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2024年)知识产权法完整ppt课件

专利权的申请、授权与维持
2024/3/26
专利权的申请
01
申请文件、申请日、优先权等。
专利权的授权
02
实质审查、授权条件、授权公告等。
专利权的维持
03
年费缴纳、权利恢复等。
15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与侵权责任
2024/3/26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年。
侵权责任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 续展,续展次数不限。
2024/3/26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等;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05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2024/3/26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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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都旨在保护创 新成果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反不正当竞 争法可以为知识产权法提供补充保护。
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法 主要保护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等无形财产权,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 消费者利益等公共利益。此外,知识产权法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 有补充性和兜底性。
商标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先用权、商标权的穷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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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商标权的注册、续展与转让
01
02
03
商标权的注册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注册等程序。
秦元明:如何处理著作权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竞合?

秦元明:如何处理著作权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竞合?作者:张翼翔廖风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3期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中一直争论纷纭,特别是最近因为发生在广州的同人作品案件,二者竞合问题又再次成为了热点。
2019年1月13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China IP)举办了第五期“中知法官论坛”,以“司法前沿问题的探索与研究”为主题,延请十余位国内知名法官与学者齐聚一堂,围绕知识产权司法领域最为热门的前沿话题展开智慧碰撞。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在论坛上发表的题为“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演讲内容整理。
在整个知识产权司法领域里,著作权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而且影响力很大,与著作权相关的每一个权利,都会影响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著作权绝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仅涉及作品和文化艺术活动。
从重要性来看,著作权在整个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占有着很关键的地位。
而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中一直争论纷纭,特别是最近因为发生在广州的同人作品案件,二者竞合问题又再次成为了热点。
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非常密切。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里曾提到,所谓的知识产权,除了指作品、发明、标志、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权以外,还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
中国之所以制定并在1993年10月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因为1992年初中国和美国签订了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要求中国必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
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三大法的最初制定,都源自与美的贸易斗争或是美国的压力。
二十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进程已经慢慢从外因驱动转向内因驱动,包括近期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改,都是中國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实际需要而进行的。
关于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问题,学界有很多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独立说。
第一讲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

第一讲 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 (一)概念:知识产权,也称智慧财产权或者知识财产所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个性化)商业标记等非物质财 产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权利等。1、非物质财产;2、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3、专有权。知识产权是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智力成果和商 业标记的权利?
序言 知识产权战略与中国发展 一、中国发展的目标和战略
中国发展目标
四大战略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科教兴国战略 可持续发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
人才强国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
• 二、制定序知言识产知权识战略产的权原战因—略—与20中08国年知发识展产权战略纲要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的标志)
技不如人
文不惊人
制度创新
提高技术研发 投入和成果转化率
提高文化产品 市场占有率
注重版权产业 增长率
实施品牌战略
提高国际 知名品牌
加强知识产权 服务业发展
树立版权产业 贡献率
增加市场占有率
第二讲 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物权和债权
• 一、知识与知识产权的概 念和关系
财产 知识产权 继承权和人身利益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三)知识产权的 特征
创造性成果权:著作权 和专利权
专有权或垄断性
商业标记权:商标权、 商号权和地理标志权等
时间性
反不正当竞争权?
经营性资信权:商誉权、 信用权、形象化权?
地域性
(四)知识产权的性质——私权 知识产权能否纳入民法典,如何纳入?
第一讲 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供应商(投标人)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供应商(投标人)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在商业活动中,供应商(投标人)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以确保合
法合规经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以下是供应商应遵循的法
律法规:
一、竞争法律法规:供应商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守竞争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不能进行价格垄断、操纵市
场等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二、质量安全法规:供应商必须符合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确
保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要求,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税收法规: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税收法规,按时足额
缴纳税款,确保遵守税法,避免税收风险。
四、知识产权法规:供应商必须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侵权纠纷。
五、劳动法规:供应商需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不得存在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等行为,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六、环境保护法规:供应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减少污染排放,节约资源,推行绿色生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供应商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不得虚假
宣传、欺诈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总之,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应牢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只有遵循法律法规,供应商才能赢得市场信任,取得长久发展。
《知识产权法》教学大纲

《知识产权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2、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3、学分:具体学分4、总学时:具体学时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知识产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培养学生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创新意识,为今后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或进一步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课程内容(一)知识产权法概述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2、知识产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3、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二)著作权法1、著作权的主体作者其他著作权人2、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概念和种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3、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财产权4、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著作权的保护期限5、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6、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三)专利法1、专利制度概述专利的概念和特点专利制度的作用2、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共同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5、专利申请与审批专利申请的原则专利申请的文件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6、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义务7、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无效宣告8、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种类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程序9、专利权的保护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四)商标法1、商标与商标法概述商标的概念和功能商标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的客体3、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的程序4、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权人的义务5、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权的期限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的终止6、商标权的无效商标权无效的情形商标权无效的程序7、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使用的方式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8、商标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2、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和制度2、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系统讲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使学生掌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的标准可以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着手,那么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什么呢?(一)、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逻辑关系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知识表达形式而产生的以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民法则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真包含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外延小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表现为:1、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在哲学上,整体与部分是标志客观事物的可分性与统一性的一对哲学范畴。
整体是构成事物的诸要素的有机统一,部分是整体中的某个或某些要素。
整体是部分的有机统一、集合。
集合中的各个部分以一定的结构形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使事物的整体具有某种新的属性和规律。
知识产权法作为子法律部门,和物权法、债法、侵权法、亲属法等一同集合成民法。
同时,知识产权法作为子法律部门,其中的一些法律规范受到民法的影响。
有时候,在知识产权法自身出现法律漏洞时,或许可以参照民法的规范和原理。
例如,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是否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通过类比,知识产权因其独占性类似于物权,侵权某些物权是不需要主观过错的,物权人可以要求无过错方返还财产、停止侵害,但可能没有损害赔偿。
这些物权法中的基本原理运用到知识产权侵权中,问题或许变得简单。
可见,知识产权法与侵权法、债法、物权法等一起有机构成民法的一部分。
故知识产权法和民法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普通与特殊的关系。
在分析普通与特殊时,要引入“单一”的概念。
单一是指空间和时间上确定、有限的事物,是事物特有的质与量的规定性。
普遍则反映事物之间的依赖性和统一性,是某类事物中的共同属性。
特殊是若干单一现象中的普遍,兼有单一和普遍的双重属性,是单一和普遍相互联系和转化的中介环节。
如果说单个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属于单一的范畴的话,那么这些单一的法律规范因为共同的属性有机组成知识产权法这样一个特殊法,但这个特殊法是相对普通法而言的,此处的普通法即是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和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1。
下述正确选项为:(BE)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D.商品是否知名需要根据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进行认定,而仅仅根据有仿冒行为就认定被仿冒的商品知名是不够的。
E.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既是商标法调整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大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人权利的国家或者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品合理使用:是指使用有依照法律规定,不经着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依照一国的专利法所取得的专利,只能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地域范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商标的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工着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着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相结合所构成的商标;着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着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与着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混合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非职务发明创造:这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专用产品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使用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依据该专利产品的技术性能,使该产品得到应用;注册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权的保护期或称为专利权的有效期;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着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摘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注册原则:即因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放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专利行使的一种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不缴纳专利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识的行为;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出版者权: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用有使用权;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工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从属专利:是指两项专利之间存在实施时的依赖关系,前一项专利的实施需要使用后一项专利,或者相反;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所拥有的权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工着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着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放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专利行使的一种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不缴纳专利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非自然人作者:即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单位视为作者;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它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着性标志;混合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是指非法专利权人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专利产品的行为;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使用的欺骗性行为;冒充专利: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着的可视性标志;商标权:也可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商标的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商标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的,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也称正当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商标法中的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视为侵权;商标法中的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声誉;在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先用人又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泛指在特定商标上可能先于商标权产生的民事权利;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我国经营者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协定和协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者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商标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给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制度;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得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有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在存在的关键,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指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含有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即独特性,或称为新颖性;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摘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未经注册商标:是指那些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文字商标:是指纯以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最先申请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依靠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自己亲自实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直接获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植物品种权:是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由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智力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量一定的手续,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也称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票与其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注册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注册原则:即因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着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着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着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着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着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着作权的期限:是指着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我国着作权法对着作权规定了不同的期限;着作权的转让:是指着作权人依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将其着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着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着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着作权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的行为;着作权人:即着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着作权的人着作权人的权利:是指着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着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着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专利标记:是指“中国专利”、“专利”字样,或者是“P”符号; 专利产品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使用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依据该专利产品的技术性能,使该产品得到应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产品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使用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依据该专利产品的技术性能,使该产品得到应用;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本机构人员发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的行为;专利的可实施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中能够依据说明书或技术资料实现该发明创造;专利号:是指授予了专利的号码,根据该号码就可以查找该专利的说明书;专利局的行政复议:指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申请。
商标法保护与市场竞争研究
商标法保护与市场竞争研究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商标法保护在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商标法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一些措施以促进商标法的有效实施。
商标是一种特定的标识,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独占权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
商标法保护不仅仅是对商标本身的保护,更是对市场竞争的保护和引导。
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商标才能发挥其独有的功能,消费者也才能准确识别和选择商品。
因此,商标法在规范市场竞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商标法保护有效地防止了侵权行为。
商标是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象征,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法的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相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条件,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这不仅有助于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还维护了企业的商标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标法保护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商标注册需要经过权威机构的审查和审批。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只有在具有自主创新的基础上,企业才能获得独特的商标,从而在市场上赢得竞争优势。
因此,商标法保护不仅仅是对商标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企业创新的激励和推动。
然而,商标法的保护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侵权成本较低。
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商标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发生。
例如,一些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货物在全国范围内迅速传播。
这给商标法的保护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其次,跨界侵权现象多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的产品线逐渐扩大,经营领域跨越多个行业。
这使得跨界侵权成为常态,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较大。
此外,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和传统手工业者在商标保护方面存在意识淡薄和经济压力大的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当事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原告除明确具体赔偿数额、赔偿计算方法外,还应当按照提出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举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赔偿计算方法不予认可的,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并进行相应举证。
当事人可以证明赔偿的具体数额,也可以证明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既可以精确计算,也可以概括估算。
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同一案件中,当事人针对同一被诉行为可以同时提出多种赔偿计算方法,针对不同被诉行为也可以分别提出赔偿计算方法。
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原告仅提出赔偿数额,经释明后仍未提出具体赔偿计算方法且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对于其举证责任转移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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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
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法是协调补充的关系。
总的来说,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又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存在。
二者的立法宗旨的不同决定了上述差异的产生,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注重维护个人利益,而竞争法则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内大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随之而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迅速发展。
特别是步入二十一世纪,国人对于知识产权日益重视,各种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产品如井喷般出现。
但是,现实中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远远落后于知识产权的创新速度,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长期、普遍的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
为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政府首先是对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进行了整改,根据《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的介绍,政府通过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主动追查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10253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449.22万元”。
[1]另外,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另一手段是完善立法。
2011年7月,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并持续至今,分别于去年4月、7月公布草案第一、二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整个法律趋势是越来越严格。
这显示出政府打击盗版的措施将越来越严厉,入刑门槛将越来越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越来越强化。
例如2008年8月下旬发生的”番茄花园事件”,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作者涉嫌侵犯微软公司知识产权被拘留,作为我国首起针对电脑系统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动而为人所熟知。
二、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关系的理论基础(一)知识产权制度概述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法律制度,对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其一在于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之二在于刺激知识产权人,从而刺激创造力并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物质利益刺激人们发挥源源不断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也就促进了创新的产生。
当然,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例外。
知识产权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排他性和垄断性的权利。
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则会导致垄断的产生,这是知识产权制度不利的一面。
(二)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综合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综合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虽然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在学界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知识产权法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
(三)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指的是调整经济运行中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对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法律;反垄断法则是对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法律。
三、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竞争法旨在通过保护竞争性的市场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即确保提供价格更低、更有创新性、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数量更充足的商品和服务。
专利和著作权法通过刺激并保护创新方面的投资,来保护竞争法和专利、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共同价值。
曾经,世界各国的竞争法通常会提及所谓的”专利垄断”,这暗示了竞争法和专利法、著作权法是相对立的:专利法保护此类”垄断”,而竞争法规制垄断。
然而,现在已经没有任何人当真认为专利必然会导致经济上的垄断。
竞争法旨在控制经济性垄断,而大部分专利并不代表经济性垄断。
[5](一)知识产权法对竞争的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法确立的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维护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而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则是通过打破垄断而维护自由竞争的存在。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
这种限制是为了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产生负的”外部性”。
知识产权的限制从整体上讲,是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平衡。
具体来说,这种限制的原理在于通过对专有权的适当限制,保障社会公众能通过该知识产权享受到更好地产品或服务,从而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的限制是市场长期博弈的结果。
为了达到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双赢,必须给予知识产权以限制。
而这一限制有其自身的特征:1、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体现了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公平正义观。
法律确认权利存在两种基本形式,即对权利进行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知识产权也不例外。
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是在知识产权法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
2、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体现了社会公众也对该知识产权有某种合法的权益。
知识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私人和公共的双重属性。
知识产权所受的限制与知识产品或服务的公共属性有直接的关系。
知识产品或服务的产生具有双层性。
一方面,它是知识产权人个人创造的产物;另一方面,它的创造也离不开对先辈和同代人已有的知识产品或服务的借鉴、吸收,具有内容上的继受性和实践上的持续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财富本质上是人类共有的”。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或服务或服务的接近和使用,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就成为必要了。
(二)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调整和保护如果说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调整体现了个人利益的话,那么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调整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
竞争法上对知识产权的调整主要是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观点出发,对限制竞争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市场垄断予以规制,也即着眼于公共利益。
竞争法的控制从权利以外的情况入手,分别对市场竞争秩序或公序良俗造成的影响为判断标准。
虽然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限制知识产权的使用,但是竞争法中的另一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保护和维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其甚至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这也体现了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相互矛盾、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四、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保护工业产权涉及多方面的利益,不仅关涉工业产权人,而且关系到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
比如,擅自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不仅构成对商标所有人信誉的不正当利用,而且在商品的来源上欺骗了社会公众。
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法是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法的组成部分,保护商标执法也在于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仿冒和淡化商标的识别性和广告价值更是如此。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法所管不到的领域,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
例如,专利法不能保护的商业秘密,商标法不能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商标在非相同近似商品上的适用,或者著作权法不能调整的作品名称的保护,都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6]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保护知识产权当然主要是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的任务,但它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关注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对象。
正如西南政法大学江帆教授所言:”知识产权类型法定主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利益范围的拓补及社会性诉求的维护”[7]。
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具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部分,适用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不保护的部分,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这就好像,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是冰山一角,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冰山全部。
五、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也就导致了其具有垄断性。
而且知识产权的垄断具有合法性。
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但这种垄断权不等同于反垄断法限制、禁止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与知识产权法确立和保护知识产权这种专有权在根本上并不冲突和矛盾,它们有共同的目标。
这源于知识产权法在对特定竞争限制与促进竞争秩序之间,在本质上存在良性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但根本上的一致性不等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不存在冲突。
冲突源于知识产权的不适当行使。
知识产权尽管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它毕竟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允许这种限制竞争是法律权衡利弊的结果,知识产权的存在本身不能说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果,只是这种消极后果是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反垄断法则是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
对这种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会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期竞争潜能。
[8]而竞争法则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不惜打破知识产权的垄断。
法律的终极目标恰恰是为实现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个人权益和竞争法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兼顾与平衡。
协调处理好知识产权与竞争要求之间的冲突就要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其鼓励创新和激励竞争的作用,又要切实防范知识产权被不正当的滥用,保护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不被限制或破坏”[9];既充分保护市场竞争,又能照顾到合理限制竞争的个人知识产权垄断权,合理平衡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eb/ol].http:///bai.asp,2013-5-22.[2]袁汝婷,璩静.中国再修《著作权法》强化执法保护知识产权[eb/ol].http:///gndtarticle/updates/govupdates/201211/17 09154_1.html,2013-5-22.[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4]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73.[5][美]杰西·马卡姆.中国《反垄断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管制和不确定性问题[j]. 姚佳,编校.环球法律评论,2010,(4).[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19-320.[7]江帆.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j].现代法学,2007,(2).[8]王先林.从微软垄断案看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j].法学家,2001,(3).[9]郝彦兵.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冲突[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作者资料:朱成(1990-),男,江西九江人,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2012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