患者及家属签定家庭护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0与患者及家属制定家庭护理计划确定访视间隔时间。

11向患者及家属介绍责任社区护士并告知联系方法。

二、家庭病床撤床制度

1符合撤床消案条件当护理目标已完成、健康问题已解决或患者搬迁、死亡等不需要继续家庭护理时则予以撤床消案2填写撤床日期与原因、个案情况、家庭护理小结等。

3由家庭医生进行医疗诊断并提出撤床依据。

4社区护士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撤床后注意事项

5妥善保存该患者的家庭护理有关资料。

1无菌操作前应作好有关准备包括患者的准备、操作者

的准备及物品的准备。患者准备包括皮肤清洁居室环境清洁、完成就餐、排便。物品的准备包括将无菌物品放置在专供外出携带、密闭的容器或无菌包内。操作者前一天应修剪指甲、清洁头发在操作前戴上口罩。

2有菌操作前提前将需要消毒和消毁物品的容器准备好

以备操作后及时放人避免污染患者的居住环境

3各项操作前严格查对与核实。该对姓名、药品、浓度、剂量、方法、时间。并分别在操作前、中、后进行查对。

4严格按照各项护理操作规程对患者进行护理干预。、

5各项治疗后应对治疗中的情况进行简要的记录包括患者主诉、伤口情况、护理经过、所耗物品等。

6将操作后用物进行妥善处理应将用物放入专供浸泡消毒或放置污染的容器内以备到医院内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不得污染患者居住的排水管道/

7社区护士在接触患者前后、进行无菌操作前、接触污染物品后、处理污染物后均应严格洗手。洗手要求是操作者手掌心、手指、手背及指尖等均应彻底擦洗用流动水、干肥皂或液体皂自带清洁毛巾或一次性纸巾。

1家庭访视护士应按规定书写有关家庭护理文书资料。

2家庭病床护理中的护理文件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护士长根据规定进行检查和负责保管各家庭访视护士应按照管理要求执行。

3患者在家庭病床护理期间的医疗护理文件应存放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按个案类别进行管理。同时在患者的家中应同时有护理交班记录由家庭访视护士进行记录在结束家庭护理时将护理交班报告收回到社区卫生服务病安室妥善保管一年。

4患者病愈或死亡后有关家庭病床的医疗与护理文件资料

社区家庭病床是以家庭作为护理场所,选择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医疗或康复的病种,让病人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医疗和护理,既有利于促进病员的康复,又可减轻家庭经济和人力负担。社区家庭病床的建立,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医疗护理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日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了解到了青岛市社区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的办理方法。具备三个条件,可申请家庭病床护理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社区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

(1)患有常年不能间断治疗的慢性重病,或已取得门诊大病资格的老年患者;

(2)长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

(3)符合住院条件,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

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患者,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

二、如何办理社区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

(1)符合办理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的患者,应向具备承办家床(老年医疗护理)业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患者近期治疗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材料;

(2)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填写《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审批表》,并携带患者近期治疗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3)首次办理者,市医保经办机构须派人到患者家中查看病情,

审批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上网登记,患者的治疗,结算参照住院管理,相关治疗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三、社区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社区家庭病床和老年医疗护理起付线均为300元。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为8%,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4%;参保居民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为30%。

(2)家庭病床费用实行日均控制结算,日均费用标准为45元。日均费用标准为医保经办机构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结算的所有家床患者的平均控制标准。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提供治疗。

(3)社区老年医疗护理费实行包干管理,每人日包干费用(含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标准为50元。日包干费用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的控制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提供医疗和护理,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

四、办理社区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1)受设备和条件所限,社区家庭病床和老年医疗护理提供的是基本医疗和护理服务,医保经办机构对其实行费用限额控制,因此,病情复杂,对治疗要求较高,预计医疗费用较大的患者一般应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

(2)家庭病床每期两个月,期满后续办须再办理审批,同一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准予办理三期。老年医疗护理办理周期为一年,期满后续办须再办理审批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就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要形式, 就是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方便社区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得有效方法, 就是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走入社区, 走进家庭, 不断满足辖区居民、特别就是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得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与管理, 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 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结合天津市及我区家庭病床现状, 我局组织拟订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旨在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 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得家庭病床服务。 2014 年7 月20 日附件: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家庭病床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 准规定了家庭病床服务得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管理要求等。 2 定义家庭病床服务就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 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得患者, 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 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得一种基层医疗服务形式。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就是居住在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 且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得 3 收治范围家庭病床得收治对象应就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与护理得患者。具体包括: 诊断明确, 需连续治疗得慢性病患者, 因行动不便, 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 并经医师, 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 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与治疗, 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其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得非危、重症患者, 需连续观察与治疗, 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 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得患者。 4 服务机构与人员 4、 1 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得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4、 2 从事家庭病床工作得医生、护士, 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质, 并具有2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能独立工作。 4、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得医师、护士数与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 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5 服务项目 5、1 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得诊疗服务, 其提供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应就是 在家庭中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与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得项目。 5、 2 检查项目一般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测血糖、抽血化验等。 5、3 治疗项目一般有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换药、褥疮护理、导尿、吸氧、康复指导、护理指导、针灸、推拿等。 6 常用器材配置 6、 1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得小型、便于携带得诊断、检查、治疗得器材与必要得通讯设备。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得器材等。 6、 2 各种器材应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7 建床 7、1 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医疗务机构根据收治范围与患者情况确定就是否建床。确定予以建床得, 应指定责任医师与护士。 7、2 责任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与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 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附录A)。责任医师或护士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 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附录B)。 7、3 责任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 进行生命体征与其她检查, 并作诊断,

家庭病床相关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B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二)、收治对象 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完整版)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患者(家属代)同意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的(治疗性□、康复型□、舒缓照顾型□)家庭病床服务。 患者(家属代)以了解责任医师讲解的疾病情况。 患者(家属代)以了解日常注意事项,理解了病情变化时在家庭医疗、康复的局限性,尽力配合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工作。 患者(家属代)已得到以下资料,同意医务人员讲述的注意事项。 1、家庭病床知情同意书; 2、其他应交给家属的文书; (注:当患者本人不识字或失去行为能力时,由家属代签) 病人签名:(或)家属签名:与病人关系:本协议一式二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年月日

家庭病床建床知情同意 患者及家属:您好!欢迎您选择本社区卫生卫生服务中心(站)为您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收治范围: 1、诊断明确的老年病、常见病,出院后仍需康复的患者; 2、连续到医院就诊困难的患者; 3、晚期肿瘤需要姑息治疗的患者。 二、建床手续: 1、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2、提供患者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定联系人,保证联系畅通。 3、与责任医师约定第一次上门服务时间。 三、服务内容: 1、医师查床服务:每周查床1~2次,病情较重者需增加查床次数,急重者随时查 床; 2、会诊服务:疑难病症或病情危重病人,由责任医师负责联系会诊; 3、护理服务:护士按家庭病床医嘱进行护理服务与指导; 4、告知服务:发现病人病情变化时,负责与家属取得联系,交代病情,采取措施, 及时转院; 5、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您或家属的义务: 1、提供的病人资料情况属实; 2、通信方式保证准确通畅; 3、病人病情有变化及时通知医生; 4、配合责任医师、护士对病人的治疗;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三篇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一、家庭病床主要为所辖地段区域内的病员提供方便。 二、收治对象包括可以在家庭治疗无危险的常见病、慢性病、老年病、老弱残疾去医院治疗有困难的病员和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但又需要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病员。 三、收住办法: (一)门诊医师根据就诊者的病情确定需要建床者,或出院病员需康复治疗者,可联系建立家庭病床。科室安排医师对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进行体格检查,办理登记手续。 (二)建立“家庭病床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建床日期、住址。撤床后立即注销。 (三)医护人员按时到家庭病床家查房(每周1~2次)、治疗,并向病员亲属交待注意事项,以取得病员亲属的密切配合。 四、建立家庭病床病历,按“入院记录’”格式要求填写,每次查房或进行治疗后应记病程记录。护理人员按医嘱进行治疗。 五、护理人员应认真执行医嘱,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加强责任心,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六、家庭病床病员需做各种检查,如化验、X 线等,可由负责医师开写申请单,病员直接来医院交费或记帐后到有关医技科室做检查。

七、医务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办理撤床、转院手续.并做好月、季、年度统计报告工作。

篇二: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 B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B超检查、心电

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 (二)、收治对象 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1、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 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要求,并填写申请表。 3、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4、建立家庭病床双方应签定建床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建床原因、服务模式、医务人员责任、病人及家属的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二)建床指征

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应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和《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6]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家庭病床。 (一)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 (二)恶性肿瘤晚期; (三)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 (四)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 第二条开展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系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经卫生部门认定具备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条件的。 第三条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请家庭病床定点资格。经市医保中心审查合格后,向社会公示。取得定点资格的,双方签订《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第四条申请家庭病床程序:

(一)凡符合设立家庭病床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治医生检查确诊,在《申请表》填写设立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三)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家属持病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和《申请表》到参保人员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第五条医疗管理 (一)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病床收治标准,为每位患者建立家庭病床病案

XX省家庭病床管理服务规范

XX省家庭病床管理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对病情趋于稳定的住院患者,在适宜的家庭条件下,开展接续性医疗、康复、护理所建立的床位。根据原卫健委《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XX省家庭病床管理服务规范(试行)》。 一、服务机构要求 (一)服务机构 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主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基本条件 1.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2)尽量选择在医疗卫生机构覆盖区域内。 (3)具有家床患者需要的基本医疗服务设备、足够的药品。 (4)具有与所提供服务匹配的团队,建立有详细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预案。 (5)遵守医疗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 2.设备要求 (1)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包括出诊包、急救箱、便携式心电图、便携式氧气袋或筒等。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注射器、

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便携式血糖检测仪、换药包(消毒包)、医疗垃圾袋等。急救箱包括常用急救药品和急救用物。 (2)视患者需要配置的换药器材、简易康复设备(如电针机、中频机)、中医康复治疗用物、超声雾化机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 (3)各种器材应符合医疗标准GB15980、GB15981要求,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4)各种设备、器材应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定期消毒。 3.人员配置要求 (1)家庭病床医生:具有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证、经全科医师培训有相应资质或通过XX省卫健委组织的家庭病床医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至少有2年从业经历。 (2)护士:具有护士资格证、执业证,经全科护理专科培训或家庭病床护理人员培训结业证。 (3)康复医师或康复技师:具有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或康复技师证。 (4)临床营养师:具有临床营养师资格证。 (三)申请流程 需要承办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辖区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予以核准后,按规定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定点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与内容、服务管理、费用结算等;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一、家庭病床指的是将病床设在家庭的一种住院形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些病人,在其家庭就地建立的病床,并为其提供系统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等社区卫生服务。 二、收住办法:门诊医生根据就诊者的病情确定需要建床者,或住院医生对出院病人需要继续治疗者,可联系负责家庭病床管理的医生对病人进行体格检查,办理家庭病床建床手续。 三、病历书写、保管制度 (一)建立家庭病床后,主管医生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病史采集,按“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 (二)每次查床或进行治疗后应及时进行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床、会诊、病例讨论都要做好记录。各项检查结果应粘贴在病历附页上。(三)病历书写应做到字迹清晰、术语准确、规范、语句通畅,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病历。 (四)病人出床后,主管医生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病历,并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进行集中存档保管。 四、查床制度 (一)主管医生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医师报告新建家庭病床病人的具体情况,二级查床应于72小时内完成。 (二)主管医生必须每两周进行一次病情小结,必要时应提出会诊、

转诊要求。 (三)三级查床应每两周进行一次,主管医生应及时记录上级医师的指导意见并具体执行。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制定家庭病床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家庭病床管理质量检查。 五、医疗事故、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建立登记本,医护人员在家庭病床医疗工作中发生差错、医疗纠纷,或病人死亡,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中心报告。(二)发生严重差错事故,应立即向中心报告,积极组织抢救,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延误或不报。 六、医保、社保病人建立家庭病床,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险机构关于家庭病床的有关规定。

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一、家庭病床建床对象 1、凡属本社区居民行动不便,就医困难,适合在家庭病床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患者。(>80岁) 2、经上级医院治疗病情稳定,但仍需继续治疗及康复对象。 3、离休干部和老、弱、残者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者。 4、晚期肿瘤病人需家庭病床治疗者。 5、需住院治疗,但因某种原因不能住院,适合家庭病床治疗。 二、凡属建床对象,由经治医师上门诊治,建立病史,并做好建床登记工作,建立家庭病床一览表。 三、建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治医师联系、汇报病史,3到7天内完成上级医师查房。 四、凡经过治疗后,疾病痊愈或病情稳定或需住院治疗,可同意病人撤床并做好撤床记录。 五、经过治疗,病情尚未稳定需继续诊治,但病人或其家属主动要求撤床者,经解释但无效者,同意作自动撤床。撤床记录中应说明其撤床原因。 六、撤床应在48小时内完成,撤床小结由组长审核签名,交内勤登记归档。 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 1、为了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2、开展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3、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是承担社区(街道)卫生服务的医院有组织 的医疗行为,医院要加强领导,规范行为,培养人才,提高质量,便民利民。 4、医院提供氛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具备师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在本院家庭病 床组的统一计划、安排和调配下进行。 5、家庭病床的建床撤床,在病人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中提出,或由上级医院在病人的出院小结中提出。 6、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有关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议进行审核,符合 建床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同意由本院建床并向病人出具《家庭病床建床通知》。在参加医保的病人出具《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后,为病人建立家庭病床,指派本院医生负责病人的治疗。 7、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本院的家庭病床建、撤情况进行登记。建 床登记应由家庭病床组指派的家庭病床治疗医生进行;撤床登记应由指派医生在写好撤床小结、病人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后向家匿病床组申报。 8、本市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生、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分级查床 制度。 9、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生负责制,其任务是: (1)接到新病人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上门医疗服务,并确定今后每周上门诊泊的时间; (2)在规定时间内,按家庭病床有关要求完成本市统一印制的,,家庭病床病历”的填写;(3)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上门完成查床和医疗服务。 (4)按时完成病程记录; (5)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其他能为病人服务的工作; (6)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及康复保健的宣教; (7)结清医疗费用;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1984年12月15日,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充分发挥家庭病床的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家庭病床是医疗单位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些病人,而在其家庭就地建立的病床。 第三条家庭病床是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深受群众欢迎,符合医学发展规律的医疗服务形式。它适合我国国情,便民利民,利于缓和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医疗机构(含厂矿企业职工医院和卫生所),都应当把开展家庭病床作为自己的一项长期任务。第四条坚持普及与提高结合,中西医结合,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相结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家庭病床,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做好优质服务。 第五条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组织、技术、管理三落实,使家庭病床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章任务和收治范围 第六条家庭病床的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对建床患者的医疗服务。 二、扩大预防,开展健康体检、疾病普查、防治疾病。 三、开展家庭条件下的康复医疗。

四、宣传、普及防治疾病、家庭医学保健知识。 五、选择适当病种,进行疗效观察,研究治疗、预防和康复措施,不断加以总结。 第七条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收治病种的范围,应由各级医疗单位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一般是: 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三、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四、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五、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各级医疗机构要有一名业务领导干部分管家庭病床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机构。大城市街道医院(卫生院)、中小城市区医院(含区医院以下单位)要成立家庭病床科(组)。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农村医院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专科特长开展家庭病床,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 第九条家庭病床科(组)人员配备要精干,要有医疗护理技术骨干。人员编制由本单位调剂解决,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工作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 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 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 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 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 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 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 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 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 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 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

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 B 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 (二)、收治对象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1、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 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要求并填写申请表。 3、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1984年12月15日 卫生部)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1984年12月15日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充分发挥家庭病床的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家庭病床是医疗单位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些病人,而在其家庭就地建立的病床。 第三条家庭病床是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深受群众欢迎,符合医学发展规律的医疗服务形式。它适合我国国情,便民利民,利于缓和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医疗机构(含厂矿企业职工医院和卫生所),都应当把开展家庭病床作为自己的一项长期任务。 第四条坚持普及与提高结合,中西医结合,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相结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家庭病床,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做好优质服务。 第五条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组织、技术、管理三落实,使家庭病床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章任务和收治范围 第六条家庭病床的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对建床患者的医疗服务。 二、扩大预防,开展健康体检、疾病普查、防治疾病。 三、开展家庭条件下的康复医疗。 四、宣传、普及防治疾病、家庭医学保健知识。 五、选择适当病种,进行疗效观察,研究治疗、预防和康复措施,不断加以总结。 第七条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收治病种的范围,应由各级医疗单位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一般是: 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三、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四、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五、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各级医疗机构要有一名业务领导干部分管家庭病床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机构。大城市街道医院(卫生院)、中小城市区医院(含区医院以下单位)要成立家庭病床科(组)。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农村医院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专科特长开展家庭病床,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 第九条家庭病床科(组)人员配备要精干,要有医疗护理技术骨干。人员编制由本单位调剂解决,并保持相对稳定。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就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要形式,就是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方便社区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得有效方法,就是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走入社区,走进家庭,不断满足辖区居民、特别就是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得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与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及我区家庭病床现状,我局组织拟订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旨在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得家庭病床服务。 2014年7月20日 附件:《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病床服务得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管理要求等。 2定义 家庭病床服务就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得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得一种基层医疗服务形式。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就是居住在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得患者。 3收治范围 家庭病床得收治对象应就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与护理得患者。具体包括: 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得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医师,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与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其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得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与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并经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得患者。 4服务机构与人员 4、1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得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4、2从事家庭病床工作得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工作。 4、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得医师、护士数与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5服务项目 5、1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得诊疗服务,其提供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应就是在家庭中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与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得项目。 5、2检查项目一般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测血糖、抽血化验等。 5、3治疗项目一般有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注射、换药、褥疮护理、导尿、吸氧、康复指导、护理指导、针灸、推拿等。 6常用器材配置 6、1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得小型、便于携带得诊断、检查、治疗得器材与必要得通讯设备。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出诊

家庭病床相关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与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 (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与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 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 B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与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 (二)、收治对象 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与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瞧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 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方案

家庭病床管理规范 一、家庭病床的分类 (一)医疗型:以收治老年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二中晚期肿瘤等病种为主体。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由于住院困难且需连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2、长时间治疗、住院花费较高、病情允许在家庭治疗的病人; 3、年老体残,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病人;? 4、需予以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中晚期肿瘤病人;? 5、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的病人。? (二)康复型:心血管疾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康复期,可能或已经遗留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根据病情需进行以社区康复治疗为主的病人。(三)综合服务型:以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单一、长期卧床、适宜家庭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为主要对象。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卫生、营养膳食、功能锻炼、疾病防治、家庭医学保健知识指导,培训家属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作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二、服务内容及收治对象 (一).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查床、基础护理、输液、注射、输氧(含雾化)、换药、拆线、导尿(含膀脱冲洗)、灌肠(含保留灌肠)、鼻饲、一般穿刺、物理降温、针灸、拔罐、刮莎、中药泡洗治疗、B

超检查、心电图检查、临床检验及标本采集、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治疗、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二)、收治对象 1、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2、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3、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4、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5、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三、管理规范 (一)建床条件 1、建立家庭病床的病员是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签约病人,建有个人健康档案。 2、建立家庭病床须由患者或家属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建床要求,并填写申请表。 3、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服务时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 4、建立家庭病床双方应签定建床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建床原因、服务模式、医务人员责任、病人及家属的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三篇.doc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三篇 第1条 家庭病床管理系统家庭病床管理系统 1 、家庭病床主要为辖区内的患者提供方便。 2 、接受治疗的患者包括那些可以在家庭中接受无危险的普通疾病治疗的患者、慢性病、老年病、老年人、弱者和残疾人、住院治疗有困难的患者以及那些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患者、病情稳定但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 三、入院方式(1)门诊医生可根据患者病情建立家庭病床,或出院患者需要康复治疗。 各部门安排医生对已建立家庭病床的病人进行体检,并办理登记手续。 (2)建立“家庭病床列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病床建设日期、地址。 撤床后立即注销。 (3)医务人员按时到家庭病床首页查房(每周1 ~ 2次)、治疗,并向患者亲属解释注意事项,以取得患者亲属的密切配合。 4 、建立家庭病床病历,按“入院记录”的格式要求填写,记录每次查房或治疗后的病程。 护理人员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治疗。 五、护理人员应认真执行医嘱,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增强责任心,防止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6 、家庭病床病人需要做各种检查,如实验室检查、X光检查等。,可由责任医生填写申请表,患者直接到医院付款或开票后到相关医务部门进行检查。 七、医务人员应根据病情需要办理撤床、转院手续。并做好月度、季度、的年度统计报告。 第二部分家庭病床管理系统家庭病床管理系统家庭病床管理系统; 一种、家庭病床分类一种医学类型主要治疗老年病、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继发性和晚期肿瘤等疾病。 1、诊断明确或基本明确且病情稳定的患者、因住院困难需要继续观察和治疗的重症患者; 2、长期治疗、较高的住院费用、病情允许在家治疗的患者; 3、有身体残疾、行动困难和连续住院就诊困难的老年患者; 4、需要支持性治疗和疼痛缓解的晚期肿瘤患者; 5、住院后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的患者。 在老年疾病康复期,如康复性心血管疾病,可能或已经留下后遗症、功能障碍或残疾,需要根据病情进行社区康复治疗的患者。 三项综合服务主要针对确诊、单一治疗方案、长期卧床休息、适合家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开展心理健康、营养饮食、功能锻炼、疾病预防、家庭医疗保健知识指导,培养家庭成员掌握必要的护理知识,做好家庭生活护理,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2 、服务内容和治疗对象1 .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常规床旁

住院部规章制度

住院部规章制度 目录 一、住院部人员岗位职责 1、住院医师岗位职责 2、护理岗位职责 3、住院部药房岗位职责 4、住院部收费员岗位职责 5、住院部医保人员岗位职责 二、住院部各项规章制度 1、出入院管理制度 2、病房工作制度 3、病房管理制度 4、病历书写制度 5、医嘱制度 6、处方制度 7、查房制度 8、值班、交接班制度 9、护理部工作制度 10、治疗室工作制度 11、查对制度 12、住院规则

住院医师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根据工作能力、年限,负责一定数量病员的医疗工作。新毕业的医师实行三年二十四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担任住院、门诊、急诊的值班工作。 2.对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书写医嘱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做一些必要的检验和放射线等检查工作。 3.书写病历。新入院病员的病历,一般应予病员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并负责病员住院期间的病程记录,及时完成出院病员病案小结。 4.向主治医师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以及病员病情的变化,提出需要转科或出院的意见。 5.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在下班以前,做好交班工作。对需要特殊观察的重症病员,用口头方式向值班医师交班。 6.参加科内查房。对所管病员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视一次。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巡诊时),应详细汇报病员的病情和诊疗意见。邀请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 8.认真实习、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

展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9.随时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10.在门诊或急诊室工作时,应按门诊、急诊室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11.涉及手术治疗的要全面负责手术病例的手术前准备工作并完成各项检查,书写术前总结;对新开展手术、重危病例手术,术前应书写手术申请报告单,协助完成审批手续。 12.执行医院一切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家庭病床工作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一、家庭病床建床对象 1、凡属本社区居民行动不便,就医困难,适合在家庭病床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患者。(>80岁) 2、经上级医院治疗病情稳定,但仍需继续治疗及康复对象。 3、离休干部和老、弱、残者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者。 4、晚期肿瘤病人需家庭病床治疗者。 5、需住院治疗,但因某种原因不能住院,适合家庭病床治疗。 二、凡属建床对象,由经治医师上门诊治,建立病史,并做好建床登记工作,建立家庭病床一览表。 三、建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治医师联系、汇报病史,3到7天内完成上级医师查房。 四、凡经过治疗后,疾病痊愈或病情稳定或需住院治疗,可同意病人撤床并做好撤床记录。 五、经过治疗,病情尚未稳定需继续诊治,但病人或其家属主动要求撤床者,经解释但无效者,同意作自动撤床。撤床记录中应说明其撤床原因。 六、撤床应在48小时内完成,撤床小结由组长审核签名,交内勤登记归档。 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 1、为了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2、开展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3、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是承担社区(街道)卫生服务的医院有组织 的医疗行为,医院要加强领导,规范行为,培养人才,提高质量,便民利民。 4、医院提供氛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具备师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在本院家庭病 床组的统一计划、安排和调配下进行。 5、家庭病床的建床撤床,在病人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中提出,或由上级医院在病人的出院小结中提出。 6、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有关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议进行审核,符合 建床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同意由本院建床并向病人出具《家庭病床建床通知》。在参加医保的病人出具《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后,为病人建立家庭病床,指派本院医生负责病人的治疗。 7、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本院的家庭病床建、撤情况进行登记。建 床登记应由家庭病床组指派的家庭病床治疗医生进行;撤床登记应由指派医生在写好撤床小结、病人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后向家匿病床组申报。 8、本市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生、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分级查床 制度。 9、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生负责制,其任务是: (1)接到新病人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上门医疗服务,并确定今后每周上门诊泊的时间; (2)在规定时间内,按家庭病床有关要求完成本市统一印制的,,家庭病床病历”的填写; (3)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上门完成查床和医疗服务。 (4)按时完成病程记录;

70.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08年组织拟订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经多方扶持研制,已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作为上海市地方标准正式发布,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487—2010,并将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请各区县卫生局认真学习研究,督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流程及项目,为社区患者提供安全、规范、连续、便捷的家庭病床服务。我局将适时开展家庭病床督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D 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487-2010 ─────────────────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报批稿)

2010—06—23批准 2010—10—01实 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2)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定义 (3) 4收治范围 (3) 5服务机构与人员 (3) 6服务项目 (4) 7常用器材配置 (4) 8建床 (4) 9查床 (4) 10护理 (5) 11撤床 (5) 12医疗安全 (5) 13其他管理要求 (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8)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 (9) 附录D (资料性附录)“家庭病床病历”部分格式 (10) 前言 家庭病床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重要形式,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要求、方便社区患者获得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的有效方法,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走入社区,走进家庭,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和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家庭病床服务现状制定本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