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担保公司

政策性担保公司
政策性担保公司

基于政策性的定位,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普遍坚持较低的收费标准,一般为2%以下。业界普遍认为,这一收费标准不是按风险定价的水平,难以覆盖担保公司面临的代偿风险,担保公司极难盈利。

这样的收费水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但也扭曲了价格信号,使得担保行业的投资回报达不到社会的平均投资回报,难以吸引民营资本进入。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如此强劲,担保行业却不能盈利?怪哉!

首要原因在于担保行业因为长期缺乏监管,行业信誉度低,难获银行认可,担保放大倍数很低(民营担保公司一般仅能放大3到5倍);但另一面,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长期不实行市场化定价,民营担保公司的收费水平也受到制约。

目前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已经收紧,即便能够再发放一些贷款,也要求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在财政担保被叫停,地方人大出具的承诺函也被宣告无效之后,政策性担保公司成为地方政府控制的最现成的担保工具。

当地某国有银行分行人士表示,最初,当地县(市)政府不仅愿意让财政担保,还愿意让人大出具承诺函,但该行考察当地财政收支状况后认为风险仍然太大,当地政府的各种债务已经显著超出了其财政偿还能力,所以不愿意给与银行贷款。但后来,当地政府找到前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认为这相当于省级政府对县(市)级政府的债务提供

信用背书,才同意贷款。

银行认为风险大,但担保公司另有想法。

该省级融资平台的董事长认为,贷款是用于征地拆迁,土地转手就可高价卖出,还款来源有保障。即便县(市)政府的城投公司还不上贷款,由担保公司代偿,县(市)政府最后也不敢不还担保公司,因为担保公司是省级政府融资平台下属的,“下级政府不敢和上级政府叫板”。

“银行认为风险大,我们有自己独特的风险判断和控制手段,因此就敢担保。”这位董事长认为,政策性担保公司并非只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担保,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撬动银行资金,并没有背离财政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初衷。

尽管政策性担保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但实际上运用了政府信用,构成地方财政的或有负债,其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担保,放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及流程、收费情况(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⑶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吸收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委托担保申报表》、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2、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3、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担保调查报告,《担保项目处理表》 4、项目评审:资信评估部、复议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同意担保通知函》,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填《担保费认缴单》 6、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 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有限。 (1)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进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审慎货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调节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制约。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身开拓市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受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步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为谨慎,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调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足性和保证金比例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金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终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机制,由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身缺乏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缺乏行业相关经验,反担保措施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创新能力不足。同时,自身市场开拓能力不强,导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重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一担保业务获利能力较弱,高收益主要依靠委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开展的关联方担保,往往不收取担保费用,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相关部门干预,收费很低或不收费。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尽快占领市场,也采取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金大量流失。 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企业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面前,许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金以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收益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导致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大风险。 3、担保机构人力资本有待提升,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亟需完善。 尽管注册资本金、担保业务规模差异较大,但是大多数担保机构却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人员数量少,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大多数公司的总人数在3-15人之间,其中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数量则更少,而一般的担保客户数量在几十户至一两百户不等,相对其担保业务规模来说,大部分担保机构的业务人员较少,致使在担保业务调查和保后监管方面因人员较紧而出现不到位的现象,隐藏一定的经营风险。 受制于人力资本,大多数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并不健全,担保业务部门和评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有效分离、相互制衡,部门及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因而组织架构和

法院民营实施方案民营担保有限公司设立实施方案

法院民营实施方案民营担保有限公司设立实施方案一、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借鉴外地成功担保公司的运作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组建一个商业性、互助性、股份制民营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严格按《公司法》设立,按《公司法》、《担保法》开展业务。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追求利润最**。 (一)坚持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一视同仁原则,按股享受相应的权利,负有相应责任及承担相应风险。国有股权利由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代为行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严格按《公司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原则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大股东出任,聘任经理要持有公司股份。 (三)担保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政府不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业务。

(四)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担保公司可确定自己的协作银行,与协作银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担保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等操作规程,完善各项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担保资**全。 二、企业规模及资金经过前一时期对设立担保公司的调查论证,民营企业普遍表示,设立担保公司对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意义重大,作为**的产业愿意积极参与支持,但必须由政府出资做引导和启动资金。政府出资启动担保公司设立,一方面是企业的要求,对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和激活社会资金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政府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态度和决心。 担保公司本着稳步推进的原则,计划首期募集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三年内扩大到1亿元。首期资本金由市政府参股2000万元,做为启动和引导资金,引导民营企业入股。每个股东认购的最低股份为100万元,可以以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出资,货币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3号)201003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担保行业现状分析行业政策

担保行业现状分析行业政策 2009年11月《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2009年11月《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2010年01月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中小保〔2010〕4号2010年0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2009年02月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2010年11月《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0734号2011年02月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2010年09月-11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八项制度。 监管方面多头监管七部委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数量方面2000多家800家不到资本金方面注册资本最小的几十万注册资本最低5000万内控方面没有严格要求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的制度配套金融机构方面鼓励与担保机构合作截止2011年3月20日已通过行政许可的担保机构数量地区分布地区家数分公司地区家数分公司省属3泰州371南京602南通251苏州12410盐城351无锡833淮安381常州331宿迁431镇江111徐州521扬州261连云港491合计61925南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

75号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政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10】10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0】101号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由来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文件确定的体系七部委联席会议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章设立、变更和中止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审批比较严格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

担保公司经营方案

担保公司经营方案 (讨论稿) 一、指导思想 在公司组织的设计上,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性道路”的指导思想,既体现商业性、盈利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又坚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 股东筹资建立合作银行,大力开办理财业务等。 三、治理结构 担保公司组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内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公司实行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内设部门:内设担保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财务部、担保业务评审会等。 四、业务运作 在服务方向上,坚持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积极拓宽市内担保客户市场。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优先安排担保计划,优先向合作银行推荐;对银行推荐的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优先予以担保。 在政策支持上,坚持扶优限劣和为市内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担保政策。不断 拓展为市内中小企业担保服务的外延与内涵,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地“合作无极限”。对市内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优先给予担保综合授信,安排其正常合理的融资担保需求,支持优质客户做大做强。 在具体措施上,建立与市属经济管理部门工作衔接机制,建立与市内企业的业务联系机制,紧紧围绕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以点带面,择优扶持。广泛联系合作银行,全力推介融资项目,积极推动银企对接。 五、经营范围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企业、个人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投资风险担保,民间借款担保,工程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等担保服务,投资,企业托管,企业策划,委托收款,设备及厂房租赁,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资信评审,咨询中介服务,担保培训。 六、人员分工及职责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担保公司客户准入标准

担保公司客户准入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鼎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筛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客户筛选工作由公司担保部负责。 第三条项目经理对客户进行筛选,所选定的目标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原则上要求经营一年以上,并能依法经营,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三)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四)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内部管理较好,信用度较高,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四条对以下客户公司不予受理 (一)工商、税务年检不合格;在银行、税务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有延迟支付本息、欠税和其他不良记录的企业; (二)不能依法经营,有重大民事、经济纠纷和重大诉讼案件;有逃废债行为记录,有拒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担保责任记录;有其它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三)连续二年或二年以上亏损;一般情况下,业务涉及金额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账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项目的净资产额);累计在保余额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的企业;

(四)企业主要领导人资信不可靠、经营管理能力低或领导班子不团结、群体素质差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六)无反担保措施的纯信用合作业务或企业只能提供个人信用反担保单一措施; (七)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违约(含展期)记录的客户; (八)无经营效益和还款保证的政策性贷款和指令性贷款; (九)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行业内的企业;娱乐、体育场馆行业;机关法人、研发类或科研类企业;生产工艺、技术不成熟和环保、安全、消防等不达标企业;存在违规采掘、生产设施落后等问题的煤矿企业; (十)未获得汽车集团直接授权、经营不规范的汽车销售企业;未列入汽车生产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以上客户公司不予担保,特殊情况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金融机构或以可变现性强的股票、能转让的票据、债券、存单、黄金,或其他措施能使公司避免损失且能给公司带来较好效益的,可放宽受理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由公司担保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浅谈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

浅谈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显,而面对这种难题,助力 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的担保公司孕育而生。据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行之有效的通行做法,在发达国家,担保机构早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且成效卓著。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信用担保挤过在政府扶持和市场拉动的双重作用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壮大,且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题的担保业已基本成型,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增量增速明显加快,机构规模、专业优势。增信功能等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助推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担保机构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全部以财政拨款为资金来源的担保公司,亦称为“准政府机构”;第二种,由地方财政或者有关部门牵头注入的资金组建的地方信用担保机构,亦称为“非盈利性机构”;第三种,由企业或者个人以商业性目的为主的担保机构,亦称为“商业性担保机构”。这三种担保机构中,政府性担保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凡是都会用两面性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也会用其优缺点。接下来,将会谈谈,在商业性担保机构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并存的市场下,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缺点,以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国 的担保行业可行的道路在何方。 一、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优点。 政策性担保公司,就是由地方财政或者有关部门牵头注入的资金组建的地方信用担保机构,也称为“非盈利性机构”。其主要的优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点:第一,政策性对资金流向的引导作用,其目的在于培植税源、增进就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追求是担保的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这种效益远远大于担保机构所承受的风险和获得的收益。第二,以地方财政为主要股东,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发放信用担保贷款,从而可以通过担保对资金的进一步扩大作用,进一步调整地方性宏观经济环境。 商业性担保机构基本上不做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因为一是贷款银行有自己的评价系统,自主决定进行贷或不贷,独自承担风险,不太愿意担保公司来分享这块蛋糕;二是承担贷款信用担保相对风险大,利益小,难以持久。只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了扶持尚在发育阶段的本国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或是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方案范文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方案 目 录 第一章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 2 第二章投资人简介 ....................................... 2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市场分析 ......................................... 2 拟开展的业务情 况 ................................. 4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具体措施 ........ 10 公司组织形 式 .................................... 16 效益分析 ........................................ 17 综合结 论 (18) 第一章 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λ经营范围:企业融资担保(含工程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λ法定地址:λ企业名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λ企业名称:λ发起单位:第二章λ注册资本:λ个人消费信贷担保(含房屋买卖,汽车购置等);对外投资;财务管理、投资及融资咨询等。职务:投资人简介λ出资情况:第三章第一节市场分析λ 担保行业的宏观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自1999 年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的鼓励政策以来,已有近八年的发展历史。2003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更强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对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这一良好政策环境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经发展到目前的3000 家左右。基本形成了以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为主、民营和互助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的格局。截止到2011 年年底,全国各类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总计超过880 亿元,可实现的担保能力已超过4000 亿元,支持的中小企业超过10 万户,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对现实经济活动的影响逐渐扩大,可以预见对未来的社会经济活动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推动和规范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已经不是应对特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权宜性政策安排,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性选择。第二节2.1 概况十一五规划实施期间,随着我市经济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制约我市经济进一步信用担保业的进一步发展,腾飞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日益凸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扩大就业、培植税源、稳定社会、增强信贷安全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使我市经济建设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 ××市担保行业分析 2.2 ××市担保体系及日常运营分析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快 速、健康和持续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目前,全市民营经济仍保持稳步快速的增长势,全市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逾180.9 万人。单位个数达到25.3 万家,增加值完成728.2 亿元,同比增长38.9%,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营业收入2777.2 亿元,同比增长36.9%,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实缴税金46.6 亿元,同比增长38.8%,占全年任务目标的84.7%;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88.4 亿元,同比增长48.7%,占全年任务目标的91.5%。 2.3 ××市担保业前景预测目前,××市中小民营企业已达28 万户,占全市税收总量的25% 以上,经济总量的30%以上,民营经济已名副其实地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但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大连的担保市场发展与经济发展很不相称,这也注定其存在较大的潜

金融结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报告方案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报告方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 【内容摘要】一个事物或一项制度的法律定位主要包括其性质、地位、功能等诸多方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要了解其法律定位就必须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况、历程及现状、困境及成因这三个方面加以历史的、实证的分析,这样才能从经验理性的基点上加深对它的基础性认识,并更好的理解建构于法律定位之上的具体法律制度。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定位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定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①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 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 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

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①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征 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需依法设立。具体来讲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② 第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主要是保证。也就是说,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提供担保,而不是以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担保。依据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提供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者保证。具体到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和质押是对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设定的担保,如果以抵押或质押形式进行担保,首先意味着拥有大量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这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不现实的;其次意味着要负担抵押、质押财产在评估、保管及变现等方面等方面的高额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1款。 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3款。

融资担保基金公司设立方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方案 2020年3月

目录 一、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1 - 二、新设公司基本情况 .................................................................................................... - 4 - 三、设立程序及所需时间 ................................................................................................ - 6 - (一)注册阶段(预计2个月) ............................................................................. - 6 - (二)备案阶段(预计4--8个月) ....................................................................... - 6 - (三)开业阶段 ......................................................................................................... - 7 - 四、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 - 7 - (一)主要业务种类 ................................................................................................. - 8 - (二)业务发展战略 ............................................................................................... - 10 - (三)战略的实现方式 ........................................................................................... - 12 - 五、**基金的盈利分析 .................................................................................................. - 14 - (一)运营成本 ....................................................................................................... - 14 - (二)收入分析 ....................................................................................................... - 15 - (三)盈利预测 ....................................................................................................... - 16 - 六、社会效益分析 .......................................................................................................... - 16 - (一)宏观层面--设立**基金,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集合放大作用,拉动社会资本 ....................................................................................................................... - 17 - (二)微观层面--设立**基金,可通过定价和资源配置功能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从而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的内在价值 ................................................... - 17 - 七、结论...............................................................................................................................................--19-- - 1 -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融资担保行业研究报告

目录 1行业分析 (1)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 1.3融资担保行业基本情况 (3) 1.4融资担保行业与上下游行业关系及其影响 (8) 2 市场空间及竞争分析 (10) 2.1全国未来市场容量 (10) 2.2某区域未来市场容量 (11) 2.3行业内主要参与主体 (11)

1行业分析 1.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主体频繁变化,历经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在2009年建立,由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主要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 1.2行业内主要政策 (1)国家行业政策 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5年8月13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划了通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把更多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 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融资担保行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条例》于2017年10 月1 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及解决措施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迅猛发展,但高速发展背后,高风险已经开始显现。 2012年以来民营担保巨头中担、华鼎、创富等深陷资金链断裂危机,四川资本大鳄“华通系”实际控制人疑似跑路,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同比上升145.07%,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1595亿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发生在温州的企业破产案就有198起,超九成的担保企业关门倒闭。截至2014年6月17日,广东省已有30多家担保公司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截至2013年年底,广东省共清理严重违规担保机构36家、分支机构13家。 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内许多担保公司没有从事正规的担保业务,而是充当起了民间借贷中间环节的角色,通过违规发行理财产品向普通市民高息揽储,然后再以高昂的价格通过民间借贷放贷给借款方,坐收其中的利差。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担保企业已经不满足于现有的“业务”模式,开始尝试通过P2P网贷来实现无成本、最快速的资金拆借。担保行业多年缺乏有效监管聚集的风险和问题还比较突出,加之近年来机构增加过快、数量过多,监管基础薄弱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特别是近期相继出现的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因违规经营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事件,暴露出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偏离主业、内控机制欠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银行对企业的信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有效提升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并非零风险,在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缺乏反担保等诸多问题,极易将担保风险转嫁商业银行,加之银行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担保的保障作用,疏于管理,致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潜藏较大风险隐患,贷款损失时有发生。下面就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剖析担保贷款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强化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实收资本不实。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同时在出资方式上,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部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一些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未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作为主业,而是把主要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甚至直接发放“高利贷”,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是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

《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现行《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由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受惠程度和经营效率,更好地构建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体系,为此我们牵头修订了《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主要支持对象从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修改为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 (二)终止委托浦江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县国资集团退出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新增属地政府进入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 (三)单户企业担保贷款总额上限从300万元修改为500万元; (四)风险分担机制中引入保险公司等其他意向合作机构; (五)优化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批流程: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200万元(含)以下、“三农”30万元(含)以下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先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后由县担保公司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内部决策审批,不再提交县融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审批; (六)增加附则条款: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企业有县政府相关文件的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办法《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18〕136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附件9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1、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金额最低值) 2、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担保金额

最低值) 3、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低值)。 4、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内,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排序指数计算公式为:(本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高值-各机构本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最低值)。 二、经营发展情况 1、注册资本排序指数是指一个会计年度末,本机构注册资本减去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与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高数额减去各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的比值。

加快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建设 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2019年精选文档

加快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建设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连接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桥梁,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级,实现信用共享与风险分担,为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便利,是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手段。其中,相比商业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更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由于协议放大倍数的存在,若能合理发挥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相同额度资金注入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带来的作用将远远大于对中小企业直接进行财政奖补或税收优惠。因此,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进行政策支持,做大做强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成为经济下行、民间投资增速放缓局面下,多个地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问题的有效尝试。 一、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 截至2015年末,四川担保行业融资性担保余额为1 843.18亿元,较年初下降15.7%;资产总额为664.43亿元,较年初下降4.5%;注册资本为456.63亿元,较年初下降5.9%;担保业务收入为28.06亿元,同比下降34%。行业各主要指标均呈现明显下滑态势(见表1),新增担保额与在保余额下滑幅度大,新增代偿额逐月提升。受制于经济下滑等因素,代偿率高达5.86%,相较于2%~3%左右的担保费率,全行业普遍呈现亏损状态,总体净

利润为-2.71?|元。衡量担保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指标――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仅为66%,行业风险凸显。 在经营数据全面下滑的背后,是整个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陷入全行业的困境之中。目前,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担保机构量大但质不高。全国范围内四川属于担保大省,2014年在保余额已位列全国前三,法人机构数多达400余家。但绝大多数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偏低,资金实力有限,业务规模较小,放大倍数受限(2015年末,四川担保行业放大倍数仅为3.55倍,若扣除住房置业的公积金贷款担保,放大倍数仅为 2.69倍。),资本金使用效率低,影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即便是占据市场主要份额的国有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也显著不足,缺乏规模效应,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截至2015年末,四川范围内注册资本最大的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也仅为15亿元;四川发展融资担保XX公司(增资前)与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XX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亿元,缺乏省级层面的政策性担保龙头企业。四川尚无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担保机构,不能对债券融资等业务进行有效增信,省内各地融资平台发行债务工具,只能寻求其他区域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支持。 2. 担保行业经营困难。经济下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规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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