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法律规制

论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法律规制
论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法律规制

论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与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创业板已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上市交易,历经10年时间,我国创业板终于破茧而出。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次制度创新。创业板市场作为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化的市场;作为全新的投资品种和投资市场;在给投资者带来高回报的同时蕴藏着极大的风险。主要从我国这一新兴的证券市场出发,探究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以及防风险的法律规,并针对目前的法律规,结合国际上的实践经验做出解析。

关键词:创业板;市场风险;风险控制

1 引言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拉开了帷幕。创业板上市交易于2009年10月23日举行开板仪式,并且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于10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这意味着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市场将在30日正式开市交易。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基于贯彻自主创新国家战略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而推出的,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它的开设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就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 创业板的风险分析

我国创业板历经十年终于开启,它一方面为高新技术产业拓宽融资渠道,一方面这些企业本身的规模偏小,入市门槛低,加之投资创业板市场的一些不确定性,从而使创业板市场蕴藏着比主板市场更大的风险。

2.1 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特征分析

(1)比主板风险更大。

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都是中小型公司,是风险投资关注的重点,它们一方面有高成长性的潜力,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投资失败率高的问题,没有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稳健,另外,如前所述,创业板的入市门槛较低,一些发展不成熟,管理不规的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就很有可能上市,同样加大了风险。

(2)更容易被操纵。

由于整个创业板市场在推出初期总体规模较小,而创业板市场的主要玩家将仍然与主板一样,是有着深厚权力背景、巨大资金实力的权力机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所以一旦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在这样一种格局与背景下,就很容易被操纵。

(3)更易影响市场信息。

创业板市场的运作理念是——买者自负,一切风险概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所以说创业板市场是让投资者多了一个可投资于高增长、高风险业务的选择。鉴于其涉及的风险较大,所以创业板市场是以专业及充分掌握市场消息的投资者为对象,这决定了创业板市场风险更易于影响市场消息。上市公司和各个创业板市场玩家的一举一动,都和股价密切相关,而且联系特别明显,所以创业板市场上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主板更高。

2.2 创业板风险的种类

(1)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它的市场风险性要高于主板市场,因为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通常处于创业期或产业化初期,企业不确定性相对较大。而主板市场所容纳的上市公司由于基本归属成熟产业,公司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发展也会相对稳定。因此,其资本与收益也会呈现相对稳定的特点。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这种高风险性的主要因素主要有:①创业板市场存在系统风险。从技术角度看,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一般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公司,公司规模

较小且处于初创阶段,而当今世界技术更新速度很快,今天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公司,很快就可能变成普通的公司,技术也会过时,导致企业竞争能力减弱。从经营的角度看,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其经营管理可能不如大公司规,不可避免地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等问题。②创业板市场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和诚信风险。比如,会为不少企业恶意包装,欺骗上市提供便利的条件;也不排除某些企业上市的目的不纯正的问题,可能有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目的就是圈钱,当企业上市募集到资金后就会金蝉脱壳等等,这样,这种较低的门槛就会使这样华而不实的企业上市,从而增加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所以,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风险相对较高的证券市场。

(2)投资者的风险。

对于一国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信心是决定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而创业板市场特点决定了创业板的投资者将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①投资者个人专业的风险。在我国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都是高科技公司,对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和分析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在创业板上投资同样也要求投资者对创业板这个新兴的市场有个总体的了解,这是对投资者的最基本要求。但是这对于没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个难题,另外就是对于这个新兴的市场以后会有什么法律出台,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都是投资者个人难以判断的,所以这就会加大投资者投资时候的盲目性,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风险。②我国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同样,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也不够成熟,承受风险的能

力较差。即使在主板市场上,也经常出现股民跳楼或者去证监会闹事等现象,更何况在高风险的创业板市场。如果投资者不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不稳定。

2.3 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的诚信风险

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为证券的发行与上市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对于我国目前的投资者来说,这些证券中介机构做出的证明文件是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假如这些机构及其人员受利益驱动与相关上市公司共谋,违背原则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将会导致不合格的公司上市,导致虚假信息传播,误导广大的投资者,造成整个证券市场的混乱。

2.4 监管主体的监管风险

从我国目前主板市场的情况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手段落后,监管能力不强,证券行为时有发生:上市公司虚假述泛滥成灾,操纵市场、幕交易等证券行为屡禁不止。如果按照我国主板市场目前的监管水平来衡量,结合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自身特点,再加上创业板设立初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我们不能不对创业板市场的规化运作和有效监管忧心忡忡,因为创业板市场的监管风险将比主板市场更大,这会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3 创业板的风险控制

面对以上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借鉴国外的一些风险化解机制上建立一套适合于我国的有效的法律规,争取

把风险控制在最低。法律规制不能消灭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但可以适度降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法律规制是解决创业板市场道德风险的良方。

3.1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概述

我国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成为目前我国主要的创业板法律制度。该办法共分为6章58条,对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2 创业板市场风险法律规的主要制度分析

(1)创业板市场准入制度。

我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第一套标准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套标准为: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上述两套标准还须满足四个条件,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2)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

为各国所普遍采用。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的入市门槛大幅度降低,是一个高成长性市场也是一个高风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高于主板市场,这些都决定了创业板市场必须是一个以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为基础的市场。而且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例如,对涉及公司技术的重大事件,创业板上市公司也须随时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也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对防创业板市场风险的重要性。

(3)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目前从世界围来看,成熟的创业板市场大都通过设立保荐人制度或类似制度来防和化解市场风险,所以,保荐人在创业板市场上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其主要功能在于让保荐人来充当创业板市场的“看门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

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4)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合理的退市制度安排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所谓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各种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从而退出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市场管理制度。众所周知,上市是为了获得融资,提高公司知名度,那么退市就是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机制。

我国主板市场比较宽松的退市制度不适用于具有高风险性的创业板市场,为强化创业板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通过“信息披露”章节第四十条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章节中第五十一条,增加了有关退市风险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关退市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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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doc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互联网广告法规

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据悉,工商总局今年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开展“清网行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此前,北京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决定今年5-11月全系统深入开展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下面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新规全文以及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新三板和创业板和主板的上市不同要求

一、新三板概念 一板市场通常是指主板市场(含中小板),二板市场则是指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一板市场和二板市场而言,将场外市场称为三板市场。三板市场的发展包括老三板市场(以下简称“老三板”)和新三板市场(以下简称“新三板”)两个阶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16日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则是在老三板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指以具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证券公司为核心,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型企业。 对于初创期科技含量较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非上市高科技股份公司而言,挂牌新三板可为其带来以下好处:1.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2.完善公司资本构成。3.引导公司规范运行。4.有利于提高公司股份流动性,为公司带来积极的财富效应。5.有利于提高公司上市可能性。 二、新三板上市条件 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新的”新三板)运行机制的比较 项目 新三板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 主体资格 非上市公众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存续满2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改的,存续期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盈利要求

具有稳定、持续经营能力(无具体财务指标要求)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 无限制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主营业务 业务明确、突出 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无限制(股东数不能超过200人) 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 董事及管理层 无限制 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成长性及创新能力 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向非高新技术企业开放)

创业板的市场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创业板的市场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创业板的市场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一)剧烈波动风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1.市场操纵现象的存在。按照一般的市场规律,价格应该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然而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使得价格的波动明显增大,严重脱离市场规律,不能反映正常的供求关系。创业板市场发展初期,上市公司数量较少,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加之可能实行股份全流动制度,使得市场操纵所需资金较少,操纵难度较低。此外,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多属创新型中小企业,市场对其经营与发展的评估难度较大,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经营时间相对较短,往往没有充分的经营记录可供投资者进行分析与参考,所以投资者面临着对上市公司信息收集的瓶颈,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创业板市场上较为突出,给操纵者以更大的操纵空间。 由此可见,在创业板市场上,基于信息的操纵将成为各种操纵手段中的主导。一方面,一些公司为了达到上市融资或上市圈钱的目的,在自身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虚假包装,制作虚假报表和上市文件,以求欺骗上市,一旦上市后就出售股权套现。还有一些公司在上市后利用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引诱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而对市场价格进行操纵,以满足自身利益。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中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证券分析师、报纸期刊的专栏作家等通过发布信息接触到大量的投资者,由于投资者对其充分信任,往往会按照这些信息进行证券投资,从而便于信息发布者或其所在机构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常见的模式还有庄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共谋操纵。我国的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型转轨市场,始终没有摆脱市场操纵行为的阴影,坐庄和跟庄现象始终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设立创业板市场,市场操纵风气很可能蔓延过来,从而导致创业板市场波动剧烈。 2.上市公司成长的不确定性。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成长和业绩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着市场价格的走向。如果上市公司的成长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其经营业绩将容易出现较大的波动,相应引发市场价格的波动。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以科技型创新企业为主,其成长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经营风险和技术风险。在经营方面,处于创业期的成长型企业,大多没有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者往往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且盈利模式和市场开拓都处于初级阶段,容易导致企业投资回报率低,甚至经营失败。在技术方面,高新技术在开发出来后,能否转化为产品,该产品能否顺利投入市场,投入市场后能否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3.国际创业板市场的联动效应。国际创业板市场之间的联动效应是长期存在的,一国创业板市场的风吹草动往往会传递到其他国家的创业板市场,并且越是开放的市场这种联动效应越明显。以英国的AIM市场、美国的NASDAQ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为例,分别选取AIM 指数、Nasdaq综合指数和香港创业板指数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月2日的每日收盘价格,计算出三个指数的日收益率。在对指数的收益率序列进行回归分析之前,首先检验序列的平稳性,如果每个序列都是平稳的,则可以对其进行回归分析,否则做出的回归是假回归。下表所示为对三个指数收益率序列进行ADF单位根检验的结果。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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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2?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2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5) 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6) (一)总体要求 (6) (二)程序合法 (7) (三)定价公允 ................................................................................................................ 8 (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8 (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8?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9? 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10? (一)总体分析10? (二)案例分析 (11) 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13 (一)总体分析13? (二)案例分析?14 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 16

?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要点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文本。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 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①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②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

一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

一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中国的资本市场呈倒金字塔结构,分为四个层次,一板是上交所、深交所的主板市场:二版是中小板和创业板;三板是股份代转让系统;四板是区域性柜台市场,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区域性交易场所。 一板市场也称主板市场,指我们通常所说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晴雨表”之称。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在我国一板市场是指沪深两市的A股当中60开头和000开头的股票。 二板市场又称“第二板”,是与一板市场相对应存在的概念,主要针对中小成长性新兴公司而设立,其上市要求比“一板”宽一些。与主板市场相比,二板市场具有前瞻性、高风险、监管要求严格、具有明显的高科技产业导向等特点。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与新兴市场大都设有这类股票市场,国际上最有名的二板市场是美国纳斯达克市场。 二板市场在我国主要是指深市当中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它的明确定位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是一条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与主板市场相

比,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标准和上市条件相对比较低,中小企业更容易上市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场所,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由具有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特别转让服务,其服务对象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三板市场正式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作为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2012年9月,试点6年的新三板正式扩容。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形成了明确的分工,旨在为处于初创期、盈利水平不高的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2013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了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多项政策,包括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创业板期末复习题

1、创业板市场主要适合哪些投资者参与() A、创业板收益高,适合所有投资者参与。 B、创业板总体上投资风险较主板大,因此适合于那些具有成熟的投资理念,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的投资者。 C、创业板总体上投资风险较主板大,所以只适合于机构投资者参与。 D、创业板入市门槛没有资金要求,所以适合大部分初入市的中小股民。 2、我国创业板主要支持哪一阶段的风险企业上市() A、创业板主要支持处于种子期,急需资金的企业上市。 B、创业板主要支持那些处于成长阶段,并接近成熟期的企业上市。 C、创业板主要支持处于衰退期的企业上市,以让其恢复活力。 D、创业板主要支持处于成熟期且成立满3年以上的企业上市。 3、为了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创业板实行()。 A、业绩月报制度 B、业绩周报制度 C、业绩预览制度 D、业绩快报制度 4、创业板发行人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 A、占比可以达到20% B、占比不得超过10% C、占比不得超过30% D、无明确限制 5、当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网站为()。 A、和讯网 B、中财网 C、巨潮资讯网 D、东方财富网 6、国际创业板市场发展的情况可以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有()。 A、设立创业板市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B、国家的经济规模决定了创业板的规模; C、创业板的生命力较强,能够提供适应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服务; D、创业板需要一整套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制度安排。 7、创业板市场对企业行业的要求,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A、创业板对行业没有明确限制 B、创业板重点支持和鼓励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C、只有新经济、新模式的企业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D、创业板要求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8、创业企业具有()的特点。 A、高成长性 B、具有较强的活力和适应性 C、经营风险较高 D、盈利能力强,盈利稳定 9、关于创业板与中小板的差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创业板与中小板差别不大,主要是企业规模小一点 B、与中小企业板相比较,创业板市场风险相对较高 C、两个板块在制度设计上有明显差别 D、创业板上市公司都是高成长性的公司,更容易获得高收益

论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论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关联交易相较于一般市场交易不仅能够提高收益效率,也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类公司均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有大量的关联交易发生在公司内部以及与之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之中。我国《公司法》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详细且严格的规定,而缺少对同样作为市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规定。但是无论是取消注册资本限制之前还是之后,市场上均有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也频繁发生。在因关联交易获利的同时,部分关联交易也对公司及其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是法律却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 因此,本文对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研究,以期完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理论上分析关联交易的具体含义,进而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分类以及表现形式,分析出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是具有其特殊性的,规制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是具有必要性的;第二部分主要从国外的角度,探寻其他国家关联交易的立法,本文选取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的立法,其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具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探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都规定了哪些方面,进而分析我国针对关联交易的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具体建议。从审查标准、表决机制、相关主体的义务以及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的救济等方面提出规制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建议。综上,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规制,无论是从相关主体的利益考虑或是从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角度考量,均是具有必要性的。 通过对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予以法律规制,更好的引导关联交易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河 北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毕 业 论 文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学生姓名:崔方方 指导教师:王昆江 专业年级:2012级法学完稿时间: 河北大学继续教育学

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崔方方 年月日

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摘要 广告代言是现在社会中常见的现象,但是由于受利益的驱使等原因,虚假广告代言屡屡出现,受害人告上法院的情况也多有出现。本文以明确虚假广告代言需承担法律责任为出发点,从明确虚假广告代言、确定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和完善法律规制为构架的角度,探讨对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代言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并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分析目前相关规定在责任主体不明确、审查制度、广告执法、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之处,通过对比提出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审查制制度、完善执法措施及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见意。 关键词: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

目录 引言 (1) 一广告代言的概述 (2) 1.1广告代言的概念 (2) 1.2广告代言的现状 (2) 1.3广告代言的基本特征 (3) 二虚假广告代言担责的理论依据 (4) 2.1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4) 2.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 (5) 2.3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5) 2.4《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规定 (6) 三虚假广告代言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及国外相关法律规制 (7) 3.1我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相关法律规制 (7) 3.2国外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相关法律规制 (8) 四虚假广告代言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 (10) 4.1 没有明确将代言人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主体 (10) 4.2广告审查制度不够全面 (10) 4.3广告执法存在缺陷 (11) 4.4监管制度缺陷 (11) 五虚假广告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 (12) 5.1 明确将广告代言人纳入到承担责任主体的范围 (12) 5.2完善广告审查制度 (13) 5.3完善虚假广告执法措施 (14) 5.4健全广告监督管理制度 (15) 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分析与海外市场风险控制借鉴

月科技创业 PIONEERING WITH SCIENCE &TECHNOLOGY MONTHLY 刊 科技创业月刊2010年第9期 在经过10年酝酿之后,我国创业板市场于2009年正式启动。作为扶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并提供融资服务的平台,我国创业板市场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异常迅速,自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只创业板股票上市,截止到2010年7月8日共有93只创业板股票挂牌上市,市场已初具规模。我国创业板市场从启动之日起就呈现出高发行价、高市盈率、股价波动大等特征,其市场风险整体上要大于主板市场。近期随着市场的调整和中期业绩陆续发布,创业板的市场风险将会逐步凸显,值得各方加以重点关注和防范。 1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分析 1.1 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缺乏后劲,经营风险开始凸现 根据wind 资讯统计,截至2010年 7月16日,共有25家创业板的公司公 布了业绩预告,仅有2家中报业绩确定是超过100%,有7家业绩出现下滑,占比近30%,有1家上市仅1周就公布亏损,其中不乏当初备受市场追捧的明星公司。数据显示,在目前已经上市的93家创业板公司中,剔除2010年上市的 35家公司,余下的58家公司2009年第4季度累计实现净利润10.23亿元,到2010年第1季度,这些公司实现的净利 只有7.20亿元,下滑近30%,这与A 股上市公司总体环比23.22%的增幅相去甚远。除了业绩下滑之外,业绩预增的上市公司含金量也让人质疑。在这些预 增的公告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公司中期业绩的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存款利息大幅度增加”和“收到省、市政府上市奖励和补贴资金”等非经常损益的出现,这样的业绩“大幅增长”是缺乏后劲和持续性的,因而蕴藏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1.2市场运行风险日益加大 股票价格波动是证券市场的常态 表现,在正常范围内的价格波动可以增强市场的活力,但价格过度波动则会使市场运行不稳定,蕴含较大风险。创业板市场运行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高发行价格和高发行市盈率蕴含较大的风险。从已上市的创业板公司发行情况来看,高价格、高市盈率发行成为其统一特征。前六批发行的58家创业板公司平均发行价格29.51元,平均发行市盈率达70.03倍。第二,二级市场爆炒蕴含较大的风险。虽然我国创业版在发展初期采用了“密集发行、打包上市”的发行规模,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个股的恶炒,但我国创业板市场股票在上市首日均有较大涨幅,上市后大多数股票都被爆炒,导致股价高高在上,创业板市场股价的整体波动幅度要显著高于主板市场。第三,创业板解禁冲击的来临蕴含较大风险。经过一年的锁定期,创业板公司首发限售股即将获准解禁,其未来的抛售压力将会很大。由于这些股份的原始持股成本极低,加之 2/3的创业板公司都有VC /PE 投资,由 于这些VC /PE 公司对参股公司有更深刻的了解,其二级市场高估值问题更显 突兀,这些理性投资者抛售股票、兑现利润的动力强烈的可能性最大。 1.3投资者不成熟可能引发的风险创业板市场内在的专业性、风险 性,决定了其投资者必须是能够充分了解市场风险状况,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分析能力、并能承担较强风险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不适合众多散户投资者的大量介入,但我国创业板市场目前仍以中小投资者参与为主。据统计,在创业板2009年10月30日的首日交易中,机构投资者累计买入1142.95万股,占市场比例仅为2.63%,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等未参与买入,而25.26万户个人投资者参与买入,买入比例超过97%。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甄别能力有待提高,抗风险能力不强,对创业企业本身的价值估计难度更大,容易出现盲目投资而引致投资损失风险。另外,创业板市场作为新兴市场,投资者“超新、炒偏、炒小”的心理较普遍,在股价大幅波动中往往盲目跟风操作,这种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也加剧了市场波动,放大了市场风险。例如,中小企业板“新八股”上市首日热炒使得当日收盘价成为其两至三年内的最高价,参与当日交易的投资者也为疯狂付出了巨大代价,其平均被套牢交易日达 569日之久。1.4 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带来的风险按上市规则要求,保荐人判断公司是否适合上市,并承担起上市辅导和推荐责任,保荐人还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协调资产 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分析与海外市场风险控制借鉴 郭晓玲 (武汉工程大学 湖北武汉430205) 摘 要: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迅速,但从其运行情况来看,从启动之日起即表现出较高的市场 风险特征。海外创业板市场的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其在市场风险控制方面的各种机制设计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创业板市场;市场风险;海外市场;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0-07-15 30

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内容摘要:广告管理不仅要防止虚假广告搅乱市场,更要使儿童远离广告的侵害?尤其是后者,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剖析了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的危害,对我国目前儿童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评析,指出其不足,同时介绍了外国的相关经验,最后提出我国在此问题上应该予以立法上的完善? 关键词:儿童电视广告法律规制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对比表(精华版)

学习参考 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比较表 基本信息比较 挂牌条件比较 要求事项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经营时间 方面 连续经营满3年 连续经营满3年 存续满2年(非上市公司) 财务方面 最近3个会计年度 满足一个即可: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营 挂牌类型 交易所 市场代码 针对对象 定期报告要求 交易模式 主板 (第一板)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证6 深证0 较大型、基础较好的实力雄厚企业 年报、半年报、 季报 连续竞价 中小企业板 (属主板) 2004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 流通股本规模较小的企业 创业板 (二板) 2009 300 暂时无法在主板上 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新三板 (场外交易市 场) 2013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 430/830 两网退市 400 优先股 820 新三板挂牌公司、 两网(已关闭的 STAQ,NET 系统)及 退市公司、优先股交易 年报、半年报、 临时报告 协议成交、不撮合

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 过1000万且持续增长;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 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最近2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能力 最近3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累计超过 5000万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 无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净资产不 少于2000万 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 20%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股无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公司管理方面最近3年,主营业务和董高无重大变动, 未变更实际控制人 最近2年,主营业务和董高无重大变动,未 变更实际控制人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和薪酬委员会,各 委员会至少指定一名独董担任委员 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董、董事 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 法合规 独董占董事会至少1/3 其他要求注册资本已缴足;出资资产所有权已经完 成转移;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创新性提出专项 意见;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上作出风险 提示;要求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签署确认意 见。 分行业进行重点推荐和先知推荐。 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市场的区别 项目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 名称定义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 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 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 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 “新三板,现已推广至全国范围;是深圳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创业板是 指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供融资途径和 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 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 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 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 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 要场所。主板市场先于创业板市场产生,二者既相互区 别又相互联系,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 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 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国民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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