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 民法 第二篇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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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人大复试题目及经验

法律硕士人大复试题目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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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的,后来老师就放马了:看来你真的不知道,没事 我告诉你;李鼎铭 我顿做恍然大悟样 ~~~~~~~~~~~~~~~呵呵 3 {( o0 a9 E C* ~ 最后所有都结束后我给好朋友们及家人发了条短信:革命路程已爬完、胜利与否未知、本同学已作努 力、剩下的听天由命、很想来人大念书、校园老师同学一样好、只是要说声再见、或许能够再见吧、如果 有缘的话~~~~~~~~~ 04 年复试法学综合卷 *法理 名词:立法体制,法律关系 简答:法的特征。 *法制史 名词:唐律,十恶 简答:简述八议入律及其内容 *宪法 名词:民族自治机关,宪法解释 简答: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主义 *刑法 名词:想象竞合犯,诬告陷害罪 简答: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诉讼法 名词:取保候审,申诉 简答:除权判决的形成条件及后果 05 年 *法理: 名词:法的创制,调整性法律关系 简答:简述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1、中国的奴隶制五刑 2、合同的分类 3、民法的代理 4、两大法系的区别 5、刑法的效力 6、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表现 7、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唯物注意思考 8、法律解释的作用 9、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 10、法律制定的特点 11、民法的原则 12、法律对人的效力 13、继承法的原则 14、商鞅变法的内容 15、关于无因管理 16、清末修律的特点 17、债的分类 18、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 19、未遂犯的定义、特征 20、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21、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体现在那里 (三)笔试部分题目:名词解释和简答 法理 1,法律规范,法律事实 2,简述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法制史 1.奴隶制五刑 2.简述《唐律》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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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各科复习要点

法律硕士考研各科复习要点

法律硕士考研各科复习要点2023年法律硕士考研各科复习要点法律硕士考研专业科目一共有五个,考生们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抓住各科目重点,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2023年法律硕士考研各科复习要点,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民法:1、民法的内容比较多,概念性的东西不好记忆,建议学生每天抽出半小时时间背背民法上的法律术语概念及相关问答题目,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等等。

2、民法分为几块,现在这个时候我们要有的放矢,如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这些都是分数集中地,我们要注重对重点知识的复习理解。

最好能在脑子里形成知识网络图,这样记忆起来比较牢固。

3、真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每年都有及其相似的题目重复出现,建议学员多看看真题,以前做错的题目更要多复习,总结出真题背后所隐含的相关知识点,吃透真题对我们最后的考试是至关重要的。

4、看书还是要以解析为主,注意时间分配,不懂的地方多看看,非常熟的知识点就不要花太多时间了。

刑法:1、刑法的概念也比较多,同样要多背背概念和问答题目,法硕考试最后都会出现案例分析题,以刑法和民法为主,最后冲刺阶段我们要多做做案例分析题目,这样集中复习,效果可能会更好。

2、刑法总则理论性很强,有些知识点比较容易混淆,最后复习阶段要多总结一下,多看看平时记得笔记。

3、刑法分则的分值主要体现在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目上,对于刑法分则的复习要着重分则各种罪名的比较、罪与罪之间的区别我们要记牢,这样对解决案例分析题大有好处。

4、重视复习刑法科目的真题,做错的题目同样要多复习,多司考,多总结。

5、冲刺阶段复习刑法我建议以解析为主,平时的笔记要多看几遍。

法制史:1、法制史知识点很多,也很繁琐。

但在冲刺阶段我们要有的放矢,要复习常考的重点知识点,如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形式变革,唐朝的法律原则及相关法典、清末时期的一些法律制定等等。

2、同样要注重真题,往年考的知识点重复率很高。

建议多把真题看几遍,光知道答案是仅仅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能熟练记住真题答案背后所考的知识点。

2025法硕非法学考试大纲

2025法硕非法学考试大纲

2025法硕非法学考试大纲一、考试性质与目标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

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1、考试形式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满分为 150 分,考试时间为 180 分钟。

2、试卷结构(1)专业基础课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分值各 75 分。

(2)综合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分值分别为 60 分、50 分和 40 分。

三、专业基础课考试内容1、刑法学(1)刑法总则包括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的概念和种类、量刑、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消灭制度等。

(2)刑法分则重点考查各类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以及对各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涵盖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

2、民法学(1)民法总则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间等。

(2)物权涵盖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

(3)债权包括债的概述、合同、侵权责任等。

(4)人身权涉及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等。

(5)婚姻家庭与继承包含婚姻家庭法概述、结婚、夫妻关系、离婚、收养、继承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等。

(6)知识产权涵盖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四、综合课考试内容1、法理学(1)法的本体包括法的概念、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的渊源、法律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合同担保案例分析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合同担保案例分析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合同担保案例分析担保是民法中的常考内容涉及物权、债权两大部分我们首先从债权中合同的担保谈起合同的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合同的担保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其他方式由当事人约定由于抵押、质押和留置属于物的担保所以又涉及物权问题它们分别对应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这三个又是非常重要的常考考点我们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据报道6月20日长春30余名老人因所在单位拖欠薪水将单位抵押给他们的一辆奔驰轿车用绳索拉走当街叫卖问:这些老人有无权利将该车出卖分析:本案涉及抵押权问题所谓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本案中单位拖欠老人工资单位是债务人老人是债权人单位与老人约定将单位所有的奔驰车抵押给老人此时老人是抵押权人但老人并没有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即使在单位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老人也不能获得奔驰车的所有权仅享有就该车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单位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得自行将该车拉出去卖掉虽然这些老人的处境很令人同情但是他们强行私下行使抵押权却是违法行为就本案老人可以依法将该车拍卖、变卖;也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该车所有权这里还要再说一下“流质契约之禁止”问题以确定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但是这要求:(1)须当事人的协议;(2)须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订立协议;(3)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中可以发现如果我们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债权人如到期无法履行债务该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则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法律做出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抵押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在抵押权人趁人之危使抵押人做出仓促的、不平等的决定同时也保证在实现抵押权时保护其他人利益下面我们再分析几道真题:XX年真题: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A变价受偿性B物上代位性C不可分性D从属性分析:BCD都是担保物权的性质但本题所讲的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不论清偿的多少所以应该选C.4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本题可以与下一题一起分析XX年真题42.在我国典权属于()A.担保物权B.用益物权C.动产物权D.完全物权分析: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因此排除选项C.典物的所有权仍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权仅仅是定限物权从以上两题可见同一内容05年和06年两年都考了这是法硕考试的一个特点即题目可能反复考察所以考生应该认真分析近年真题43.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A.借款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行纪合同分析:A.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承揽人、运输合同承运人、保管合同保管人、仓储合同保管人和行纪合同行纪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另外借款合同的标的是金钱这与后几类合同有显著不同XX年还考了抵押权一道大题主要考察对考点的记忆没有难度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答案要点:(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分)(2)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1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2分)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1分)xx年真题:51、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有()A、保证能力B、充足盈余C、法人主管机关同意D、法人书面授权答案:D52、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约定担保的是()A、抵押B、质押C、定金D、留置答案:ABC58、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分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货币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货币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货币1、概念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

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2、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如:盗窃别人货币的,认为盗窃人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被盗窃方享有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存在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

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

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

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只有非金钱债务可以不履行原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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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试真题试卷

法硕考试真题试卷

法硕考试真题试卷【法硕考试真题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 财产权D. 死刑2.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A. 原告B. 被告C. 证人D. 法官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贪污公款C. 盗窃他人财物D. 遗失个人物品4. 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A. 合法性原则B. 公平原则C. 效率原则D.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范畴?A. 所有权B. 抵押权C. 著作权D. 地役权(剩余15题略)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解除?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一方违约C.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D. 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7.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侵犯他人名誉权C.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D.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专利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哪些属于公司的组织机构?A. 股东大会B. 董事会C. 监事会D. 工会9. 以下哪些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不服10. 以下哪些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 商标权B. 专利权C. 著作权D. 发明权(剩余10题略)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1.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

12. 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

13. 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4.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租给李某使用,租期为一年。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根据以下案情,回答第1、2小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

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

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1.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2017年真题]A.地役权B.相邻权C.租赁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答案】A【解析】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不同。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而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本题中,甲村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力而利用乙村的水库,甲乙之间签订了书面合同,通过合同确立了地役权。

2.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A.只有丙有权取水B.只有丁有权取水C.丙、丁均有权取水D.丙、丁均无权取水【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村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乙村水库的地役权,甲村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继续享有甲村设立的取水权。

后丙又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丁,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丁也有权取水。

3.在我国,典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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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法第二篇物权第二篇物权第8章物权的一般原理考试大纲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种类简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法-2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的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其含义为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也就是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

所谓支配,是指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物权时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该特定物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特人的物。

物权标的物在内容、范围均需确定,否则,将因物的归属不明、利用无度而导致社会生活陷于混乱。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物权人的就特定物为独立支配从而享受利益,而无需他人积极配合,也当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特征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简答题2008年在权利性质上,物权时支配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

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对物的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支配而取得物之利益。

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溯及力,还具有排他性。

而债权没有这些效力。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的追击与物的所在行使权利,是为物权的溯及力。

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

当物权人行使权利遇到不法妨碍时,可以凭借物权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相不相容的物权。

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取人意主义。

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简述物权的种类?简述物权法上的物的概念物权法-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主物与从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三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九十一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概念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从物特征有四:①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

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

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我国民法认为,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厨房、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2、原物与孳息(1)法条《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概念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煤炭。

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①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②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须注意:抵押权人(于抵押物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而不是取得孳息,在其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二、动产物权的变动因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方能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经交付或因公法原因、事件、事实行为和因继承或受遗赠等引发的物权变动。

(如:物权法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是因公法的原因。

其他如物权法29,30,31条)简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登记﹦物权变动。

②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③其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

2、例外: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

但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条、129条)。

②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

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物权法》第158条)。

3、不动产物权登记类型变动登记(略)更正登记:更正登记需要三个条件: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③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①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②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异议登记:异议登记需要两个条件:①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②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异议登记的办理: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

②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异议登记的效力:①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②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即使没有被涂销,也不发生阻碍善意取得的效果。

③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其物权效力不受异议登记影响。

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的种类:实践中,预告登记主要包括:①商品房预售登记。

②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③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①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②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a)债权消灭。

(b)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简述动产物权的变动?1、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②其适用范围包括: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权的设立、部分权利质权的设立(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交付的要素有二:(a)具有交付的合意;(b)移转动产的占有(移转直接占有;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

④交付的类型有四: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除占有改定不能作为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以外,四种交付方式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功能相同。

⑤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的所有权变动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⑥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没有背书的,其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简述交付的类型?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的,交付即为完成。

指示交付: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指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为完成。

占有该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有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换受让人直接占有。

3、例外:第一种例外: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包括两种情形:①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②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在相应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物权法》第226、227、228条)。

第二种例外: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包括两种情形:①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

②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189条)。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一、确认物权二、返还原物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四、恢复原状五、损害赔偿《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简述物权的保护的几种方式?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具有三个重要特点:①无须相对人具有过错;②无须请求人受有损失。

③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分为三种:《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5条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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