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的心理背景分析

合集下载

非法口供的法律后果(3篇)

非法口供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口供是证据的一种,对于证明犯罪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口供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非法口供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非法口供的定义非法口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手段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威胁、诱骗等。

非法口供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非法口供的表现形式1. 刑讯逼供:指侦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

2. 暴力取证: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殴打、伤害,以获取口供。

3. 诱供:指侦查人员以虚假事实、利益诱惑等手段,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

4. 威胁:指侦查人员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等威胁,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

5. 诱骗:指侦查人员以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手段,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

四、非法口供的法律后果1. 非法口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口供作为非法证据的一种,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 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非法口供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格尊严、隐私权、名誉权等。

3. 破坏司法公正:非法口供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损害司法公正,损害法律的权威。

4.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非法取证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非法取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防范非法口供的措施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侦查人员、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非法口供的危害。

2. 建立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证据规则,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审讯心理

审讯心理

审讯心理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审讯是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斗争从隐蔽转入公开。

审讯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为检验已取得的侦查成果及进一步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依据。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审讯过程又是审讯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直接交往活动,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认识过程。

一、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不同心理状态审讯过程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交往活动。

由于交往的特殊环境氛围、交往双方的不同角色地位、交往的不同动机与目的,导致双方在交往中的不同心理状态。

(一)审讯人员的心理状态审讯人员是审讯活动的主体,在审讯中处于主导的主动进攻的地位,其积极心理状态占主导地位。

1. 责任感、使命感审讯人员的高度责任感和神圣使命感,使其在审讯中时刻牢记自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诘问,目的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有罪的真实口供和无罪的辩解,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提供依据。

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得到解脱。

这种高尚的情感体验,使审讯人员对审讯工作具有严肃、认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

2. 自信、沉着审讯人员由于在审讯以前对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与研究,对于审讯的内容、步骤、策略与方法等都做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因此自信在审讯中能够攻破被审讯人的心理防线,取得审讯的成功。

在审讯与反审讯的激烈心理交锋中,绝大多数审讯人员都能牢牢掌握审讯的主动权,沉着冷静、不急不躁,既不被犯罪嫌疑人的强硬对抗态度所激怒,也不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迷惑,始终头脑清醒,思维、联想活跃,应变能力强,运用审讯策略针对性强。

3. 轻信有些审讯人员由于缺乏经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活动缺乏充分的心理准备,往往被他们的花言巧语和种种假象所迷惑,轻信他们的不真实的口供,造成工作失误。

4. 急躁易怒有少数审讯人员有时会被某些犯罪嫌疑人的顽固抗拒的反审讯态度所激怒,产生消极激情,出现打骂、体罚、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行为。

逼供信

逼供信

教学技能大赛教案课目:非法讯问方法—逼供信教师:魏红霞张蕾周楠学时: 2课时代表队: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Ⅰ教学提要●教学对象(人数):2人●教学目标(任务):了解非法讯问方法逼供信的手段、危害,从心理内因入手,从每个侦查人员做起,从“心”开始,规范讯问活动,遏制逼供信。

●教学内容:非法讯问方法—逼供信的危害、手段、方法、形成原因及遏制对策。

●教学要求:认识逼供信危害的严重性,了解逼供信的含义和方法,明确逼供信的产生的心理原因,掌握合法、有效的侦查讯问策略、方法,从“我”做起,从“心”开始,遏制逼供信。

●教师分工:主讲教师授课。

●教学重点:逼供信的危害、手段,逼供信形成的心理原因及对策,合法有效的侦查讯问方法选择的思路。

●教学难点:逼供信形成的心理原因及对策,合法有效的侦查讯问方法选择的思路。

●教学方法:案例、提问、讨论、理论讲解、分析、总结、评议。

●教时安排:2课时●场地器材等:教室、电脑、投影。

Ⅱ教学进程●教学准备:教学内容选择,教学结构设计,教学方法选择、设计,教学案例、资料准备,教案编写,教学课件制作,熟练掌握教学内容。

●教学实施:播放赵作海、佘祥林等案件相关图片提问: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什么?答案点:冤案提问:形成冤案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答案点:刑讯逼供。

提问:合法的侦查讯问方法与非法的逼供信的区别?答案点:前者为合法、有效,后者只有有效而不合法。

(5分钟)一、逼供信概述(15分钟)(一)逼供信的概念逼供信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逼供手段,逼取口供,致使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随意乱供,而讯问人员不进行调查研究就信以为真,并对案件做出错误处理的非法行为。

(二)逼供信的特点逼:以非法的手段讯问供:目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信:把逼出的口供用做定案的根据。

1、逼(1)肉刑(2)变相肉刑肉刑逼供和变相肉刑逼供为行为上的逼供,一般称为刑讯逼供。

(3)其他逼供方法。

其他逼供方法主要是指引供、诱供、指名指事问供。

刑讯逼供的文化根源追问

刑讯逼供的文化根源追问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21年2月(第2期,总第286期)Jan .,2021(No.2,G eneral No.286)收稿日期:2020-12-18基金项目:2020年国家社科一般项《数据正义视域下犯罪的技术治理均衡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BFX066)作者简介:张宇琛(1978-),女,山西太原人,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法律文化、刑事诉讼法学。

刑讯逼供的文化根源追问张宇琛(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摘要: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禁止的行为,但却禁而不止,像幽灵一般潜伏在司法实践中,探究其背后的文化根源可以发现,刑讯逼供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注重经验的文化传统、“打是亲、骂是爱”的棍棒文化、实体主义精神对程序不当的容忍、“无讼”的诉讼文化对个体权利的伤害,以及“个体”的不立所产生的“人权”不立,正是刑讯逼供深层次的文化根源。

关键词:刑讯逼供;文化传统;实体精神;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21)02-0118-05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客观说,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司法观念的更新以及侦查技术的飞速发展,刑讯逼供确实得到了很大的遏制,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刑讯逼供并未完全根除,只是从显形的魔鬼变成隐形的幽灵,飘忽在刑事诉讼的上空,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邪恶力量,亦是造成冤家错案的罪魁祸首。

我们在对于刑讯逼供设计制度性堵截的同时,应当对于刑讯逼供的文化根源进一步探究,现代历史学家,国学大师钱穆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口供的概念

口供的概念

一、口供的概念在刑事法学界多数人认为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是一种独立的刑事证据类型。

这一主流观点认为口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承认自己犯罪的陈述,包括供认和坦白二种形式;②否认自己犯罪或虽然承认犯罪,但认为有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理由或有依法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有利于被告人自己的理由,包括否认、申辩二种形式;③被告人指出某一犯罪行为是某人实施的,即与己无关,或者是和某人共同实施的,称检举或揭发①。

就这一主流观点而言,被告人口供包括“供”、“述”、“辩”、“解”四个方面。

供指被告人对自己有罪、罪重的供认;述指被告人就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辩指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行为申辩、反驳;解指被告人对司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②。

二、口供的分类1、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口供仅指供述。

狭义的观点认为口供是承认的意思,是口头承认,不包括辩解的内容。

持狭义观点者认为从口供的字义看,口供是被告人所作的口头交待,口头承认,供即承认。

从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看,对口供是采狭义之意的,“如无供不录案,罪从供定,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围绕着获取口供(即获取被告人承认犯罪)展开的”。

广义的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二个部分。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这不仅符合司法机关的习惯称谓,而且有利于纠正以往单纯把口供只理解为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交待这种片面认识。

司法机关办案时有一种错误倾向,似乎口供只能是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把被告人的辩解一概斥之为狡辩,不把辩解当作证据,这种错误认识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把口供也是作广义理解的,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42条又规定:被告人供述、辩解二者均是法定的刑事证据。

心理学在破案中的应用

心理学在破案中的应用2023年,心理学已成为破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心理学的深入研究,心理学不仅可以辅助警方破案,还可以帮助预防犯罪和促进社会安全。

下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心理学在破案中的应用。

一、犯罪心理学在破案过程中,犯罪心理学可以帮助警方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特征,进而推断可能的下一步行动。

例如,通过剖析犯罪现场的气氛和痕迹,警方可以初步推断作案的心理状态,如焦虑、愤怒或惊恐等。

此外,犯罪心理学还可以帮助警方解读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行为,从而判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犯罪动机。

更重要的是,在审判中,犯罪心理学的调查和分析结果可以为法庭提供更多的证据,进一步推动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

二、心理咨询除了在破案中应用,心理学在犯罪预防和社会安全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心理咨询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通过心理咨询,社会心理学家、心理医生和犯罪心理学家可以帮助人们分析自己的心理状态,解决心理疾病,消除不良情绪和压力,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此外,心理咨询还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认同感,增强社会公德心,使社会更加和谐和平安。

三、人机交互随着智能科技的发展,人机交互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研究领域。

人机交互的核心在于如何让计算机理解和适应人类的行为和需求,进而实现更加智能化的交互和应用。

在破案中,人机交互可以帮助警方更加高效地处理犯罪信息,快速分析和比对大量的数据,并为破案提供更加精确和可靠的线索。

此外,人机交互还可以实现更加智能化的探测和预警,提高社会安全的级别和效率。

总的来说,心理学在破案中的应用已经逐渐成熟,可以更好地辅助现代化司法系统的运作,从而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安定。

当然还有许多心理学的应用方向,例如犯罪预测、社会干预、心理治疗等。

随着未来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心理学的深入研究,相信心理学在破案中的应用将会更加精准和有效,也能够为促进社会安全和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犯罪心理学 第五版 罗大华 第14章 犯罪嫌疑人

第十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心理及对策学习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及其识别;讯问过程中的供述障碍以及供述的心理过程。

掌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心理变化;被告人在审判的不同阶段中的心理。

了解: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和方法;侦查、审判过程中公安司法人员应具备的心理品质。

难点:反侦查心理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和方法。

犯罪人一旦实施了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会经历刑事诉讼程序。

本章主要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侦查、讯问、审判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特征以及侦查人员、讯问人员、审判人员如何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抗拒,查清犯罪事实并准确地定罪量刑的有关心理学问题。

第一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心理与对策侦查,是指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为揭露犯罪和、征实犯罪,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性的调查活动。

这种活动是围绕着犯罪事件和侦查对象而展开,以确定犯罪事件的性质,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目的。

因为犯罪心理学是以犯罪人为研究对象,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我们的研究对象也是事实上的犯罪人。

一、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后的反侦查心理(一)反侦查心理及其表现反侦查心理是犯罪人在作案前、作案过程中以及作案后形成的逃避侦查的意识和干扰侦查视线的动机。

反侦查活动是犯罪人在作案前后,在反侦查心理支配下,有目的、有计划采取的各种逃避侦查的手段、方法。

许多临时起意、仓促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反侦查措施是在作案后进行的。

特别是情境型犯罪人。

但是大量预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就开始了一系列干扰侦查视线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常用的反侦查手段主要有:1.精心设计作案时间。

作案时间的确定,是排查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途径。

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作案时间上做文章,以扰乱侦查思路。

其方法通常有两种:①案前设计,制造自己没有作案时间的假象,其做法是精心计算时间,使自己在作案前后出现在一些不知情的人的视线中或谎称外出并伪造外出的证据。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手段人权诉讼成本司法制度对策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能防止①。

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

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它对司法制度和人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必须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证据。

比方,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

因为张三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在犯罪学的领域中,犯罪心理学通过深入研究犯罪者的心理动机、思维模式和行为特征,为揭示犯罪的本质和预防犯罪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以下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一:_____抢劫杀人案_____,男,28 岁,因抢劫并杀害一名无辜市民而被捕。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他有着长期的赌博恶习,欠下了巨额债务。

为了偿还债务,他选择了抢劫这条犯罪道路。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_____的犯罪动机主要源于经济压力。

长期的赌博使他陷入了无法摆脱的困境,面对债主的逼迫,他感到极度的焦虑和绝望。

这种心理状态导致他失去了理智,认为通过抢劫可以迅速获得大量金钱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在犯罪过程中,_____表现出了高度的紧张和冲动。

他没有经过精心的策划,而是在一时冲动之下选择了作案目标,并使用了暴力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反映出他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此外,_____的社会支持系统极其薄弱。

他没有稳定的工作和亲密的朋友,家庭关系也十分紧张。

在遇到困难时,没有人能够给予他正确的引导和帮助,这进一步加剧了他走向犯罪的道路。

案例二:_____盗窃团伙案这是一个由多人组成的盗窃团伙,成员包括_____、_____和_____等。

他们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案,盗窃了多家商场和居民住宅。

通过对这个团伙成员的审讯和调查,发现他们的犯罪动机主要是追求物质享受和不劳而获的心理。

团伙中的成员大多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缺乏正当的职业技能,认为通过盗窃可以轻松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

在这个团伙中,存在着明显的分工和协作。

有的成员负责踩点和观察,有的成员负责实施盗窃,还有的成员负责销赃。

这种分工合作反映出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有一定的组织性和计划性。

从犯罪心理的角度来看,团伙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他们相互鼓励、相互模仿,形成了一种不良的群体氛围,使得犯罪行为不断升级。

案例三:_____纵火案_____,女,35 岁,因纵火导致一家工厂遭受严重损失而被抓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1卷第5期 2006年9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儿ANGSU POI ICE OFFICER COLI EGE Vo1.21 No.5 

Sep.2006 

・侦查学研究・ 

口供的心理背景分析 江天际,鲁杰 摘 要: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口供时分别表现出羞耻悔罪、畏罪恐慌、侥幸、抵触 戒备、悲观绝望、抗拒和江湖义气等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如实供述、拒绝供述、虚假供 述时有着不同的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无罪、罪轻而辩解的心理状态与对其犯罪行为 抵赖时的心理状态有很大的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攀供时揽供与推供的心理状态也各不相同。 关键词:口供;犯罪心理;讯问 中图分类号:D918.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06)05—0034—05 

一、

口供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口供,刑事诉讼法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 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 的陈述。 口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承认,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他控告的犯罪事实,并 向司法机关讲清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 表现为自首、坦白。(2)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自己犯了 罪,但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及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等情节而作的申辩和解释;表现为否认、 申辩、反驳、提供反证等。(3)攀供,即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以后,揭发同案犯有犯罪行为。 收稿日期:2006—07—07 作者简介:江天陌 (1982一),女,徐州师范大学法律系学生, 江苏徐州,22ll16;鲁杰,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律系讲师,南京,210016. ・34・ 口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 

用:(1)口供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重要依据,特别是对认定犯罪的动机目的有重要 作用;(2)口供可以为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提供线 索,也是审查核实其他证据真伪的一种手段;(3)口 供是衡量其犯罪后态度的重要材料,对正确量刑 有一定作用。 在古代社会实施纠问式诉讼制度下,口供被 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全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在现代刑事办案实践中,口供由于其具有能够直 接、清楚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通过合法程序取得 的口供被看成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形式。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时的心理状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供述 时的心理状态有很多种,兹列举如下: (一)羞耻悔罪心理 悔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 愧,并在内心进行谴责以及愿意承担责任的心理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江天际,鲁杰:口供的心理背景分析 状态。 悔恨心理来自两方面:(1)良心发现,痛悔自 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一失足成千古恨”,从前 途、家庭等利益考虑,懊悔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 心理特点多见于初犯、偶犯和女犯。 悔罪心理的具体表现是:(1)对行为的追悔莫 及,自责、羞愧、唉声叹气甚至痛苦不止;(2)一再表 示对不起被害人或自己的亲友、家人,愿意以各种 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补偿;(3)对讯问人员宣讲的政 策、法律表示肯定并自愿接受;(4)供述中比较主 动、流利,有的还会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罪行,说 出自己、他人犯罪中的某些关键情节、证据,并表 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做其他人的工作等等。[】 (二)畏罪恐慌心理 畏罪恐慌心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害 怕罪行被揭露后会受到惩罚而产生的,它是由于 个人的罪责感和外部威慑力量,主要是法律和道 德以及当时审讯环境中凝重、威严的氛围,使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强有力的心理刺激而产生的。 他们由于害怕自己受到惩处,害怕自己的名誉、地 位、前途受到损害,常有逃避罪责、隐瞒事实的行 为,并且围绕着如何逃避,如何隐瞒,会有激烈的 心理活动,并在外部有所表现。恐慌心理多见于 初犯和偶犯。 出于恐慌,犯罪嫌疑人容易出现思维紊乱,主 要表现:(1)神思恍惚,手足无措,自我控制能力减 弱,有的会出现冒汗、脸色发白、肌肉颤抖等外部 表现;(2)语无伦次,神色慌张,对指控一概否认。 (三)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以为作案隐蔽,自 信没有什么证据落在公安机关手里,从而以为可 以逃避和减轻罪责时所持有的一种心理状态。这 种心理是绝大多数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的一 种占主导地位的共同心理。 侥幸心理的一般表现是:审讯时竭力试探讯 问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为有计划地抗拒讯问作 准备;或在接受讯问时,以守为攻,辩解否认;或者 抓住讯问人员问话中的漏洞,主动反击;或者干脆 一言不发,以免被抓住把柄。侥幸心理是案犯交 待罪行的最主要的心理障碍之一。[2] (四)抵触戒备心理 犯罪嫌疑人在预审中的戒备心理,是其自卫 的本能反应。大多数犯罪人都害怕自己的罪行大 白于天下,有损于自己的名誉、地位,所以,戒备心 理又产生于犯人的恐惧畏罪心理基础之上,也可 以说它是恐惧畏罪心理的另一种表现。 由于害怕罪行被揭露,在预审过程中时时处 于戒备状态。具有此种心理状态的犯罪嫌疑人, 对预审员的提问、言谈、举止,听得认真、仔细,同时 又神经过敏,疑神疑鬼,主观猜测预审员的讯问意 图,怀疑预审员布设圈套。 (五)悲观绝望心理 悲观绝望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 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未来丧失信 心的一种心理。在悲观心理的强烈冲击和压迫 下,犯罪嫌疑人个性心理稳定性发生急剧变化,毁 灭了犯罪嫌疑人的任何欲望,使其生理和心理极 端反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有悲观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表现为: (1)迟钝、冷漠、忧愁、沉默;(2)烦躁、暴躁、甚至歇 斯底里;(3)怀疑一切,仇视一切,不听任何劝告和 警告,固执地采取自暴自弃或顽抗到底的态度;(4) 做出极端行为,进行暴力破坏或自寻短见。 (六)抗拒心理 抗拒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一种常见心 理,主要是由对立、反感、敌意情绪引起的。其产 生主要是因为侦查、看守或预审人员言辞过激或 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对犯罪嫌疑人合理的要求未 予理睬,损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自尊心而使其 产生对立情绪。这种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常常以 极端方式与审讯人员公开冲突,以发泄其心中的 仇恨、怨气和敌对情绪。 抗拒心理的外部表现为:(1)态度顽固、无视 国家法律,公开对抗讯问,甚至在审讯室或监号内 公然宣讲反社会言论,气焰嚣张;(2)讯问中,情绪 激动,缺乏理智,对预审员讽刺挖苦,或装病卖傻. 胡搅蛮缠,以发泄不满;(3)有的犯罪嫌疑人情绪压 抑、反应冷淡,对讯问故作漫不经心或确有反感, 不予理睬,甚至始终拒不开口。 (七)江湖义气心理 少数犯罪分子或是不知晓利害关系,抱着“好 汉做事好汉当”的信念;或是讲究哥们义气,替别 

・ 35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人承担罪责;或是存有无知念头,幻想交代后不受 处罚,在审讯中容易认罪。这种心理的犯罪嫌疑 人大多是青少年犯罪人,在讯问中对所有的犯罪 行为大包大揽,对于犯罪的具体细节交代得模棱 两可,而且强调犯罪行为事实很清楚,不需要进行 追查;对即将到来的审判、刑罚表现出无所谓的态 度,实际在内心感到十分恐惧。 三、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同情形口供时的心理 状态以及对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口供可以全面地 反映出作案者的动机、目的以及作案的手段、过 程,一般可以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但 是口供具有较大的虚假可能性以及反复性。口供 之所以出现虚假、反复,主要原因是由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作出口供时的心理状态不同。因此要 对口供进行正确的分析,就必须准确把握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作出口供时的心理状态,避免因为使 用错误口供带来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人权。 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承认,有以下三种:一是如实供述;二是拒 绝供述;三是虚假供述(少供)。(2)对于辩解,有以 下两种:一是无罪而辩解或有罪而作罪轻辩解,二 是抵赖。(3)对于攀供,有以下两种:一是揽供,即 出于江湖义气心理,对所有的犯罪行为大包大揽; 二是推供,犯罪嫌疑人将犯罪中的过错推到同案 被告人身上,说明自己仅仅是受指使、利用、威胁 而进行犯罪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以上口供的时候, 前面所列的各种心理状态或多或少在一定程度上 都是存在的,但主要表现为某一种、某几种心态。 抓住这几种心态,既可以准确地判断口供的真实 性,也有利于审讯人员更好地进行讯问,查明案件 事实。 (一)供述时的心理状态 1.如实供述时的心理状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时的心理状态 最主要表现为一种悔罪心理,伴之以畏罪恐慌心 理和悲观心理。他们在审讯阶段认识到自己罪行 的严重性,有着彻底的悔过之意。此时他们对自 己的犯罪行为往往会作出十分详细的陈述。 ・ 36 ・ 这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先具有的心理状 态是畏罪恐慌、悲观绝望。讯问人员接触他们时 必须重视稳定他们的情绪,使他们从恐惧、紧张、 焦虑中平息下来,对于自己的犯罪经过详细、系统 地回忆、概括并且交代出来;讯问人员再对其中某 些重要的、不清晰的情节进行讯问,理清整个犯罪 事实。对于这种犯罪嫌疑人,要十分注意尊重他 们的人格,在讯问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讯问 的态度不可以过于严肃、生硬、粗暴,绝对避免出 现刑讯逼供的情形。否则,一旦由于讯问方式不 当导致其悔罪心理转化为悲观绝望心理,进一步 发展为抵触戒备和抗拒心理,就无法得到真实可 靠的口供,会加大办案的难度。 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人员完全掌 握了其犯罪证据后仍并不愿意交代,但是追于无 奈必须如实交代。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 理状态是侥幸心理已经破灭,随之出现的是畏罪 恐慌心理和悲观绝望心理。 面对这种情形,讯问人员要注意的是,在破坏 其侥幸心理之后必须乘胜追击,彻底击溃其心理 防线,不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喘息的机会。否 则一旦待其冷静下来,其畏罪恐慌、悲观绝望心理 有可能转化为抵触、抗拒心理,无法顺利获得口 供,错过破案良机,加大办案成本。 2.拒绝供述时的心理状态 拒绝供述的主要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的 时候拒绝开口,信奉“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 座右铭,这些人往往是作案的老手、惯犯。拒绝供 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态主要表现为抗拒 心理,伴之以侥幸心理、畏罪心理。 抗拒心理出现的三种情况:(1)在侥幸心理的 基础上产生的抗拒心理,主要表现为侥幸心理。 (2)在绝望情绪支配下产生的抗拒心理,这种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活动是,即使交代也难以宽 大,对抗审讯或许还能延缓时日,因此他们的内心 之中仍然存在着侥幸心理。(3)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在反动思想意识和偏见支配下对抗审讯,也有 的是审讯人员方法不当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和自尊 心,而表现出情绪对立。 针对这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人员对其 应给予严肃批评,结合政策适当向其施加压力,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