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进行刑讯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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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报告6老虎凳

前方报告6老虎凳

前方报告6老虎凳
(原创版)
目录
1.老虎凳的背景和起源
2.老虎凳的结构和功能
3.老虎凳在刑讯逼供中的应用
4.老虎凳在现代社会的意义和价值
正文
老虎凳,又称铁椅子,起源于中国古代的一种刑具,具有悠久的历史。

它主要用于刑讯逼供,以其独特的结构和设计让人坐上去后会感到极大的痛苦。

这种刑具不仅在中国古代广泛应用,还流传到了日本、朝鲜等亚洲国家。

老虎凳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椅子和铁制的束缚装置。

椅子通常用木头或石头制成,结构简单,主要提供一个坐的地方。

而铁制的束缚装置则包括脚镣、手铐和连接这两个部分的铁链。

当犯人坐在老虎凳上时,铁链会将犯人的手脚紧紧地束缚在椅子上,使犯人无法动弹。

老虎凳在刑讯逼供中的应用是其最为人所熟知的方面。

在中国古代,刑讯逼供是一种常见的审讯手段,而老虎凳则是其中最为常用的刑具之一。

通过让犯人坐在老虎凳上,刑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长时间的审讯,直到犯人招供为止。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老虎凳已经不再是一种实用的刑具,而是成为了一种历史文物。

尽管如此,老虎凳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它不仅见证了中国古代刑讯逼供的历史,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的来说,老虎凳是一种独特的刑具,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重要的文化
价值。

刑讯逼供的法律分析

刑讯逼供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任何事物和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刑讯逼供也是如此。

刑讯逼供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层次原因,防治与遏制刑讯逼供,决不是几个规则或几部法律的规制所能解决的,它需要司法改革,更需要社会改革。

【关键词】刑讯逼供产生原因对策分析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日臻完善。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冲突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刑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历史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曲折进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重在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因此许多制度设计简单、粗糙且不合理,涉讼公民的相关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逐渐由惩罚、控制犯罪转向保障和维护人权,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日益呈现出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总体趋势。

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残留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仍然禁而不绝。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显得尤为迫切。

一般情况下,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都是基于对产生问题的原因的正确认识。

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已有的讨论似乎有公式可套: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上讲是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差、水平低,对刑讯逼供在认识上有错误,认为刑讯逼供只要不出人命即无大碍;从客观上讲,一方面是封建社会流毒和资产阶级国家警察刑讯逼供的影响,另。

到印证:自诉案件因实行不告不理,原、被告双方地位、权利、义务完全平等,法院对追究犯罪相对公诉案件比较消极,所以在自诉案件中绝少有刑讯逼供现象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免的矛盾体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职能的分工,界限十分清晰。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即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可以不起诉。

证据调查——精选推荐

证据调查——精选推荐

第一讲证据调查概述一、从犯罪侦查学到证据调查学从重刑轻民到重民轻刑从强调事实到强调证据从犯罪侦查到证据调查(一)证据调查学的研究对象证据调查的规律→证据调查的规则→证据调查的方法→证据调查学科(二)证据调查学的体系证据调查的步骤证据调查的方法证据调查的实务证据调查的原理(三)证据调查学的相邻关系实体法学程序法学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侦查学(四)证据调查学的学科地位证据调查学→物证技术学↘↙证据法学二、证据调查的概念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调查活动对证据调查概念的理解主体:各种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目的: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明案件事实性质:一种专门的调查取证活动三、证据调查的分类(一)依据调查主体的分类侦查人员的证据调查(刑事侦查)公诉人员的证据调查审判人员的证据调查律师的证据调查仲裁人员的证据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调查纪检监察人员的证据调查(二)依据调查措施的分类询问方法讯问方法勘验方法实验方法鉴定方法辨认方法搜查方法扣押方法(三)依据调查权限的分类权力型调查权利型调查(四)依据是否委托的分类自行调查委托调查(五)依据是否公开的分类公开型调查隐蔽型调查四、证据调查的基本原则(一)公平诚信原则反对主观主义反对片面主义反对表面主义(二)节约成本原则法治精神:法治的两个重心:立法、施法法治的一个基本点:治官限权(三)尊重人权原则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证据调查文明进步的标志(四)遵守法制原则证据调查是一种讲求效益的活动,切不可不计成本、不顾代价,而应以效益最大化的方式利用各种稀缺的调查资源。

证据调查也可比作一种特殊的企业行为,案件事实的查清是其主要的“产品”,它追求的是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优。

(五)实事求是原则证据调查活动的对抗性证据调查活动的公平性证据调查活动的诚信性第二讲证据调查的历史第一节人证调查方法的历史发展人证调查方法:审讯问案:审判者则逐渐由消极的“裁判主持人”转化为积极的问案者或审讯人;审讯问案的目的是获取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核实有关的证据察访询问:办案者主动去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证人等知情人一、神示查明法在人类社会早期,司法裁判官员在争讼双方争议问题真假难辨、曲直难断时,往往求助于神的力量,依据神的示意来查明案情和证明案件事实,这就是神示查明法。

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证据制度–(一)西周的证据制度•中国古代自西周起就强调审判要有事实依据,西周主要证据来源包括:–第一,口供。

口供是西周审案之首要证据。

为了求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周允许采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为了准确地把握口供,西周采取“五听”审讯方式,所谓“五听”,是审案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其依次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

从这五种察颜观色的讯问方式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开始运用心理分析的手段审理案件。

“五听”审讯方式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第二,人证。

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之证言。

–第三,书证。

西周时有关土地、债务纠纷要有相关的契约文书作证。

–第四,物证。

–(二)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建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

•秦朝注重运用证据进行审判,主要表现:–第一,规定了严格的获取口供的程序。

–第二,规定了严格的采证与勘验制度。

–概括秦朝的采证手段可以看出,秦时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

其中像有条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强调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等制度对后世影响颇深,一直沿用至清末基本未改。

•汉代基本继承了周秦以来的证据制度。

汉代以后,证据制度中最变化无常的要属刑讯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些新的刑讯方法。

•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

–第二,唐律确定了据证定罪的原则。

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二是对法定不可拷讯,可又未取得口供者,采取“众证定罪”,即如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便可定罪。

•宋朝不仅将唐之“五听”审讯、拷讯程序、据证定罪等证据原则全数继承,而且制定了严格的检查勘验制度。

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在哪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二是检验须严守基层报检、州县官府初检和上级或相邻州县复检的法定程序;–三是检验必须作详细笔录;–四是检验人员须据检验范围和时间如实检验,否则治罪。

中国古代刑法

中国古代刑法

中国古代刑法刑罚惩罚和古代的惩罚是有区别的。

惩罚是指体罚和死刑,惩罚是指金钱赎罪。

《尚书录行》:“刑罚轻而重。

”还有:“五罚不简单,只有五罚。

”后来,它一般指的是惩罚罪犯的强制性方法。

《明史刑法年鉴》:《明初赎罪之法,品纳玛》还有:“惩罚者是惩罚邪恶的药石。

”古代五刑古代隋以前以墨、劓、|、宫、大辟为五刑,隋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

其中,墨刑又叫黥刑,刺字,即在犯人的额上刺字,并涂以墨作为标志。

劓,割掉犯人的鼻子。

|刑又称刖刑,即砍掉犯人的脚。

宫刑,割去男子的睾丸,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笞,用荆棍或竹板子打人。

杖,用棍子打。

大辟,即死刑。

五毒古代有五种酷刑。

《后汉陈禅传》:“鞭打劫掠无计,五毒极强。

”五毒指的是楚毒在身体和四肢上的作用。

可以说,鞭、锤、烧、徽(装)、墨是五毒。

纹身匹配黥,在脸上刺成记号或文字,在涂上墨,也叫墨刑。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庞涓)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忽见。

”刺配脱胎于上古时期的黥刑,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并发往远地充军。

刺相当于墨刑,配则指发往远地充军。

《水浒传》第十回《林教头风雪山神庙》:“受了一场官司,刺配到这里。

”枷枷锁在封建时代最具代表性。

它被用作犯罪武器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

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有关于轭的记载。

轭是“干木头做的”。

这两部分是封闭的,上面有洞,严重限制了被捕者的身体活动。

由于枷是朝廷的“王法”,因而必有定制。

唐朝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尺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

”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

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明代的连枷又分为三级,“死刑重35公斤,土匪重20公斤,罪刑重15公斤”。

明代的镣铐不仅是监狱和审讯工具,也是刑讯逼供的工具。

连枷已成为“五刑”(鞭刑、鞭刑、学徒、流放和死刑)的必要补充。

清代连枷分为两级,重70公斤,轻60公斤。

趣谭古人如何打官司?

趣谭古人如何打官司?

趣谭古人如何打官司?作者:于畅来源:《高中时代》2019年第08期在古装剧里,我们常看到老百姓一有了冤情,就跑到县衙门前去击鼓,通常会得到县官大人的接见,有了面呈冤情的机会。

这所谓的“击鼓鸣冤”其实是到了明清时代才有的一种紧急诉讼方式,往往是重大冤情在正常程序中没能得到昭雪,当事人要找更上一层机构伸冤。

那么,古人打官司和我们今天一样吗?如果穿越到古代,不幸遇到官司,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古代的诉讼流程自秦朝起,中国的起诉制度就已建立。

一类是公诉,即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比如宋江因“浔阳楼题反诗”被起诉。

还有一类是自诉,即受害人或其家属提出的起诉,如,阎婆起诉宋江杀了自己女儿阎婆惜。

同样在《水浒传》里写武松通过法律程序为兄伸冤时,他先要了潘金莲和王婆两个人犯的口供,然后带着一群人证(街坊邻居们)到县衙起诉。

知县处理案件时“先问了王婆口词,一般供说。

四家邻舍,指证明白,又唤过何九叔、郓哥,都取了明白供状。

”之后让验尸官验了尸体,该查验和对证的工作就处理完了,接下来是收监人犯,最终给出审判结果。

这大致就是古代老百姓打官司的全过程。

想要打官司,最重要的是写好一纸诉状递上去,不写诉状,官府是不会理会的。

一份合法的诉状,首先要符合书写格式,一定要写清楚告状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所告何事以及案情和经过,还要附有“状式条例”——包括各种不准告状的行为。

而且,民众告状所呈递的诉状,并不是随意写在纸上即可,而是由各地统一发行状纸,由官府制定管理,百姓告状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即可。

不过,古代的普通老百姓多是目不识丁,写诉讼状就得托专人——讼师,比如周星驰在《审死官》中扮演的讼师宋世杰。

讼师不仅会帮忙写诉状,还会给人出谋划策,需要的时候,还能代为打点衙门上下各处的关系。

好的讼师往往能一纸讼状定乾坤,据说清代湖州有个叫疙瘩老娘的女讼师,文笔非常了得。

有个寡妇想改嫁,可是夫家不允许。

疙瘩老娘收了寡妇一大笔钱后,写了十六个字的讼状:“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

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1.从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

“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

崇尚刑法,重视刑罚。

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

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

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

2.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

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

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

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非法使用酷刑,造成冤案无数。

有一个老外,叫索元礼,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从事逼供工作,此人性情残忍凶暴,最喜欢诬告陷害他人,并且就是这个人发明了两大刑讯逼供的法宝---狱持和宿囚,狱持即御史以种种酷刑虐待囚犯。

宿囚即整夜逼供犯人,不让他吃饭睡觉上厕所,知道犯人承认罪行为止。

3. 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

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

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

4. 中国早期刑罚制度萌芽于征战,即“刑起于兵”、“兵刑同一”,因此, 最初的刑罚起源就对在氏族战争中的战败者、叛乱者和违反军纪者的处罚。

汉朝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汉朝(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继承秦朝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改革和创新。

本文将以汉朝的法律制度为背景,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分析汉朝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影响。

二、汉朝法律制度概述1. 法律体系汉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科、比等。

律是基本法典,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令是皇帝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科是针对特定问题的法律条文;比是案例汇编,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2. 司法制度汉朝司法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中央设有廷尉、大理、尚书等官职,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地方设有郡国守相、县令等官职,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 刑罚制度汉朝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罚金等。

死刑包括斩、绞、斩首等;流刑包括流放、贬谪等;徒刑包括杖刑、徒刑等;罚金则是财产性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吕后篡位案背景:吕后是汉高祖刘邦的皇后,刘邦去世后,吕后干预朝政,试图将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

公元前180年,吕后病逝,其子刘恒即位,是为汉惠帝。

案件经过:吕后去世后,大臣们担心吕氏家族势力过大,威胁到汉朝的稳定。

于是,他们密谋推翻吕氏家族,拥立刘恒为帝。

经过一番策划,大臣们将吕后家族成员逮捕,并处以死刑。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汉朝皇权至高无上的特点。

在汉朝,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大臣们必须服从皇帝的意志。

此外,此案也体现了汉朝法律的严格性,对背叛国家、危害皇权的行为,一律严惩不贷。

2. 案例二:陈平谋反案背景:陈平是汉高祖刘邦的重要谋士,为汉朝的建立和发展立下赫赫战功。

然而,刘邦去世后,陈平因涉嫌谋反,被汉惠帝逮捕。

案件经过:汉惠帝在位期间,陈平因与吕后家族有矛盾,被诬陷谋反。

经过审理,陈平被证实无罪,但已被汉惠帝贬谪。

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汉朝法律的公正性。

在汉朝,即使是功臣,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体现了汉朝法律对权力滥用的遏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

3. 案例三:张汤贪污案背景:张汤是西汉著名法学家,曾任廷尉。

宋代刑讯规制及其启示

宋代刑讯规制及其启示华志强【摘要】刑讯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常见的暴力取证手段,历代均试图对其进行扼制。

宋代通过立法对刑讯进行比较详尽地规制,对减轻刑讯的酷虐程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封建社会在刑讯合法化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尚且为限制刑讯做出努力,在刑讯彻底非法化的当代中国,必须杜绝刑讯行为的存在。

%Torture is a common means of violent evidence‐obtaining in Chinese ancient legal history .Each dynasty tried to restrain it .Song Dynasty had specific laws barring the torture ,and these regulations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reducing the degree of the torture .Feudal society in the specific historical conditions made a lot of efforts to limit torture efforts , so the extortion of confessions by torture should be forbidden in today’s China .【期刊名称】《皖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4页(P118-121)【关键词】宋代;刑讯行为;司法制度【作者】华志强【作者单位】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9所谓刑讯就是在审讯中对嫌疑人或其他证人使用暴力手段,以取得言词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或作为破案的线索。

我国古代早就有“断罪必取服输供词”和“无供不录案”[1](P4214)的断狱原则。

对口供的重视,使得口供在中国古代司法中长期处于“证据之王”的地位,这成为了刑讯现象的诱因,也是冤狱产生的重要推手之一。

唐宋刑讯制度之比较

唐宋刑讯制度之比较【摘要】唐宋的法律制度乃一脉相承。

但宋代的刑讯制度较唐代有所发展和变化。

本文从刑讯前提条件、回避制度、刑讯实施程序以及违法刑讯处罚等几个方面,对唐宋刑讯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认为,宋律比唐律更加完善和人性化:第一,刑讯前提要求更高;第二,回避制度规定明确且更具有操作性;第三,刑讯对象扩大到皇室宗亲和品级官员;第四,规定了每次刑讯次数并减少了刑讯部位;第五,要求刑讯长官亲自审案;第六,对刑讯致死人犯官员处罚更重。

【关键词】唐宋;刑讯制度;比较刑讯在古代案件侦查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唐宋时期已使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发展臻于完备。

唐代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发展,使其法制空前完善,刑讯也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并为嗣后的封建朝代所承袭。

换言之,唐宋的法律制度乃一脉相承。

但宋代的刑讯制度较唐代有所发展和变化,因此,有必要将唐宋刑讯制度进行比较。

笔者将从刑讯前提条件、回避制度、刑讯实施程序以及违法刑讯处罚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刑讯前提条件和回避制度之比较1、刑讯前提条件唐代刑讯的前提和适用条件可从《唐律疏议》中窥见一斑。

《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违者,杖六十。

”从上述规定看,唐代的讯问活动实际上由两个步骤组成。

第一步是情讯,即与传统的“五听”讯问法精神基本一致,要求司法官员须察言观色,通过囚犯的语气、表情等分析判断口供的真伪。

同时,还须就所述犯罪过程进行推敲,并对供词进行思考和推理,进而判断其虚实。

倘若如此仍不能断案,才实施第二步骤,即刑讯。

另外,唐律还规定了不应刑讯的情形。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有关赃物案件中,倘若追赃已经完成,案件事实已经核查清楚,则不应刑讯;二是杀人案件的事实已经明了,证据确实无误,且尚无可疑之处,即使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也不需刑讯逼供;三是其罪行已被赦免,在对其进行询问相关犯罪情形时,不应讯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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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进行刑讯逼供的?
点击数:1233次编辑:历史_cx 文章来源:网络更新时间:2010-11-16 15:58
刑讯逼供是一种残酷、黑暗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刑讯制度起源很早,大概周代就已经有了,《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肆掠指的就是刑讯,仲春之月停止肆掠,其它时节无疑是允许刑讯的。

(清代刑讯室)
秦朝的刑讯制度可以从云梦秦简中了解。

其中规定:能根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得到实情的是上策;用拷掠的方法得到案情是下策;因为恐吓而搞不清案情的,是审判的失败。

依据这条原则,对刑讯又作进一步规定:审理案件时,须“先尽听其言而书之”,让犯人充分陈述,就是明知供词有假,也要让犯人把
话说完,再根据疑点发问,经过多次诘问而仍然欺诈,还不服罪的,就要依法笞掠,凡受笞掠的须在笔录上写明:“以某数更言,毋解辞,笞讯某”。

秦律虽然提倡最好不用刑讯逼供的办法审案,但也承认了刑讯的合法性。

两汉司法机关在审讯中,把被讯人的口供作为判决的根据,因此进一步确立了刑讯制。

按汉律规定:如果法官认为罪证明白而犯人却拒不认罪,就可采用刑讯的方法。

《汉书•杜周传》说:“在审讯时,如果被告不认罪,就要采用笞掠的方法使之屈服”。

西汉王朝虽屡下省刑薄罚的诏令,但执法官吏大都上下相胥,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尤极残忍。

而专以笞掠定罪的杜周等人又得以重用;所以到了汉武帝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东汉初年,封建统治者虽然标榜“除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但对刑讯逼供却一直视为治狱的基本方法。

楚王刘英被告谋反,刑官就采用极残酷的办法对其属吏逼供,“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终无异辞”。

在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中,尚如此残酷地刑讯,镇压人民反抗时,其惨毒酷烈,就可想而知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由于世家豪门所垄断的政权日益腐朽,社会又长期动乱,刑讯进一步合法化并达
到恶性发展程度。

北魏时实行令人不堪忍受的“重枷”,《隋书•刑法志》对此作一番心惊肉跳的描述:“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钰,既不胜苦,皆致诬伏”。

南梁对不招供者采用“测罚”:三天不让吃饭,女子及老小饿一天半;然后允许家里人送两升粥吃。

这种情状要持续十天十夜,这是对犯人用饿饭的方法逼取口供。

南陈对贪赃而又不承认的罪犯使用“立测”法:罚立测之人,用土筑成墩子,高一尺,上面呈圆面形,面积小到只能容下两只脚,执行时,鞭20下,打30板,手脚都要带上刑具站在土墩上,每上一次约近两小时,当天罚站两次,后每逢三日和七日再上测,隔七天再鞭打,直到打满150下为止。

如此重复,以逼取口供。

都官尚书周弘正评论说:“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者多。


唐朝的司法机关审判时,为取得被告口供,法律上允许采用刑讯手段。

《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唐代由于审判经验的积累,拷讯方法也制度化,如规定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但在实际中,这些限制很少具有约束力,连唐朝皇帝也承认司法机关“肆行惨虐,曾靡人心”,“楚疼切心,何求不得。

”武
则天时,为排除异已,巩固自己的统治,厉行酷吏政治。

与以前王朝相比,这时的刑讯逼供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来俊臣、索元礼等一批酷吏发明了“定百脉”、“喘不得”、“突地吼”、“著即承”、“失魂魄”、“实同反”、“反是实”、“死猪愁”、“求即死”、“求破家”等十号大枷,还有“累日节食,连宵缓门,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号曰宿囚”,和“两手捧枷,累砖于上,号曰仙人献果;立高木之上,枷柄向后拗之,名玉女登梯。

”以及“凤凰晒翅”、“猕猴钻”……种种酷刑,骇人听闻。

来俊臣主持洛州牧院和皇城丽景门的刑狱时,“每鞫囚,不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在这种威逼下,囚犯“战栗流汗,望风自诬”。

封建专制制度在宋朝得到高度强化,宋初各帝虽屡下禁止非法刑讯的诏敕,但刑讯逼供的现象仍十分严重。

开封府发生王元吉被诬一案,巡卒对他施以“鼠弹筝”的酷刑。

宋太宗于此也说:“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按宋法,拷讯用荆条,一次不过30,总数不过两百。

但实际上各州县不用荆条而用藤条,或鞭股鞭足至三百五”,不仅超过封建刑讯制度的规定,而且还超过笞、杖等实体刑。

南宋末年,更是不胜其酷。

监司郡守擅作威福,非法残民,“或
断薪为杖,掊击手足,名曰掉柴;或木孛并沲,夹两腮,名曰夹帮;或缠绳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脑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其残酷令人发指。

元初对拷讯制度也做了严格的规定,规定非强盗不加酷刑,需要加以拷讯的,要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才能施行。

但元朝处在军事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又受少数民族野蛮、落后的习惯法影响,在实践中,并无什么法制秩序可言。

明朝仍然采用刑讯逼供的审判方法,而且刑讯的手段发展到了极其野蛮、残酷的程度,《明会典》引洪武元年令:“凡鞫问罪囚必须依法详请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锻炼成狱,违者究治”,虽然明初对刑讯逼供在法律上有所限制,但那不过是统治者收买人心的一种手段而已。

在实践中,不仅广泛应用刑讯逼供,而且逐渐上升为法律制度。

明律引《问刑条例》:“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

”明朝极端专制统治下的产物厂卫组织,拷讯犯人时,更是为所欲为。

犯人的输金如果交得不够,就要受全刑,即械、镣、棍、拶、夹棍并用,“五毒备俱,呼号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

”明末大宦官刘瑾又发明立枷,魏忠贤更把它“改进”为大枷,还增设断脊,堕指和刺心等酷刑。

清朝法律肯定刑讯逼供,《大清律例》规定:对人命案和盗窃案,如果供词不实,对男子可使用夹棍,女子可使用拶指。

虽然康熙年间禁用铁镣等刑具,但在执行中。

仍擅甩脑箍、竹签、烙铁,狱具规格也不一,狱官禁卒从中营私舞弊更习以为常,一直到清末实行新政,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才算从法律上废除了这种极血腥的刑讯制。

但在实际审讯中,官吏们往往仍使用各种刑具。

纵览古代中国的刑讯史,基本上是王朝初朝较轻,法律上也有所抑制,王朝末则愈演愈烈。

这是因为王朝初建时,统治者从上一王朝吸取了教训,对人民不得不作出一些让步。

而王朝末期,政治愈来愈腐朽,人民反抗愈来愈激烈,统治者内部矛盾也激化,统治者的镇压也愈来愈残酷。

纵观刑讯逼供,这种制度确立之初并不严重,而明清时则变得极血腥、极野蛮、极残酷。

这也是中国封建中央集权的步步强化在诉讼制度上的必然反映。

刑讯制的原因,不仅是因为封建统治者为镇压内部和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护其统治,它还与司法制度本身有关。

犯人的口供历来被认为是最有力的证据。

从周代开始,历朝对口供都极为重视,把它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

周朝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唐律
规定:如果“拷满不承”,允许“取保放之”。

明朝也规定“鞫用刑名等项,必据犯人之招革,以定其情,”清朝说得就明白了:“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但怎样才能得到口供呢?犯人如果自愿招认,那自然好,如果不招认,那就必须使用刑具了。

特别是有些案件,上级严限日时,催促结案,刑讯逼供就更成为必要的手段了。

刑讯制度不仅我国有,西欧封建社会也同样存在。

事实上,刑讯逼供是封建统治阶级审判制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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