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行政执法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是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资格凭证。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或佩戴渔业行政执法证,超出法定职权范围以及未持有渔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发放范围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在岗专职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或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渔业行政执法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

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各海区渔政局和省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发证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作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并将发证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渔业行政执法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统一制作,并按照规定的编码办法编写证号(见附件1)。渔业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6年。

渔业行政执法证应加盖发证机关印鉴,并由发证机关负责对发证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条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岗专职从事渔业行政执法活动或分管相关工作;

(二)掌握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有相应工作经验;

(三)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初次申领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持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的原则。

全国渔业行政执法培训的师资、农业部及省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工作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八条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应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

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领(换领)审批表”1份(见附件2),经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发证机关审批办理。

第九条渔业行政执法证实行审验制度,每3年审验一次。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按期对持证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审验表”1份(见附件3),经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发证机关审验。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员执法工作、参加培训、有无执法违纪或重大过失等情况进行审验,并将审验情况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审验印章。

第十条持证人员应于证件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

换证申请,由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发。新证发放后,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原证收回并统一销毁。

第十一条持证人员丢失、损毁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证件。

第十二条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渔业行政执法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渔业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四)退休的;

(五)死亡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酌情暂扣或吊销其渔业行政执法证,并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一)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时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渔业行政执法证的;

(三)滥用职权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发生执法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暂扣或吊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渔业行政执法证暂扣期为6个月。渔业行政执法证被暂扣达两次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五条各发证机关应当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证的发放管理,建立健全渔业行政执法证发放管理制度,并建立持证人员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

编号方法

渔业行政执法证号由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和各海区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前3位统一编排,后4位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情况编制;省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前4位统一编排,其中前两位按照省级行政区划顺序进行排序,中间两位统一为00,后三位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省级以下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前4位统一编排,其中前两位按照省级行政区划顺序进行排序,中间两位按照地市级行政区划顺序排序,后3位由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地区、各单位所使用的号段,同时要留有不少于本地区在编人数50%的备用号段,具体编号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确定。

渔业行政执法证号统一编排方法如下:

(一)部直属单位执法人员(前3位)

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000

黄渤海区局:001

东海区局:002

南海区局:003

(二)省级执法人员(前4位)

北京市:0100 天津市:0200 河北省:

山西省:0400 内蒙古区:0500 辽宁省:0600

吉林省:0700 黑龙江省:0800 上海市:0900

江苏省:1000 浙江省:1100 安徽省:1200

福建省:1300 江西省:1400 山东省:1500

河南省:1600 湖北省:1700 湖南省:1800

广东省:1900 广西区:2000 海南省:2100

四川省:2200 贵州省:2300 云南省:2400

西藏区:2500 重庆市:2600 陕西省:2700

甘肃省:2800 青海省:2900 宁夏区:3000

新疆区:3100 新疆兵团:3200

(三)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执法人员(前4位,以山东省为例)

济南市:1501 青岛市:1502 淄博市:

枣庄市:1504 东营市:1505 烟台市:1506

潍坊市:1507 济宁市:1508 泰安市:1509

威海市:1510 日照市:1511 莱芜市:1512

临沂市:1513 德州市:1514 聊城市:1515

滨州市:1516 荷泽市:1517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

申领(换领)审批表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注明是新申领或是换领执法证;

2.培训考核情况是指参加省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情况;

3.工作单位应说明申请人执法工作情况,受到奖励、处分情况等;新录用人员可不填;

4.上级机关是指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

审验表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持证人员每年参加执法的次数及执法工作考核情况等;

2.培训考核情况是指参加省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情况;

3.上级机关是指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渔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为什么不能炸鱼? 炸鱼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危害主要有:一是杀灭在爆炸冲击波有效强度范围内的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二是大量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尸体沉于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水体污染;三是炸药爆炸冲击波会影响到河堤的防洪安全;四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操作上稍有不慎,将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为什么不能用药物毒鱼? 用药物毒鱼也是一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对鱼类资源、生物饵料、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综合起来主要有:一是直接杀灭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二是在溪河中,常见水草多年难以恢复或毒鱼区水草产生糜烂,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系统;三是常用的各种毒药使水域受到污染,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四是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3、为什么不能用电捕鱼? 电力捕鱼是利用直流、交流或脉冲电流,通过电极在水中形成电场以驱集或击死、击昏鱼类,再配合其他渔具捕获鱼类,属于一种掠夺性捕捞方式。其破坏性主要有:一是电力所到之处,大鱼小鱼全部昏死,鱼虾绝迹,并危及到底栖水生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二是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三是电力捕鱼工具简陋,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4、炸鱼、毒鱼、电麻鱼的要负哪样的法律责任? 因为炸鱼、毒鱼、电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所以,我国的渔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针对炸鱼、毒鱼、电鱼日益猖獗的势头,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大了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力度,处罚幅度由过去的五千元以下提高到现在的五万元以下。《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什么捕鱼人要办证?不办证有何风险? 从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需要出发,国家对捕捞业实行的是“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所以对从业者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渔民必须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交通出版社

第一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法令 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 1.1. 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 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 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 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 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 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1.1.6 等效 1.1.6.1 经主管机关同意,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具有同等效能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代替本规则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或其他设施。 1.1.7 免除 1.1.7.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验船机构认为本规则的某些规定妨碍其发展新颖特征时,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免除这些要求。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46号)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6年6月21日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与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

海洋渔政执法船工作人员考试真题试卷(2套)复习课程

海洋渔政执法人员考试试题(A卷)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7月1日(年、月、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渔业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04年8月28日(年、月、日)起施行。 2.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3.在我国,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4我国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监督管理人员,来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6.渔业行政执法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统一制定。 7.渔业执法人员在水上当场处罚的,应当自抵岸之日起 2 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业经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年、月、日)起施行。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10.具备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证书的渔业船舶,渔业部门方可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12.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13.在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或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时须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14.使用期1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15.《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_签发人_____制度。 16.《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_农业部__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 17.《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捞日志》由_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__部门根据规定的格式印制。 18.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机关。 19.我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7 种。 20.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1月内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在发证机关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2020最新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附答案

精选考试类应用文档,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20最新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附答案 一、单选题 0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 A、裁定驳回 B、判决维持 C、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决定维持 参考答案:C 0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规章。 A、参考 B、参照 C、依据 D、依照 参考答案:B 0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 A、基本相同

B、相同 C、完全相同 D、同样 参考答案:A 0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期限内履行。 A、二十天 B、三十天 C、六十天 D、一定 参考答案:D 05、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 A、驳回原告请求 B、撤销该行政行为 C、维持该行政行为 D、确认违法 参考答案:D 06、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 A、无效

B、确认无效 C、撤销该行政行为 D、确认违法 参考答案:B 07、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A、维持 B、调解 C、变更 D、撤销 参考答案:C 08、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A、不得加重 B、可以加重 C、应当加重 D、可以不加重 参考答案:A 09、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 A、分别 B、一并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总 海洋类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一九九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于1982年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7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石油作业、附则4章27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于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于1985年3月16日国务院颁布,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9月9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 程图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南宁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020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含答案)

精选考试类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2020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含答案) 一、多项选题 1、坚持依法行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A、行政主体合法 B、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C、行使行政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D、行政机关公务员还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遵守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主要是(ABCD) 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B、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C、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 D、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3、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ABCD) A、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B、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C、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有(ABCD) 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D、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ABCDEF)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正当 D、高效便民 E、诚实守信 F、权责统一 6、《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是(ABCDE)。 A、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E、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7、《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加快建立(ABCD)的行政执法体制 A、权责明确B、行为规范 C、监督有效D、保障有力 8、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到(ABC)。 A、有件必备B、有备必审 C、有错必纠D、存档保留 9、《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要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一)实施主体:北海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二)实施权限: 1.负责辖区内(合浦县除外,下同)渔业船舶机构检验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非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5.承担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辖区内检验业务工作的统计上报; 7.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行政审批权最终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定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为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 江海事局) 浙海渔法[2003]22号2003年7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生命财产负直接责任,休闲渔业船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营运、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的l2月1日至l2月31日。年审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审核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申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1.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等。 2.申请人填写并由当地村及乡(镇)人民政府、船籍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的《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 3.船舶建造、改建、更新计划或拟购船舶的技术资料。 4.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5.从事休闲活动的作业类型及渔具渔法。 第十一条建造、改建、更新、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条件: 1.船舶营运性质明确,符合当地渔民转产转业及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2.休闲渔业船舶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的休闲项目相配套; 3.建造、改建、修理的船舶应在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或改建; 4.拟购船舶技术资料齐全,经修理后符合营运和适航的要求; 5.船舶安全管理组织落实。 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的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述条件严格把关,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批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渔业休闲船舶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撤销批准。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修订)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修订)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失效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

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船长12m以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船长12m以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征求意见稿)》 船长12m以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船型主要技术参数 序号船型 总长 Loa(m) 船长 L(m) 型宽 B(m) 型深 D(m) 主机功率 系数λ 备注 1 8501型7m 钢质捕捞渔船7.00 5.74~6.01 2.00 / ≥0.32 2 2.20 3 8502型8m 钢质捕捞渔船8.00 6.49~6.80 2.10 / ≥0.32 4 2.30 5 8503型9m 钢质捕捞渔船9.00 7.37~7.72 2.20 / ≥0.32 6 2.40 7 8504型10m 钢质捕捞渔船10.00 8.17~8.56 2.30 / ≥0.32 8 2.50 9 8505型11m 钢质捕捞渔船11.00 9.19~9.63 2.30 / ≥0.32 10 2.60 11 2.90 12 8506型12m 钢质捕捞渔船12.00 10.17~10.65 2.30 / ≥0.32 13 2.60 14 2.80 15 3.00 16 8507型13m 钢质捕捞渔船13.00 11.02~11.55 2.30 / ≥0.32 17 2.50 18 3.00 19 3.40 20 8508型14m 钢质捕捞渔船14.00 11.53~11.99 2.40 / ≥0.32 21 2.80 22 3.20 23 3.50 24 4.00 25 8509型11.98m 聚乙烯捕捞渔船 11.98 10.35 2.70 1.30 ≥0.32 聚乙烯 26 8510型13.00m 聚乙烯捕捞渔船 13.00 11.50 2.50 1.15 ≥0.32 聚乙烯 27 8511型13.20m 玻璃钢捕捞渔船 13.20 11.98 2.80 0.85 ≥0.32 玻璃钢 28 8512型14.85m 玻璃钢捕捞渔船 14.85 11.99 2.50 0.90 ≥0.32 玻璃钢船长12m以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小型渔船”)标准化船型必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2014-8-3 11:05:27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秦开检验站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总结几年来,我站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在省、市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区农村工作局的正确领导下,积极热情服务渔民,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多年来没有出现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任务。一、业务核定情况我区现有海洋渔业捕捞船舶83艘,其中15米以下木质渔业船舶79艘,24米以上钢质渔业船舶4艘。根据省船检局检验业务划分,属于我站检验的营运船舶为79艘,4艘为省局检验。二、以确保安全为目标,努力提高检验质量为确保渔三、安全生产宣教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媒介,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发放《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管理手册》160余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小常识》200余册、农业安全知识宣传单200余份、《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片》13套,多次召集渔民代表,介绍和讲解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渔民代表之间也互相交流船舶设备及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等,并协助我们向全体渔民进行宣讲,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四、机构内部建设管理情况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秦开检验站的前身是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山开检验站。2000年,根据秦皇岛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两区合并,统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09年,按照秦皇岛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并经开发区编委的批准,设立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秦开检验站,其业务范围、人员、办公地点、管辖区域不变。我站现有初级验船师资格6人,其中2人为助理验船师,4人为验船员,4名验船员在今年刚刚取得验船师资格。为尽快提高新任验船师的业务能力,我们多次组织新老验船师共同学习、共同实践,每两周组织一次业务学习,主要是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学习了《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200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9)》、《黄渤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2009)》、《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规定》等。通过学习,大家越发感到学习业务知识的必要性,一致认识到今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进行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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