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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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的诉讼大战法律问题分析

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奇虎公司败诉后,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奇虎公司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答辩理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争议焦点即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此的分析所涉及之法律问题及蕴含之法律道理均令人深思。

上诉人奇虎公司诉称一审法院未对相关商品市场未做出明确、正确的认定;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被上诉人腾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严格依法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就相关市场的界定再一次进行分析。对于以上涉及的问题,我认为:

一、一审法院并未对相关市场做出明确界定

竞争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发生和展开的,界定相关市场可以明确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在滥用市场支配的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最高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分析认为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但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案件是重要的分析步骤,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我认为在本案中应当是一项基础的任务。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

腾讯公司经营的核心业务是即时通讯服务,因此若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那么现实中一定存在大量的中国大陆地区用户选择使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即时通信产品,客观事实恰恰相反。海外消费者使用腾讯公司产品、服务,但是目标地域是明确的且腾讯即时通信服务的数量较小且多为与国内亲友保持联系,因此一审判决将相关地域市场认定为全球市场确实不妥,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

三、就本案中已涉及的证据,腾讯公司应当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一审法院从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被诉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对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考量和分析,我认为是比较恰当的,本案涉及的证据并不符合《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腾讯公司经营即时通讯业务时间已久,但是,相关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竞争者众多,竞争较为激烈,腾讯公司已有财力、技术条件难以在该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四、腾讯公司并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正如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提出的原则上,如果被诉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可以直接认定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的“二选一”限制交易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搭售且没有正当理由。“二选一”是一种限制交易行为无疑,但是有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具体情况来看,答案是否定的,“二选一”的范围已经限定在腾讯、奇虎二者之间,产品不兼容,是让消费者在二者之间择其一,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情况,而且相关证据显示,该限定行为对相关市场并未带来明显不良影响,反而有一定促进作用。

而腾讯公司围绕即时通讯服务提供的周边的相关产品,我认为不能认定其是搭售行为,关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应当具备这样的条件:搭售产品和被搭售产品是各自独立的产品;搭售者在搭售产品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搭售者对购买者实施了某种强制,使其不得不接受被搭售产品;搭售不具有正当性,不符合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搭售对竞争具有消极效果。腾讯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与其核心产品是由关联的,比如邮箱、安全服务等,这些产品的服务产生了降低成本、促进销售、确保安全,提高效率的效果。对相关市场和消费者具有积极作用,因此不能认为其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由此,腾讯公司并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Q大战硝烟已去,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及法院进行的法律活动,可以说是对《经济法》的又一次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案件涉及问题进行分析,作出可以令人信服的判决,说明,现行的法律是符合具体情况,较为先进的法律,同时也能让法律工作者进一步找出当前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做好了铺垫,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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