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8•【字号】京政办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拟订北京地区药品推荐使用目录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3.强化在法定权限内对公共卫生、医疗、餐饮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4.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2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举办市属医院的职责划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责。
1.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强化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
2.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促进、老年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02【摘要】京卫医字[2010]281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0一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和《卫生部关于同意在北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72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2月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总页数】4页(P100-1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012【相关文献】1.北京市卫生局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2.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5.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陕卫办发[2009]4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卫办发〔2009〕41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区卫生局,厅直属、部属各单位,驻陕军队医院:根据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范围内注册并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登载医疗保健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和陕西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应当报陕西省卫生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国务院已取消对于从事互联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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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 容服务抽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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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 筛查情况抽查
《新生儿筛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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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 血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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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 疗活动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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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开展院前急 救情况抽查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 采购人员、医师
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 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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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取得审核、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
内容情况抽查
例》
医疗机构
5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 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
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传染病防治卫生 监督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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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处置的卫生监督抽查
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 (HJ421-2008)、《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
13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 情控制的卫生监督抽查
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 理办法》、《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 (试行)》、《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
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
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传染病防治卫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1.28•【字号】京卫妇社字[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与建设规划,提出了到2008年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规划目标、设置标准、建设原则、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通知京卫妇社字[2006]2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北京市卫生局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现印发你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2.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管理规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与建设规划工作,建设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城乡、服务方便适宜、居民信任满意的首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现制定本规划。
医院医疗法律法规清单

卫生部关于通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或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农村接生员和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职业病防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1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医疗废物处理
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修订)
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疾病防控
传染病防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修订)பைடு நூலக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抽取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刮取口腔粘膜脱落细胞进行疾病易感性基因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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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1.03.27
•【字号】京卫医字[2001]30号
•【施行日期】200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1]3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地区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
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北京市卫生局审核同意。
第五条申请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北京市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申办机构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
3、申办机构主要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资质证明。
4、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北京市卫生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七条北京市卫生局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于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经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北京市卫生局审核文号。
第八条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其开办主体或者域名、地址、
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提前30日到北京市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条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并注明信息来源。
登载或转载疫情、重大卫生事件、卫生政策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种医疗卫生及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应与有关部门出证、审核、审批的内容一致,不得夸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属于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范畴,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从事网上诊断、治疗活动属于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范畴,系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及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对北京地区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北京市卫生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北京市卫生局将建议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