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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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时间:2009-05-09 10:03来源:作者:点击: 17 次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科学技术部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执行。
第三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复核等工作。
第四条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天航空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企业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六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审核、认定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三)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四)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企业职工名册及职称、学历证明;
(六)企业汇报材料(包括企业现状、对照第五条自查情况、高新技术说明及公司发展规划等)。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十条经认定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每两年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日开始,原《市科委关于印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武科改[1999]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