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对刑罚功能发挥的影响——基于双重预防的反思
刑事司法改革的融贯性思考——以刑事和解与量刑改革为例

① 刑事和 解是 对当前我 国诸 多类似改革试点的统称 , 其在实践 中的表 述并不统一, 也有冠之 以“ 平和 司法” “ 、 恢复性司法” 等称
谓 的 , 而是 一 个 “ 因 家族 相 似 ” 的概 念 。刑 事 和 解基 本 上 可 以视 为 西 方恢 复 性 司 法在 我 国 的本 土 化 形 态 。 收稿 日期 :0 0 l— 6 2 1一 10
势, 出现了功能 内耗和价值冲抵的问题 。 以刑事和解d 量刑规范化为例 ,这是我国法 院系统 当下 迷茫状态 , 影响 了改革的实效性。
此类 冲突和困境 的防范要求 , 刑事司法 改革举措 的提 出和
本文拟 以刑事和解与量刑规范 正紧锣密鼓地开展着 的两项重大刑事审判改革。 从最高人 民法 推行都必须进行融贯性的思 考。 化改革 的关系处理为例就此展开研讨 , 并求教于各 位同仁 。 院 2 0 年颁发 的 《 07 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 司法保 障的若干意见》 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 围, 中“ 尝试刑 事 自诉案 件 和其他轻微刑 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 , 加大刑事 附带 民事 案件调解力度” 的表述 以及 20 0 9年出台的《 人民法 院量刑指导
21 0 0年 l 2月
社 会科 学家
S oCI AL S C皿 NTI T S
De . 0 O c, 6 期)
【 名家特稿 】
( .2Ge ea .6 ) No1, n rl 1 No 4
刑事司法改革的融贯性思考
以刑事和解与量刑改革为例
二、 刑事和解与量刑失衡
对 于刑事和解 , 有不同的认识 和理 解。本文所说 的刑事和 达成和解后 , 司法机关便不再 追究 加害人 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加 刑事 和解在我 国的兴 起 , 既受 到刑罚 目的观由报应 、 矫正
对犯罪本质的深层反思——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对犯罪本质的深层反思——以刑事和解为视角□张小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本文从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说”,对阶级话语霸权之下的“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以及刑事和解——法益侵害的内在要求几方面对犯罪本质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犯罪本质刑事和解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09-04一、演进:从贝卡利亚到李斯特最早对犯罪的本质作出论述的是贝卡利亚,他说:“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①贝卡利亚首次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对犯罪的本质进行认识,揭开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理论的序幕。
但是,考察贝卡利亚身处的社会历史环境,这里的社会是指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奠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公民社会。
所以,贝卡利亚关于犯罪本质的界定,与其说是对“社会”的“危害”,不如说是对“契约”的违反。
这与苏联刑法理论后来确立的“社会危害性说”中的“社会”性质完全不同。
针对贝卡利亚这一社会学上的抽象的、非实证性的分析缺陷,费尔巴哈提出了“权利侵害说”,他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个人和国家的“权利”的侵害,从而把“社会危害”这一社会学语言转化为“权利侵害”的法学语言。
不难看出,权利侵害说是以启蒙思想家的人权理论和古典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引伸出来的,其目的在于贯彻罪行法定主义并对以“社会危害性”为内涵的犯罪实质概念的扩张进行限定。
然而,权利侵害说重点强调了个人权利,如果将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也解释为侵害权利似乎过于狭隘,有些勉强。
“这种权利侵害说当然也把握了犯罪的一方面,但是在犯罪中也包含着很多难以明确说是权利侵害的部分。
”②基于此,比伦巴姆(Johann Michael Franz Bir-nbaum,1792——1872)引入了“法益侵害说”,他强调犯罪的本质在于对刑法所保护的一定利益的侵害。
比伦巴姆认为,法益的范围大于权利,法益不仅揭示了权利的实体内容,而且能够涵盖权利。
论刑事和解制度

的刑 事政 策 、 罪行 法定原 则之 间的 关系值得探 讨 。
关键 词 刑 事和解 罪 刑法定 宽严相 济 文献 标识码 : A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 2
刑 事和 解 是 一种 E 在我l 词提 侣 和推 行 的 刑事 纠 纷解 决 机 制 。一直 以来受 到广 泛 关注 , 特 别 是在 2 0 1 2年刑 事诉 讼法 修 改之后, 刑事 和解 制 度 再次 成为 热 门话 题 。我 闭现 在提 倡构 建
的赔 偿 。同 时通 过 刑事 平 ¨ 解被 害 人 还 得 以在 一 定 的场 合 宣 泄
纠纷 解 决机 制 。特别 是在 2 0 1 2年刑 事诉 讼法 修 改之
后,刑事和解制度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同时刑事和解
对 于刑法 价值 与刑事 诉讼 目的 的 实现具 有 不可忽视 的
意 义。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和 解 的事 实与新 时期 宽严相 济
果只 是… 味 的 持罪 刑法 定 主 义 , 只 会 导致 适用 法 { = _ l c 的僵 化 。
为发生后 , 在可和解的案件范『 1 ; I 内被告人彳 丁 权选抒和解或者是
不和 解 , 被 告人 也 有同 意和 解或 不 同意 和解 的 臼主 权 。双方 当
发, 土纠纷 , 事 发后 双 方 当事 人之 问均 彳 丁 和 解 的意 愿 , 都 想人 事
定保护 每 一公 的 合法 权益 , 那 么 为什 么又 要 实彳 _ = j = 刑 事 和解 ?
思想 观 念 的变化 以及 中 血 下年 灿 化小 , 小事 化 了 。火 多数 案件 通过 赔 偿损 失 、 赔礼 道歉 等形 式 这 背后 涉 及剑 社会 的变 迁 、 烂 文 化 巾 的理 念传 承 等 等 问题 。在纷 繁 复 杂 的现 代社 会 巾如 就 可 以处理 。 2 、自土 性 。刑 事 和解 制度 贯 彻 自愿与 合 法原 则 。犯罪 行
论刑事和解的社会效应

浙 江师范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RNAL OF Z JANG N0R 0U HE I MAL UN VER I I STY
No 2,2 2 . 01
Ge e a n rlNo. 7 19
( oi c ne ) Sc l i cs aSe
所谓司法资源 , 常是指被投入到司法机关 通
用 以解 决 法律 纠 纷 的社 会 资 源 总 和 , 在 司法 活 其 动 中被消 耗程度 主要 取决 于 司法机 关处 理某 起法 律 纠纷所 投放 的人 力 、 力 及 持 续 时 间 。刑 事 和 物 解 司法模 式 , 方 面 可及 时处 理 好 刑 事 附 带 民事 一
、
刑事 和解 的社 会效应 分 析
与 加害人 之 间 的紧 张对 立 关 系 , 双 方 日后 恢 复 为 和 善关 系奠定 基础 ;另一方 面 又可 促使 加 害方 积
所 谓效 应 , 常 指 “ 个 人 物 的 言行 或 某 种 通 某 事 物 的 产 生 、 展 在 社 会 上 所 引 起 的 反 应 和 效 发 果”【 。 积极 的社 会 效应 体 现 为社 会 效 益 , 消极 的 社会 效应 则表 现 为 对社 会 产 生 的某 种 负 面影 响 。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号 :0 1 0 5 2 1 ) 20 0 -6 D 7 A 10 - 3 (0 2 0 - 国 家 的恢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 指符 合某 种条 件 的犯 罪嫌 疑人 、 是 被告 人在 第
刑事 和解 的社会 效应 通常是 指 司法机 关采 用刑 事 和解 方式 处理 刑事 案件 的过程 和结果 对社 会所 产 生 的积极 作用 或消 极影 响 。刑 事和解 司法模式 对
最新-谈论刑事和解司法保障 精品

谈论刑事和解司法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
对于刑事和解的合法化,从全国人大的立法说明来看,社会各界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尽管多数意见认为,刑事和解的合法化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和刑事司法的实践需求,但是,不少人士仍有疑虑这样的规定如何避免花钱买平安等风险?客观而论,刑事和解是与当前刑事政策变迁、社会结构转型、司法体制改革密切关联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
许多诉讼内外因素可能影响刑事和解的法律功能及其实现。
防范风险、规避风险、化解风险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在刑事和解的合法化中,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并实现其制度价值是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密切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一、刑事和解合法化的争议焦点根据立法者的预设,刑事和解应在罪行较轻的公诉案件中进行,这可现实地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实现刑事和解的制度价值;同时,禁止在罪刑严重的、再次犯罪风险较大的公诉案件中进行刑事和解,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刑事和解的现实风险。
2012年《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刑事和解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1实体要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属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作为附加条件,该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2程序要件。
进行刑事和解,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而且被害人自愿和解。
与之相关的是,近年来,许多学者根据实证研究论证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如尊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意愿,有利于实质性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体现了刑事案件解决机制对多元化价值的追求等。
2012《刑事诉讼法》设置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尤其是赋予刑事司法机关从宽处罚的裁量权,是否蕴含着制度风险?许多学者表示了极大的担忧,认为刑事和解在中国转型社会中难以避免花钱买平安等风险,匆忙立法,可能于事无益,反而添加乱象。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件 , 司法实践 中的适用亟待得到 完善。 在
一
、
对刑 事 和解 制 度进 行 完 善 的 种质疑 。再次 ,刑事和 解适用程序还 不太规
而刑事和解 本身也容 易招来 “ 以钱 买刑 ” 的各 性 , 也影响 了各地适 用刑 事和解的积极性。 因此 , 应在 立法层面考虑将刑 事和解制
意义
很多国家和地 区的司法实践表 明 ,只要 适用规则合 理 , 运用程序正 当 , 事和解 制度 刑 有着刑罚所 不可比拟的积极 社会效应 ,它既 南 能节约 司法 资源 , 又能弥合人 际裂缝 , 而产 从 生积极 的社会 效果。并且从 法治理念 的高度
来看 , 事和 解实际 上是对 “ 刑 以人为 本” 神 精 的生动诠释 ,是对实践社会 主义法治理 念的
范。 的检察机 关设 计了专 门的告知 文书 , 有 有 度 和罪刑法定原则 予 以补充 和完善 ,并制定 的只是简 单 口头告知 ;有的检察 官亲 自安排 司法机 关适用刑事 和解的实施 细则 , 刑事 使 双方会谈 , 有的则委托 给律 师协会 , 由律 师协 和解 制度有法可依 。笔者建议在修 订刑法时
论刑 事和解制 度 的完善
刑事和解是基层 司法机 关 自下而上 发起 的一场 司法改革尝试 ,近年来 成为我 国刑 事 司法领域受到 各方普遍关注 的热点 问题 。所
免刑 事追 诉所形 成之 负面效 应 , 轻 其 回归 减 三 、刑 事 和解 在 立 法方 面 的制 度 社会适应 之困难。[ 3 ] 完 善
会指派 的律师进行安 排。程序 上的不规范容 增 加一条 :犯罪行 为人 以悔罪 、 “ 赔偿 、 道歉等 易使 当事 人产生怀 疑 ,影响 了刑事 和解的公 方 式与被 害人 达成谅解 , 是刑事和解。 犯罪后 信力 。 最后 , 刑事和解缺 少相 应配套制度支持 当事人 之间达成刑 事和解 的,对犯 罪人 可 以 也是 目前不 能发挥综合效果 的原 因。 从轻 、 减轻处 罚或者 免除处罚” 。在 刑事诉讼
刑事一体化理念下轻罪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刑事一体化理念下轻罪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目录1.内容概括................................................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21.2 文献综述...............................................32.刑事一体化理念概述......................................42.1 刑事一体化理念的起源与发展.............................5 2.2 刑事一体化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应用.........................62.3 当前刑事一体化面临的挑战...............................73.轻罪定义与特征分析......................................83.1 轻罪的定义与分类.......................................9 3.2 轻罪的特点与影响......................................103.3 轻罪治理的现状与问题..................................114.国内外轻罪治理模式比较.................................114.1 国外轻罪治理模式分析..................................12 4.2 国内轻罪治理模式分析..................................134.3 国际视野下的轻罪治理模式比较..........................145.刑事一体化理念下轻罪治理模式的理论框架.................155.1 理论框架构建的原则....................................17 5.2 理论框架的具体内容....................................185.3 理论框架的实践指导意义................................196.轻罪治理模式的反思.....................................206.1 传统治理模式的局限性..................................216.2 新治理模式下的问题与挑战..............................226.3 对现有治理模式的批判性思考............................237.轻罪治理模式的重构.....................................247.1 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的轻罪治理模式构想..................257.2 具体措施与实施路径....................................267.3 预期效果与潜在风险评估................................278.案例分析...............................................298.1 国内外典型案例介绍....................................308.2 案例中的成功要素与教训................................318.3 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启示..................................339.结论与建议.............................................349.1 研究总结..............................................359.2 对轻罪治理模式的建议..................................369.3 研究的局限性与未来展望................................371. 内容概括在刑事一体化理念下,轻罪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是一个重要议题。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通过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正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在加害人认罪、认错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关键词]刑事和解;问题;对策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通过几年来运作情况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弥补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上的不足,客观上促进了加害人的认罪悔过、改过自新,在一定程序上抚慰了被害方的心灵,弥补了相应的物质损失,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应看到,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尚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一、现状及问题(一)一些司法人员刑法价值观念、执法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要求不相适度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对司法人员的理念和观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惯性思维长期存留,一些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正确的司法目的观和功能观,“重惩治、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根深蒂固,尤其是对依法从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从而不敢从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在办案中依法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和解制度。
其次,可能导致一些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司法人员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时滥用司法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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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u n lo n n J dca oieVo ain lColg o r a fHe a u iilP l c t a l e c o e
21 0 2年 9月
S p e e . 01 e t mb r 2 2
V0 0 No 3 Ll .
的逻 辑 顺 序 不 容 混 淆 。
言 以蔽之 : 事和解无 法绝 对准确辨 别犯 罪性 质的客 刑
观现实 , 和解 范围限定 的初衷难 以完全 实现 ; 令 在涉黑 犯罪 渗入刑事和解 的情况下 , 刑事 和解 又无 法保证犯 罪人 人身危 险性 的大部分消除 。故而 , 事和解在 辅助刑罚 实现限制和 刑 剥夺再犯能力方面缺乏足够 的建设性 。 ( ) 二 刑事和解弱化了个别威慑的实际效果
所规定 的刑事和解制度 与刑罚功 能的发挥 到底会 呈现 出一 种什么样 的关 系呢?本文将对此问题展开浅略的分 析。
一
据 的, 人身危险性 的有无与大小直接决定了刑罚判定与执行
的力度与方式 ; 换句话说 , 若所有犯罪人都不再犯罪 , 那么刑
罚 的这一功能将会失 去赖以存在 的前提条 件。而刑 事和解 案件 的犯罪行为人的人 身危险性 因为真心悔 罪和诚 挚地赔 偿而大为降低 , 么也就没有理 由再运用冰冷的刑罚来满足 那 简单粗暴 的报复欲望 。 可是 , 这里有一个 问题亟待理 清 , 那就是 刑事和 解 的出 现究竟会对人身危险性韵判断产生多大程度的影 响 , 刑事 和 解是否具备解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降低 的真实功能 。对此 , 笔者存 在以下认识 : 第一 , 根据新修改 的刑 事诉讼 法第 2 7条的相关 规定 , 7 因民事纠纷引起 的 、 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 以下刑罚且 涉及 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规 定 的犯 罪案件 , 以及 除渎职犯 罪 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 的过失犯 罪的案 件才
争 ・ ・ ・ ÷ ÷
摘要: 刑事和解对刑罚功能发挥 的影响一直是引人关注的话题 , 刑事诉讼法》 于刑事和 新《 对 解程序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但是在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 完善个别 威慑实际效果、 降低 改造难度、 提高一般鉴别等刑罚具体功能的发挥上, 刑事和解的消极影响仍然 存在 , 努力将这些消极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之 内将是刑事和解实践 中的重点工作。 关键词 : 刑事和解 ; 刑罚功能; 特殊预防; 一般预 防 中图分 类号 :F 3 D 7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62— 63 2 1 )3— 06— 4 17 26 (0 2 0 09 0
论刑 事和 解 对 刑 罚 功 能发 挥 的影 响
— —
基 于 双 重 预 防 的反 思
骆 多
( 西南政 法大学, 重庆 4 12 ) 0 10
夺 ・ ・ ・ ・ ・ ・ ・ ・ ・ ・ ・ 夺 夺 孛 夺 夺 夺 { 夺 夺 夺
夺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夺 夺 ・ 夺 辛 夺 夺 夺 夺 夺 牵 夺 孛 夺
、
从 特殊预 防 而言
( 刑事 和解 仍 有 可能 降低 刑 罚剥 夺 和限 制再 犯 的 一)
能力 刑罚的功用在于剥夺犯罪人 再犯能 力的思 想在我 国古
已有 之 , 晋代思 想家 刘颂 上书恢 复 肉刑便 是这 种观 点 的代 表。他认 为 : 亡者刖 足 , 所用复 亡。盗者截手 , “ 无 无所 用复
除或减低 , 一定 程度 上保 存了涉黑组织的组 织完 整性 和再次
犯罪能力 , 害人的“ 归 社会 ” 际上成 为 “ 会 危害 ” 加 复 实 社 的 再投放而 已。
一
案件 , 其所 反映出的行为 人人身危 险性原 本就 很低 , 决不 能
认为是刑事和解 的成功 导致 了该人 身危险性的减损 , 这其 中
・
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寺 夺 寺 々 ÷ 夺 辛 夺 々 夺 寺 ÷ 夺 夺 ÷ 々 ÷ 夺 寺 夺 寺 々 — 寺 寺 ・ — 夺 夺 寺 寺 夺 夺 — 夺 ・ 争 争 争 争 {
性思 维能力的犯罪人而 言 , 了条件反 射式 的恐惧 以外 , 除 更 应 当作 出合乎 自身利益 的准确判 断。当然 , 刑事和解 的支持 者们 曾强烈质 疑过行刑 后威 慑的实际效果 , 其理 由之一便 是
现, 从犯罪手法 的形式外观来看 , 多属于 “ 很 轻微 刑事案 件 ”
( 甚至于是发生 在亲朋 邻里 之间 ) 而从性 质 来看 则属 于不 , 折不 扣的涉黑犯罪 。但是刑 事和解 自身缺乏 这样 的辨别 能 力, 只能完全依靠侦查机 关 的职权行使 , 而涉黑 组织 却有 然 机会在案件伊始竭 尽全力 地促成 刑事和解 的达成 , 而阻止 从 侦查机关 的介入 。在这种 情况下 , 事和解 所宣扬 的“ 刑 当事
理根据 , 将使我们获得一个简单 而满 意的标准 , 用来 衡量 它
所施加 于人 的痛苦是否合乎正义” 。
新《 刑事诉讼法》 于此 问题有较 为 明显 的关切 , 对 在诸 如第 2 7条对于刑事和解 适用 范围的规定 上 以及第 2 9条 7 7 宽缓处理决 定权 的确 立上都 可以看 出立法 者对 于刑 事 和解 有可能会限制刑 罚剥夺 限制再犯功能发挥的关注和警惕 , 于 是通过上述立法技术予 以一定程度 的规避 。可是 , 事和解 刑 的本质属性决定 了它 的出现必然会对 刑罚 的剥夺 限制 功能 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对此 , 有刑事 和解 的支持者辩 称 : 刑
最新修改 的《 刑事诉讼 法》 于公 诉案件刑 事和解 程序 对 的规 定, 意味着刑事和解初 步告 别了各地分散试点运行 的实 验探 索阶段 , 正式进入到我 国基本法律的规范领域 当 中。然 而 , 刑事诉讼 法》 新《 对于 刑事和解 的确 立并 不意 味着 可 以
一
当的 , 是必然消亡 的 ; 把 防止 犯罪 当成是 惩罚 的唯 一 的合 “
第 二 , 事 和 解 消 弭 或 淡 褪 了刑 罚 带 来 的痛 苦 记 忆 。 行 刑
过形 式的限定 以及所判刑期 的规制 , 是无法彻底实现刑 事 还 和解案件分流 的 目的。例如 , 涉黑犯罪是人 民群众较 为关 心
的犯 罪 类 型 , 一 直 是 我 国刑 法 打 击 的 重 点 , 据 刑 法 修 正 也 根
罚 限制与剥夺功能的提 出是 以犯罪人 具有再犯 可能性 为根
劳永逸地解决该制度适用所面 临的所有 问题 , 除了在 适用
范围 、 和解客体 、 和解性质等方 面新法予 以了明确 回答外 , 刑
事和解 对于其他法律制 度的影 响仍然值得继续讨论和研 究 ,
这其 中就包括刑罚功能的发挥 问题 。
案( ) 八 的相关 修订 , 们可 以大致 寻找 出刑 事 和解 在打 击 我
和 预 防 涉 黑 犯 罪 方 面 所 遇 到 的尴 尬 之 处 :
刑后 威慑是指犯罪行为 人在切身感 受 了刑罚所 给他 的痛 苦 之后 , 忌惮再次面临刑罚 的厄运 而不敢 再次犯 罪 的功能 , 又 称再 犯威慑功能。大量的动物实验表明 , 惩罚可 以使动物 在
认可 自首这种客观存在 的法律 事实作 为减免 刑罚 的合理 依
据 。反观刑事和解 的行 为人 , 其弥补行为 固然有悔罪 的真实 意涵 , 但是这种 意涵还不 足以支撑 起其人身危险性降低 的结 论 , 为人在人 身 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完全有可 能再 行 次犯罪 , 更为极端 的预见 是行 为人 之所 以同意并坚持刑事 和 解就是为 了逃避刑罚 的直接制裁 , 从而方便再次犯罪 。 第三 , 《 新 刑事 诉讼 法》 2 7条对 于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 第 7 范围予 以了明确而严格 的规定 , 主要集 中于刑法 分则 第 四、
五 两 章 以及 除 渎 职 犯 罪 外 的过 失 犯 罪 。但 是 法 益 的 划 分 、 罪
刑前威慑是刑罚个别威慑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具体 是指犯
罪人在实施犯罪后 、 实际受 到惩罚前 , 于对刑罚 的畏惧 而 基 采取 放弃犯罪或争取宽大处理的行动 , 具体包括犯 中威慑 和 犯后威慑 。 行刑前 威慑的实质基 础是惧怕惩 罚的恐惧感 , 而实现的前提条件却是犯罪导致惩罚的必然性 ; 刑事 和解 的 诞生无疑猛烈地冲击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 因果联系 , 令潜 在 的犯罪人 看到 了另外一种处理的可能性 , 心存侥幸 的同时带 来的是刑事责任理念的模糊 , 刑罚或者说是刑法 的行刑前 威 慑的效果将会荡然无存 。
个 别 威 慑 即令 正 在 实 施 犯 罪 或 已经 犯 罪 的人 , 于 对 刑 基
第二 , 如果 硬要说刑事和解协议 的达成源 自于行 为人真 心悔罪 的诚意 , 而赔 偿 的支付就是 对这种 悔意 的最好 证 明 , 从而行为人 的人身危 险l 为减小 , 生大 那么这种说法也难 免牵 强 。以 自首为例 , 自首之所以被长期视为人身危 险性 降低 的 最强表现 , 因为 自首之人 自愿置身于司法机关 的实 际控 制 是 之下 , 以主动交出人 身 自由的方式来换取司法机关 的宽大处 理 , 这种情况 下行 为人很 大程度 上失去 了犯 罪 的可能性 , 在
作者简介 : 多(9 6一 , , 骆 18 ) 男 重庆人 , 西南政法 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第 3期
骆
多 :论刑事和解对刑罚 功能 发挥 的影 响
9 7
有可能适用刑事 和解程序 ; 并且该条第二款还 明确排 除了 累 犯的程序适用 。这便 凸显 了一个 问题 , 在犯 罪起因 、 即, 侵犯 客体 、 情节手段 、 害后 果等方 面均 经历过立 法筛 选 的和解 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