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纠纷处理的案例

房屋产权纠纷处理的案例
房屋产权纠纷处理的案例

2017年6月,吴先生在中介某房产公司的介绍下,作为买方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卖给买方,成交价格120万元,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定金10万元,首付款60万元在过户之日支付给卖方,剩余5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吴先生暂未迁户,等吴先生在成都具备购房资格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之后,吴先生及时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且积极办理户口迁移相关事宜。2017年10月,卖方突然向吴先生发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称吴先生一直在拖延时间,户口仍未迁至成都,再给三天期限,否则将解除合同。吴先生收到通知书后,因购房之事事关重大,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宜。

【案件结果】

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后,将案件交由对房地产纠纷熟悉的黄轩律师处理。黄轩律师在充分审查双方签订合同,并同吴先生确认迁户办理进度后,第一时间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告知吴先生应积极办理迁户口手续,在10月底前能完成迁户,对合同履行就不会造成影响。2017年10月12日确认吴先生完成落户后,黄轩律师第一时间向卖方及中介方,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按约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流程。翌日吴先生收到了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就该房屋买卖纠纷一事进行诉前调解,原来卖方早已提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当日,黄轩律师陪同吴先生前往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在调解期间,向法院出示了落户证明、律师函、催告函,充分证明吴先生积极履行合同,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存在合同已解除的情况。法官审查证据后,告知了卖方存在很高的诉讼风险,随后卖方表示不再提起诉讼,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此后顺利完成房屋过户。

【律师点评】

目前成都市因为限购政策、房价上涨等因素,房屋买卖纠纷急速增多。避免纠纷的最好方式还是在于签订合同时就聘请专业律师就法律条款进行审查,事前磋商。如果事先未做到审查,纠纷已经可能发生,也一定要及时积极应对。黄轩律师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时,发现很多案件都是因为当事人消极应对,直到拖无可拖才寻求律师帮助,错过了最佳时机,即使最后获得胜诉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及成本。本案中,吴先生在遇到问题后,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帮助,使得问题未恶化前得到阻止,最终得以快速解决,及时取得房屋。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提要】近年来货运代理行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对货运代理合同并没有统一、专门的法律规定,致使实务界与海事司法中对很多问题存在不同的认知,裁判尺度不能统一,急需立法部门进行规范。本文通过对2008年至2011年天津市法院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调研,在掌握丰富审判素材的基础上,提炼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集中和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合同关系的认定必要费用提单留置法律责任 一、前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国际货运代理业在中国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运输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控制着世界上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和杂货运输业务,在我国,这一比例更达到了80%,成为繁荣对外贸易的一支重要力量。 诉至法院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反映出两个特点:一

方面,具有实力的大型、综合性货运代理企业进行整合优化,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行业内部合作日益密切,呈现综合性、专业化的良好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信用不佳的皮包公司、随意挂靠的个人等不规范的市场主体,随意加价、层层转委托、任意扣单等不规范的业务操作行为,仍然是影响行业信誉的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实务操作不断规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业自律日益增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更为集中和明显。如何统一司法尺度,以审判促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持续明朗而日显迫切。为研究、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司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0年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归纳汇总案件审判反映出的特点和问题,论证此类案件的突出难点问题,对如何统一司法认知和裁判尺度提出建议。 二、关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调阅案卷过程中发现,根据庭审笔录所反映出的争议焦点,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有60%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的异议。提出异议的类型大致有四种:一是直接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诉争业务关系,也有因公司股权转移致使管理、业务人员变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000字)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27019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2002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议。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原始货价进行计算,损坏货物残值处理按8%计算由金桥公司处理。计算依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直接扣除。上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证据共计262171.9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180696.3元,公证文书未列货损81475.6元。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为,其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金桥公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其二,公证文书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承运。故公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对此,金桥公司反驳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清点货物中,却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农民抢走了许多货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偿。庭审中,对金桥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额逐一进行了核实。核实中,荣祥公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此外,金桥公司在处理事故中花去了8601元的费用,被告张克及荣祥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公证费属实,机费虽属实,但应按火车硬坐费计算。 另查明,张克驾驶的运输车辆是在荣祥公司按按揭方式购买且挂靠在荣祥公司经营运输活动,且荣祥公司按月向张克收取管理费。

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1985年1月11日,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通公司)向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外代)出具委托书,称“我司经营香港至广州地区海上货运业务,日后本司进入广州地区的一切船只,全权交由贵公司负责代理,请贵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入境的一切手续及收取合理费用”,广州外代接受了启通公司的委托,双方正式建立船舶代理业务关系,基本做法是由启通公司预付备用金,广州外代代付港口使费等费用,并收取代理费。1986年7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国内经营香港办理中转货运业务达成分工,根据协议,广州外代负责:(1)接受托运,负责向船公司洽商二程船仓位,并签发二程船提单;(2) 负责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3)接受委托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报关手续费,(4) 负责答复专业公司提出的运价咨询工作。(5)缮制出口船舶舱单。启通公司负责:(1)协助外代组织广州地区或附近各地出口到世界各地的货源,( 2)安排一程驳船,以便及时装运经香港中转货物,(3) 负责一切装船现场业务,包括代货主报关手续,……(5)运价为三方协议,启通公司应与外代共商与二程船公司的结算方式,方便外代的结汇工作,如有特殊议价货物,应在签发提单前通知外代,以便外代及时收取运费;(6) 及时提供出口货箱资料,以便外代缮制出口单证及结算费用。在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前,1985年5月起,广州外代实际上已经作为启通公司的货运代理履行了货运代理业务。该“协议书”签订后,更加明确了双方货运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广州外代签发 PKT提单(P指外代,KT指启通),计收运费,广州外代扣除2.5%佣金,余额汇启通公司。这样,在船代关系中,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汇付港口使费,在货代关系中,广州外代应向启通公司汇付运费,形成双向付款的状态。后因启通公司预

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

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 房屋产权证明是房屋产权的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要想真正把属于自己的房屋握在手中,有一份公证合理的产权证明很重要。关于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的问题,由于大多数人平日里接触不多,甚至工作一忙根本无暇顾及,所以并不精通于此。 那么,今天我就为大家解决这一难题,手把手教大家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并为大家提供一份房屋产权证明范本及办理流程,说不定对你有所帮助哦! 【房屋产权证明怎么写】 首先,大家要知道产权证明的重要性,不容马虎。房屋产权证简称房产证,具体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部分。 购房者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并领取到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这是因为,新建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都一律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而非空置着等待购房者认领。 其次,书写产权证明需要具备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产权证明书写对于经过审批并委托经纪机构代交易或者是直接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企业均适用。 2、法规依据。企业产权证明应依照《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属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省产权交易所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和《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私自定夺。 3、前置审批。出具企业产权之前,首先要完成企业内部决策、审批,以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准确或备案等前置审批手续文件的出具。 4、申请登记。要说明经过产权部门的备案、登记等的文件号,才可申请登记。 5、交易鉴证。经过交易而来,交易鉴证是指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的转让方、受让方、标记方、转让方委托会员、受让方委托会员、工商管理部门等资料齐全。 从上面的说明中可以看出,具体出具产权证明的步骤严谨且繁琐。但是书写产权证明属于个人事项,只要写清楚所有房屋的具体信息就可以了。

客户投诉典型案例汇编与分析

前两天,一位业主来管理处办事,称赞我们的物业服务越来越好了,可谁能想到在此之前,该业主曾两次将管理处投诉到总部,再看看现在她对我们工作的认可,我觉得我们的努力和真心得到了回报。 有很多人不把物业管理工作放在眼里,想当然地认为:“物业管理?不就是管管保洁、保安什么的吗?是个人就可以做。”但是通过三年的实践经验,我认为:一位好的项目经理必须有一定的思想文化底蕴,热爱这个职业并能全身心地为它奉献;必须拥有积极、良好的心态,会同自己的亲和力、凝聚力,将一个团队牢牢“绑”在一起,一同抵御未知的困难,一齐品尝工作的硕果;面对问题,要善于思考,准确判断并及时处理;尤其要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才能在崇尚效率的今天,将“有效沟通”进行到底。 下面,我就针对业主的不同类型,以案例方式谈谈如何与各种类型业主进行有效沟通。 一、理性型 这样的业主占绝大多数,凡事好说好商量,只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敞开胸襟,坦荡行事,因误解而产生的摩擦、干戈自然会渐渐瓦解、冰释。 二、忧郁型 这样的业主看什么都是灰色的,甚至处处只看到事情的阴暗面。他们或因家庭、婚姻出现矛盾,或因事业或工作出现变故,心情烦躁就找物业管理公司撒气,甚至无理取闹,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必须敢于承受、一如既往地耐心服务。 三、情绪型 这些业主常常随着情绪变化而变化,在与物业管理人员交流时,态度也随着个人心情变化而起伏变化。 案例一:我们小区规定,为了保持大堂整洁,运送所有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都要走二层电梯厅。某业主自称与某中央领导认识,又与某开发商是朋友,是从事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在装修时无视物业规定,硬把水泥、灰渣等材料堆放在一层大堂的门边,装修工人在搬运过程中将一层大堂搞得脏乱不堪,管理处大堂保安上前制止时,与他们的装修工发生了冲突。双方在推搡时,业主的老母亲不慎摔倒,该业主报了警。我到达现场时,看到该业主情绪激动,而警察的立场明显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 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五、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 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说明] “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六、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说明] 货代实务中,委托人一般不会特别注明受托人处理哪些货代业务,但发生纠纷后,却有可能抗辩其未委托某特定事项。一般而言,委托人注重的是受托事项的处理结果而不是处理过程,且一般不会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分拆开来交由不同的货运代理人处理,因此,在委托人仅笼统地表示委托货运代理人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有关事务或仅列出几项主要事务即委托不明时,应当认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即认定此时构成了货运事务的概括委托。本条实际上是依据经验法则对当事人的真意做出了必要的解释和探求。 七、如何认定只盖有委托人公章的“空白报关委托书”的法律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 >篇一:公路运输纠纷案例分析>>(1775字) 2003年1月21日,松下公司委托货运配载站将17台“松下爱妻号”洗衣机运至外地某市。货运配载站当日签出货物托运凭证,该凭证右下方有货运配载站事先印好的货物托运合同双方在货物托运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货运配载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的洗衣机中16台损坏。经交警认定货运配载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松下公司多次找货运配载站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协议。为此,松下公司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货运配载站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0188,19元,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3018元,合计33206.19元。货运配载站辩称:双方已在货物托运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双方签订合同后,松下公司未委托货运配载站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因此松下公司的洗衣机在运输途中受损,货运配载站只须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即可。松下公司要求货运配载站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货运配载站无法接受。 纠纷原因 承运人过错造成托运货物损毁,托运人没有办理保险,发生纠纷。责任方及责任原因责任方:货运配载站责任原因:货物托运凭证是承运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条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认定该条款无效;该合同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 承、托运人签订的托运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由于该托运凭证明确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投保,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所以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委托被告对托运货物进行投保,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货物损坏被告只需按运费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3月20日复庭。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深圳市航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 被告:深圳市凯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1994年12月21日,实业公司的业务员陈焕伟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储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托运书,约定储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于1995年1月6 日办理20`和40`两个货柜蜡笔从深圳运至意大利热那亚港的海运手续,实业公司支 付储运公司海运费4,200美金。6日上午,储运公司接陈焕伟通知派车到深圳拖取其中的20`货柜,但货柜未备妥,发生空车费3,000港币。陈焕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3月13日,储运公司再次按陈焕伟要求派车到深圳拖取20` 和 40`两个货柜,但货柜均落空,发生空车费6,200港币。陈焕伟对上述空车费均承诺与海运费一并支付,并将发运日期推至15日。15日,储运公司办妥了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海运手续,并将海运提单正本一式三份交给了陈焕伟。 实业公司收到提单后,将海运费4,200美金支付给储运公司,但拒付空车费9,200港币。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蜡笔已被如期运抵热那亚港。 另查,储运公司没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储运公司已于1995年12月29日向承运人垫付空车费9,200港币。 储运公司1996年5月12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实业公司赔付拖欠的空车费9,20 0港币。

实业公司答辩认为:陈焕伟未经实业公司授权,无权以实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储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与陈焕伟签订的货物托运书应属无效,请求驳回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储运公司代办海运手续的两个货柜属实业公司所有,实业公司是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且已实际履行货运代理合同,将海运费支付给储运公司。实业公司认为陈焕伟未经其授权,与储运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 合同属个人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由于储运公司没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本案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实业公司过错产生空车费9,200港币,且储运公司已向承运人 垫付,故实业公司应将储运公司垫付的空车费支付储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一、储运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无效; 二、实业公司偿付储运公司空车费9,200港币。 实业公司不服海事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陈焕伟与储运公司签订合同,应视为个人行为,与实业公司无关。货物托运书中没有空车费的约定,储运公司也没有提交发生空车费的合法依据。请求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驳回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储运公司答辩认为:空车费是其在托运过程中,因实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实业公司的经办人已签字确认并承诺支付。请求维持原审的判决。

第十二篇货运纠纷处理与案例题库1-0-4

第十二篇货运纠纷处理与案例题库1-0-4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外周血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有哪些?至少5个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患者,女性,26岁,感头晕、乏力一年,面色苍白3月,平时月经量多。查体:贫血外貌,皮肤未见出血点,巩膜无黄染,浅表淋巴结未及肿大,两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啰音,心率110次分,律齐,腹平,肝脾肋下未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WBC5.0×10L、 Hb67gL,MCV70f1,MCHC30%,PLT117×10L,网织红细胞0.5%;骨髓像:增生明显活跃,中晚幼红细胞达0.45,体积小,胞浆蓝少,边缘不规则,铁染色;外铁-、内铁3%,血清铁蛋白8μgL,尿含铁血黄素试验阴性,Coombs试验直接与间接试验均呈阴性。问题:1诊断及诊断依据?2鉴别诊断?3诊疗计划包括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问题: [问答题,简答题]患者,男性,30岁,牙龈出血、乏力、头昏3个月,体检:贫血貌,全身皮肤无出血点及淤斑,巩膜无黄染,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心率110次分,律齐,两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啰音,腹平软,肝脾肋下未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 Hb68gL,RBC2.83×10L,MCV82f1,MCH27.6pg,MCHC32%,WBC2.3×10L,PLT50×10L、骨髓像增生低下,全片未见巨核细胞,淋巴细胞相对增多。问题:1诊断及诊断依据?2鉴别诊断?3处理包括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https://www.360docs.net/doc/ef10225625.html,/ 手游

问题: [单选]下列哪项不是肾脏产生的生物活性物质 A.A.前列腺素 B.B.降钙素 C.C.促红细胞生成素 D.D.肾素 E.E.1,25-二羟维生素D

典型医患关系案例及分析

近一年来的医患关系血色案例 年月日新浪健康综合 年月日上海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 年月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月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年月日同仁医生被砍 据医院的探头录像显示,月日下午时分,同仁医院耳鼻喉诊室二区,埋伏在门口长椅处的王宝洺见该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走出,掏出一把菜刀,从侧后方砍向了她的头部,一连刀。顿时,徐文倒地,鲜血四溅,但王宝洺仍未罢休。徐文一边举左手挡刀,一边踉跄着跑进了二区内的嗓音诊室。 “我正在给患者看病,一下子就蒙了。”徐文的学生胡蓉说,徐文满脸鲜血,已经无法说话。前后脚的工夫,王宝洺持刀尾随而入,吓跑了周边所有的人。 胡蓉回忆,当时,她上前拉扯王宝洺,并将其慢慢推至二区外的大厅。其间,王宝洺没有伤害她,只是跟着又从门口返回,在嗓音诊室门口堵到了徐文,第三次挥刀乱砍。 “他最后连砍的力气都没了。”胡蓉说,当时,她再次连拉带推,将王宝洺赶出了二区。“纠缠过程中,我的胳膊也被划伤了。”胡蓉说,随后,王宝洺持刀离开。众人赶紧联系上级,对徐文展开抢救。 被患者砍了十几刀徐文医生,左肱二头肌一直被砍到底,骨头都露出来了,神经和肌腱都受损,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 年月日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 年月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年月日潮州院长被砍 广东省潮州男科医院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岁的黄姓男子持刀砍向医院医务人员,造成医院副院长当场死亡和两名医务人员受伤。这名男子行凶后当场被潮州警方抓获。据凶犯交代上月在该医院花费约元治疗,但效果不佳且无法退还治疗费用,老婆又吵着跟他离婚,遂怀恨在心。对医务人员产生报复心理。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6年11月25日,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货物从广州空运至德国汉堡,约定费用于货物到达目的地7天后付清,B公司遂向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办理订舱。 2006年11月26日,该批货物从广州起飞,于2006年11月29日抵达德国汉堡,产生空运费港币*元、杂项费人民币*元。2006年11月29日,B公司出具DEBIT NOTE(账单)给A公司。但A公司并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B公司预付的空运费及杂项费。 2006年12月19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B公司该批货物在目的地发现有损坏,并据此拒绝支付所欠B公司的费用。 [评析] 1、货损异议应在法定有效期间提出 A公司称其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产生,应由国航承担赔偿责任。在收到A公司的请求后,B公司立即协助A公司向国航主张赔偿货物损失。由于根据《华沙公约》第26条第2款规定,空运货物如有损坏,目的地收货人最迟应在收货之日起14天内(就本案货物而言,即在2006年12月13日前)提出,并要求收货人提供目的站/中转站的事故记录、正本提货证明及货损报告,而目的地收货人于12月19日方告知有货损情况,且未能提供目的站/中转站的事故记录正本提货证明及货损报告,因此国航不予受理此事。 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但权利并不是无期限的,而应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行使。这正是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之所在。《合同法》、《海商法》、《华沙公约》等都对运输货物的检验期限作了相关规定,即收货人应在约定或法定的货物检验期限提出货损异议;若无约定或法定的货物检验期限,收货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推定为货物到达收货人时是完好的。收货人无故逾期提出货损异议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意义,对方可不予理采。 2、明确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双方才能更明晰各自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相应的责任。 2006年11月25日,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货物从广州空运至德国汉堡,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B公司与A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双方应在该代理法律关系下参与经济活动。B公司向A公司主张偿还空运费及杂项费是行使基于代理关系项下的权利。B公司依A公司的指示与要求办理并成功完成订舱事宜,B公司的义务就履行完毕。依据《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据此,A公司当然应偿还B公司预付的空运费、杂项费及其利息,以实现原告的权利并消除A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管理沟通经典案例分析

2011-2012第一学期管理沟通期中考试试题: 案例: 鹏的竞聘 鹏,2001年7月,毕业于工业大学电子工程专业,应聘到了MV商业集团公司工作。由于在三个月的试用期,鹏工作富有激情,并且具有较强的交际能力,很快便得到集团领导的赏识。2001年10月,新入职员工的岗位分配时,按照鹏个人的第一志愿,他竞聘到了集团营销部工作,负责集团部报刊和广告方面的工作。 进入营销部后,鹏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善于钻研,经常向部门部的前辈和其他科室的领导请教工作方法以及业务方面的问题,从而使其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业绩也很突出,受到了营销部主管领导的好评。 随着工作时间的延续,鹏觉得目前的机关工作不利于自己以后的职业发展,于是他协调各方面关系,终于得到了集团下属公司领导的认可,也得到了一次工作调动的机会。 2005年2月,鹏调至集团下属最大的分公司营业部A区营业部担任服务经理助理职务。鹏在这个职务上如鱼得水,很快便成为营业部的骨干。2005年10月,鹏被任命为营业部服务经理,全面负责营业部的顾客服务工作。一直积极要求上进的他工作更加努力,希望自己能够得到更大的提升。 正在鹏希望自己能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时,2007年3月,MV集团公司决定拓宽业务领域,成立国际名品经营公司,面向集团部招聘一名总经理和两名业务经理。鹏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经验能够适合国际名品公司业务经理的要求,决定再一次挑战自己,便报名参加竞聘业务经理。 2007年3月20日,MV集团国际名品公司岗位竞聘大会在集团总部大楼会议室举行,集团总裁、总部机关各部门的领导和集团各分公司总经理出席了会议。参加业务经理竞聘的除了鹏外,还有MV集团B营业部的业务经理徐志强和2004年刚刚加入MV集团的国某名牌大学毕业生王嘉实。由于认真准备了讲稿,加之对自己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工作经验充满自信,鹏认为此次竞聘成功的概率很大,至少自己比入职不满三年的王嘉实的工作经验丰富很多,胜算也大得多。 由于竞聘的顺序是按照的拼音排序,所以鹏第一个走上了讲台。整个演讲过程都很顺利,下一个环节是答辩。 为了给自己原来的部下鼓劲,营销部孟总第一个提问:“鹏,你在刚才的演讲中提到自己工作能力很强,能讲一讲你是如何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的吗?” “作为入职集团近五年的大学生,我对领导安排的每一项工作都仔细思考,认真执行,同时经常到图书馆借阅各种与工作相关的业务书籍,时常向老领导和经验丰富的员工请教工作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所以即使我不是业务能力最强的一个,但我一定是进步最快的一个!”鹏满怀信心地答道。 “你刚才提到零售企业的顾客服务工作十分重要,甚至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能深入地说一说服务的主要作用吗?”为进一步考察鹏的工作能力,集团总裁继续提问。 “我从2005年2月到现在一直从事服务工作,处理的棘手问题很多,我认为服务工作开展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同时对公司的持续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就拿我工作的A营业部来说吧,两年我处理的顾客投诉问题我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起了,客服部的工作很重要,工作开展也很难,有些顾客如不给予经济补偿就百般纠缠。我们营业部2006

医疗纠纷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转载) 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 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找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补,回肠造瘘术。术

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1985年1月11日,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通公司)向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外代)出具委托书,称“我司经营香港至广州地区海上货运业务,日后本司进入广州地区的一切船只,全权交由贵公司负责代理,请贵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入境的一切手续及收取合理费用”,广州外代接受了启通公司的委托,双方正式建立船舶代理业务关系,基本做法是由启通公司预付备用金,广州外代代付港口使费等费用,并收取代理费。1986年7月10日,双方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国内经营香港办理中转货运业务达成分工,根据协议,广州外代负责:(1)接受托运,负责向船公司洽商二程船仓位,并签发二程船提单;(2)负责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3)接受委托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报关手续费,(4)负责答复专业公司提出的运价咨询工作。(5)结制出口船舶舱单。启通公司负责:(1)协助外代组织广州地区或附近各地出口到世界各地的货源,(2)安排一程驳船,以便及时装运经香港中转货物,(3)负责一切装船现场业务,包括代货主报关手续,……(5)运价为三方协议,启通公司应与外代共商与二程船公司的结算方式,方便外代的结汇工作,如有特殊议价货物,应在签发提单前通知外代,以便外代及时收取运费;(6)及时提供出口货箱资料,以便外代结制出口单证及结算费用。 在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前,1985年5月起,广州外代实际上已经作为启通公司的货运代理履行了货运代理业务。该“协议书”签订后,更加明确了双方货运代理关系中的 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广州外代签发PKT提单(P指外代,KT指启通),计收运费,广州外代扣除2.5%佣金,余额汇启通公司。这样,在船代关系中,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汇付港口使费,在货代关系中,广州外代应向启通公司汇付运费,形成双向付款的状态。后因启通公司预付备用金不足,经双方同意,从1988年3月起,由广州外代直接在运费中扣付在船舶代理关系中启通公司所届船舶产生的港口使费,即以“冲抵”的方法解决。在本案货运代理合同下,最后一票货运业务于1991年11月30日签发“预付运费”提单,以后再没有运费发生。1991年

典型信访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月**日,*****有限公司重型专项作业车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先后两次组织多人围堵该公司大门,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给我**的发展环境带来负面影响。此事件发生后,****举办了一次主题讨论会,组织全办干部职工进行讨论,认真分析这起事件由一起单纯的交通事故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并结合**实际,切实将讨论成果转化为强大的工作动力和实际行动,推动我**“两个环境”建设工作实现大突破。 讨论会上认为,我****正处于改革开放建设的重要时期,跨越赶超的特殊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加快建立,社会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不仅表现为收入差距,还表现在财富占有、教育不公平等方面。这些差距的拉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引起社会摩擦,导致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同时,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由单一趋于多元。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纪律观念自由化、宗旨观念利己化,过分追求自己的利益。一旦自己的利益受损,就产生对社会不满的情绪,采用不和谐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当前的特殊时期,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正确认识新时期的群体性事件,切实完善工作体制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我办主要采取了三点措施: 一、把握好“四项原则”

防治相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集体上访一般都有一个酝酿、形成、发展的过程,如果我们增强责任心和敏感性,将工作“关口”前移,就容易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践证明,防,可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治,往往会“治”出群众的对立情绪,甚至“治”出大乱子。因此,防是根本,是治本之策;治是治标,是不得已而为之。 分级负责与各方协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是哪一级的问题归哪一级处理,能根据实际状况准确分析判断各种因素,有利于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但过分强调分级负责,如果左右不配合,只能导致工作的被动;因此,必须坚持分级负责与各方协作相结合,上下同心协力,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才能妥善处理。 相信群众与教育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要树立群众观点,相信群众,而不能简单地认为集体上访就是闹事。同时,也要树立教育群众的观点,要给他们讲清政策,讲清集体上访的危害。 坚持原则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一方面,对群众的合理要求必须尽可能帮助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也要讲明情况,取得理解。另一方面,对提出无理要求尤其是利用集体上访向政府施压的“上访专业户”,必须坚持原则,决不能迁就照顾。 二、注意的“五个问题” 在态度上要表明一个“不赞成”。上访是人民群众的权利,正常的上访,党和政府是欢迎的。但是,应该根据《信访条例》向群众讲明白:集体上访的危害性大,我们是不赞成的。

我院召开医疗纠纷及投诉案例分析会

我院召开医疗纠纷及投诉案例分析会 随着患者法律和维权意识的普遍增高 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也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 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7月20日下午 我院在五楼会议室举行了医患纠纷分析会 X X X院长、X X X书记等院领导与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分析会由院监察室主任X X X主持 由X X X副院长给大家回顾了我院关于医疗投诉的相关文件和制度 通报了2012年发生的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 对其中较典型的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进行了详细解读。会上X X X副院长指出在分析讨论中 出现最多的一个词是“沟通” 绝大多数医患纠纷和投诉都是沟通不畅引起的 真正因为医疗质量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例很少。院投诉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对每个案例发表意见 进行讨论 对于对纠纷事件和当事医生如何处理 大家也都纷纷献言献策 其中不乏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就一些典型事例的起因、处理和预防措施进行了重点讨论 大家各抒己见 畅所欲言 对于有争议的话题 讨论更为激烈。大家一致认为 当前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医生也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风险 这就要求我们的医疗水平要不断提高 服务态度和沟通技巧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尤其要注意到一些产生纠纷的隐患 通过及时沟通交流和协调 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后 X院长作了讲话 在讲话中他首先指出了开这个分析会的

必要性——让我们的医务人员了解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 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 并进一步找出原因、落实责任 提出整改措施 使全院医务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防患于未然。其次 他还结合例子深入浅出的讲述了如何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并严肃指出了以下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当事医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1.“生、冷、顶、推、脱” 2.沟通不充分 3.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 4.多收费 5.爽约 6.违反医疗常规。胡院长强调指出 全体医务人员要进一步转变观念 从这些医疗纠纷和投诉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结合工作实际 增强意识 防范风险 杜绝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 进一步提高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本领和技巧。 为了细化、明确医患纠纷和医疗投诉责任 我院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文件与规定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沟通技巧来逐步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疗投诉的发生率 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货代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过错的归责原则

货代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过错的归责原则 委托合同纠纷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当一方违约,另一方虽无违约行为但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可对比双方过错程度等,适当分担责任案例 原告:某纺织公司 被告:某货代公司 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一批货物的出口报关业务,被告接受委托后于201按1年6月27日进行出口申报,货物于2011年6月28日出口。2011年10月28日,被告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寄交原告,原告于2011年10月29日签收。 2011年6月28日至9月2日期间,原告先后取得涉案货物的采购和加工费增值税发票共9张,价税共计人民币674438元。2011年11月10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签章确认涉案货物进货总价为人民币674438元,除税金额为人民币576442.74元,退税率为16%,退税金额为人民币92230.83元,因逾期无法申报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补税金额为人民币6201.64元。原告已于2011年10月申报纳税。 原告诉称:被告未及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交给原告,致原告无法办理核销退税手续并补缴税款,由

此产生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退税损失人民币92230.83元,补税损失人民币6201.64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未就核销单的交接有过任何约定,原告也未指定向谁交付核销单。即使核销单遗失或迟延交付给货主,货主也有多种途径采取补救措施。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未及时交付核销单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基于委托报关所产生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作为受托方,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有义务按照原告的要求办理报关业务,并在报关完成后及时将所取得的业务单证交付给原告。即使原被告之间未约定过相关业务单证的交接方式和受领人,被告也应按照行业交易习惯,以合理和谨慎的方式及早通知原告并将核销单证交付原告。被告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尽到谨慎义务向原告交付单证,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作为涉案货物的出口方,应当积极主动收集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等单证,并及时办理核销退税手续。原告在未与被告明确约定相关业务单证的交接方式的情况下,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勤勉、谨慎的方式催促被告,要求被告尽早交付单证,并给予被告交付方式和交付对象的明确指示。但原告作为办理退税手续的责任人,未能尽到上述谨慎义务,应对其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在申报退税期限内,即使申报资料不全,原告也有机会向退税部门申请延期办理退税申报。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过退税及延期手续,其因自身未尽审慎义务而导致退税、补税损失的最终发生。综上,原告与被告对于退税、补税损失负有同等责任。 综上,原告的退税、补税损失是由于原被告的共同过错所导致的,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应向原告赔偿退税损失人民币46115.42元和补税损失人民币3100.82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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