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中国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中国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我国对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说明非常的全面。
各种这方面的法律条例也越来越完善,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规范。
使得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更加的趋近现实。
而我国法定证据的不断完善使得社会稳定。
帮助了相关部门侦破案件的效率和速度。
那么▲中国法定证据种类都有什么?▲一、中国法定证据种类都有什么(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我国法理上的证据种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
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
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
这样的分类告诉人们,原始证据由于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
因为,经过中间环节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与传递次数呈反比。
因此,应该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和以它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也不要忽视传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据传来证据可以提供查案的线索,还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者可靠程度。
另外,在原始证据灭失的情况下,用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与其它证据一起还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
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
例如,亲眼目睹违章超车的行人所作的证人证言。
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
刑诉法证据标准是什么?

If you can't eval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证据标准是什么?导读: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诉法是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
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确地收集证据。
保证正确地认识案情。
刑诉法证据标准是什么?刑诉法证据的标准是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
(一)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 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意义(一) 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二) 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三)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四) 证据是促使犯罪人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分类(一)刑事证据的分类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
意义: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确地收集证据。
保证正确地认识案情。
(二)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现今很多⼈都喜欢通过⽹络获取咨询信息,店铺作为⼀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每天都会收到很多咨询。
今天的法律⼩常识为⼤家介绍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知识。
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未实施犯罪⾏为的证据,是⽆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罪的证据)。
3、⾔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的陈述,以⾔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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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2011-01-1217:27:36)转载▼标签:案件事实证明责任证据制度实物证据间接证据杂谈1、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该证据形成于13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于16至18世纪发展到全盛时期。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它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2、它与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联系。
3、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产生的社会及文化原因。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1、被告人的自白2、证人证言3、书证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明显。
3、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法定证据制度因应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它取代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
1、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
2、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3、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然而,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是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制度。
(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
(2)法定证据制度束缚了法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3)法定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内容:1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1、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
言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言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以言词证据的结构分析为路径作者:沙坪坝法院曾康来源:重庆法院网网址:/public/detail.php?id=73109【内容摘要】言词证据是一类重要的诉讼证据,但是由于它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因而通常被认为稳定性较差,证明力较弱。
然而,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它的内在结构,透过其表面上的不稳定性,会发现言词证据是可以被把握的,其作用可以得到更大的发挥。
【关键词】言词证据结构事实言语言说人在诉讼证据理论上,言词证据是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与实物证据相比,一般认为言词证据的稳定性相对较差,争议也往往较多。
正是这样,有学者提出了淡化言词证据运用,实行物证本位的观点。
但是根据我国当前在诉讼实践中获取实物证据能力上的现实情况,上述观点可以说是缺乏可行性背景支撑的理想观点。
基于这种现实状况,基本上可以断言,言词证据在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将继续是判定案件事实的极为重要的证据形式。
因此,对待言词证据的现实态度应当是加强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尽可能科学的认识与把握言词证据,以充分的发挥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与表现形式,它有着与实物证据所不同的、也更为复杂的内在结构。
这便是我们一般认为言词证据缺乏稳定性与难以判定的根本原因。
因此,要科学认识与准确把握言词证据,从其多变性中把握不变性,必须透彻的解析言词证据的结构。
所谓结构,通常是指事物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它一方面表明事物是由什么构成的,另一方面表明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关系。
从结构的这个意义上讲,言词证据作为以言说人的陈述构建的事实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任何一个言词证据实际上都是言说人、言语、言说的事实三个部分的逻辑构成,即言词证据存在着三重结构。
言词证据的三重结构既相互独立又密切关联,任何一个言词证据都是三重结构的有机构成。
本文试图通过对言词证据的三重结构的解读,更加深入的理解和把握言词证据。
证据法第四章

(2)证明对象:严格地说,询问或讯问笔录所直接 证明的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某被害人、证人、被告 人曾经作过关于案件事实的某种陈述。 也即,询问笔录不能直接证明某证人看到了什么, 只能证明该证人曾经说过他看到了什么;讯问笔录也 不能直接证明某被告人干了什么,只能证明他曾经说 过他干了什么。
可见,在证明具体案件事实的问题上,笔录应该属 于传闻证据。但是,在证明该证人或被告人是否曾经 作出过该陈述的问题上,笔录则是原始证据。
运用的最佳方法是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 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各自的弱点。
四、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 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 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 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但我们并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实物证据的证明 力一般大于言词证据
(4)笔录的发达是我国司法活动中强职权主义和书面 证据中心主义的产物。
大量使用笔录,固然可以提高司法的效率,但是却 容易导致司法证明的偏差,以及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因此,我国的诉讼(证明)模式应该从笔录中心向 言词中心转化,以有利于更准确地审查判断各种言词 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翻证和 翻供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陈述人的权利保护,最终 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二、划分标准 来源说,以证据的信息来源作为划分的标准。 形式说,以证据的形式作为划分的标准。 内容说,以证据的内容作为划分的依据
我们认为,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标准,不仅是 看证据的形式是否具有言词的性质或实物的性质,还要 看证据的实质内容是言词还是实物。
如视听制品本身表现形式是实物,但是作为证据来 说,它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这分为 两种情况: 如果录音或录像带记录的内容本身就是案件事实, 如绑架分子要求被绑架人家属交付赎金的电话录音, 抢银行的录像,这些录音或录像带本身就是实物证据。
证据的学理分类

言词证据的特点: 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源不易灭失 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
实的情况
证据的学理分类
实物证据的特点: 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强 实物证据本身容易灭失 被动性和依赖性较为明显 证明范围较狭窄
证据的学理分类
(二)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意义 通过这种划分,可以揭示这两种证据不
2.实践上,司法人员和当事人把握各种证据的特 点和运用规律,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判断 证据,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保证办案质 量。
证据的学理分类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所提供的,好比是一张张 孤立、静止的“照片”;而言辞证
证据的学理分类
争议:
有的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 为标准,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有的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为标 准,将证据划分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证据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 据。
证据的学理分类
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划分的相对性 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在认识上可能发生转化。
逻辑思维方法。
证据的学理分类
(二)证据分类的由来
对证据分类的研究,最早始于18世纪英国法学 家边沁。
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判例在审判中的作用,因此 一般将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混杂在一起,二者并 无严格的界限。
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成文法的作用,一般在法典 上规定证据的种类,而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分 类研究。
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不少有关证据分类的学说。
如:张三在法庭上作证称:李四曾于2008年3月10日晚 上告诉我,他买了一只手枪。 —— 如要证明李四是否买过手枪,张三的证言属于传来 证据(当然也是传闻证据); —— 如要证明李四是否说过买手枪的话或者该晚李四有 没有和张三在一起,则张三的证言属于原始证据。
证据法

证据法一、三种证据制度的含义、内容、意义1、神判证据制度含义:依靠神明的启示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制度。
种类: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意义:缺点:唯心的、非理性优点:a、相对于原始社会初期简单的血亲复仇解决方式是一个进步;b、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断狱息讼和社会秩序的稳定;c、有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2、法定证据制度含义:法律预先机械的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取舍和运用的规则,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而非根据自己的认识去判断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
意义:优点该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缺点a、在运用证据的问题上过于僵化死板,完全压抑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违背了客观规律;b、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助长司法暴力。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含义: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以形成内心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意义:优点a.是对法定证据制度形式主义的彻底摒弃;b.将法官从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僵化规定中解放出来,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c、该制度以对法官的理性和良知的信赖为基础,有利于推动现代法官制度的建设。
缺点易造成主观擅断、司法专横。
二、诉讼认识论含义:是一般认识原理对具体事务的认识在诉讼中的运用,与哲学上的认识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既接受后者的指导,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特殊性体现在一下几方面:1、认识的主客体特定;2、认识的手段特定;3、认识过程法定化;4、认识结果达到主客观一致。
三、如何看待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1、客观真实①含义: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能认为是真实的。
②渊源:现代的客观真实是对大陆法系内心确信的实体真实的继承和改造。
③坚持客观真实的必要性:a、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b.有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促进社会和谐c.促使办案人员积极的查明事实真相。
④实现客观真实具有可能性⑤客观真实需要完善和发展a首先我们要正确的理解客观事实b传统的客观真实观在诉讼证明标准上制定的过于机械,没有体现证明标准的层次c传统的客观真实观对程序公正、诉讼效率价值有所忽略2、法律真实①含义: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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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实物证据是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将证据进行不同的分类,可以得出不同类型的证据,其中有一种叫做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
那么你知道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的吗?他们的概念是怎样的?小编将在下文中
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
(一)实物证据的概念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二)言辞证据的概念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
(一)言词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
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
’同时,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复述,往往能够把刑事案件或窝事、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具体情节描述清楚,从而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且陈述人能在司法人员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代理人)询问的引导下,补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实,澄清疑问,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
言词证据的这一特点是实物证据所无法比拟的.
2.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
情况
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它一般要经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言词证据虚假或失真;而且还受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据的影响,如胨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使陈述人有意作虚假陈述。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都与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使陈述人故意作不实陈述。
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证人个人的品质,或者受到威胁、利诱等外界影响而作虚假证言。
鉴定人亦存在同样的总是,故对言词证据必须慎重,不可轻易相信。
(二)、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
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
但是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份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
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
某些实物(例如气味或其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范围和种类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的概念以及特点的内容,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在证据的分类
中还有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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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是如何运用的
收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