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税收新规学习笔记(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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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谈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谈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仅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还涉及到复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1. 股权激励的确认与计量(1)确认:企业应在授予日确认股权激励的负债,并在授予日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2)计量:股权激励的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2. 股权激励的会计分录(1)授予日: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股权激励(2)资产负债表日:借:管理费用(公允价值变动),贷:应付职工薪酬——股权激励(3)行权日:借:应付职工薪酬——股权激励,贷:股本(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1. 企业所得税处理(1)股权激励支出税前扣除: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在股权激励计划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股权激励支出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递延所得税处理: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股权激励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2. 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权激励行权日。

(2)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企业应在股权激励行权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股权激励的实施符合会计与税务要求。

同时,企业应关注股权激励的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提高股权激励的吸引力。

谈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仅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还涉及到复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解析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解析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解析股权激励是一种公司用于吸引和激励员工的手段,通过给予员工股票或股权的方式来激励其努力工作、增加公司价值。

随着股权激励的普及,税收政策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政策。

一、税前税后股权激励的区别与应用股权激励在税前和税后两个阶段都需要考虑到税收政策的影响。

在税前阶段,公司给予员工股票或股权作为激励,在此时应关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以充分考虑员工个体的税负。

而在税后阶段,当员工卖出所持股票或股权获得利益时,需要按照资本收益税的政策进行计算和缴税。

因此,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应考虑税前税后双重影响,以保证员工在激励过程中获得满意的利益。

二、个人所得税对股权激励的影响个人所得税是股权激励中最为重要的税收因素之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针对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吸引和鼓励股权激励的实施。

以中国为例,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股权激励有以下优惠政策:对于股权激励所得,可以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性质和规模按照一定比例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此外,个人股权激励所得以自然人所得税的方式进行扣缴,以便员工在取得利益时充分考虑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

三、资本收益税对股权激励的影响资本收益税是指个人或公司依据其出售资本资产获得的利得所需缴纳的一种税种。

对于股权激励政策而言,员工在卖出所持股票或股权时会产生资本收益,需要根据相关政策缴纳相应的资本收益税。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针对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的双重征税问题,也出台了相关政策的调整。

一些国家允许员工在股权激励所得对应的资本收益税中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延缓缴纳的政策,以促进股权激励的发展。

四、国际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比较及趋势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在国际范围内存在较大的差异。

各国的税率、免税额度、减免措施等都有所不同。

股权及期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

股权及期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股权激励的含义及类型1。

股权激励的含义(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二)股票期权1。

股票期权的含义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3.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股权激励相关税务及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相关税务及会计处理
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分摊的成本=155*100*18-96000-108000=75000
不得在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行权日
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同时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企业所得税
授予时不纳税;行权时或解禁时,根据该股票的实际行权日的收盘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不纳税
不满足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转让环节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

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可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计算方法
项目

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

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

财务|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上一篇阿尔法在《法务 | 股权激励 | 持股平台》中介绍了持股平台的设置类型及优势等,有许多朋友留言问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上周因为太忙没来得及一一回复,周末在整理问题时索性直接总结出来,估值模型未完部分等到下周~下面进入正题。

财务会计上,股权激励按照结算模式划分,分为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和组合模式激励等其他模式。

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又分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员工持股计划。

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出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服务期限、业绩等)后,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流通股票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是公司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与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进一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一种方式,一般创业型公司较多选择的一种股权激励机制。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模式的优点在于,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的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

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包括虚拟股票及股票增值权。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不享有其他权利且在离开企业时该权益自动失效。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模式的优点在于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原有的股东股权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支付现金的压力比较大,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实的股权,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也相对有限。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可以自有资金按照低于市价的金额购买公司股票,但是不能马上出售获取收益,一般会设定股票锁定期,在员工业绩或服务期限等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票进行解锁。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非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非上市公司)

K(房地产业)
(15)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务业(17) 79居民服务业
Q(卫生和社会工作)
(18) 84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 88体育 (20) 89娱乐业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 (2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除第9421类专业性团体和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的条件
条件5:持有期限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自行权日持有 满1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解禁后持有满1年 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的条件
条件6:股票(权)期权行权期限
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的条件
条件7:股权奖励行业限制(只有股权奖励这一激励形式有此限制)
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及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 《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 的行业确定。
织)
9422类行业性团体)
T(国际组织)
(22) 国际组织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
取得时: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时 ,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3)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 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解读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通过向员工提供股票或股权作为绩效激励方式,以激励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和奉献,并使员工与企业利益紧密相连。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但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和员工都会面临着税收政策的考量和限制。

本文将从解读股权激励的概念和形式入手,分析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意义、主要内容及影响,以及如何在税务管理中合规运作。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和形式股权激励是一种以股票或股权为激励对象,通过让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或获得一定的股权奖励,从而促使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的业绩和价值。

股权激励形式多样,包括股票期权、可转债、股份购买权、股票赠与等等。

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意义和主要内容1.激励创新和激励企业发展: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

2.吸引和留住人才:股权激励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高层管理人才,提高人才稳定性,增加企业竞争力。

3.实现利益共享:通过股权激励,员工可以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价值增长,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前扣除、优惠税制和延缓征税等措施。

其中,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可以在纳税前将员工购买股权的支出列为成本费用进行扣除,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

优惠税制是指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激励收益,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中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延缓征税则是指员工在获得股权收益后,可以选择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降低了员工的纳税压力。

三、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影响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对企业和员工都有一定的影响。

1.对企业的影响:股权激励税收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提升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同时,税收政策的支持也促进了企业积极开展股权激励计划,吸引并激励了更多的人才。

2.对员工的影响: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减少了员工的纳税负担,提高了员工获得收益的净额。

这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高人总结的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收藏!—税务

高人总结的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收藏!—税务高人总结的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收藏!2015-07-31 06:51:27铂略财税一、总体要求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二、税目及税率上市公司财税〔2005〕35号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国税函〔2007〕1030号1.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务高人总结的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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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
功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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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
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
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二、税目及税率上市公司
财税〔2021〕35号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
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
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
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
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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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股权激励税收新规学习笔记(第三集)

1.大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称67号公告)中关于收入和原值等确认的相关规定,那么对于存在低价转让的情况,若是价格偏低有确凿的证据,则应该适用政策中的核定条款,这种情况应该不适用于67号公告中内部转让股权可以低价转让的情况,内部转让股权的条款不是解决这个环节的税收问题的,不过这个条款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多个税企争议的案例。 在一些具体的案例中还存在大股东无偿赠送股权的情况,我在前几年工作中处理过的客户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就有这样的情况,但是政策不完善实际处理中也没交缴纳。对于这种个人之见无偿赠送股权的税务处理,现在政策中对于这条依然是有点模糊,现在的处理基本可以适用67号公告中规定可以核定收入情形中的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这个条款,对赠予方进行核定,那么这里面涉及到受赠方的个税问题,我理解在当前101号文件的环境下,若可以满足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条件的,则可以递延;不满足的,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计算缴纳,而不宜适用个人所得税中的其他所得项目直接按照20%来征收,毕竟按照政策的规定,其他所得项目的范围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来发文明确。 但是,具体怎么核定收入,尤其是对新三板企业的股票,具体如何操作也是一个需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要探讨的问题,按照每股净资产还是最近一次增资的每股价格(估值)还是某个日期的收盘价等? 2.大股东为法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目前,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中对于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定价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一点也是让稽查局处理股权问题时比较头疼的问题,企业所得税中对于股权转让定价的问题虽然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总体规定,但是没有什么具体的可操作性,后来在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税务风险管理以及大企业风险等文件中都有所提及这个问题,但是也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在各地的实践案例有有一些对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定价问题核定收入的案例,但是也各有各的背景。所以,对于法人股东以低价方式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也是一个没有明确怎么操作的问题。 3.转让方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 目前,国家所得税政策中对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问题基本处理没有规定的状态,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急需政策供给,对于持股平台为合伙企业的低价转让给激励对象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也是没有明确规定。 大股东让渡模式下的股权激励实施主体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激励标的来源为股东让渡的模式下,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是否需要在会计上确认为成本费用呢?这个问题的交易属性认定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发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已经做出了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监管层对于这个问题的采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用了分步处理的方式,即先转让给上市公司然后上市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来支付。还是将其作为了实施主体的激励行为,那么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09】48号)的规定,将其应该确认为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一项成本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企业上市前实施的股权激励也都确认了费用,比如,2010 年9 月博林特公司控股股东将其持有公司部分股权以面值转让给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控股股东管理层及员工和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的公司。同月,机构投资者进入时的平均入股价格为3.5804 元。 2012年7月17日,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689,发行股票7,7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8.00元人民币。会计处理上,以2010 年9 月机构投资者的平均入股价格,即每一元出资额作价3.5804 元为股权公允价值,将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扣除实际控制人亲属所对应的受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受让方支付价格的差额6 089 万元计入2010 年度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上确认了费用,那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可以确认为费用呢?18号公告主要是对上市公司常用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作出了规定,其他类型的股权激励做了兜底的处理,非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激励,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可以作为费用处理的,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确认为成本费用,因此,大股东让渡模式下的股权激励从在实施主体的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是比较合理的。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比例 1.激励对象的范围问题 101号文对于激励对象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的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搞成一般性员工的福利,而失去政策本身的支持鼓励的意义。激励对象应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按照《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个名单一般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给予明确,并且会对激励对象的情况做详细的介绍,在现在的新三板企业股权激励中基本大部分都是可以满足的,属于企业自然形成的证据资料。政策中对于激励对象的税收居民身份上并没有限制,只是对实施主体规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而激励对象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对外籍员工(可能为非居民个人纳税人)进行的激励也同样可以适用于递延纳税的规定,在一些企业的股权激励中存在对外籍员工激励的情况。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01号文中对激励对象限制为了两类,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连个等都没有,这意味着除了这两类之外原则上不能作为激励对象,但是在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可谓多种多样,有些实施主体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经销商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都列入了激励对象,比如2016年9月安徽朗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16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将董事监事列入了激励对象;2016年6月重庆兴渝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将为公司业绩指标做出重大贡献的经销商作为激励对象;2016年7月深圳市傲基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将持股5%以上股东总经理与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均为激励对象。 目前,股转公司对于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激励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但是按照今年8月13日起执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26号令)的规定,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因此,结合101号文的规定,激励对象对董事或者股东的,若不在实施主体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技术骨干则不能满足递延纳税的要求;激励对象为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由于其并不属于《公司法》中列举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并且其在公司也不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因此,在税收处理上也不能享受递延纳税的规定;激励对象为经销商的,由于其不在激励计划实施主体任职受雇,因此,无法适用递延纳税的规定,具体税目、税率适用,从税理上来说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也是值得商榷的。 2.激励对象比例问题 101号文对激励对象的比例问题政策中也做了限制性的规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62号公告对于职工平均人数确定方法上做了进一步的,即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101号文和62号公告对于激励对象比例是按照员工对激励标的拥有处分权利后,以之前6个月工资薪金全员明细申报的平均数来确认的,而不是实施股权激励时的指标来计算。这个口径对企业来说应该是比较有利的,若实施主体处于快速发展扩展期,且行权的等待期有个2-3年,那么也有可能出现在授予的时候超过了30%,而取得股权处分权(行权等)后有可能降到了30%以下。另外,还有个就是分次行权具体计算口径确认的问题,比如分三年三次行权,那么以哪次行权时的数据来计算30%的比例,还是加权平均计算呢,对于这个问题101号文和62号公告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理解应该是在第一次行权时的数据来计算。 3.集团内股权激励问题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以母公司的股票作为激励标的的情况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在上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中,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对成员企业的员工进行支付,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就可以适用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但是,对非上市公司的这类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以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1) 非上市公司集团内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 在新三板股权激励计划中,经常有以挂牌企业的股票对下属成员企业的员工进行激励的情况,比如2016年8月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以发行限制性股票方式向鼓励对象进行激励,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实施主体的股份公司的员工,也包括下属关联公司的员工,比如澳洲追日电气公司和湖北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那么,下属关联公司的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的,是否可以适用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呢? 对于这个问题,101号文和62号公告都没有做出正面的规定,但是对于激励对象范围问题,101号文规定比例问题时表述为本公司,62号公告中表述本公司全员明细申报的人数,从101号文和62号公告表述似乎可以侧面看出,下属关联企业的员工作为激励对象似乎不能满足递延纳税的条件。我认为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应该允许将下属关联企业的员工纳入激励的范围,在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中也是认可的,若是不能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只能逼着实施主体搞一个员工在两个公司任职的动作,也可以人为创造条件来满足政策的要求,但是这样似乎是税收对于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的一个扭曲。 (2)集团内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对集团内的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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