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职工能
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证明

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证明一、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分组归属法规(24部)二、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归属支持法律(3部)三、监狱、劳教职工编制法律法规(6部)四、监狱、劳教职工养老保险法律法规(14部)五、七种证件证明附一:监狱、劳教职工不同年代工资政策附二:监狱、劳教职工不同年代工资渠道法律法规(11部)监狱、劳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身份分组归属法规(24部)一、1951年5月22日颁布,中共中央批发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的通知:“其供给,应按军队干部待遇。
其供给,应按军队干部待遇,监护武装,应按犯人百人配备武装一班的原则,由各军区调配之。
”二、19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
”三、1981年12月11日颁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央、国务院认为: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对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着重要意义。
”四、1985年1月10日颁布,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改、劳教管理机构人员改为行政编制等问题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51号:二、人员编制“劳改、劳教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干部、勤杂人员、汽车司机、技术工人、炊事员、电话员工等)改为行政编制。
”三、经费开支渠道1、劳改、劳教管理机构经费从1985年1月1日起列入"司法检察支出"款。
预、决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度,按地方财政部门规定办。
五、1985年6月4日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事,不得再开新的口子,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 [198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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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1987年12月17日劳动人事部发布)一、《辞退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答:《辞退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参照执行《辞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辞退规定》适用于全体职工,还是只适用于固定职工?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固定职工。
对于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当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辞退规定》对集体企业中的全民职工是否适用?这些人违纪后由谁处理?答:对于由国家企业派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人事关系仍由国营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适用《辞退规定》,违纪后由派出的国营企业处理。
对于工资、人事关系已由集体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应执行集体企业的规定,违纪后由集体企业处理。
四、国营企业的干部符合辞退条件的能否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企业的干部也不例外。
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是否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能否按《辞退规定》处理?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
停职留薪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停职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期间。
停职留薪期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措施,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受伤或患病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来源。
本文将从停职留薪期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计算方式、待遇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停职留薪期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支付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停职留薪期的适用范围1.因工负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享受停职留薪期待遇。
2.患职业病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享受停职留薪期待遇。
3.非因工负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享受停职留薪期待遇。
4.非因工患病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享受停职留薪期待遇。
四、停职留薪期的计算方式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停职留薪期的计算方式为:自劳动者受伤或确诊之日起,至伤情稳定、恢复劳动能力为止。
2.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患病停职留薪期的计算方式为:自劳动者受伤或确诊之日起,至伤情稳定、恢复劳动能力或病情好转为止。
五、停职留薪期的待遇1.工资支付停职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医疗费用劳动者在停职留薪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报销。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劳办薪字[19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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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
(1991年8月12日劳办薪字(1991)9号)
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中“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一句”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错判服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
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
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
考虑到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特别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时期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
补发工资时,应扣除本人服刑期间已发的生活费等费用。
——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C类第418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您提出的给予刑满释放人员社保的建议。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就业后或自谋职业,均可以按现行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
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不同的工种工龄工资如何核定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同的工种工龄工资如何核定在工作中,工资的发放是每个月最开心的事情。
而我们都知道参加工作之后,每个人到达一定的期限都开始有自己的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单位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的工作补偿,但是在现实中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依法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那么工龄工资如何核定?不同职业范围的核定标准是不同的,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在此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各类工种的工龄核算。
1、通过招工参加工作的人员工龄的核定:这类人员的工龄应从招收新职工(工人)登记表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的日期算起计算连续工龄;2、知识青年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及文革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回城待业时间应扣除。
3、临时工工龄的核定: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劳新字第344号),即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合同制工人工龄的核定: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前后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期满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龄(缴费年限)可与毕业分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劳动教养或自动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均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关于退伍军人入伍、退伍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65)中劳新字第191号,入伍时间可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退伍时间以批准推出现役之日为准。
根据(辽劳办字[1993]65号)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龄,应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转业军人在等待由国家分配工作期间应予计算连续工龄。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83]公发[劳]51号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83)公发(劳)51号1983年5月4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动局厅、人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调整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的政策规定,对现在劳改单位一九八一年底以前留场(厂)就业人员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留场(厂)就业人员,能回家的应动员回家。
确实无法回家的,而又符合转工条件的,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同意,可转为正式工人。
具体转工条件是:享有政治权利;拥护党的领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劳动;就业五年以上。
转工年龄由各地自行确定。
对有技术专长或生产、工作上特殊需要的,可适当照顾。
二、年龄超过转工条件,但享有政治权利,就业五年以上的,可参照工人退休、退职办法处理。
但不得招收其子女。
三、有劳动能力而不具备转工条件的,按临时工对待。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病、残人员(劳改、就业期间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者按劳保条例执行的除外)不够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劳改单位养起来。
五、本文下达时已经离开劳改单位的留场(厂)就业人员,维持过去的规定,不再重新处理。
六、今后犯人刑满释放,除按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应留场(厂)就业的外,按照《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一般不再留场(厂)就业。
对“具有工程师、技术员或三级技工以上的水平,劳改生产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作为社会就业,由劳改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劳办险字〔1990〕1号)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失踪后退休费发放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
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1990年1月26日
——结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一九五八年应征入伍后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劳资字[1958]第35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一九五八年应征入伍后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一九五八年应征入伍后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资字[1958]第35号1958年12月26日)
一九五八年应征的义务兵将于明年一月入伍,特对入伍时的工资发放问题及入伍后的福利待遇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职工凡被征服现役后,其家属原住厂矿、企业的房屋,仍应允许住至其退伍为止;本人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仍应享受原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二、职工、店员、机关干部被征服现役时,其工资原则上发到月底;对临时工人的工资可根据工人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酌情办理。
以上规定,请即执行,并转发所属单位。
——结束——。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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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66]中劳薪字第24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6.02.14
【实施日期】1966.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
劳动改造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复函
((66)中劳薪字第24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十二月二十四日(65)省劳护字第141号函收到。
现对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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