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

合集下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吉地税发[2005]8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9.26
【实施日期】2005.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
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8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未达增值税营业税
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及所占比重将进一步增加,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坚持“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着力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吉国税联[1999]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3.05
【实施日期】199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
(吉国税联[1999]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石油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的通
知》(国税明电[199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合作,共同时做好调查测算工作。

首先由当地主管地税局提出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所在地址、1998年度营业额),当地主管国税局、地税
局共同选择符合调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联合召开企业会议,布置开展调查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电影拷贝增值税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发﹝2001﹞163号
【发文日期】2001-07-02
【实施时间】2001-07-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问题

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问题【标 签】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出版物电影增值税【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新财法税﹝2001﹞17号【发文日期】2001-09-12【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1]4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出版物、电影拷贝的增值税政策和电影发行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地方上述各级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t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

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

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

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0(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宙宇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标 签】收费检查政策界限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省价检﹝1999﹞15号
【发文日期】1999-05-06
【实施时间】1999-05-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1999]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标 签】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出版物增值税,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财税﹝2004﹞5号
【发文日期】2004-01-20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经研究,现对技术标准等出版物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的规定,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1.15•【字号】吉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吉国税发[1999]6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我省试行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时间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1999年开始试行,包括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试行单位1.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6.吉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申报表的使用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仍然使用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间不变;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全部附表。

四、学习和培训为用好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纳税人正确填报有关项目和内容,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避免税款流失,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附表及填报说明,并对企业有关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填报内容及报表栏次间的逻辑关系。

请各地按照上述规定,做好试点工作,并逐步做好2000年大中型企业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的准备工作,大中型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5.23
•【字号】吉地税所[2001]97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
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2001]9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几个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线电视初装费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纳税收入;有线电视资收入是指按月向用户收取的视听费。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按统一的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
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外资企业出口货物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发﹝1999﹞45号
【发文日期】1999-03-05
【实施时间】1999-03-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财税[2020]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税[2020]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业税费⽀持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业税费⽀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成⽂⽇期:2020-5-13为⽀持电影等⾏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2020年1⽉1⽇⾄2020年12⽉31⽇,对纳税⼈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对电影⾏业企业2020年度发⽣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8年。

电影⾏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电信⽹、⼴播电视⽹等信息⽹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2020年1⽉1⽇⾄2020年12⽉31⽇,免征⽂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和缴费⼈以后⽉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13⽇。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
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电影发行营业税,出版物拷贝增值税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流字﹝2001﹞135号
【发文日期】2001-08-13
【实施时间】2001-08-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