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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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1.文物工作应当贯彻()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2.《天津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地方性法规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4.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

A一级文物,二级文物、B 珍贵文物,一般文物、C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D 出土文物,流散文物5.为了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提出申请的时间是每年的()。

A第一个季度、B第一个月、C第二个季度、D任何时间6.()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的时间是()。

A2002年10月28日、B2003年5月13日、C2004年1月1日、D2003年7月1日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

A加强保护的原则、B抢救第一的原则、C 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9.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是()。

A国务院、B 全国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D 国务院各部委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11.望海楼的标志说明牌应当由()树立。

A国务院、B天津市人民政府、C国家文物局、D天津市文物局12.盗窃文物罪的最高刑是( )。

A死刑、B无期徒刑、C死刑缓期两年执行、D有期徒刑13.涉外考古发掘的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文物局、C中国社会科学院、D文化部14.天津市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处。

A 4、B 6、C 7、D 815.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A 1 、B 2 、C 3 、D 416.馆藏文物出境展览,最长不能超过()年。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四篇)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四篇)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物的立法保护、文物的管理与使用、文物的鉴定和评估、文物的修缮与保护、文物的出境和进境、法律责任。

全文共计约____字。

以下为节选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代表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和重要历史时期的物质遗存,包括古文物、近现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注重保护性利用,防止滥用、损毁、盗窃文物;(二)分类管理,根据文物的价值分类确定保护措施;(三)综合治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四)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五)科技支撑,推动科技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

第二章文物的立法保护第四条国家对文物实行保护制度,文物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文物。

第五条文物的保护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文物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依法设置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区,加强对文物的专门保护。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长期保护。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建立文物登记制度,对文物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文物的管理与使用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程,建立健全文物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的日常管理、巡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对文物的监控和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四章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第十二条对文物的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机构应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对古代文物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文物的实物特征、历史背景、工艺技术等进行综合鉴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6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6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27•【字号】•【施行日期】1989.10.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89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和管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作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砖刻、木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加强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制止一切破坏文物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境内凡符合《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收藏、管理和使用属国家所有文物的单位,必须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文物的保护。

第五条属于集体、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经费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人员实习实训基地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人员实习实训基地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人员实习实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0.30•【文号】办博函〔2023〕983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人员实习实训基地的通知办博函〔2023〕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文件精神,重点加强文物鉴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国家文物鉴定体系建设,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人员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面向全国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遴选、认定、建设一批具有丰富鉴定实务经验、较强学术研究能力、良好教学环境条件的实习实训基地,发挥其藏品、科研、师资、设备等方面的鉴定资源优势,以实鉴实训、实战练兵为特色,面向馆藏文物鉴定、进出境文物鉴定、涉案文物鉴定、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等领域开展文物鉴定人才针对性培养和继续教育,推动构建立足本地区、面向全行业的文物鉴定人才队伍培养体系。

二、申报条件申报机构(实习实训基地依托单位)综合评估自身在文物藏品、教学条件等方面的优势,选择陶瓷、玉石、金属、书画、杂项、民族文物、科技检测等一个或多个方向进行申报。

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机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二)硬件设施:具有与所申报方向一致、可支撑保障实习实训需要的文物藏品、教学场地及相关仪器设备;(三)研究能力:具备与所申报方向相关的较强文物鉴定研究能力,取得行业公认的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四)师资条件:具备与所申报方向相关的较强师资力量(其中拟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资深文物鉴定研究人员不少于5名);(五)实务经验:具备与所申报方向相关的较丰富的文物鉴定实务组织经验,开展过重要文物鉴定工作;(六)管理机制:明确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实习实训基地运行,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将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工作纳入本机构发展规划;(七)经费保障:建立明确、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渠道,满足实习实训基地运转、教学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古董局中局的法律规定(3篇)

古董局中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古董,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在我国,古董交易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为了规范古董市场,保护古董收藏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古董局中局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广大古董收藏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古董的定义与分类1. 古董的定义古董,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且具有一定年代、工艺、材质等特征的文物。

古董不仅包括古代的工艺品、艺术品,还包括近现代的珍贵物品。

2. 古董的分类(1)按年代分类:古董可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时期。

(2)按材质分类:古董可分为陶瓷、玉器、金银器、木器、织物、书画等。

(3)按价值分类:古董可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和一般品。

三、古董交易的法律规定1. 古董交易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古董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国家禁止交易的文物。

因此,古董交易必须合法,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古董交易的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古董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古董收藏者应当向文物管理部门申报古董的来源、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并取得合法的交易凭证。

3. 古董交易的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古董交易属于货物销售,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此外,古董交易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

4. 古董交易的合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古董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古董的名称、年代、材质、价值、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古董鉴定与评估的法律规定1. 古董鉴定机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古董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古董鉴定业务。

2. 古董鉴定程序古董鉴定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10.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10.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的要求,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专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者疑似文物。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标准规范。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全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图文

取消
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16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17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11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取消
12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
取消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2
营林试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3
装卸归楞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4
木材防腐师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取消
30
铸造工程师
中国铸造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31
汽车营销师
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新)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新)经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的。

条例共8章64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境进境、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专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者疑似文物。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标准规范。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全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一)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

(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第十条已被拆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将其作为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博物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


3 3 3 2
1.4.1
人员资质与比例
“人员资质”指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业务人员。根据人 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国 人部发〔2006〕87 号)的规定,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 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
5
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达到在编人数的 75%以上 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达到在编人数的 70%以上 有专业资质的人员不低于在编人数的 60% 1.4.2 1.4.2.1 人才梯次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中高、中、初级职称人员比例 适当 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国人部发〔2006〕87 号)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 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 1:3:6” 。 根据该比例,业务人员梯次、结构合理;酌情给分 高级管理人员指馆级领导,中级管理人员指各部门负责 人。
5 5 3 1
6
2.1.1.2
藏品数量与质量 藏品数量 10 万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 2 万 件/套以上 藏品数量 3 万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 6 千件 /套以上 藏品数量 4 千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 400 件 /套以上 藏品数量 500 件/套以上
依据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三款 “藏品计件” 、 第四款“藏品计量单位”
2
1 1 20 5 8 3 3 2 3 4
1.3 1.3.1
建筑与环境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自成系统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较合理,相对自成系统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基本合理
1.3.2 1.3.2.1 1.3.2.2 1.3.2.3 1.3.2.4 1.4
环境卫生 室外卫生 室内卫生 室内空气质量 绿化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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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 补充 规 定 由中 国 民用 航空 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务 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发展 和 改革委
员会按 照 各 自职责 负责 解释 。
四 、本 补充 规定 自 2 1 0 1年 1 1日起 实 施 。 月
文 物 局 关 于 印 发 《 物 进 出 境 责 任 鉴 定 员 文
取得 《 文物 进 出境 责任鉴定员 资格
证 》并 在文 物进 出境 审核机 构工作 的人员 ,由国 家文物 局 向海 关部 门备案 。
第三条
责任 鉴定员 应 当依据 国家有 关法律
未取 得 《 文物进 出境责任 鉴定员 资格证 》的
人员 不得从 事文 物进 出境 审核业 务 。
法 规要 求 ,科 学 、客观 、公正地 开展 文物进 出境
实行 全 国统一 的分类 考试 制度 。边疆省 区民族类
文 物责 任鉴定 员 的考 试 ,经 国家 文物局 批 准后 可 以单 独组 织 。 第五 条 参 加责任 鉴定 员鉴定 资格 考试 的人
( )拒 绝办 理 单证 不 真 实 、手续 不齐 全 的 三
审核业 务 ;
( 四)参加 文物 行 政 主管 部 门组 织 的相 关业 务 培训 ;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文 物博发  ̄ 0 0 2号 2 1 }4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文物 局 ( 文化 厅 ) ,各 国家文 物进 出境 审核 管理 处 : 《 物进 出境 责 任鉴定 员 管理 办 法 》 已经 2 1 文 0 0年 1 2月 2目国家 文 物局 第 1 4次局 务 会议 审议 通
审 核工作 ,承担 相应 的法 律责任 。
第三章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第 四条
鉴定资格认定
责任鉴 定员享有 下列权 利 :
责任 鉴定 员鉴定 资格认 定 ,原则上
( )独立 表达鉴定 审核 意见 ; 一
( )要 求 申请 人 如实 提供 审核 业务 所 需 的 二 相关 信息 和资料 ;
第 一条 为 加 强 对 文 物 进 出境 责 任 鉴 定 员 ( 以下 简称 责任 鉴 定 员 ) 的管 理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文物保 护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文 物保 、《
文物 行政 主管部 门报名 ,经 国家 文物局 审查 合格
后参加 考试 。
护法 实施条 例 》和 《 文物进 出境 审核管 理办法 》 , 制定本 办法 。 第 二条 责任 鉴定员 是指 获得 国家文物 局规


允许 台湾 服务 提供 者 以独 资或 合资 形式 投 资大 陆航 空 器维修 领 域 ,台湾 服 务提 供 者 必须 为法
人 或 多个 台湾 服务 提供 者共 同投 资 时其 主要投 资 者必 须 为法人 。
服务 提供 者”定 二 、本规定 中的 台湾服 务提 供者 应 符合 《 峡两 岸 经济 合作 框架 协议 》 中关 于 “ 海 义及相 关 规定 的要 求 。
6 O 一
国务 院公报 2 1 0 1・1 5
部 门文件 进 行一 次考 核 。 第十 八条 责任 鉴定 员 不得 在文 物商店 或 者
( )完成 上 级部 门指 派 的审核 任务 ; 二
( 三)如 实表 达审 核意 见 ,对 审核结 论 负责 ; ( 四)保守 在 审 核 过 程 中 知悉 的商 业 秘 密 或
商 务 部 部 长 发展 改革 委 主任
陈德铭 张 平
二 。一 。年 十二月 i 十一 E t
《 商投 资 民用 航 空 业 规 定 》 补 充 规 定 ( ) 外 的 五
根据 《 海峡 两岸 经济 合 作框 架协 议 》 ,现 就 《 外商 投 资 民用 航 空业 规 定 》 ( 民航 总局 、外 经 贸部 、 国家计 委令 第 10号 )做 如 下补 充规 定 : 1

5 9 —
国务 院公报 2 1 1 0 1・ 5
过 ,现予 发布 ,请遵 照执 行 。
特此 通知 。 文 物 局
部 门文件
二 。一。年 十二月 十六 日
文 物 进 出 境 责 任 鉴 定 员 管 理 办 法
条件 ;
第一章


( 四) 国家文物局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第六 条 按 照统一安 排 ,报 名者应 当向省级
国务院公 报 2 1 1 0 1・ 5
部 门文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令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第 2 6 号 0
《( 外商 投资 民用 航 空业规 定 > 的补充 规定 ( ) ( C - 2 1 R- R ) 已经 2 1 五 》 C AR- 0 L - S 0 0年 1 月 2 1 2 日中国 民用 航空 局 局务会 议 审议 通 过 ,并 经 商 务 部 和 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 审核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 自 2 1 01 年 1 1日起施 行 。 月 民 航 局 局 长 李 家祥
第七条
考试合格 人员 ,由国家文物局颁发
《 文物进 出境责 任 鉴定 员 资格 证 》并 在 国家 文物
局政 府 网站予 以公布 。
定 的鉴定 资格 ,并在 文物 进 出境 审核 机构承 担文 物进 出境 审核业 务 ,签署 文物进 出境 审核文件 的 文物 鉴定专 业人 员 。
第八条
员应具 备 以下条பைடு நூலகம் : ( 一)拥 护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遵 守有 关

文 物保 护 的法 律法 规 ,具 有 良好 的品行 ; ( )具 有大 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和文 物博 物 专 , 二 业 中级 以上职 称 ,或 在 国有文 物收藏单 位工作 五
年 以上 ;
( )参加其他 文物 门类 的鉴 定资 格考试 ; 五
(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六 第十条 责任 鉴定员履 行下列 义务 :
( 一)认 真履 行 文物 进 出境 审 核机 构 职责 和 工 作规 定 ;
( )身体 健 康 ,具 有 正常 履 行 职责 的身 体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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