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

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
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

美国宪政的起源——美国宪政之道

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一)美国宪政的起源

一提到美国宪政,人们往往首先想到1787年《联邦宪法》。毋庸置疑,这部宪法在美国政治与法律史上举足轻重,但是,如果我们打算对这部宪法及此后的美国宪政有一个更好的了解,不应忽略其殖民地时代的地方宪政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讲,这种经验成就了1787年联邦宪法,奠定了美国宪政的基础。

1620年,一群不满英国教会、追求宗教自由的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帆船,飘洋过海来到新大陆,由于海上风浪,错过了原先计划的目的地,选择在普利茅斯抛锚。为了在上岸之后能够实现自治的目标,41名男性成员在船上自愿同意签订了一份公约,史称《“五月花号”公约》。该公约是北美殖民地最早的以民众同意为基础的宪法性文件,为在新大陆建立一个自治和法治的社会打下了基础。“公约”虽内容简洁,但意旨清楚,其基本要义谓:“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信仰……我们这些签署人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个公民自治共同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我们将不时据此制定对殖民地公共福祉最适当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规则,并保证遵守和服从它们。”

《“五月花号”公约》植根于清教徒的“圣约”(covenant)思想。这种思想认为,所有的宗教和世俗社会关系,包括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牧师和教徒之间的关系、官员和民众之间的关系等,都是建立在同意和相互负责基础之上的圣约关系。1620年11月11日,102名“五月花号”乘客上岸,并依据他们的公约开始了在新大陆的生活。他们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共同制定法律、解决纷争,开启了北美殖民地民众立宪自治的先河。

不久,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奔向新大陆,仿效先辈清教徒订立宪法规约,践行乡镇自治。1639年,来到康涅狄格殖民地的移民制定了《康涅狄格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虽然《“五月花号”公约》有第一个政治圣约的美誉,但《康涅狄格基本法》被认为是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成文宪法。一些学者甚至据这部宪法文件认为,康涅狄格系殖民地美国的第一个民主政体。《康涅狄格基本法》确立了一个联邦式的政体,由温莎、哈特福德、韦泽尔斯菲尔德三个乡镇组成。它的“序言”指出,为了维护和平和保障自由,建立一个优良的政体,自主治理公共事务,三个乡镇的人们自愿结成盟邦。在十一个条文里,《康涅狄格基本法》规定了官员应当选举产生,并规定了选举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对选举中不法行为的处罚;要求官员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和捍卫正义;规定了每个乡镇平等参与联邦议事机构和决定税收的权力。历史学家认为,这是自由人第一次为他们自己创立的自治政府。对康涅狄格殖民地的建立至关重要的人物胡克(Thomas Hooker)曾经说,政府的根基首先在于人民的自由同意,他们有权任命官员并为权力设定边界。

1641年,马萨诸塞的移民者为了保护来之不易的自由和权利,制定了《马萨诸塞自由宪章》(Massachusetts Body of Liberties)。这一文件被认为是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权利法案”,对后世影响甚大。这个由九十八个条文构成的“宪章”规定:所有人的生命都不可剥夺,所有人都不可被随意逮捕,所有人的财产都不可被随意侵夺;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非依据法律并且给与合理

补偿,不得征用任何人的物品;所有人均有权参加乡镇会议,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动议或者请愿等;在法律对一个人作出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应当受到人身限制或者被拘禁;不得因为欠债而逮捕任何人;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同一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处罚;任何人都不得被迫自证其罪;除非有两个或者三个证人作证,任何人都不得被判死刑;每一个结婚的妇女,都有权不受其丈夫的人身侵犯;每一个教堂都可以自由选举神职人员;等等。这些先进的规定甚至令今天很多国家的宪法相形见绌。

当然,美国殖民地时代的宪法文件和“权利法案”还有很多。比如,1638

年的《民众自由法案》,1642年的《罗德岛政府组织法》,1647年的《马萨诸塞法律与自由》,1649年的《马里兰宗教宽容法》,1682年的《新罕布什尔一般法律与自由》,1683年的《纽约自由与权利宪章》,1701年的《宾西法尼亚自由宪章》等。在一百五十余年的殖民地时代,美国诞生了成百上千个宪法性文件;人们根据这些文件参与治理公共事务,建立有限政府,践行法治和民主。这些殖民地时代的宪法文件和宪政实践,对美国独立后的宪法制定和宪政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譬如,《康涅狄格基本法》中的联邦试验,《宾西法尼亚省自由与政府宪章》(1682)中的两院制等,都对1787年《联邦宪法》及后来的宪政实践影响深远;众多殖民地时代的“权利法案”更是给1791年通过的联邦“权利法案”打上了深深的烙印,该法案共规定了二十六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十六项都出现在《马萨诸塞自由宪章》中,七项系该“宪章”首创。

显而易见,殖民地时代的立宪实践和宪政经验对美国独立后的宪法制定和宪政选择贡献甚巨。美国宪政的确立和巩固,离不开早期移民的地方立宪试验和地方自治努力。难怪托克维尔在1830年代考察美国时,令他惊诧不已的不是联邦的强大和权威,而是乡镇的自治和自由。他发现,美国宪政民主的根基是乡镇自治和地方自由,遂不无感慨地说:“乡镇集会之于自由,就如小学之于学问一样。它们将自由带到了人们的身边,并教他们如何享用。一个国家也许可以确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是,没有地方自治制度,它不可能具有自由的精神。”他强调,

没有乡镇自治和地方自由,只能产生“温顺的臣民”,不会产生“积极的公民”。

美国的经验表明,宪政和民主的根基在地方。欲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宪政和民主,应当从推行地方自治开始。

(二)美国人为何要立宪?

当美国人打败大英帝国,宣布独立后,他们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如何保住来之不易的自由。经验表明,为了保住这种自由,他们需要建立一个政府,以防止一些人对另一些人自由的侵犯。但是,他们深知,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握有权力的政府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更加可怕。在这种两难处境下,美国人发现,他们需要立宪,通过宪法确立适当的制度安排,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也就是说,美国人立宪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以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点,在托马斯?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中表达得十分清楚。那一段

脍炙人口的话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

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来自被治理者的同意。当任何形式的政府破坏这些目标时,人民有权改变或者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显而易见,独立后的美国人建立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政府不能实现这样的目的,他们的任务是改革甚至废除它,建

立一个新的政府。

秉此目的,美国人独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邦联条例》,并据此在十三个殖民地之间确立了一个邦联政府。但实践表明,这个松散的邦联政府无法实现立宪的目的,于是,美国人大胆创新与改革,于1787年起草了一部新宪法,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据此建立了一个联邦政府。在该宪法的简短序言中,它重申了美国人立宪的目的:“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组建更完美之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祉,确保我们自己以及子孙后代永享神赐之自由,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无论如何,美国人立宪的目的都很明确,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始终是他们的核心意图。

当立宪之风在十九、二十世纪蔚然兴起之后,很多国家都忙于立宪,甚至乐此不疲,立了一部又一部,然而,它们立宪的目的与美国迥然不同,或者意在富国强兵,或者旨在追求现代化,或者为了打击反对派,或者为了满足意识形态需要,或者干脆为了装点门面。为了这样的目的立宪,自然无法结出正果,宪法要么沦为一些人压制另一些人的机器,要么堕为权力者满足私欲的工具,要么不过是聋子的耳朵——摆设。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作为文件的“宪法”在国际社会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合法性,正如“民主”和“共和国”这样的字眼获得的认同一样,哪怕一个国家根本不循规则治理,它也要制定一部甚至若干部宪法,以增加在国际社会发言的底气。

从宪政史上看,成文宪法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明确列举政府的权力,清楚划定政府的活动边界,更好地约束权力的行使。从某种意义上讲,成文宪法的出现对近现代宪政的发展贡献颇巨。但是,在十九和二十世纪里,成文宪法屡被政治投机分子为攫取不当利益而利用,其限制政府权力的原初意图被剥离出去,逐渐扮演起“政治合法通行证”的角色。不论一个政体的性质如何,都要整一部成文宪法当作“鸡毛令箭”,连法西斯政权都不例外。所以,在今天,无法根据一个国家是否存在一部成文宪法来判断其政体的性质,判断其政府的权力是否受到有效的限制,以及公民是否享有实实在在的权利和自由。相反,只有考察了一个国家立宪的真正目的之后,才能对其政体性质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也许有人会说,立宪的目的并不那么重要,没准儿能歪打正着呢。尽管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立宪的目的直接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宪法的制度设计和结构安排。如果一个国家立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立宪者就会在设计政治制度时精心考虑如何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如何安排政府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让其相互制约与平衡。这一点,美国、瑞士等国家的宪法可见一斑。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立宪的目的是为了装点门面的话,立宪者就不会在制度设计上下功夫,不会深思熟虑制度安排的切当性。这一点,只有看看那些非民主国家的宪法便一目了然,它们常常赋予某个人或者某个机关至高无上的权力,或者至少,给当权者滥用权力留下足够的空间。当然,立宪的目的与立宪者的动机是两回事,一些人的不良动机未必能够影响整个立宪的目的,因为这种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的基本共识。

一百多年前,在内外交困的大背景下,国人也被迫走上了立宪之路,制定了一部又一部的宪法。只可惜,国人立宪的目的常常属于富国强兵甚至装点门面之类,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相去甚远。因此,宪法常常被理解为赋予政府权力的“护身符”,而不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大清帝王听说,立宪可以使王朝永世不变,遂抄袭宪法一部;大小军阀听说,立宪可以增强权力的合法性,遂草拟宪法数部。然而,未把民众放在眼里的宪法终究不过是摆设,未把保护公民

权利和自由当作目的之立宪终究不过是闹剧。

(三)谁是美国的立宪者?

1787年5月,55名“制宪会议”代表齐聚费城,经过一个夏天的激烈辩论和协商,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通俗的语境中,人们常说这些代表们“制定”了美国宪法,费城的会议是“制宪会议”。实际上,从法律意义上讲,更加准确的说法是,他们“起草”而非“制定”了美国宪法;费城的“制宪会议”,应被表述为“拟宪会议”。这并非在玩文字游戏,因为它涉及到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谁是美国的立宪者。如果说费城的宪法会议代表“制定”了宪法,那么,他们即是美国的立宪者,因为“制定”意味着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说那些代表只是“起草”了宪法,那么,他们就不是美国的立宪者,因为“起草”不意味着发生法律效力。

从美国立宪的程序来看,参加费城宪法会议的代表们只是“起草”了美国宪法,因为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七条的规定,这部宪法经过至少九个州的批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之所以要求九个州,是因为该数目等于十二个州的四分之三,在当初获得独立的十三个州中,罗得岛州拒派代表参加费城的“拟宪会议”,所以剩下十二个州。可见,参加费城的“拟宪会议”代表并没有“制定”宪法,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立宪者”。

那么,美国的“立宪者”究竟是谁呢?回答当然是,谁批准了美国宪法,谁就是立宪者。简单地说,批准1787年宪法的是各州。具体而言,各州批准该宪法的程序是,先由民众选举若干专门为批准宪法而设的代表,然后召开宪法批准会议,投票表决是否批准1787年宪法。也就是说,批准美国宪法的是各州民众选举的专门代表。那么,我们能不能说,美国的立宪者就是这些来自各州的宪法批准代表呢?尽管从狭义上讲,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如果从这些代表的目的和功能上讲,他们身份的的专门性和特殊性意味着,这些代表不过是选民的“传声筒”,他们的选票可以看作是选民的选票。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的立宪者不是这些代表,而是选举他们的民众。因此,我们大致可以说,美国的立宪者是各州的民众。

从法理上讲,“宪法”和“法律”有着重大区别。前者是一个共同体中有关公共事务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全体民众的基本共识和意志的体现,因而从理论上说,应当由全体民众来制定。而后者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般规则,通常是部分(多数)民众意志的体现,因而由民众的代表来制定即可。也就是说,“宪法”应由人民制定,而“法律”则应由人民的代表(通常所说的“议员”)制定。必须指出,这里所谓的“人民”仅仅意味着个人的简单相加,没有其他含义。由于“人民的意志”总是高于“人民的代表的意志”,因而“宪法”在效力上总是高于“法律”,后者必须合乎前者,否则即构成“违宪”,没有法律效力。

在一个自由社会里,立宪者是人民,而立法者则是人民的代表。人民的代表只能制定普通的法律,而不能制定根本法——宪法,否则即背离立宪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并且,如果允许人民的代表制定宪法的话,将面临着一个根本难题,那就是,他们既可以制定普通法律又可以制定宪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将不复存在,因为同样一群人制定这两种性质不同法律的必然后果是,他们可以很容易地修改一种法,使其与另一种法保持一致。而如果没有对普通法律的违宪审查,将很难防止人民代表的意志侵犯人民的意志,人民的代表(议员)凌驾于人民(选民)之上。为了捍卫人民的意志,维持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十分重要,当然,由不同的主体来制定这两种法是维持二者间区别的关键之一。

也许有人会说,在一个人数众多的社会里,由“人民”来制定宪法如何可能?必须指出,由人民来制定宪法,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亲自参与到宪法的“起草”和“批准”过程中去。从宪政国家的经验来看,宪法的起草通常都是由一些精通宪法的专家来完成,不必人人都撰写宪法条文。而宪法的批准则存在着不同的模式,有的国家采用全民公决的方式批准宪法(比如法国1958年宪法);有的国家采用选举专门代表的方式批准宪法(比如意大利1947年宪法);联邦制国家的宪法通常由各州分别批准,通过各州全民公决或者选举专门代表的方式进行(比如美国1787年宪法)。无论是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还是通过选举专门代表的方式,都体现出了宪法制定与普通法律制定之间的区别。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通过选举专门批准宪法代表的方式来立宪,那么它与由制定普通法律的人民代表来立宪有何区别?尽管二者都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但他们产生的目的和选举程序存在着重大差别。从目的上讲,专门批准宪法的代表仅仅是为了立宪而产生,选民们理解这些代表的使命极为重大,决定着他们未来的命运,因而在选举时会格外慎重,只会选举那些值得委此重任的人。而制定普通法律的代表(议员),则是为了日常的立法而产生,且可以定期改选,选民们可能不那么“锱铢必较”。从选举程序上讲,对批准宪法代表的选举通常要比对制定普通法律代表的选举严格得多,这体现在被选举人的资格、表决原则等方面。

或许仍有人说,哪怕由人民选举专门代表来批准宪法,能说“人民”是立宪者吗?毫无疑问,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批准宪法更加接近于人民立宪,但这种方式在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里操作起来非常困难,甚至面临着长期无法通过宪法的危险。这样,通过选举专门代表的方式来批准宪法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并且,为了使这种方式更加接近于人民的意志,不少国家都要求批准宪法的表决原则比简单多数决更加严格。因之,这种通过选举专门代表批准宪法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人民立宪。

无论如何,如果一群人想要在一个共同体里自由而和平地生活,他们应当自己或者选举专门的代表来立宪,而其他人(包括议员、政府官员等)则不适合从事这项决定命运的神圣工作。

(四)美国立宪的人性假设

一群共同生活的人为什么要立宪?美国人的回答是,因为人性中存在恶的一面。为了限制这恶的一面,立宪和良好的制度设计才有必要。有着“宪法之父”美称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中说:“假如人是天使,政府没有存在的必要。假如天使统治人间,对政府的内外限制也没有必要。”也就是说,如果人是天使的话,他们会恪守与他人自由且和平相处的原则,不会侵犯他人的利益,而这意味着旨在确保人们自由且和平相处的组织——政府,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同样,如果掌握权力的人都是天使,那么对他们的权力也不必限制,因为他们不会滥用权力。在麦迪逊看来,恰恰因为人不是天使,所以政府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对政府权力的各种限制才有必要,所以宪法才有必要。

可见,根据麦迪逊的看法,政府和宪法的存在是建立在“人性恶”假设基础之上的。只有假定人性是恶的,或者,至少假定人性中存在恶的一面,才有考虑设立政府和制定宪法的必要,否则,这种考虑是多余的。这种人性恶的假设在西方传统中源远流长,可能跟基督教中的“原罪”观念有关。亚里士多德曾经说,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后世的政治理论家更是将人看成是带有自私、贪婪等本性的动物,霍布斯所描绘的“每一个人反对每一个人”的自然状态总是令人

们不寒而栗。

以《人性论》闻名的休谟也说过,每一个人必须被假定为一个恶棍(knave),这是一个适当的政治原理;尽管这个假设不一定总是与事实相符,但在政治领域它是千真万确的。在他看来,每一个人都致力于追求自己的利益,人们追逐权力和财富的野心永无止境,他们获得了一些之后便想获得更多,直至得到绝对的权力和无尽的财富;尽管“荣誉”(honor)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人的自私本性发挥限制作用,但是当一大群人在一起联合行动时,荣誉这种东西的限制力就化为乌有,因此,通过立宪和制度设计来约束人的贪婪和野心,便是确保人们的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必要手段。

这种政治领域中“人性恶”假设的一个明显优点是,精心设计宪法等制度安排,有效地约束权力,不给掌权者任何可乘之机。基于这种假设,精心的制度设计是政治领域的核心任务,是良治和善治的基本前提,是人们自由而和平相处的根本保障。在这种假设的前提下,一群人在建立政府时会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制度安排上,通过学习人类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结合本共同体的情状立规定则,以有效约束权力的行使。

“人性恶”的假设意味着,它相信“制度”,不相信“人”,既不相信贤明不凡的君主,也不相信信誓旦旦的政客。相反,它把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看成是容易滥权之徒,并把他们放在由宪法编织的“牢笼”里,不能越雷池一步;只有这样,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才会安全。

当然,“人性恶”的假设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时候都是恶的。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假设只适用于政治领域,只适用于握有权力的人。即便是在政治领域,它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掌权者在任何时候事实上都是恶的,相反,它只是假设这些人一般都是恶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合理地设计制度,才能在立规定则时考虑更加周到,以减少和防止权力的滥用。

经验表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碰到各种各样“人性善”的人,甚至天使般的好人,他们乐善好施,处处为他人着想。然而,这与“人性恶”的政治假设并不矛盾。毋庸置疑,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人,有的贪图私利,有的乐于助人,不能因为存在后者,就把所有的人都看成善人,更不能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善者,就把政治领域的制度设计建立在“人性善”的假设基础上,因为那样的话,设计出来的制度便无法对付和约束人性恶或者人性中存在恶的一面的人。

在日常生活领域,人性中善的一面通常体现得较为明显,因为在那里,人们的利益通常无涉基本权利与自由,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的是依赖习俗和惯例,尤其是在熟人社会里,人们常常本着互相帮助和睦邻友好的原则行事,在乎自己的名誉和声望。但政治领域则不同,它关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掌权者和普通民众之间的交往须恪守严格规则,制度设计不能有丝毫粗漏之处,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轻则导致掌权者专横跋扈,重则将是通往奴役之路。

有趣的是,在我们的传统中,人们长期偏爱“人性善”的假设,并把这种假设运用到政治领域,以致于人们总是热衷于追求贤君明主,总是希望好人当政,甚至曾经刮过“好人政府”的热风。在国人看来,只要当政者开明贤良,政治领域便会吹出一缕清风,人们便会安居乐业。然而,即便是存在开明贤良的政治家,他们也很难在任何时候都为民着想,更别说这样的政治家在历史上少之又少了。实际上,出色的制度造就出色的政治家,而不是相反,因为在没有良好制度的地方,政治领域充满尔虞我诈和不讲规则的斗争,卓越的政治家很难有脱颖而出的

机会。

“人性善”的假设使人们过分关注当权者的人格魅力,使一个社会长期停留在追捧“魅力型领袖”的时代,而这对于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极为不利,但没有设计精良的宪法制度,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

由此可见,在政治领域,放弃“人性善”、采纳“人性恶”的假设十分必要,只有这样,人们立宪的技艺才能提高,他们的自由才能安全。

(五)精心设计的美国宪政

人渴望自由,但人又是一种社会动物。人能否既享有个体自由又与他人和平相处,一直是个难题,因为人具有弱点,有些弱点甚至是致命的,包括贪婪、嫉妒和野心。如果人们打算自由而和平地生活在一起,他们需要“发明”适当的规则,建立适当的政治组织,以定纷止争,防止野心的过度膨胀。然而,在人类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在大部分国家里,人们都没有这么幸运;相反,他们长期生活在暴力、战争、杀戮和奴役之中,其政治组织要么是征服和强力的结果,要么是一不小心的产物。

那么,人们能否逃脱暴力杀戮和偶然事件的命运?能否掌控自己的未来?两百二十余年前,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一译《联邦主义者文集》)中向刚独立不久的北美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社会能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毋庸置疑,汉密尔顿在提出这个问题时是非常严肃的,因为他不想让人类的悲剧在北美重演。并且,可以肯定的是,当时的美利坚人明白这个问题的分量,因为刚刚脱离大英帝国的他们十分渴望保住来之不易的自由。无论如何,他们都想将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运用理性的力量追求幸福的生活。

就这样,一群向往自由的人开始在新大陆“有预谋地”进行一场“伟大的实验”(托克维尔语),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精心设计一个良好的政府,制定一部适当的宪法,建立一个永久共和国。他们知道,只有通过考察历史上的政体形式和制度安排,认真分析其利弊得失,借鉴已有的政府理论并进行大胆创新,理性地做出适当的选择,才可能设计出一部优良的宪法,建立一个自由的共和国。他们考察了自古希腊至中世纪威尼斯再到近代英格兰的政治组织和制度安排,研究了自亚里士多德至洛克再到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和立宪思想,运用其卓越的想象力进行了制度和理论创新,设计了建立一个自由社会的宪制安排。尽管十八世纪以前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表明,只有在一个小国才能建立一个自由的共和国,但作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却发现,在一个大国建立一个自由的共和国不仅是可行的,而且还有诸多有利之处。这种洞见诞生了一种新的政体理论——联邦主义或者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

美国人建立自由共和国的“实验”成功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立宪者的深思熟虑和精心设计,依赖于美国人的理性思考和自由选择。尽管美利坚合众国或许不是第一个理性设计的政治产物,但它是第一个精心构思并持续存在二百余年的宪政自由共同体。这告诉我们,渴望自由的人们应该放弃通过强力或者偶然事件建立政府的念头,应该相信人类有限的理性和反思力量,汲取人类立宪史上的经验和教训,设计和构想一个优良的政体。经验表明,靠机遇或者强力很难建立一个理想的政体,因为机遇不会眷顾没有准备的头脑,而强力则只能导致暴动和奴役。

美国的政治实验表明,当一群人想要自由而和平地生活在一起时,他们最好认真反思人类历史上的悲剧和不幸,并运用理性的力量设计一部适当的宪法,确

立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当政治纷争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兴起时,他们在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下和平解决,而不是诉诸武力,一方征服另一方。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宪法为权力的行使厘定边界,使得任何掌握权力的个人或者群体都无法凭藉公共暴力压制他人甚至将他人置于死地,并且,滥用权力者会被和平地取而代之,甚至会受到中立司法的审判。宪法政治意味着暴力运用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常态,意味着和平理性成为冲突解决的主要特征。在宪法政治下,和平才有可能,自由才有希望。当然,宪法必须是人们在自愿同意基础上订立的圣约(covenant),是一个共同体中全体成员的基本共识,而非一些人或一些群体为了压制他人而擅定的规则,或者为了装点门面而发布的空文。

无论如何,美国宪政都是一群人为了自由而和平地生活在一起而精心设计的产物,是一群人为了建立一个永久的共和国而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结果。凭藉理性设计的宪法,美国人掌握了自己的政治命运,不再受暴力冲突和偶然事件的摆布。这不但给美国带来了令人艳羡的自由与秩序,而且给美国带来了经久不衰的繁荣与稳定。如果有人想要了解美利坚崛起的奥秘,他(她)不应忽略精心设计的美国宪法,因为它是美利坚政治生活的灵魂。

值得一提的是,表面上看起来,精心设计的美国宪政似乎与博拉尼(Michael Polanyi)和哈耶克所推崇的“自生自发秩序”有些龃龉。实际上,这二者之间丝毫没有矛盾之处。博拉尼和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秩序”是从社会秩序的整体意义上而言的,即无法通过理性的设计建构整个社会的秩序,正如波普所说的整全性“社会工程”一样,因为人的理性和知识是有限的。而运用理性能力设计政治运作的框架和基本原则——宪法,根本不是在设计整个社会秩序,而是在为人们的政治行为提供一个行动指南。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生自发的秩序与制度和规则的精心设计并无抵牾之处。实际上,良好的制度安排和宪法规则通常不是纯粹自生自发的产物,而是精心设计的结果,正如美国的宪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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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 立法权为国会的监督功能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如何分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 随着建设市场经济制度所需要的法律体系逐渐趋于完备,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我国各级人大在继续推进立法的同时,对执法监督越来越重视。加强监督功能成为了人大工作的又一个重点。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对国外立法系统的研究偏重于立法方面,对其监督功能的介绍和研究尚有不足。本文集中分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以期对我们现实生活中正在发展的立法监督有所借鉴和帮助。所谓国会的监督功能是指:“国会必须持续地检讨行政当局是否有效地执行了国会所通过的法案。”[4](P201)威尔逊写道:“严密监督政府的每项工作,并对所见到的一切进行议论,乃是代议机构的天职”。 [5](P167) 从重要性的角度看,通过立法进行决策无疑是国会最重要的活动,但是就日常来讲,监督是国会进行得最频繁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是特定时刻的事件,而监督是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的过程。 一、国会监督功能的一般表现方式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国会的监督和制约功能主要是针对总统及其领导的行政机构的。本文也是在此意义上来探讨国会的监督功能的。 具体地说,国会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方面执行法律的情况;第二,行政方面使用国会拨款的情况;第三,政府人员的从政行为;第四,行政方面的机构设置;第五,行政方面的决策程序。[6](P468) 国会拥有的手段都可以用来履行监督功能,大致包括:立法权、财权(钱袋权)、任命批准权(人事权)、条约批准权、弹劾权、调查权。此外,还有制定“日落法”的权力,一度(1983年以前)还有立法否决权。 1.立法权。 立法权为国会的监督功能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所有行政机构中的部、署、委、局的设立与撤销,以及其内部的组织结构,都是由国会立法明确规定的。国会可以联合决议的形式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出的行政改组计划。国会立法建立各政府职位并规定其权限,同时规定担任各种职位的资格。此外,国会规定各级官员的薪金等级,决定哪些职位分别由政治任命官员、高级文官或低级文官担任,确定差旅费标准、办公用品及设备的购置费用等。 所有总统和行政机构提出的立法倡议,都必须经国会审议并制定成法律才能实施。有时国会还通过立法直接干预总统行使权力的方式。比如,1973年国会推翻了尼克松总统的否决而通过了《战争权力法》,限制了总统发动战争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看法治的信仰 “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杰克逊 Robert H.Jackson 大法官 两百多年来,美国人已习惯将重大争议交给最高法院处理。尽管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总令人满意,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却从未遭遇质疑。而且,经历过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人民已经接受由大法官们“选”出的总统,或许已默认了非民主的权威,即法治的威严。 不过,美国毕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分立的政体,最高法院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又不是人民群众用选票确定的人选,凭什么享有对一切重大争议纠纷说了算的权力?而且,如果总统、国会,甚至广大民众不打算服从判决,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最高法院如何一步步争取到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呢?2010年,现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出版了《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开篇就抛出了这些疑问。 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完全可以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中找到。该书由任东来教授及其研究团队编撰。此前,国内公共阅读领域,除了贺卫方、

刘星、梁治平等法学学者发表在大小报刊上的文章,几乎还没有系统介绍美国宪政历程与最高法院制度的著作。而这本书用一系列判例证明,美国人民对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接受,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今,老百姓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用布雷耶大法官的话说:“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和日常呼吸一样,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常态。” 令人深感敬佩的是,《美国宪政历程》一书的作者,虽然多是历史学、政治学学者,但解读法学与法律问题,逻辑清晰,资料翔实,将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25个大案记叙得生动、有趣,读来毫无晦涩、枯燥之感。书中大量资料都来自原版专著、传记或新闻报道,即使今天来看,这些材料仍非常新颖,足以傲视国内同类题材的其他著作。这或许也是这本书能畅销至今、并不断再版的主要原因。 此书以时间为线,撷取最高法院历史上若干重要节点,回顾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化解困境或危机的过程。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判定,在这个新生的国家里,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必须由法院说了算;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大法官们的选择,间接导致南北战争的发生;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高法院敢为天下先,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1974年的“美国诉尼克松案”之后,尼克松不得不黯然下台;2000年的“布什

美学四讲读后感

美学四讲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美学四讲读后感(一) 人经常感叹人生无常,去日苦多,时间一去不复返,总希望把时间唤醒、逆转和凝练,艺术便能满足人的这种要求。时空从人们现实地把握世界的感性知觉变为体验人生的心理途径,它直接地唤醒、培育、塑造人的自觉意识,丰富人的心灵,去构建这个艺术——心理情感的本体世界,以确认人类的生存和人的存在。 艺术把时空凝冻起来,成为一个永久的现在,这种凝练的时空,它毫不真实,却永不消逝。艺术勾销时间,这种勾销却使心理增长。时空本是人类把握世界的感性方式,艺术里的时空却成为人类心理增长的途径。人类和个体都通过时间的体验而成长。 如“康德”所云,只有天才才能创造艺术。他指的天才并不是天资,而是指艺术作为审美理想的表现,有将深刻的人生内容转化为艺术形式的伟大才能,以造成伟大的意识层。这种创作是“无法之法”,它不能教,没有固定的法则方式,纯靠艺术家个人去捕捉从而去表现那既有理性内容、又不能用概念来认识和表达的东西,创造既是典范又是独创的富有人生意味的作品。 人生境界、生命感受和审美能力(包括创作和欣赏)的个性差异,具有本体的意义,即那似乎是被偶然扔入这个世界、本无任何意义的感性个体,要努力去取得自己生命的意义。这种意义不能逻辑地产生

出来,而必须由自己通过情感心理来寻索和建立,所以它不只是发现自己、寻觅自己、而是去创造、建立那只能活一次的独一无二的自己。人作为个体生物是如此之偶然、短促和艰辛,而死却是必然和容易,所以人不能是工具、手段,人是目的自身。艺术是人的感性存在的对映物,它就存在于人的日常经验中,这即是心理——情感本体。 当艺术品完全失去社会功用,仅供审美观赏,成为“纯粹美”时,它们即将成为“完美”的装饰而趋向衰亡。艺术品如何从实用、功利的人工制作向所谓的纯艺术的审美过渡,正是有关心理——情感本体的建构关键之一。 生命是一堆印象、材料而已,作为美的艺术,正是通过形式的寻觅和创造而积淀着生命的力量、时代的激情。从而使此形式自身具有生命、力量和激情。这即是生活积淀。原始积淀是审美,艺术积淀是形式,生活积淀是艺术。 在生活中去做非功利的省视,在经验中去进行情感的净化,从而使经验具有新鲜性、客观性、开拓性,使生活本身变为审美意味的领悟和创作,使感知、理解、想象、情欲处在不断变换的组合中。于是艺术作品不再只是供观赏的少数人物的产品,而日益成为每个个体存在的自我完成的天才意识,个体先天的潜力、才能、气质将充分实现,它迎接积淀、组建积淀却又打破积淀,于是积淀常新、艺术常新、审美常新! 艺术正是人类这种作为精神生命本体在不断伸延着的物态化的确证。人们在这种物态化的对象中,直观到自己的生存和变化而获得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华南师范大学,彭汉新) 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中,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时代,它只受到殖民国的资本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以致美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发展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色彩。因此这也导致了当时美国前期的法律中虽然也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却较少接受英国法的保守成分,而是更多的采用了英国法中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部分。这也为后来美国创立具有其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创立了很好的基础条件。独立后的美国法,更多的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并结合美国国情制定了不同于英国的近现代第一部的成文的共和制宪法。 为了确保和保证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立宪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美国宪政的顺利施行,美国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施行,在一方面保障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另一方面确保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切实贯彻,使得美国的司法部门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国会和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权力的均衡,实现三权分立。 同时,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作为这一制度的创始国的美国法,也把这一制度发展为一项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制度,而美国的违宪审查高度发展,也让它站在了世界宪政国家舞台的最前沿,成为了世界宪政国家的发展学习的对象。 而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宪政国家,在现阶段的违宪审查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审查主题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因而尚存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希望借此机会,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探讨,归纳总结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一些建议,为促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尽自己单薄的余力。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 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其渊源而言,可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就在当时,英国著名的法官科克早在1601年对博海姆医生一案中行使了当时极为少见的司法审查权,并于同时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因违背普通法原则而无效,这一行为在当时震惊英国大陆。虽然这一审查后来被当时标榜国会至上的英国国会所否定,但经过此次事件后司法审查的作法却留给了后人,开创了审查之先河。而后来又由于种种特殊的历史原因,英国开出的司法审查之花,却在大洋彼岸的美国结出了丰硕的果实,特别是在独立战争前夕,它成为北美人民对抗英国政府统治的有效武器。 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诞生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其最早的案例是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在此案中,当时的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最后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由于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法院有遵循先例的传统,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审理,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它的最高法律权威。从此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违宪审查权原则可以经由后来法院的一再引用,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历史证明,这是美国宪政历程上最有影响的一页,它为美国联邦司法部门配备了强大的永久性法律工具,建立起一道防止各级政府通过在立法和行政上侵害公民权利的法律屏障。这大概是马伯里、麦迪逊,甚至是马歇尔本人都始料未及的。尽管最终历史证明了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的法庭意见并不是独创的,这并不有损它的伟大性。如果说克利奥女神孕育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话,那么马歇尔大法官则接生了它,如果没有马歇尔,违宪审查可能会胎死腹中。从此就掀开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新的一页,这一制度也从那一天起真正成为了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_王维

第19卷第3期徐州教育学院学报Vol .19,No .3 2004年7月J .of Xuzhou Education College July ,2004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 王 维 (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摘 要] 西方启蒙运动哲学中的古典自由主义和西方历史上古老的共和主义思想曾是十八世纪美国宪政的主要思想来源。其中自由主义关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等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在宪政建构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表达,不仅如此,以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美国政治领袖们立根于美国立宪政府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继承和发展了古老的共和思想,于是在美国历史上这两种不同的思想传统一度共存于宪政思想之中并对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宪政 [中图分类号] D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6625(2004)03-0022-04 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对美国宪政的启示 十七世纪以来,新兴资产阶级在和封建王权的斗争中逐渐产生了自由主义思想,自由主义者肯定人自我引导、自我管理的理性能力,信仰自然法,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实现,具有雄心勃勃的个人主义倾向,他们把个人权利和自由置于国家及其它权威之上,强调法律之下的自由和政府有限论,力求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求平衡。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中,对自由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安全和民主的关注。当哈耶克谈到美国宪政时曾说,剥离掉一切表层,自由主义就是宪政。借助十八世纪美国领导人关于政府理论的言说,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宪政的原则和机制深深打上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烙印。 首先,古典自由主义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自然权利”的先验性。博登海默把十七世纪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以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而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则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都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a separation of powers )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 ),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1]。这一阶段古典自由主义通过洛克在美国占据了主导地位。孟德斯鸠的自由理念是通过他的分权制度体现的,而洛克更集中于对个人权利的关注。“洛克式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洛克有关人民有权反抗政府压迫的正当权利的理论,则构成了《独立宣言》的哲学基础”[2]。《独立宣言》写道:“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言而喻”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同意建立起一个合法政府。而“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 废除它,而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显而易见,这种表述是对洛克《政府论》思想的重复。同样在新宪法出台的过程中,以杰斐逊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总是反复强调宪法里必须有一个“权利法案”,因为对公民自然权利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法案的作用在于“让我们获得我们所能得到的权利”,“一个权利法案是授予人民享受的权利,藉以防范世界上一切政府(全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主持正义的政府所不该拒绝的事情”[3]。可见,自由主义者心目中的政府总是对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只有宪法对权利加以保障才能预防这种威胁,才能令政府在一个保障自由的体制下有限地活动。实际上,美国宪法是这样理解自然权利的“先天”存在的:“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这意味着个人权利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而宪法只能用来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可见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是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而存在的,正如洛克所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而自然法虽然不是实证的,但它可以赋予法律以“道德性”,成为判断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 其次,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政府的观点是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得到表达的。政府是宪法的产物而宪法是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 自由主义把社会契约视为人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的一个中介。在他们看来,人之所以缔结契约组成社会、国家和政府,完全是出于保障自然权利的需要。洛克指出,由于自然状态里自然法只是理性的法则,缺乏明文法的约束力,缺少一个公正的执法者,缺乏正当的权力执行法律,所以每个人必须放弃部分权利来结约。“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 · 22· [收稿日期]2004-06-18 [作者简介]王 维(1981-),女,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美国的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保证。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这是宪政一词的法理解释。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宪政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宪政无疑是各国之中发展最为完善的。因此,对它的了解很有必要,因为它能够对我国宪政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联邦制、三权分立和制衡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保证。自产生之日起,美国通过传统的继承,对新思想的吸纳,对自身经验的总结,迄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这是美国获得长治久安、国力突飞猛进的制度保障。 联邦制。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征。在这个国家成立之初,它的先人就为组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而进行了探讨,最终他们选择了联邦制来治理这个国家,事实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正确的,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实施联邦制,给州政府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有利于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因地制宜的进行管理,从而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在联邦制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对同一地区及其人口行使权力。中央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依据宪法,国会无权废除任何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政府对对外事务拥有完全的主权,但在对内事务上,州政府却拥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权。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划分如下。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按统一标准,在全国征收各种税收;规定美国的对内对外贸易;铸造货币,规定国币与外币的兑换价格;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宣战和颁布捕获敌船许可状;管理和指挥军队;代表美国缔结对外条约等。州政府的权力又:根据本州公共事务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协调和开展与其他各州的各种交流等。总之,联邦政府行使的是宪法授予的、列举出来的权力,而州行使得是“保留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既然涉及到分权,就有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于是美国的立国之父们又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们使美国《宪法》具有高于州宪法的地位,并得以通过联邦法庭贯彻之。《宪法》中的一个条款规定,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的权力至上。这样就很好的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三权分立和制衡。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鲜明的一大特色。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具体来说,就是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三个部门彼此独立,各自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宪法负责。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员由各个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二人,共100人;众议员按人数分配席位,每三万人分配一个席位,每州最少一个席位(如阿拉斯加),共435个议席。国会拥有的权限有:立法权、财政控制权和监督政府权、决选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任命批准权、国际条约的批准权、财政法案的首批权等。总统是国家的最高元首,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多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统,拥有国家元首的职权、政府首脑权和行政立法权。具体包括:1、军事权。美国总统为三军总司令,掌握国家各大兵种的最高指挥权。总统有权任命国防部下设的三军部长、任命高级军官和将领。2、荣典权。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在特定场合接受元首级别的礼遇。3、外交权。总统有外交决策权,代表合众国进行国际谈判并缔结国际

西窗法语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刚开始接触法学书籍,难免觉得深奥且枯燥无味,坚持不下去。经过老师的推荐,我选择了《西窗法雨》作为我法学知识的敲门砖。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是一本“普法”性质的法学随笔文集。该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文章短小、精彩,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 用西方经典的“法律故事”阐释法理,是这本书最大的特点。通过一个法律故事开篇,而后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入一个“法律理论”。最后阐述该“法理”对中国当下的现实意义和作者的思考。说的是“别人”的故事,讲的是自己的“法理”。从小故事里体现大智慧,用通俗化的语言阐释晦涩的法理,还真不是随便谁都能写的来的。从普罗大众的视角,生动的讲述了七十余个法律故事,既有百姓耳熟能详的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案,也有后来成为美国宪政历程里程碑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还有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等。故事背后的法理涉及到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程序正义等普遍的法律理论,也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法的一些法理。 读了这本书后,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苏格拉底的慎重》这一章,这里面主要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苏格拉底是一位哲学家,他很喜欢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博得哑口无言。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得罪了很多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准备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朋友们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尊重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他却反问越狱正当吗?一般中国人的思想是,既然法律不公正,为什么还要遵守?有些西方人似乎不像中国人那么“开窍”。有些法律或许不好甚至可恶,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挑战法律尊严的借口。否则逃避法律的约束只能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苏格拉底的伟大,他对待不公的法律,选择了慎重的态度,他用一死,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来向世人证明了法律应有的秩序和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不可抛弃的义务。他有自己的法律信仰。他认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即使知道法律是不公正的,但是也必须要去遵守,因为这是一个公民的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由来已久,他们相信法律的权威,任何人都不会随便破坏法律的尊严,即使他们知道有时法律是不公正的。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其实,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甚至说法律有很多缺陷。法律在保证了一大批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小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利益损害者,就去

浅谈美国政治制度

浅谈美国政治制度 关键词:美国政治制度国会政治总统选举制度 摘要:美国的政治制度是多元因素的混合体,各种因素在不同的时期内起着不同的作用;其基本特点是权力分散,机构庞杂。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就以下几个方面简单的分析美国一下的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政治制度与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一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带有时间和空间的烙印。“百年前制定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奉行至今的美国政治制度。不同于英国政治制度是经过极为缓慢,因而也更为自然平和的漫长历史演变积淀而成。美国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人工产物,它从一开始便显示了自己的独特性:复杂性和个性。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政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和政党制度等;标榜“人民民主”,以代议制为民主的主要形式;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美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美国仅仅用了三百年的时间就经历了其他国家用了一两千年才走完的历史阶段。两三百年以前,最早的殖民者飘洋过海前往美洲。他们有的为了逃避宗教压迫,有的为了到新世界去发财致富。他们到达美洲后,不但要同荒芜人烟的原野和印第安人作斗争,而且还要管理他们的内部问题。他们头脑中关于政治的概念不可避免的主要来自他们离开的那个社会。所以美国的政治制度必然有欧洲政治制度的影子,不过,欧洲的政治观念与美国也不是全都相容的,这是因为在美洲自行建立的社会不是按照当时欧洲存在的社会模式组织起来的,并且美国社会所赖以建立的环境也与欧洲的环境不同。正如美国作家路易斯哈茨极中肯的解释那样,美国历史的最重要因素是美国根本没有旧秩序;封建主义从未在美国存在过,尽管在殖民地时代有过拥有大量土地的“贵族”,也有来自欧洲的奴隶。美国不是一个“无产阶级社会”,而是一个中产阶级社会,除了对待黑人奴隶之外,美国并没有欧洲的阶级观念,美国没有社会主义传统,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不存在社会主义者需要加以反抗的那种阶级结构。当时美国人总有一种基本的信念,即为了创立一个廉洁的社会,他们已经与腐败老朽的欧洲一刀两断。另有一个方面美国的政治制度又有其宗教因素。因为移民和殖民者主要是一些基督徒,所以在某些方面政治制度受到了宗教的影响。 我认为,美国的政治制度主要有两特点:独特性,多样性。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有意识的创造物, 1

再次吐血奉献:《美国宪政历程25个经典案例》之外的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案例全景描述

任东来先生编撰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案件》想必各位法学科班生耳熟能详,我是在2005年,这本书刚出版一年的时候接触阅读此书,深觉意犹未尽。对于美国的宪政的体系,我深感兴趣,特别是它的司法制度,25个司法案件远远不能表达完尽美国宪政之路的跌宕起伏。 呕心沥血的整理,摘抄,翻译相关英文案例,和大家一起研究除了那25个案例外,还有哪些美国的司法案例使我们不得不关注,因为它推进了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们不是因为兴趣,而是因为信仰,所以选择了法律。这句话 与大家共勉。 凡是蓝色的字是我自己的写的,其余黑色的字体都是从相关案例,文章中转载的,感谢原作者。 臭名昭著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布莱西诉弗格森(Plessyv.Ferguson)我们都知道,联邦最高法院合并审理的布朗案,开明的沃伦大法官破除了以逻辑解释宪法,推测制宪者原意的解释方法,第一次以用现实环境来论述宪法必须着眼于当下不平等的制度。那么,造成美国南方种族隔离的政策究竟是怎样开始的呢?

在英国殖民时期,各殖民地相当于独立小国家,差别很大。例如南方的佐治亚,一开始是由英国总督规定不准蓄奴,在一系列政策失败后,反而在美国独立前开始大规模蓄奴。对蓄奴问题的认识差异和处理不同,形成美国独立后南北两方的政治紧张,并且在1860年导致南方各州准备脱离联邦。林肯最终决定,以战争拖住南方。1861 年至1865年,美国经历4年的南北战争,双方共计有60万人的战争死亡。战后,曾经富庶的南方一片焦土,经济被摧毁。 战争不仅带来南方民众对北方的长期敌对情绪,也由于在战争后期林肯宣布废奴,使得南方民众把战争带来的痛苦迁怒于黑人。经过一段北方人主导的重建时期,南方回归自治,并且通过了一系列地方法,实行黑白种族隔离。例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法律,火车必须为白人和有色种族提供平等但隔离的不同车厢(汽车电车不在此列)。这条法律引起一场司法挑战,这就是布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布莱西(HomerA.Plessy)故意登上一节专为白人服务的车厢,根据上述州法律,布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因违法被逮捕。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而享有的权利。法官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隔离法,布莱西被判罚金300美元。1896年,布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次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宪,其原因是当时南方种族隔离法案都强调“隔离且平等”。这是美国《独立宣言》在要求和英国分离的时候强调的一条原则,而《独立宣言》

从宪法角度浅析美国种族问题2

——阅读《我也有一个梦想随感》 摘要:本书通过精彩动人的故事,展示了与美国种族问题相关联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演进史,介绍了在契约社会里,立法的民众基础、法律对人性的思考、法律的变化与社会进步的关系等问题。通过作者的叙述,读者能够看到:在法治国家里,民主、尤其是弱势人群怎样运用法律,经过长期抗争,取得自身权益,并由此推动全社会认识的深化,使整个国家在消除不公正的历史进程中取得稳定的进步。 关键字:种族问题;宪法;美国;人道主义 美国的种族问题由来已久,北美大陆几百年来,无数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社会学家、学者等等各类仁人志士试图去解决这个问题。然而,似乎没人能开出什么药到病除的良方。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移民的增加、现代各种观念的迅速变化,种族问题的头绪也变得越来越多,线头线尾都好像摸不清了。这种一塘浑水的状态使得所有触及这个问题的人,都多少感到失望,有些人甚至因此失去信心。 在这本书里,林达以比较轻松的语调向我们叙述了美国的种族问题。虽没有专家学者般鞭辟入里的分析,但我们所看到的,是作者在美国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的一员,所感受到的一些体验,作为一个新移民所可能持有的敏感目光,所观察到的不同角度。 一、种族问题的由来 在“五月花号”靠上北美的同时,奴隶制和种族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当时的南美,已经有经营了一个世纪左右的奴隶贩子。随着第一批英国清教徒抵达北美,北美成为奴隶交易的一个新的市场。而当时的英国,平等自由的思想已有所发展。所以,这批清教徒们,当他们进行将人当做牲畜买卖的时候,面临的是道德的门槛。然而,严酷的生存环境以及眼前这陌生的荒蛮之地,让他们无暇顾及道德的门槛。

对于美国种族问题,正如林达在书中形象地描述为“两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在独立战争之后,美国的北方已基本实现废奴,只有两个极端的南方州——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州,拒绝废奴,当然他们有自己的特殊原因。然而,如果当初没有这两个州坚持不废奴的话,今天的美国或许就不会有这些种族问题了。也就是因为这两个极端的南方州,美国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不得不向南方作出了妥协。这三个历史上著名的“妥协条款”无疑为美国的种族问题埋下了祸根。1776年,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交付讨论,在当时独立的美国13个州里,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他们与当时美国的主流思想格格不入,所以在几天的争吵后,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因为必须妥协才能达成联盟,仗才肯能打赢。而妥协的结果,就是删去了谴责奴隶制的条文,保留了人人生而平等,并具有天赋人权的建国原则。这就导致了10年之后的制宪会议对奴隶制问题的妥协。因为美国的宪法文本不修改,而是以修正案的方式来适应社会的变化的,所以今天的我们仍能在美国的宪法里很容易的找到这些妥协的内容。在向南方妥协的下面三个宪法条文里,事实上认可了南方的蓄奴制度。例如,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里,就同意了南方在计产生众议员人口数量时,一个非自由人等于五分之三个自由人,收税时也按此法计算。由于在宪法中就“默认”了南方蓄奴的某种合法性,因此,这就为今后美国的种族问题埋下了祸根。而且,又是由宪法这种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所以这就加深了种族问题的复杂性。既然宪法已经认可了,所以今后美国人在反奴隶制度的斗争上,就有点像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尽管这些“妥协”条款在今天看来毫无意义。 二.南北的斗争 此后的美国,从未停止过解决奴隶制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人的“司法挑战”,这是北方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的主要手段。在有关种族问题的司法挑战的案例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就是“阿姆斯达”案,林达在书中称之为“海上漂来的司法挑战的机会”,通过这个案子,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们成功的实现了他们的目标,即让全美国人都关注黑人所遭受到的不平等,唤醒人们尤其是南方人们的良知。在美国,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法律,

浅谈美国宪法现存的民主问题_1

浅谈美国宪法现存的民主问题 浅谈美国宪法现存的民主问题 1787年,成立不久的美国中一群才华卓绝的人制定了宪法,并且从那时起至现在,这部宪法一直得以沿用,确立了不同于其他各国的独一无二的宪政体系。一直以来,这部以“三权分立”为思想核心的宪法备受赞誉,但它真的能称得上“完美”吗?——显然不能。此后通过的数项宪法修正案似乎佐证了这一点,而美国成立后出现的国内战争以及之后诸多政治方面的至今都难以解决的不平等和矛盾则将美国宪法的“不完美”加以具现。那么,在美国这个如此崇尚民主的国家,它的宪法又有什么民主方面的问题? 一、背景·民主问题之源始于立法之初 回顾1787年夏天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的代表组成,也许不少人会断言当时的13洲都派出了代表,但事实上,罗德岛州拒绝派代表参加会议,而新罕布什尔州的代表也在制宪会议召开几周后姗姗来迟。结果是6月和7月进行的几场关键性投票,实际上只有11个洲代表参加。再者,有时代表们内部分歧严重,难以在投票时保持一致,可见在制宪一开始,就存在着政治不平等和民主上的缺失。 二、阻碍政治平等实现的“绊脚石” 试想一下,如果仅仅由于居住地的不同,相同的人的投票所占的分量便大不相同,甚至会超出几十倍,是否是对民主思想的一种践踏?上述便是美国宪法中颇受诟病的不平等代表权下会产生的情形。不平

等代表权,是指来自各联邦单位(如洲或省)的弟二院成员的数量,与其单位中成年公民或符合条件的选民的数量不成比例。这制度与“一人一票”原则相对立,不同人的选票被赋予了不同的权重。 我们可以理解这项权利的初衷:保护具有最少特权的少数人的利益,但从历史的实践来看,其实不然。不平等的代表权有时反而为拥有最多特权的少数人服务,将他们塑造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贵族”。举个例子,在内战期间,它保护了奴隶主的利益而非奴隶的利益,一直到1850年代,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仍然让“南方在影响奴隶制的任何政策上拥有否决权”在1800年到1860年间,八项反对奴隶制的法律在众议院通过,却在参议院中被封杀,如此种种,不胜枚举,在此后的一个世纪中,它还阻止这个国家通过联邦法律来保护非洲裔美国人最基本的人权。 由此可见,美好的初衷不一定会带来预期的甜美果实,制宪者苦苦制造的“相对平等”却没有将权利引向民主的旅途。同样的,选举人团制度也有着这样的遭遇。 比起平等代表权,选举人团制度这一为选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举总统而确立的制度的产生十分坎坷,提出过无数方案,也几经否决,如今这一制度在每四年一度的总统大选上为人们所津津乐道:“胜者通吃”——以选区为单位的选举,赢者拿走该选举单位的所有票。虽然这一定程度上使大选更加白热化,可看性也更强,紧接着的但是是已有三个缺点被广大学者所发现:第一,

浅析美国的政治制度

浅析美国的政治制度 【论文关键词】美国政治制度宪法政党制度选举制度 【论文摘要】美国政治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完善的政治制度。由于美国政治制度的复杂性,本文仅从宪法、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三个方面来探讨美国的政治制度,以期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和改革提供良好的借鉴。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政治制度与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一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带有时间和空间的烙印。二百年前制定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奉行至今的美国政治制度。不同于英国政治制度是经过极为缓慢,因而也更为自然平和的漫长历史演变积淀而成。美国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的人工产物,它从一开始便显示了自己的独特性:复杂性和个性。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政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政府制度,公务员制度和政党制度等;标榜“人民民主”,以代议制为民主的主要形式;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英国政治家维尔认为美国政治制度在当今世界的所有政治制度中大概是最为复杂的了,而它二百年来的成功运作则有力地显示了它所有的巨大弹性和应变能力由于它的复杂性,本文不能一一阐述,仅从宪法,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三个方面来探讨美国政治制度。 一、宪法 1787年9月17日,美国宪法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l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l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宪法在美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确实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说起美国的政治公开,政局稳定,美国人都会把这归功于他们的宪法。美国的宪法是一部十分通俗,十分实在,十分简单,十分低调的区区几个条款的合成。美国的宪法是世界各国宪法中最短的,它的序言简洁得叫人目瞪口呆,翻译成中文只有84个字:“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虽然美国社会是世界上最复杂多变的,但时代发展到今天,美国的宪法依然是它诞生时的那个文本,仅仅是增加了二十六条修正条款。 美国宪法贯彻了彻底的三权分立,规定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国会,联邦法院和总统各司其职,乃至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也十分明确。从国会来看,国会的权力并非仅仅是“掌管钱包的手”(管理钱财),国会首先是立法机构。其次才是财政权,还有对外宣战权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查的广泛权力。联邦法院是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一个重要砝码,除了行政方面功能和立法功能外,最重要的是监督性功能和司法性功能。总统是国家元首,一切重大仪式和代表国家的活动都要出席,总统的实际权力远远超过宪法中的简单条文。 美国宪法还规定了三权之间的制衡。(1)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看:国会拥有相当权力,总统对于官员的任命,须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同时,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总统

《西窗法雨》读后感数篇

游走在理性与感性之间——读刘星《西窗法雨》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杜甫 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是一本“普法”性质的法学随笔文集,书中所收录的文章大多来自于刘星以“一正”为笔名在南方周末的专栏。由于原本是为报纸专栏所写,因此每篇文章皆短小精悍、妙趣横生。“西窗法雨”说的是西方的法律,同时刘星教授还开了一个“古律寻义”的专栏,专门讲我们国家古代的法律,《古律寻义》也已结集出版,收入了法窗夜话系列。 刘星在什么时间开始在南方周末开始写“西窗法雨”的专栏,我没有找到确切的时间点。不过大体应当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九五、九六年的样子。当时虽然依法治国的口号喊了十几年,但是大众的观念还被桎梏在人治的樊笼之中。这场“法雨”来的很是时候,绝对算得上是“好雨知时节”了。其时尚少有通过法律故事宣扬法律观念的文章,其法学随笔的形式和看似漫不经心实则精心打造的内容,宛如一缕凉爽的清风,令人耳目一新。加上南方周末的影响力,很快便成为南方周末的名牌专栏。 现在法学随笔类的文集已经初具规模,成系列的如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窗夜话”系列、“法迹寻踪”系列、法律出版社的“法学学术随笔”系列等,报纸期刊如山东人民出版社的《法学家茶座》、法制日报的周末专刊等,作者的阵容也日益壮大,贺卫方、朱苏力、梁治平、冯象、刘星、舒国滢、林来梵、谢晖、柯岚等均有类似著作面世。刘星可以算是其中的先行者和拓荒者之一了。 用西方经典的“法律故事”阐释法理,是这本书最大的特点。作者通过一个法律故事开篇,而后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入一个“法律理论”。最后阐述该“法理”对中国当下的现实意义和作者的思考。说的是“别人”的故事,讲的是自己的“法理”。 普法类的文章,原本是法学“大家”所不屑为之的。实际上,真正写好一篇读来有趣、读后余香的普法文章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小故事里体现大智慧,用通俗化的语言阐释晦涩的法理,还真不是随便谁都能写的来的。作者从普罗大众的视角,生动的讲述了七十余个法律故事,既有百姓耳熟能详的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案,也有后来成为美国宪政历程里程碑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还有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等。故事背后的法理涉及到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程序正义等普遍的法律理论,也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法的一些法理。 作者并不是简单的通过故事介绍西方的法理,作者的一些观点,经过了作者长时间的思索和考虑,其观点对我们很有启发。比如作者通过法治的假设前提一文,说明了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争论,完全可以先抛置一旁。既然我们认可法治是好的,那么我们为什么非要争执这些虽然理论上显得重要,而实际上无关大体的问题呢?当然,有一些问题的答案可能永远会有争论,也不是谁有能力回答的,比如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死刑的存废等问题。作者提醒我们,不要让学术上纠缠不清的问题使我们疏离现实。作者也并没有给出每一个问题的答案,而是通过“留白”的方式,对我们提出了问题,并给我们留下来一个思考的空间。 一篇流传甚广的法学随笔,虽然只有区区一千余字,但是其影响的范围之深远,有时远大于图书馆里观点重复无人问津的所谓法学学术专著。虽然这本书里的文章有许多距今已有快十年的时间了,但是重温此书,我还是从中感受到了作者的睿智,感受到了作者的赤子之心。

历史6年真题分类(必修1)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一、选择题 2017年题组 1.(2017·新课标全国卷Ⅱ文综·34)1800年,美国总统、联邦党人亚当斯要求政见不同的内阁成员皮克林辞职,遭到皮克林拒绝,于是亚当斯将其免职。皮克林因此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总统免职的内阁成员。亚当斯此举( ) A. B. C. D.反映了联邦党与其他党派的斗争 【考点】 【解析】美国1787年宪法赋予了总统最高行政权力,总统不仅拥有任命行政官员的权力,也拥有罢免行政官员的权力,因而材料中皮克林被总统罢免职务是总统行使职权的结果,C 项正确。材料信息不是强调联邦政府的权力,而是强调总统的权力,A 项错误;美国总统的权力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权限是明确的,B 项错误;材料信息不能说明皮克林属于其他党派,无法反映美国的党派斗争,D 项错误。 【答案】C 2016年题组 1.(2016·江苏单科·16)下表是美国制宪会议中出现的三个国会建设方案。 方案一(弗吉尼亚方 案) 方案二(新泽西方案) 最终方案(康涅狄格方案) 设立一个按人口比 例分配表决权的国会 设立一个各州无论大小有同等表决权的国 会 设立各州享有同等表决 权的参议院和按人口数确定代表名额的众议院 最终方案的形成过程体现了( ) A .选举是民主原则的基本体现 B .国会是代议政体的权力中枢 C .妥协是现代政治的重要机制 D .分权是共和制度的关键措施

【考点】美国的联邦制及共和政体的确立——1787年宪法 【解析】本题考查美国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点,意在考查考生正确评述相关史实的能力。表中未涉及选举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作用,故排除A项;B项表述与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不符,故排除B项;表中“最终方案”对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不同规定,体现了大州与小州间的妥协,故C项正确;题干材料未涉及“分权”,故排除D项。 【答案】C 2.(2016·海南单科·14)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国会分参、众两院,参议院由各州议会分别选派两名参议员组成,众议院议员按人口比例由各州选民普选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这些规定体现了() A.参议院代表少数人利益B.各州根据人口分享联邦权力 C.联邦制与共和制的原则D.众议院主导联邦的立法权力 【考点】美国共和制的确立——1787年宪法(联邦制与共和制原则) 【解析】参议院代表由各州两名代表组成,在国内中代表各州的利益,不是少数人利益,故A 项错误;众议院代表根据各州人口分配名额,与参议院相互制约,并不是分享联邦权力,故B项错误;参议院的代表由每州各派两名代表组成,充分尊重了各州的权利,使每个州在政府有充分的话语权体现了联邦制原则,而国家权利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体现了共和制原则,故C项正确;美国参众两院主导立法权并相互制约,不只是众议院主导,故D项错误。 【答案】C 3.(2016·上海单科·15)“‘分裂之家不能持久。’我相信我们的政府不能永远忍受一半奴役一半自由的状况。”此言论应出自() A.俾斯麦B.林肯C.亚历山大二世D.明治天皇 【考点】美国的扩张和强盛——南北战争(林肯废除黑人奴隶制) 【解析】“分裂之家”“一半奴役一半自由的状况”,反映出该国在制度上对立分裂。俾斯麦领导德意志的统一,与“一半奴役一半自由的状况”无关,故A项错误;当时美国南北在奴隶制存废问题上严重对立,有可能导致国家分裂,林肯领导内战胜利,维护国家统一,废除黑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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