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模拟法庭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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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民商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交付义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2.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于2018年4月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3. 乙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4. 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的通知,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5. 2020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履行了其义务。

而乙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民商法法律案例(3篇)

民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居民。

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位于某市XX区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并约定剩余房款在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过户手续未能完成。

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责任承担及赔偿范围?三、案件事实2018年8月,张三看中了李四位于某市XX区的房产,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的房产,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款为30万元,余款在过户后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体开裂、渗水等问题。

张三遂要求李四进行维修,但李四以房屋已过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

原告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质量问题照片等证据。

被告李四提交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维修记录等证据。

四、法院判决1.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双方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张三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也构成违约。

3. 责任承担及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第三人: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2010年,甲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人民币5亿元的价格收购甲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2016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收购股权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即乙公司未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项目进展及潜在风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且甲公司已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另查明,乙公司在收购股权时,丙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参与了股权转让过程。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也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丙公司是否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收购股权过程中存在以下虚假陈述:1. 未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未向甲公司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导致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 未如实披露项目进展: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未向甲公司如实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导致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3. 未如实披露潜在风险: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未向甲公司如实披露潜在风险,导致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乙公司在收购股权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其行为构成欺诈。

(二)丙公司是否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国际商法模拟法庭系列案情

国际商法模拟法庭系列案情

国际商法模拟法庭系列(一)案件一原告:A国某玉器公司被告:B国某国际购物中心背景与案情:A国某玉器公司向B国某国际购物中心发出售卖600件价值600万元的玉器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国际购物中心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

玉器公司接到国际购物中心的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

”国际购物中心以玉器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玉器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玉器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玉器公司则辩称国际购物中心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玉器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案件在德国审理。

案件核心提示:(1)A国某玉器公司与B国某国际购物中心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国某国际购物中心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其结果会如何?案件二原告:香港的议付行被告:香港出口商背景与案情:纽约的买方与香港卖方签订了一个销售“HPO 360 自行车”的CIP合同。

该合同的支付条款中规定:买方须于装运期前20天,开立并送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香港某银行保兑的即期信用证。

根据买方的指示,纽约一银行开立以出口“HPO 360 自行车”的香港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是通过电传到香港,且没有邮寄核实。

香港某银行保兑了该信用证。

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据后,议付行支付了货款,并把装运单据连同汇票等交付给开证行索汇。

纽约的开证银行以装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为“NOOHPO 360 自行车”不符信用证规定的“HPO 360 自行车”为由而拒收单据。

后来银行发现尽管纽约的开证银行发送电传的填写是正确的,但香港银行收到的电传上确实填写的是“NOOHPO 360 自行车”。

调查表明电传传输错误是受太阳黑子影响而造成的。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竞争力,科技公司决定与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伙伴”)合作开发一款新产品。

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由科技公司负责产品研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合作协议中约定,研发成功后,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经过一年的努力,产品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

然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合作伙伴认为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研发任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影响了合作伙伴的声誉和利益。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科技公司拒绝承认违约,并要求合作伙伴按照约定支付研发费用和利润分成。

合作伙伴则认为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合作伙伴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若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合作伙伴应如何追究其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合作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本案中,合作伙伴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科技公司负责产品研发。

然而,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合作伙伴发现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研发任务;(2)研发出的产品存在缺陷,不符合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违约行为,科技公司构成违约。

3. 追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

2010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乙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方将其持有的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了乙方。

2013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面临破产清算。

乙方发现,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丙公司负债的事实,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审理过程1. 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甲方需披露丙公司的财务状况。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并未要求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

因此,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披露丙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构成欺诈。

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均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3.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披露丙公司的财务状况,虽然不构成欺诈,但乙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充分了解丙公司的经营状况,导致其在交易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考虑到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但无需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甲方应返还乙方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商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各占公司33.33%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逐年下滑。

2015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对公司进行改革,提高公司竞争力。

经协商,甲同意将其持有的33.33%股权转让给丙,乙同意将其持有的33.33%股权转让给乙的女儿丁,丙同意将其持有的33.33%股权转让给甲的女儿戊。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人将股权转让给丁、戊,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严重亏损。

丁、戊认为甲、乙、丙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丙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3. 甲、乙、丙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法院认为:1. 股权转让协议是甲、乙、丙三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 虽然甲、乙、丙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因此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法院认为:1. 甲、乙、丙已将股权转让给丁、戊,且丁、戊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 虽然甲、乙、丙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这一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

商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第三人:某自然人(以下简称“第三人”) 201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以人民币1000万元收购原告持有的某房地产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30%的股权。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然而,由于项目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在股权转让前向被告隐瞒了项目公司存在的重大债务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二、法律分析 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原告的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在股权转让前未如实告知被告项目公司存在的重大债务问题,属于欺诈行为。

3.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的欺诈行为导致被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被告有权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4.被告的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欺诈行为导致被告遭受损失,故被告有权请求原告赔偿损失。

商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第三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201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乙公司也取得了丙公司30%的股权。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在以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1.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丙公司后续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要求甲公司承担丙公司股权转让后的所有经营风险;2. 甲公司则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公司仅取得了丙公司30%的股权,丙公司剩余70%的股权仍由甲公司持有,甲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参与丙公司经营决策,并享有相应的经营收益。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丙公司股权转让后的经营收益分配问题;2. 甲公司是否仍享有丙公司70%股权的经营管理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丙公司股权转让后的经营收益分配问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公司仅取得了丙公司30%的股权,甲公司仍持有丙公司70%的股权。

因此,丙公司的经营收益应按照甲乙双方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所有经营风险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 关于甲公司是否仍享有丙公司70%股权的经营管理权问题,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享有经营管理权。

甲公司作为丙公司70%的股东,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参与丙公司经营决策。

因此,甲公司仍享有丙公司70%股权的经营管理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驳回甲公司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2. 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3. 甲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参与丙公司经营决策,并享有相应的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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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王树文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实验项目:
王树文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例分析

实验目的:运用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内容,分析我国《保险法》中免责条款的
有关规定,解决保险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实验要求:
1、试验前要熟练掌握民事诉讼程序;
2、了解案情的法律关系和诉讼事由;
3、掌握《保险法》中免责条款的有关内容。
试验方法:
1、现场模拟、演绎
2、案例分析
设备条件:微机、网络、模拟法庭、法律法规、中外文献
实验成果:实验报告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30日,原告王树文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
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乐亭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特种汽车损失保险
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人保乐亭支公司为原告王树文签发
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王树文;厂牌型号ZLJ5401JQZ50D;发动机号为
50701006155;使用性质为营业性货运;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特种汽
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D1);保险期间
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08年3月30日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
交法院处理;重要提示第一项内容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重要提示第三项内容为: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
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
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二)作业中车体失去
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十三)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
损失。
2007年7月7日,原告王树文的保险车辆在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镇处理厂
内作业过程中车体失去重心发生倾覆,造成保险车辆受损及第三人财产损失,原
告王树文为此支付查勘费300元、车辆施救费64 050元、车辆修理费241
046.59元。

另查,保险条款的扩展条款约定,如被保险人交纳相应附加保险费,保险公
司则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
车的损失;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审理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树文与人保乐亭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
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事故发生是因为保险车辆在作业中
车体失去重心发生倾覆,根据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二)项“作业中车体失去重
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人保乐亭支公司可以拒
绝赔偿。原告王树文认为人保乐亭支公司未向其明确说明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及内
容,因此上述免责条款系无效条款。人保乐亭支公司认为其已尽说明义务。由于
在人保乐亭支公司向原告王树文出具的机动车车辆保险单重要提示部分明确载
明“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的部分” ,因此人保乐亭支公司已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对于原告王树文的主张本
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树文要求赔付车辆施救费、车辆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
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树文要求支付查勘费300元,人保乐亭支公
司同意支付,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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