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会计处理

土地、房屋会计处理
土地、房屋会计处理

一、现行会计制度下土地核算、建筑物核算及其相互联系

现行会计制度下,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价值与其所占用土地价值的核算,有合并核算法与分别核算法两种:

(一)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

本文中的“土地”,均为土地使用权的简称;本文中的“建筑物”,则专指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建筑物,不包括作为企业存货的建筑物。

1.划拨的土地。划拨的土地即通过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原国营工业、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和1995年修订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等,应计入工程投资成本,竣工时按占用土地面积或其他适当方法分摊计入建筑物成本。从2001年1月开始逐步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也规定在建工程成本中包括征地费用。

据此,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假如不单独估价入账,因为其包括征地费用在内的土地成本均包含在建筑物总价值中,所以本文将这种情况称为划拨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

2.有偿取得的土地。有偿取得的土地,是指:(1)通过支付土地出租金,从政府国土治理部门以出让合同形式取得的在规定年限内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土地;(2)购入的土地,指在规范的土地市场上,从其他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以有偿形式取得的土地。按规定,进入规范市场的土地,均已缴纳过土地出让金。

新《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构成了土地与建筑物的合并核算。

(二)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

1.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前,我国的工业、商业会计制度就有将土地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提法,1993年至1995年企业清产核资,财政部又印发财工1995108号文件,通知各地国有企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单独估价,报经核准批复后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同时将其新增的价值记入“资本公积——土地估价”科目。

新《制度》的科目使用说明中,也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不提折旧的规定。

根据以上说明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阐述划拨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的特点如下:(1)划拨土地假如单独估价入账,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2)所谓分别核算,只是土地单独估价入账与相关建筑物价值分别核算,而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征地费用等土地成本,仍应与建筑物其他成本合并在建筑物总价中核算;(3)划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即企业只要不撤销或改变自身的性质,也不改变土地用途,其土地可以永远使用。

2.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有偿取得的土地,按规定取得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等开发时再分配转入相关建筑物的工程成本。但是,财政部印发的《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土地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可不作调整,但其价值应按规定期限平均摊销。这就是说,有偿取得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与相关的建筑物分别核算,这种核算方法可以长期存在。

二、不同核算方法下折旧与摊销的计提

(一)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折旧的计提

1.划拨的土地。从理论上或法律上讲,划拨的土地其使用权权属仍归国家,在企业破产清算或股份制改革时,国家要通过剥离,将划拨的土地无偿收回。因此,因划拨土地而计入建筑物价值的征地费用等土地成本,只能与建筑物的其他成本一并通过计提建筑物的折旧方法,达到其价值转移和价值实现。

2.有偿取得的土地。有偿取得的土地,其使用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1)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其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见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2)购入的土地,购入者可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的剩余使用年限,即从土地的购入日期,计算到土地使用权证书注明的使用权截止日期的年限。

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高于建筑物的预计可使用年限,财政部的资料显示,商业用房实际平均使用年限为25~30年,工业用房实际平均使用年限为30~40年(均包含提前拆除清理的因素,作者注)。因此,财政部在《解答》中规定,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假如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

本文中的“预计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均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年限与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两者中较短者。

根据以上规范推定,对于有偿取得的土地,其价值计入建筑物成本合并核算时,假如土地的规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高于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或剩余折旧年限时,应按以下公式预留土地净残值:

尚未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应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计入建筑物中的土地成本÷土地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建筑物折旧年限)

已部分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应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计入建筑物的土地成本-该项土地成本已计提折旧)÷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建筑物剩余折旧年限)

计入建筑物价值的土地成本已提折旧=该项建筑物的账面已提折旧×(计入建筑物价值的土地成本÷该项建筑物账面原值)

预留土地净残值后,建筑物年折旧额=该项建筑物的原价或账面价值-(预留的土地净残值+预计该项建筑物除土地以外的净残值)÷折旧年限或剩余折旧年限

关于建筑物除土地以外的预计净残值,一般认为应是负数,但为便于操作,笔者认为,计算时以取“0”为宜。

(二)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折旧与摊销的计提

1.划拨的土地:(1)划拨的土地单独估价入账的,按规定不提折旧。(2)包括征地费用等土地成本在内的建筑物价值,应按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应考虑建筑物提前报废拆除的因素,下同)计提折旧,计算折旧年限或预留净残值时,不考虑土地的因素。

2.有偿取得的土地。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有偿取得的土地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核算,而相关的建筑物在“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科目核算,因此,其摊销与折旧应分别计提:(1)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应按下列原则计算摊销期限,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A、既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年限,又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以二者中较短者为摊销期限;B、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年限,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摊销。(2)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建筑物,应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按期计提折旧。(3)假如因发现土地或建筑物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按规定计提减值预备的,则应按照计提减值预备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剩余使用年限等,重新计算年(月)的摊销额或折旧额;假如计提减值预备后的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则应按恢复后的资产价值和剩余使用年限等,再重新计算年(月)摊销额或折旧额。

以上与划拨土地相关的建筑物,亦应遵循本处(3)的原则进行折旧处理。

(一)划拨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出让或报废

本文中所谓的划拨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意味着土地没有单独估价入账,所以建筑物出让或报废时,无须对土地作出单独的会计处理。当然建筑物出让、报废则必须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的步骤和方法为:(1)将出让或报废的建筑物账面价值转入清理账户:按已提折旧和减值预备,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预备”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原价——折旧——减值预备),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2)支付清理费用与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3)收到出让价款或残值估价入账: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4)清理完毕,如为净收益,按清理账户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净损失,则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的规定,出让房屋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随之转移,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与其他相关税费一并记入清理账户的借方;收到的相当于土地转让的价款,则与其他价款一并记入清理账户的贷方。

(二)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对外出让

由于按规定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必须随同建筑物出让,而合并核算时有偿取得的土地价值又包含在建筑物总价值中,因此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对外出让,其会计处理与以上介绍的划拨土地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出让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三)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报废清理

由于多数情况下土地使用年限高于建筑物使用年限,而导致合并核算时预留了土地净残值。因此,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合并核算时假如建筑物报废清理(包括正常报废和提前报废,下同),会计处理中的重点事项应是预留的土地净残值的处理。其具体处理步骤和方法如下:

1.将报废清理的建筑物账面价值转入清理账户;支付清理费用与相关税费;收到残值处置收入或将残值估价入账(分录均同上)。

2.将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转出单独核算:(1)本企业在原土地上继续施工建造的,按预留的土地净残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2)暂时既不施工建造又不对外出让的,则将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转回“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该项无形资产应在剩余使用年限内按期摊销。

假如建筑物报废后将土地使用权的余值单独出让,当时出让的,收到的价款应直接贷记清理账户,无形转出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记入无形资产后出让的,则按出让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结转建筑物报废清理损益(分录同上)。

(四)划拨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出让或报废

1.建筑物出让或报废的会计处理,与以上(一)合并核算时相同。

2.土地账户的处理:(1)假如土地的账面余额与相应的资本公积项目账面余额相等,则按有关土地的账面余额,借记“资本公积——土地估价”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土地”科目。(2)假如土地账面余额高于相应的资本公积项目金额,则应在建筑物清理净损益结转前将其差额转入清理账户的借方,借记“资本公积——土地估价”、“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

记“固定资产——土地”科目。

(五)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对外出让

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但同时出让的,应将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与建筑物共同的清理账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减值预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对外出让,其他会计处理与单独出让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同。

(六)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报废清理

有偿取得的土地与建筑物分别核算时报废清理会计处理的要点,一是建筑物的报废清理与其他固定资产相同,二是土地账户视其账面价值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

1.土地价值已摊销完毕的,仅作建筑物报废清理的会计处理。

2.土地的规定使用年限尚有剩余,账面余值较为正常且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土地使用权余值仍留在无形资产中不作会计处理。

3.假如土地的规定年限已无剩余,但其账面仍有余额,或者土地的规定使用年限虽有剩余,但其账面价值偏高,或者不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则将其账面余值或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那一部分差额在建筑物报废清理损益结转前转入建筑物的清理账户(首先冲减已提减值预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预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土地租赁协议书(范本)

土地租赁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俞慧萍(以下简称乙方) 为更好搞活经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位于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所属土地 约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地面积以实际租地界址 乙方租赁土地的用途为作苗圃生产经营。 二、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及支付办法: 1、租赁期限为贰拾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用该地的面积、金额:该土地面积为亩;年租金为/亩,合同期总租金为元。 3、付款方式: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于每年的壹月叁拾日前交纳给甲方。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3、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

2、乙方在承租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策划。 3、租赁期限内,乙方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4、承租期满乙方有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5、在租赁期内,若政府需征用该土地,因征用产生的土地费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但的乙方苗木移植、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租金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见证方:盖章:盖章: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住建、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第六条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住建、房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

土地出租协议书(标准范本)格式

土地出租协议书格式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协议编号:YH-FS-548146土地出租协议书格式 说明:本服务协议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县**乡****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县**乡****村所属土地约**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乙方租赁土地的用途为。 租地界址。 二、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及支付办法: 1、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至xx年xx月xx日。 2、租用该地的面积、金额:该土地面积为亩;每亩年租金为1000元/亩,壹年的租金总额为元。 3、付款方式: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

于每年的月日交纳给甲方。 三、土地租赁协议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五天内将乙方租用土地的界址范围划定,将地上附着物清理干净,达到乙方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4、如因乙方开发该块土地而引起的村民纠纷和相邻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5、如果乙方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办理各种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7、租赁期内,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不会影响此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四、土地租赁协议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 2、乙方在承租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策划。 3、乙方在承租期间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05079048.html,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范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 第一条为了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评估的公正、有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评估规。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评估规。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 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由资质较高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同一资质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标准。 第七条同一征收项目分期实施,其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前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资料,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除因时间变化等不适用因素外,应当采用。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 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专业所限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相关项目,但应在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并附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上)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严重不足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然而,截至目前,却鲜有法律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专门而详细的规定。唯一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就此作出独立程序规定,只是简单要求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将房屋作为附着物一并征收。因此,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状是法律空白区过大。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制度 1、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予以征收并予以补偿。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离不开公共利益需要。但是《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无独立程序,而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 2、职责与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

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权限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审核土地征收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对补偿标准争议进行协调,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此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包括,审查建设用地申请书,办理土地补偿登记,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村予以公告和听取意见,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实行的是适当补偿原则,即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但也有限制,即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不过,《物权法》颁布以后,开始适用足额补偿原则。 (2)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47条确定了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在实践中,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城中村土地证手中,货币补偿为主,实物安置为辅。 (3)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47条第四款,通过授权方式,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但补偿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考虑补偿。 一种情况是以被拆迁房屋建设投入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

土地租赁的协议书格式完整版

土地租赁的协议书格式完 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租赁的协议书格式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县**乡****村所属土地约**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乙方租赁土地的用途为. 租地界址.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隆政发〔2011〕XX号 各相关单位: XX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XX项目征收决定》(隆政发〔2011〕XX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XX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 三、房屋征收部门:XX房地产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1年X月XX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人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以按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XX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X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一一年X月XX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征收公告 XX 2011年X月XX日印发 (共印XX份) 附件: 《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更好的改善XX基础设施,提高本地区的人居环境,根据XX有关开展XX工程建设,按照XX专项规划,XX结合实际,决定在XX,经XX 房屋征收办公室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 一、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的实施意见》; 3、XX省XX厅《关于XX指导意见》; 4、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XX规划; 7、XX专项规划。 二、征收部门 XX房产局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案例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购买的用以开发的土地在账务上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土地”。该会计处理方式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购买的土地迟迟未开发的情况下,会带来相应的税收风险。现举例说明如下。 A房地产企业2006年1月购入一块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50年),价款8000万元。由于政府拆迁不到位等原因,该土地直到

2009年1月才开发,A公司在购入土地时,直接将购入的土地记入“开发成本”科目。3年间,A公司税前利润均为2000万元。A企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 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准则指南第六条第四款对此进行了解释,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本准则发布以前,较多的企业是区分开发的房地产属于自用还是对外销售来进行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如为自用,则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在土地开发后也不结转;如为商品房开发,则土地使用权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在取得时直接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本准则改变了以上做法,统一规定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实际开发时一次性地将账面价值结转到房地产开发成本。 案例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基于以上规定,A企业2006年1月购入土地时,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将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土地未开发期间,每年该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160万元(8000÷50),该摊销额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3年间累计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480万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45.6万元(160×0.33+160×0.33+160×0.25)。2009年1月将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科目时,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20万元(8000-160×3)。 案例分析 原账务处理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开发成本,3年间未进行无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最新土地租赁协议书格式

最新土地租赁协议书格式 出租人(甲方):_____, ___号: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 ___号: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 __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面积_____平方米,用以 ____________________ 。 租赁开始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甲方无条件延长租期;租赁费按年计算。 本协议租金实行(_____年)支付制,租金总额(大写)_____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 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租金。 2、协议签订后一天内提供场地。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完工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干扰乙方退场。 5、甲方应负责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 6、甲方应提供出租权的有效证明、 ___、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经乙方验证后复印其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1、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保证生产,以及种植,如:种树、农作物,和养殖等。 2、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抵押给第三方。 3、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新协商。 1、本协议期限满后。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协调解决,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租赁期满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镇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知识

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法律知识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 税处理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哪些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 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现举例说明,A企业是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9年3月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面积为1万平方米,金额为300万元,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6月A企业开始利用该土地上开发建造厂房,则应将土地价值300万元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12月A企业开发建造的厂房竣工决算,则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土地价值300万元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 涉税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前面的例子,A企业应从2009年4月依规定税额标准按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A企业新购土地适用年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则A企业2009年新购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万元(16×1÷12×9)。 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由于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因此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房屋原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土地租赁协议书范本模板

土地租赁协议书范本模板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42143

土地租赁协议书范本模板 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租赁给乙方使用,四至范围以测绘详图为准。 二、乙方租赁使用甲方该宗土地进行厂建设,租金形式按年度定时支付。 三、租赁期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四、租金及兑付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租金为每亩元,计人民币元。本合同签字后,乙方一次性交清一年租金元,以后乙方应于每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按时缴纳租金,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五、甲方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由乙方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折价补偿。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和出租。如确需转让和出租,须经甲方批准。 2、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如乙方放弃承租权,其使用权为乙方所有。 3、本合同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国家需要。 4、本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土地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急需使用土地的,须再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如到期不再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到期将土地使用权

拆迁房屋,土地怎么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建议

拆迁房屋,土地怎么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建议 1988年以后的私人房地产是政府通过开发商之手卖给大家的,已经卖出去的土地财产不再是“国有”,政府在为公共利益征收时,必须要把它再买回来 12月16日,我们近三百名公民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发去了意见书,支持梁慧星委员和北大五位教授。同时在媒体上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在这一天组织的研讨会是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虽然还不太了解所讨论的具体内容,但仅看标题,就有重大疏漏,因为只提到征收房屋而没有提及征收土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征收土地”正是几位教授的意见书的精髓所在之一。 1. 要拆迁,房和地要一起买 自1988年制定土地出让转让制度后,除了在此之前的祖产外(有政府在1949年至1966年之间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证明产权的有两份证书,一为房屋所有权证,一为土地证,后者的全称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使用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明码标价。它是和房屋绑在一起的业主私人财产,开发商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售房时分解到了各个业权上,所以才有若干年土地使用权之说,和后来的无限期使用权规定(注:根据物权法第149条,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变为自动续期,即无限期)。在以后的岁月当中,我们拥有的不仅是使用土地的权利(此权不需要以一份证件证明),更是土地的财产权。因此,且不说在久远的将来该财产权的命运如何,首先要考虑的却是它在近期内的安全。 有一点应该清楚:1988年以后的私人房地产是政府通过开发商之手卖给大家的,已经卖出去的土地财产不再是“国有”,而是业主个人所有,也因此政府在为公共利益征收时,必须要把它再买回来,和房屋一起收购。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名称和主旨都是不对的,是违反宪法和民法通则的。 另外,长沙市早在2009年7月就制定了一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其第五条表示: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在这里,实质为土地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先被政府强制性地且无偿地“收回”了,然后再谈到房屋的征收。在地权已经被消灭的情况下,怎么可能保护房屋呢?谈何无论是有限期还是无限期的财产权利呢?又谈何城市祖产(其土地非出让取得)的永久财产权利呢?这份财产岂不是随时随刻都可能丧失吗?这正是我们目前所担忧的,因为在这一点上,现在正在制定的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与上述长沙市的规定完全吻合,也与早就应该自动废止的现拆迁条例的本质是一致的。 房和地的权利是一致的,这不单是普通的道理和法理,也在很多现行法律法规中作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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