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
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质量保证协议

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质量保证协议甲方:乙方:为了确保药品在委托物流过程中的质量,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的管理要求,特签订如下药品委托物流质量保证协议:一、本协议时间与双方签订的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协议所载明的“合作期限”相一致.二、质量责任划分原则:1、甲方承诺严格 GSP 规范操作,承担乙方委托物流药品直调业务除外的入库、在库、出库各环节的质量责任, 及出库后的药品运输配送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甲方承接的运输配送或质量监管责任甲方协调的运输配送.2、乙方承诺严格 GSP 规范操作,经营合法合格的药品,完全承担甲方物流药品入库前的质量责任,在库期间的药品质量监管责任,出库后的药品运输配送过程中的质量责任自提运输配送或质量监管责任委托甲方承接或协调的运输配送;3、乙方承诺,双方在未解除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合约前,不以任何形式在甲方库区外另行设仓违规储存药品;三、入库前的质量责任:1、甲方承诺严格遵循甲方通过物流计算机系统下达的指令进行各环节的规范操作,确保甲方委托物流药品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配货、运输配送均是乙方真实意愿的反映.2、乙方承诺通过物流计算机系统远程传递或更新给甲方的所有基础资料都是经过严格审核, 真实有效的,并对其负责;3、乙方承诺对所有往来客户及经营药品均按 GSP 规范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四、入库验收的质量责任:1、甲方承诺严格按甲方指令规范验收到货药品.验收合格药品到货半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入库程序;2、凡是到货药品与乙方指令不符、单据不全、标签不规范、存在破、污损现象、质量待定、不合格等,甲方将拒绝或停止验收,并立即通知甲方人员到现场共同验收处理. 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此类通知时,当日回复反馈意见并立即配合处理;3、甲方验收、入库记录,同步远程反馈至乙方计算机系统.随货同行单据、质检报告原件每月传递给乙方存档.五、在库储存养护的质量责任:1、甲方承诺严格按委托药品的特性、储藏要求分库、分区、分类储存,确保在库药品的储存质量;2、甲方确保对在库药品进行养护检查,一般品种90天为一养护周期,重点品种30天为一养护周期.养护记录同步远程反馈至乙方计算机系统;3、甲方承诺严格库区温湿度记录,存档3年,以备乙方查询;4、甲方对效期药品将加强管理, 实时同步向乙方计算机系统远程反馈近效期药品预警信息;5、甲方有权按照 GSP 规范要求,对在库储存养护中发现的不合格、假劣药品包括政府药监部门明令为假劣药的进行停止发货处理;6、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及时处理上述在库药品存在的问题,并有义务对委托药品行使现场或远程的质量监管责任.六、出库的质量责任:1、甲方承诺严格按甲方的发货指令规范配货出库,严格复核操作,随货同行的单据及相关资料完备,避免差错,确保质量;2、甲方承诺收到乙方出库指令后半个工作日完成配货出库程序;3、甲方出库记录同步远程反馈至乙方计算机系统,有关实物单据、资料每月传递给乙方存档.七、运输的质量责任:1、甲方承担自身承接运输配送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2、甲方承诺协调社会运输单位承接运输配送药品的所有承运合同, 均有药品质量保证条款, 其承运单位获得甲方认可.冷藏药品必须按要求冷链运输,并全程跟踪、记录、控制适宜温度,同时同步反馈至乙方计算机系统;3、接受乙方运输质量监管.八、质量问题的确立原则:1、乙方承诺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操作流程,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和配合义务;2、对于在库药品中存在政府药监部门明令的假劣药品,甲方直接归为不合格品停止出库, 并同步远程反馈至乙方计算机系统;3、对于在库超有效期药品,甲方直接归为不合格品,停止出库,并同步远程反馈至乙方计算机系统;4、对于属甲方储存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外观能直接判别的污、破、毁损药品,甲方直接归为不合格品,停止出库,并同步远程反馈至乙方计算机系统;5、其它甲方怀疑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均会立即告知乙方一起现场认定,乙方认定合格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责任,否则甲方将判为不合格品,停止出库;6、双方同意,甲方验收入库药品以外观验收为主,对于入库前已存在的药品内在质量问题,由于无法判别,虽已正常入库,但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质量责任和经济责任.此类事宜引起的质量和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解决;7、乙方承诺及时配合甲方处理在库不合格品及待处理药品.九、自觉接受监管:1、乙方虽委托甲方进行药品物流,但有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上传药品经营监管数据;2、甲方接受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对乙方委托物流在库药品的现场抽样和对乙方在库药品经营监管的数据核查,并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乙方.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农办牧〔2020〕5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农办牧〔2020〕55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积极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3号,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的贯彻实施工作,鼓励支持兽药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升级改造,保障兽药供应稳定,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我部决定在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
经向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后,进行兽药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在升级改造期间可委托其他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生产委托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
现就兽药委托生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生产实施范围(一)本通知所称兽药委托生产,是指境内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委托方)因对原生产设施等进行重建、改建导致其原有生产条件不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其持有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全过程委托给其他兽药生产企业(受托方)的行为。
(二)2019年以来被列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监督抽检被发现产品有非法添加或出现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兽药生产企业不可作为委托方和受托方。
(三)委托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2年5月31日。
二、委托生产实施条件(一)委托方在实施委托前,应具备与拟委托生产兽药相关的所有行政审批证明文件,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受托方应具备与委托方拟委托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同品种批准文号批件,且《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均在有效期内。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内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规定)精神,进一步督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委托生产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委受托双方药品质量管理,结合近期委托生产监管检查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持有人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持有人各项责任和义务,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处理好药品质量、安全和发展的关系。
鼓励药品研发机构持有文号委托生产,支持质量管理能力强、市场价值高、安全有效创新品种的研发与生产,不鼓励临床价值低、长期未生产、生产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开展品种的引进和恢复生产。
二、委托生产管理工作要求(一)开展事前沟通按照省药监局《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提前帮扶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1号)要求,有关持有人在开展委托、受托生产申报前提出事前沟通申请,提高申报效率。
(二)适时提出申请持有人应充分评估受托方生产条件、委托检验及信用情况并在事前沟通中如实报告,完成必要的研究、验证及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工作后,再行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申请。
未满足申报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提交委托生产申报资料严格对照《公告》要求提交委托生产有关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无受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及同意受托生产意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长期未生产品种原则上不予受理。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注:山东省药师协会施教机构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题为随机抽取5道题进行考试,该文档列出了该科目的所有考试题目及答案。
1.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C)A.1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B.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C.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D.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2.关于第三方平台的备案要求,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D)A.山东省内从事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省药监局备案B.为优化服务,省药监局开发专门信息系统,备案通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端口进行全程网办C.省药监局依法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D.第三方平台终身只需要备案一次3.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关于网售处方管理表述不正确的是(D)A.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B.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C.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D.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无需避免处方重复使用4.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C)A.配送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B.配送的药品应当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C.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即可,无需对受托方进行监督D.确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5.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以下处罚正确的是(A)A.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B.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C.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D.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6.2022年11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12号),没有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出要求的项目是(B)A.办理备案B.数据分析C.变更备案D.取消备案7.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A)A.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B.每十个月核验更新一次C.每十二个月核验更新一次D.每十八个月核验更新一次8.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D)A.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B.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C.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D.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后立刻在网站首页悄悄撤回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A)A.严格保密B.可以泄露C.可以出售D.可以非法向他人提供10.关于不同药品网络销售主体的报告方式,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D)A.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报告B.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可在线填报C.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生产经营地址、库房地址应当与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地址一致D.经营企业的网络经营方式可以与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方式不同11.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C)A.1个工作日内报告B.5个工作日内报告C.10个工作日内报告D.20个工作日内报告12.以下可以从事药品网络销售,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的是(A)A.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B.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C.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零售企业D.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个人13.以下不属于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信息的是(C)A.营业执照B.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C.企业法人资料D.投诉举报方式1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2022年11月30日发布(2022年第113号),自以下哪个日期起施行(C)A.2022年11月30日B.2022年12月30日C.2023年1月1日D.2023年5月1日15.《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办法(A)A.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B.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C.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D.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6.《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2022年11月30日发布(2022年第111号),自以下哪个日期起施行(D)A.2022年11月30日B.2022年12月30日C.2023年1月1日D.2022年12月1日17.以下关于加强药品网络销售数据对接与监测表述不正确的是(D)A.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应当与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置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D.药品网络销售没有特殊性,无需用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持续加大监测力度18.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以下处罚正确的是(B)A.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B.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C.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D.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19.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D)A.不少于1年B.不少于2年C.不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D.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20.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药品经营活动场地主文件

药品经营活动场地主文件一、起草必要性一是药品经营活动监管体系基础性数据建设的需要。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建立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和新的药品检查制度,MAH及药品经营活动相关方将可以委托销售、储存和运输,即所谓按药品第三方物流管理。
同一主体的药品经营储存地址将可以跨环节、跨区域分布并实行报告管理。
药品经营活动检查时实施延伸检查、委托检查或联合检查。
在MAH制度下,药品经营场地特别是委托销售储存地址并非仅有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地址,且有多个承诺告知方式需监管的地址。
如MAH委托药品销售时,其药品储存不仅可以储存在生产地址设立的仓库,也可以跨行政区委托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多点储存。
药品批发企业既可以在许可的仓库地址自行储存,也可以跨省、多仓进行委托储存。
二是实行新的药品检查制度,提高监管质效的需要。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已取消原原药品GMP、GSP认证检查制度。
原GMP、GSP认证申报资料,本质上与欧美国家药品生产经营场地主文件相似,只不过在认证申请时才申请报告或更新。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检查管理规定》等征求意见稿,有关检查计划制定(第五十一条)和检查前准备(第十七条)均要求检查组现场检查前需要熟悉被检查场地基本情况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因此,已实施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行了生产场地信息管理制度,国家局将出台相关配套管理规定。
三是监督药品经营活动相关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质量体系内审的需要。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其中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包括委托销售情况,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将配合MAH实施年度报告。
其次,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
委托方应定期对受托方进行质量审核。
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审。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2020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已上市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品种均需开展一致性评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并开展一致性评价研发申报。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研究;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撰写申报资料,并以药品补充申请的形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申请。
三、药审中心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基于审评需要发起检查检验。
药审中心汇总审评、检查和检验情况并形成综合审评意见。
综合审评通过的,药审中心核发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四、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相关规定执行。
GMP实施技术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三、考察内容
❖ 3.额外考察
❖ (6)委托方对受托方试制生产的三批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检验 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并与委托方生产的药品质量进行对比分 析,质量标准中有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项目的口服固体制剂 ,必须对其溶出度、释放度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尽可能使受 托方与委托方生产的产品质量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调查 原因,改进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三、考察内容
❖ 2.受托方的质量体系
❖ (7)质量保证体系; ❖ (8) 管理水平; ❖ (9)受托企业产品质量稳定,近三年内无产品不合格质量公
告记录和质量事故; ❖ (10) 企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处罚记
录; ❖ (11) 合作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改进自身缺陷,并承诺尊重
委托方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为生产受托产品完善生产厂 房、设施、设备,并对生产工艺改进,加强管理。
❖ 生产现场检查的重点是考核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 量管理情况以及受托生产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 委托方的一致性。
四、委托生产首次申请、延续申请的审批流程
❖ 4.连续三批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
❖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所 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如在不同 省份委托生产的,则送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三、委托生产管理的规定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 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 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四、委托生产首次申请、延续申请的审批流程
❖ 1.提出申请
❖ 首次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出申 请,委托生产如在不同省份的,还须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监 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审查意见,但 不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申请报告应详述委托生 产原因,简要概述委托方、受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相关情 况,委托生产时限,对受托方的考核意见,对受托方生产管理 和质量管理进行监督的方式等。
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检查常见问题分析
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检查常见问题分析张书卉(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南京 210002)摘要综合分析近一年江苏省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主要风险点归纳为生产管理、文件管理、质量保证、机构与人员等4个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实现促进研发机构型上市许可持有人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持续合法合规的目的。
关键词 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研发机构上市许可持有人风险点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22)03-0063-04Analysis of the common problems in the issuance and inspection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 license of class BZHANG Shuhui(the Cert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Center of Jiangsu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Nanjing 210002, China) ABSTRACT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issuance and insp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 license of class B in Jiangsu Province in the past year, the main risk points are summarized into four aspects: production management, document management, quality assurance, institution and personnel, and the relativ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R&D institution-type listing license holders to improve their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 and to continuously comply legal regulations.KEy wORDS 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 license of class B; R&D institution;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 risk points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以“申请放开、转让放开、委托生产放开”的政策措施,达到促进我国药品研发创新,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二十三批)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二十三批)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1.03
•【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20.0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0年第4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二十三批)的
通告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二十三批)。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二十三批)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月3日。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课件
新《药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 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 控性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委托生产,委托方应是持有与委托 生产药品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 批准文号并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
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合GMP的相关要求。
第三节 药品委托生产
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药品委托申请表》; ②委托和受托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受托方GMP相关证书复印件; ④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⑤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有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
一般情况下,合同内容至少包括:
①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②规定双方的责任,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 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 双方同意。
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 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 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 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 生产审批及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及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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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27•【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07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0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用于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2.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2020年版)国家药监局2020年9月27日附件1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一、目的和范围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通过签订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其他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工作要求(一)基本要求质量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质量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量协议应当详细规定持有人和受托方的各项质量责任,并规定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生产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质量协议中确定技术质量直接联系人,及时就质量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
当变更控制、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检验结果超趋势、质量投诉等方面工作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开展沟通协调,确保在合法依规、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妥善解决,沟通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保存。
质量协议的起草应当由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其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GMP的主管人员拟订。
质量协议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可以委托质量负责人)签署后生效。
(二)持有人要求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将法定只能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给受托方承担。
质量协议签订前,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察,确认受托方是否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GMP以及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考察通过后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
委托生产期间,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受托方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上市放行。
(三)受托方要求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确保委托生产药品遵守 GMP,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出厂放行。
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工艺、原辅料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持有人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内容和注册核准内容相同。
受托方应当积极配合持有人接受审核,并按照所有审核发现的缺陷,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
四、具体要求(一)厂房、设施与设备质量协议应当规定持有人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审核,审核内容不限于:1.厂房设施和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满足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
2.受托方是否已根据委托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报告。
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需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二)物料与产品质量协议应当规定由持有人进行物料供应商的选择、管理和审核,供应商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
持有人应当将合格供应商目录提供给受托方,经受托方审核合格后,纳入受托方合格供应商目录,用于受托方入厂时的核对验收。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规定持有人或者受托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持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受托方进行物料采购,但应当在质量协议中进行约定。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规定持有人或者受托方负责物料的验收、取样、留样、检验和放行。
任何一方在检验和放行完成后,均应当将检验报告书和物料放行审核单以复印件或者其他方式移交给另一方。
基于对产品质量控制的评估,另一方是否需要再行检验,应当在质量协议中进行约定。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受托方负责成品的检验,必须保证完成成品的全检。
检验完成后应当将检验报告书以复印件或者其他方式移交给持有人。
质量协议和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明确如何确保仓储管理符合相应的要求,包括标签信息准确无误,以及为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而采取的防护措施。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物料和产品运输过程及储存方的责任、储存条件的维护措施,明确双方职责,确保物料和产品运输过程中质量可控。
(三)确认与验证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只有在受托方完成必要的确认和验证(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公用系统等)并达到预期结果时,才能进行产品的生产工艺验证。
受托方工艺验证和清洁验证的方案和报告必须经双方审核批准。
(四)文件管理为确保受托方能够全面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特性等,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的产品,质量协议应当规定持有人必须向受托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当逐页或者骑缝加盖持有人公章):1.药品注册证书;2.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3.药品注册申报时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操作程序;4.企业内控质量标准;5.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6.与清洁验证相关的产品毒性数据资料等。
受托方应当根据持有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根据企业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委托生产技术文件,文件必须经双方审核批准。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生产工艺规程;空白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持有人与受托方均应当按GMP要求保存所有与委托生产品种直接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
双方应当对委托生产品种建立覆盖全过程的GMP 文件体系,用于实际生产全过程控制,防止出现职责交叉或者职责不清、文件系统遗漏等问题导致不能对全过程有效实施GMP。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如何在符合GMP要求下确保所有记录和文件可方便随时查询,如何在受控程序下进行文件复制。
(五)生产管理质量协议或者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当对受托产品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的编制方法进行规定。
持有人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受托方能够按照注册工艺生产出符合注册标准的产品,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偏差。
受托方对受托产品进行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活动必须制定针对性的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标准操作程序,文件须经双方审核批准,实际操作时应当提前告知持有人并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操作。
(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1)取样质量协议应当明确规定由持有人或者受托方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
(2)检验质量协议如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由受托方完成时,受托方应当进行检验方法学的验证、转移或者确认,验证、转移或者确认方案和报告应当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成品必须由受托方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3)检验结果超标(OOS)和检验结果超趋势(OOT)质量协议应当规定,任何一方检验发现的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检验结果超标和检验结果超趋势,应当按照各自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立即通知对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记录应当以复印件或者其他方式移交给对方,以便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
(4)留样质量协议应当明确持有人或者受托方进行留样,留样的储存条件和数量必须符合GMP要求。
留样地点、管理责任应当予以明确。
受托方进行成品、物料(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留样(包括:留样方法和取样数量等)都必须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2.物料和产品放行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持有人应当配备质量受权人,负责产品的最终上市放行。
持有人不得将产品的上市放行工作授权给受托方完成。
受托方负责产品的出厂放行。
物料的放行可以由持有人授权给受托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完成,也可在质量协议中进行约定。
3.持续稳定性考察质量协议应当明确规定持有人或者受托方负责持续稳定性考察工作。
当由受托方负责时,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和报告必须经双方审核批准。
任何一方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数据和评价结果均应及时告知对方,评价应当包括与历史批次(包括:注册申报批次、其他受托方生产的批次等)的数据对比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稳定性不良趋势。
4.变更控制持有人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变更。
任何一方进行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双方均须建立变更控制程序,明确发生变更时的工作措施;应当规定委托生产产品相关变更的风险程度由持有人评估确定,受托方在变更实施前应当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5.偏差处理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受托方在生产质量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受托方应当评估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所有偏差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可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并将拟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报告持有人。
偏差处理报告应当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6.纠正和预防措施。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因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投诉、变更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发现的问题等需要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与形式应当与风险级别相适应,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经持有人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