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3Q大战谈《反垄断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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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律的应用和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律的应用和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律的应用和适用范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也越来越普遍,给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带来了各种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各国采取了多种手段,其中之一就是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指法律对垄断行为进行禁止和打击的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市场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排除市场竞争,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垄断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

一、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市场中一或多个企业或经济组织通过过高的价格、限制产品供应、拒绝向特定客户提供服务等方法对市场形成持续性的控制,排除其他竞争对手进行竞争活动的行为。

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行为单位限制其他经济组织的进入、限制其他经济组织的扩张、限制其他经济组织的采购或销售、限制其他经济组织的研发或技术创新、限制其他经济组织的质量或服务、设置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等。

二、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或经济组织在特定市场中拥有相对支配地位,能够掌握市场价格、供给量、市场进入等重要经济要素,对市场形成持续性的控制。

市场支配地位并不是一定要垄断整个市场,只要是对市场的控制能够对其他企业形成一定的掣肘,就可以认为是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判断垄断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要判断一个企业的垄断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结合市场经济环境、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反馈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判断垄断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是判断垄断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依据。

二、市场占有率。

市场占有率是衡量一个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三、市场进入壁垒。

市场进入壁垒是指其他潜在的竞争者能否进入市场。

四、市场的产业集中度。

市场的产业集中度是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判断的重要因素。

反垄断法的应用反垄断法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禁止价格垄断和其他竞争限制行为。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1. 腾讯公司简介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即时通讯为核心,集社交、游戏、媒体、广告等多元化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企业。

旗下产品包括QQ、微信、腾讯游戏等。

2. 360公司简介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网络安全为特色的互联网公司。

旗下产品包括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

3. “3Q大战”起因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在其QQ客户端中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导致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使用QQ。

随后,360公司宣布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曝光腾讯QQ的隐私问题。

双方在网络安全、用户隐私、市场垄断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论,引发“3Q大战”。

三、案件分析1. 腾讯涉嫌垄断的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限制用户选择其他安全软件,损害了市场竞争。

(2)不正当竞争腾讯在“3Q大战”中,利用其市场影响力,恶意攻击360公司,损害了360公司的商誉。

2. 360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360公司在“3Q大战”中,利用其安全卫士产品,强制推广自身产品,损害了用户权益。

(2)滥用用户数据360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 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应用(1)反垄断调查在“3Q大战”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360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用户权益保护《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2024年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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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篇一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的高质量范文一、引言在当今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各大平台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

然而,这种竞争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就可能引发垄断问题,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本文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探讨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互联网平台竞争现状互联网平台的崛起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使得各大平台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竞争中,一些平台通过技术、资金、品牌等优势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了一定的垄断地位。

这种垄断地位的形成并非完全是自然竞争的结果,也与某些平台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有关。

因此,如何在保证市场竞争活力的同时,防止垄断现象的出现,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反垄断规制的重要性反垄断规制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规制的作用尤为突出。

首先,反垄断规制可以防止互联网平台形成过度集中化的市场结构,从而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反垄断规制可以防止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市场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反垄断规制还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发展,为新技术、新模式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四、3Q反垄断诉讼案例分析3Q反垄断诉讼是互联网领域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

在该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利用其在互联网市场的优势地位,排除、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从而形成垄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最终认定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反垄断规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五、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的平衡在互联网领域,既要保证平台的公平竞争,又要防止形成垄断现象,需要在竞争中寻求平衡。

首先,政府应加强反垄断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互联网平台应加强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2024年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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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篇一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的高质量范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在商业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与此同时,关于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

其中,3Q反垄断诉讼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本文旨在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深入探讨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和反垄断规制问题。

二、互联网平台竞争现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各类互联网平台迅速崛起,呈现出激烈的竞争态势。

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市场份额、用户规模、技术能力等方面。

为争夺更多的用户和市场份额,互联网平台纷纷加大投入,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此外,平台经济模式的崛起使得不同领域的平台之间出现了交叉竞争的现象。

三、反垄断问题的产生在互联网平台竞争中,由于市场份额和用户规模的差异,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其他竞争者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价格歧视、排他性协议、限制性条款等,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反垄断问题在互联网平台竞争中显得尤为突出。

四、3Q反垄断诉讼案例分析3Q反垄断诉讼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一起重要案例。

该案涉及到的主要是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问题以及反垄断法规的适用问题。

在该案中,一方互联网平台被指控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另一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一案例对于我国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五、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反垄断规制能够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其次,反垄断规制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服务。

最后,反垄断规制还能够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剖析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剖析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剖析作者:熊凌霄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5期【摘要】垄断已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之一,2010年的一场“3Q大战”就是对当今我国互联网垄断问题的一起例证,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它反映了中国互联网的现状:缺乏有效的司法约束,一些互联网的龙头企业利用自身实质垄断优势,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但在适用方面还有待加强,本文以腾讯与360反垄断之争中的主要争议为主题,联系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两点上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相关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搭售2013年3月28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滥用问题。

对于该判决结果,奇虎360认为法院对相关商品市场、地域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在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及搭售行为方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

就此,360公司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已被受理。

[1]众所周知,这一垄断诉讼源于2010年的一场“3Q大战”,本文将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的两个关键点:相关市场及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行深入分析。

“3Q大战”案件事实:“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则主打互联网的安全服务,两者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软件:“QQ医生”后升级为“QQ电脑管家”,该软件几乎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的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也与360极其类似。

作为回应,奇虎公司推出一款“360隐私保护器”,并声称QQ客户端软件通过扫描用户硬盘来窥探用户隐私,而后又推出一款“扣扣保镖”,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拦截了给腾讯公司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以及相关增值业务。

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

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

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以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已成为全球经济领域的热点话题。

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些互联网巨头获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引发了对市场垄断的担忧。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其中,以中国的3Q反垄断诉讼为视角来探讨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反垄断规制的互动关系,将有助于了解当前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

3Q是指中国的三大互联网巨头: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

作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它们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媒体等领域占据了垄断地位。

然而,正因为拥有如此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它们也面临着反垄断的挑战。

特别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涉及3Q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首先,互联网平台竞争力量的失衡有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一些互联网平台拥有了庞大的用户基础和数据积累,建立起了难以逾越的市场壁垒。

这些巨头通过巨额投资和资源整合,将小型竞争对手挤出市场,实现了市场垄断。

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阿里巴巴以其强大的平台优势和品牌影响力,掌握了国内电商市场的绝对控制权。

这样的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其次,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地位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互联网巨头通过垄断地位的确立,可以对市场进行操纵,限制选择权和价格竞争。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能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和低质量的服务。

以腾讯为例,该公司通过其社交媒体平台“微信”垄断了国内的即时通讯市场。

消费者使用微信进行交流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同时也存在着信息封锁、用户权益侵害等问题。

针对这一局面,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规定,以应对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垄断问题。

其中,3Q反垄断诉讼就是其中之一。

2015年,中国最高法院对阿里巴巴进行了反垄断的调查和处罚,认定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践

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践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逐渐普及和发展,如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崛起,互联网产业的垄断问题日益引人注意。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良好秩序,反垄断法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践,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法的重要性。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主要是指由国家立法,旨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

反垄断法的适用包括反垄断法基本要素分析、反垄断法违规情形分析等。

1、反垄断法基本要素分析反垄断法基本要素包括市场地位、限制竞争行为和市场影响,这些要素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违反反垄断法。

其中,市场地位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

市场地位的定义涉及市场份额和市场结构,市场份额通常被定义为企业的销售额占整个市场销售额的比例。

然而,市场份额并不是衡量市场地位的唯一标准。

2、反垄断法违规情形分析反垄断法违规行为包括滥用市场地位、垄断协议和滥用知识产权。

其中,滥用市场地位是最常见的反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地位包括四种行为:限制生产、限制技术进步、限制产品交易和差别待遇。

二、反垄断法的实践反垄断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其法规更新滞后、执法手段不足等因素,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1、法规的更新和完善应当加强反垄断法的法规的更新和完善,并结合所处 environment 进行优化升级。

同时,也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管辖机构或相关部门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与管理。

2、监督执法的加强应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并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狠抓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市场监管问题的追责。

3、加强反垄断法的宣传和普及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法规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需要加强反垄断法的宣传和普及。

让全社会了解反垄断法的重要性,进一步树立法律意识、信仰和尊重法律,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结论反垄断法在当今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适用和实践都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环节。

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践分析

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践分析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企业为了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不惜采取一系列不正当的手段。

这些手段既包括价格垄断、量化限制等传统手段,也包括网络巨头的数据垄断、跨领域整合的垄断等新型手段。

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各国政府通过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福利。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是市场上的垄断企业,包括被垄断的市场、领域、行业等。

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例如,在中国,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已经从价格垄断扩大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竞争限制协议等多个方面。

二、反垄断法的实践分析1. 数据垄断当前,全球的网络巨头正面临着被指控数据垄断的风险,其中包括Google、Facebook、脸书等。

这些企业的管理者,通过限制数据的使用权,垄断了数据资源,使得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

外界对于这一行为的指责,正加大对反垄断力度的要求。

2. 跨领域整合的垄断从垄断企业的角度来看,跨领域整合是一种常见的扩大市场份额的方式。

但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市场竞争减少,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伤害。

例如,优衣库企业通过购买百货商场和超市等零售业态,形成了一个跨领域的商业帝国,从而达到了占领市场的效果。

三、反垄断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反垄断法被认为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其实践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其中,最大的挑战之一是寻找平衡点,在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时,需要兼顾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需要依靠有效监管和司法审查。

但某些国家由于种种原因,监管力量不足,导致垄断行为难以有所制约。

同时,一些企业的法律漏洞和法律规避手段也加大了实务中反垄断法的难度。

四、反垄断法的发展方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应对市场变化,反垄断法需要不断完善。

首先,针对新型市场垄断手段,更新解释和规则,使得反垄断法能够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企业自身经济利益。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黄 伟 韩桂珍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终审判决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

我们将从该案二审亲历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判例,对该判决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责任分配、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位、替代性分析应遵循的多数且重要原则,以及从动态竞争的角度正确看待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分析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必要的归纳。

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审理思路和认定结论无疑将对后续的反垄断诉讼、行政调查及企业的合规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相关市场界定;假定垄断者测试;多数且重要原则;市场份额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5)01-0190-20作者简介:黄 伟(197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韩桂珍(198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

190黄 伟 韩桂珍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目 次一、引言192二、相关市场界定相关问题192(一)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而凭借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系特殊情况,不可通常以待之1921.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作用的质疑1932.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分析194(二)相关市场界定主体为原告 195(三)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仍应坚持替代性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仅应为必要补充 197(四)替代性分析应坚持多数且重要原则1991. 需求替代分析须以多数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1992. 相关商品分析应基于多数用户对商品特性、功能的偏好和选择2003. 以商品的关键、重要特性为核心判断商品是否具有紧密替代性200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相关问题201(一)在高度动态竞争的互联网领域不应仅凭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01(二)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坚持综合分析2041. 互联网平台竞争所形成竞争约束2052. “客户粘性”是否显著增强了用户对腾讯的依赖程度2053. 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市场进入问题分析206四、结语208191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一、引言“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垄断二审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时间最长(超过28小时)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长达113页、约74,000字的堪称“教科书式”的判决书(以下简称“3Q大战终审判决书”)。

3Q大战法律问题分析

3Q大战法律问题分析内容摘要:2014年2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此前,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宣判结束后,奇虎公开发布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遗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萝伯伯律师点评:3Q大战的纷争,到2014年2月24日下午,历时3年多,终于划上一个完满的句号,庭审后,双方都对庭审结果发表了不同看法,360发布公开信称,担心此判决结果将可能会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创业公司的创新动力将会被削弱,创业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

第一,创业公司对业界知名的山寨之王的腾讯抱存巨大的恐惧,是因为腾讯不仅抄袭他人之作,而且大规模进行软件捆绑。

第二,修改自己电脑里的软件,是用户的当然权利。

而现有法律在保护用户权利方面需要与时俱进。

作为第三方工具,用户有权利使用360扣扣保镖修改自己电脑里下载的QQ软件。

第三,我们担心此判决结果将可能会鼓励腾讯进一步滥用市场地位,创业公司的创新动力将会被削弱,创业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挤压。

对于360的公开信,3Q大战,谁是谁非,我们将从法律角度为各位读者一一解读。

一、腾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理由如下:1.QQ面板绑定多种与聊天没有关系的软件,腾讯QQ最初只是一款即时聊天软件,后来发展到在聊天面板捆绑多种与聊天无关的软件,比如说QQ财富通、QQ游戏、QQ音乐等等,这些都和即时聊天没有任何关系。

这些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腾讯公司要求广大QQ用户卸载360软件后再使用QQ软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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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3Q大战谈《反垄断法》的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适用结合2011年的3Q大战,有两个主要的关键点:相关市场及支配地位的滥用。

根据《反垄断法》第6条、第17-19条等相关规定,判断此案中的垄断事实两个基本要件是:第一,被告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第二,被告是否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本案涉及了两个产品市场:即时腾讯占主导地位的通信软件市场及360占主导地位的服务市场和网络安全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取决于360以什么名义起诉腾讯:若以竞争者的身份起诉,则为网络安全市场;若以“另一市场但遭受垄断行为损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起诉,则为即时通讯市场。

而在地域方面,不管360以什么样的立场和身份起诉,本案都宜认定为中国内地市场。

二、腾讯的支配地位及其滥用
首先,在360以“另一市场但遭受垄断行为损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名义起诉腾讯的前提下,本案界定的相关市场为即时通讯市场。

在即时通讯市场上,腾讯的市场份额达76.2%,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所以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的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在确定了支配地位后,我们需分析腾讯在本案中的两个主要行为来确认它是否滥用了自己的支配地位。

(一)强迫用户“二选一”:限定交易行为
限定交易在理论上可归为贸易歧视项下的拒绝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腾讯禁止其用户使用360软件,否则拒绝提供QQ软件服务,这是一种限定交易的行为。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腾讯的这一做法,只是为了维护其的经济利益,并无正当理由,从法律上讲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二)“搭售”行为
搭售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出售产品或者服务时,强迫买方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与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买方签订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协议。

在本案中,腾讯的搭售行为主要体现在它将“QQ电脑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QQ捆绑,并且以级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

显然,腾讯的无正当理由的搭售行为是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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