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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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5-14)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5-14)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六条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

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

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

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昆政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03]18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加强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项目建设单位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建设目标和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主管部门成立的临时性机构。

第三条项目建设指挥部资金管理的范围是:(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资金;(三)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除项目建设指挥部外,还包括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临时性项目管理实施机构。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第六条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立项,项目所需投资预算,须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查确认。

第七条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预算申报必须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项目建设指挥部。

第八条项目建设指挥部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并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

第一章建设法规基础1、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2、建设法规有什么特征?答: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3、何谓建设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是什么?答: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是指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建设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组织)、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财、物、人、非物质财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4、我国建设技术法规是如何构成的?答:建设技术法规以建筑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综合评价、科学论证而制定的,由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颁发,作为全国建设业共同遵守的准则。

可分国家、专业(部)、地方、企业四级。

主要类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建设定额、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检测标准特征:科学性标准性系统性稳定性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1、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一般原则有哪些?答: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坚决杜绝“先建设后规划”、“边建设边规划”环保节能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体现地方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有哪些?答:控制性规划主要是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的强制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具体内容包括: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形、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所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建标[2007]164号

建标[2007]164号

建标[2007]164号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7]1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工作,提高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对投资估算全面负责。

当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编制单位负责统一制定估算编制原则,并汇编总估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所承担部分的工程估算。

第三条市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建设条件和所需投资,合理确定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条估算编制人员应深入现场,搜集工程所在地有关的基础资料,包括人工工资、材料主要价格、运输和施工条件、各项费用标准等,并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实施计划、水电供应、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等情况。

对于引进技术和设备、中外合作经营的建设项目,估算编制人员应参加对外洽商交流,要求外商提供能满足编制投资估算的有关资料,以提高投资估算的质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

凡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和政府金融机构贷款、中外合作经营项目的投资估算,应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条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和要求,并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适当简化。

第二章投资估算文件的组成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文件的组成如下:一、估算编制说明;二、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及使用外汇额度;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资估算分析;四、钢材、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木料总需用量,道路工程还应计算沥青及其沥青制品等的需用量;五、主要引进设备的内容、数量和费用;六、资金筹措、资金总额的组成及年度用款安排。

第八条估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简要概况。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税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税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税费
根据国家和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通过申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用地单位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具体如下:
1、征地包干费用: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耕地占用税: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四)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3、征地管理费:按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总额的1.4%—2.1%提取。

4、耕地开垦费:
(一)地级以上市辖区内20元;
(二)县级市辖区内15元;
(三)县辖区内10元。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15元。

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7—32元/㎡
6、勘测定界费和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7、立项、规划、环保、用地手续办理等各项审批费用
8、土地出让金
9、土地交易契税:土地出让金的3%
10、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的0.05%
11、土地使用税:每年收取。

国发〔1982〕80号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已于1987年1月1日作废)

国发〔1982〕80号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已于1987年1月1日作废)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已废)国发1982[80]号(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六条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

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

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

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3.09.21
【实施日期】199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昆政复〔1993〕63号)
为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加快我市住房建设,逐步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三级住房基金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是我市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

第二条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并立足于原有城市住房资金的转化,城市住房基金的金融业务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三条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补贴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用方向如下:
第五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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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酒店规划用地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酒店规划用地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1.05•【字号】昆政办〔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酒店规划用地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酒店规划用地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5日昆明市酒店规划用地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十四五”期间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22〕24号),践行“酒店就是目的地”理念,加强昆明市酒店产业发展规划用地保障力度,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推动酒店及旅游民宿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规划保障(一)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安排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若切实有特殊选址需求且位于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及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地区的,应符合村庄规划管控要求,按照已依法批准实施的村庄规划执行。

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应统筹安排一二三产业发展空间,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引导产业空间复合高效利用,为发展乡村农文旅产业预留用地。

(二)项目用地选址布局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旅游资源和文化设施较为丰富的区域,土地能够迅速熟化进入市场,确保成本可控、风险可控。

(三)在城市建设区要结合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工作,统筹优化规划指标,支持存量土地和空间用途转换,有效增加酒店用地供给。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435号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 435号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预字[1996]435号发布日期:1996-12-13执行日期:1997-1-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在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定为准,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根据国务院〔1996〕29号文件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地方预算收入。

二、关于预算编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由国务院规定复式预算编制办法。

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

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一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

分项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8.26•【字号】云政发[1987]136号•【施行日期】198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26日云政发[1987]136号)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农用耕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区域内,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四条占用鱼塘、藕塘、菜地、打谷场、晒场、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橡胶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按本办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我省农村居民(即农业户口居民),在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建住宅,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国营农、林、牧、渔场、劳改劳教农场、农垦农场、华侨农场,经批准占用本单位的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按本办法的规定,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上述农场职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居民,在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建住宅,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公所或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此项规定已废止)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

第九条各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规定如下:第一类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地区,每平方米征收二元至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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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蔬菜生产能力建设,转变发展方式,;第二
条基金的宗旨是进一步提高蔬菜生产能力和保障城;第三条基金的征收、管理和
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
由基金审核工作小组和基金管理;第五条基金审核工作小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
局、市国;(一)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昆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蔬菜生产能力建设,转变发展方式,完善市场流通,创新
调控保障机制,实现“十二五”蔬菜产业全面提质增效,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提升蔬菜产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
010〕105号)“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征用的土地中,凡属
商业、房地产建设用地,即通过拍卖方式供地的土地收取新菜地建设基金”的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和规范昆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
用,实现基金宗旨。

第二条基金的宗旨是进一步提高蔬菜生产能力和保障城市供应,强化政府调
控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专款专用的
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审核工作小组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五条基金审核工作小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和市
土储中心的代表组成。基金审核工作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市农业局主要领
导、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基金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审核以下事项:

(一)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三)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四)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经基金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管理和
使用工作,由市财政局归口管理。

第七条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
(二)征收基金资金;
(三)管理基金资金;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联合农业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作;
(六)向基金审核工作小组报告基金的业务事项;
(七)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基金征收
第八条基金征收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新增加的建设
用地,凡属商业、房地产建设用地,均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九条基金征收标准: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
3个开发(度假)区和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按2万元/
亩的标准征收,东川区、富民县、嵩明县、禄劝县、寻甸县、倘甸产业园区按1
万元/亩的标准征收。

第十条基金征收程序:在基金征收范围内发生的商业、房地产建设用地,由
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及分中心在委托交易前核定需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将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计入土地取得成本,土地交易完成后由基金管理中心(市财
政局)根据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提供的成本核算清单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予以剥离,
划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对已完成成本核算的宗地,由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负责按月向基金
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核算情况。

第十二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计入土地取得成本的,国土部门不得批准供
应土地。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的基金全额缴入市级财
政,其他各县(市)区的基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
收定支,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基金主要用途:
(一)开发新菜地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老菜地基础设施的维修、完善和更新;
(三)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蔬菜新品种及新技术和蔬菜生产技术培训;
(四)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蔬菜基地及市场建设;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相关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六)蔬菜生产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七)与“菜篮子”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基金使用程序:
(一)各县(市)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相关部门需
使用基金,均应统一向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申报;

(二)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组织初审后,报基金审
核工作小组编制使用计划;

(三)编制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批转基金管理中心拨付使用,并实施
跟踪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经基金审核工作小组批准,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
基金收支管理、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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