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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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电大证据学期末考试汇编)4

选择题(电大证据学期末考试汇编)4

证据学选择1()(A. 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A. 法人B. 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 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A. 能够辨别是非的人B. 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的人C. 能够正确表达的人D. 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A. 物证B. 书证C. 音像资料D. 勘验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A. 刑事被害人陈述B. 民事当事人的陈述C. 证人证言 D. 鉴定结论)属于人证。

(A. 证据的来源)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B.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C.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 条第4 款规定: “被告人自愿认罪, 井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这一规定属于(B.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这一规定体现了(B.证据裁判原则)B被告人供述一般都是(C 直接证据)。

被告人口供在证据分类中是(B.直接证据 C.言词证据)。

被告人口供在证据分类中是(B.直接证据 C.人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被指控犯有杀人罪,张某要求法庭在开庭时传唤与其共同居住的父亲出庭作证,证明案件发生时他一直在家里看电视。

对这一要求,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张某的父亲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不能充当证人B.张某的父亲能够充当证人D.张某的父亲有权拒绝作证)被害人陈述是我国(A.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B. 举证责任的分担)基本一致, 但却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 二者不能混淆。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之一,它记录了现场勘验和检查的过程、结果以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

因此,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直接证据,具有重要的证明能力。

首先,勘验检查笔录能够证明案发现场的状态。

勘验检查笔录记载了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和方法等细节,能够反映出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

通过笔录的记录,法庭可以了解到案发现场的环境、布局、器物等方面的情况,弥补目击证人证言的不足,从而对案件进行准确的认定。

其次,勘验检查笔录还能证明物证的来源和鉴定。

物证是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勘验检查笔录所记录的物证来源、鉴定结论等内容,能够确定物证的确切来源、鉴定结论等,从而证实物证所代表的事实,对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再次,勘验检查笔录还能证明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

法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会要求被告人对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意见,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通过勘验检查笔录予以记录,具有重要的证明能力。

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反映了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态度,为法庭认定案件的真相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最后,勘验检查笔录还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勘验检查笔录所记录的执法行为包括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态度等,能够反映出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的执法情况。

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存在违规或者不当行为,这些都可以通过勘验检查笔录得以证明,从而保证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能力,能够证实案发现场的状态、物证的来源和鉴定、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等事实,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因此,法庭应该高度重视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地位,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仔细的审查。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证据两个字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生活中无论什么案件,都需要讲求证据。

证据有三大类,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以及行政诉讼证据。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

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勘验检查笔录是⼀种书⾯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都有别于书证。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迹、⽑发等)本⾝,⽽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法。

1.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体等进⾏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纪录。

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体检验记录等现场勘验笔录。

2.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员为确定被害⼈、犯罪嫌疑⼈、被告⼈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理状态,⽽对他们的⼈⾝进⾏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

《刑事诉讼法》第⼀百⼆⼗⼋条侦查⼈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体应当进⾏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进⾏勘验、检查。

第⼀百⼆⼗九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百三⼗条侦查⼈员执⾏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第⼀百三⼗⼀条对于死因不明的⼫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百三⼗⼆条为了确定被害⼈、犯罪嫌疑⼈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理状态,可以对⼈⾝进⾏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液、尿液等⽣物样本。

犯罪嫌疑⼈如果拒绝检查,侦查⼈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或者医师进⾏。

第⼀百三⼗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3.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此原则区别于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

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即关联性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5.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品: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6.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8.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1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1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生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13.辨认笔录: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1.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体,如凶器、赃物等。

物证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案件中的作案手段、作案人的行踪等重要信息。

2.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信件、日记、账簿等。

书证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易、合作、通信等关键信息。

3.口供:口供是指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口头陈述。

口供可以提供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身份、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重要信息。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案件发生时或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

视听资料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人的声音、作案手法等重要信息。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物品、物体、文书等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可以提供物品真伪、物品使用过程等关键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案件中非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案件的当事人身份、作案手法、作案动机等重要信息。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勘验时所记录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手法、作案人的行踪等关键信息。

8.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流、行踪、作案手法等关键信息。

勘验笔录_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笔录_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笔录_属于实物证据勘验笔录_属于实物证据 11、是实物证据。

勘验、2.勘验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所看到的客观情况的客观记录,而不是侦查人员的陈述。

因此,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物证。

3、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检查事项向人民法院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注意检查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过程和结果,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图的绘制,应注明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和身份。

二、人民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规定1.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有争议的物品不能移动或携带到人民法院,而这些物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物品进行勘验。

比如宅基地纠纷就需要测量。

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

2、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

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

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

3、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

4.人民法院进行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询问人、当事人和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作为证据,勘验笔录应当在开庭时当庭宣读。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什么区别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热门城市:钦州律师西安区律师通辽市律师红山区律师嫩江县律师吴忠律师宏伟区律师逊克县律师固原律师我国的证据包括了很多种类,而对于这些证据具体又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言词证据吗?具体而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哪些区别呢?针对这两个问题,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言词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哪些区别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

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三、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否排除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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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范畴?
答:应该是实物证据,不是言词证据,是客观的反映现场的状况,固定现场的证据。

所谓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

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

,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

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在于通过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观察、检查后所作的如实记录,证明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而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虽然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

而勘验检查笔录不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如实的记录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主观的东西存在。

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不是言词证据的范畴。

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的原因:
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它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

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真;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

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

,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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