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7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如何确定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的优先级

如何确定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的优先级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给出的八个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我们如何理解此要求目前还有一定的争议。
因为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等环节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因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的优先级一直是大家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了标准的效力、适用范围、在工程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对标准执行优先级的建议,对于大家如何确定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的优先级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中的第(十四)条要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本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7.《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8.《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对于以上要求,建议的工程执行原则为: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首先考虑以上八个标准的适用性,因为这几个标准有防火的、有安全的、有总图的,本来就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编制的标准,防火的标准各自有其适用范围,对于适用的标准应严格执行,对于同一个场景有两个及以上标准适用时,比如化工项目在执行《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时,提出有关防火或安全的角度不同,应以更具有针对性的专业性标准的要求为准,防火角度和安全角度要求不同时应以最严格的要求为准,并不是两重点一重大项目每个条款都从八个标准选最严格的安全条款,每个标准适用范围不一样,都是根据适用的范围系统性制定的条款,不能断章取义。
(完整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2010-08-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现用最新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管道跨铁路道路最小净高规范间比较

项问题的不同要求,归纳后加以总结。主要涉及的规
范有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316-
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SH/
T3054-2005《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SH3012-2011《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HG/
5500 5200
条文说明:(1)主要车行道路(通过大型车辆) 5500mm改为厂内主干道5000mm是为了与《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内容保持一致。
(2)一般道路改为装置内道路(消防通道)。铁路轨顶 算起6000mm改为5500mm是为了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GB 50160内容一致(管道跨越铁路净高不应小于5.5m)。
5.0 4.5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和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2.5 SH 3012-2011《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3.2.1管道跨越厂区的铁路和道路时,管道应符合下列
规定:
管道跨越厂区和装置区的铁路时,可燃气体、液化烃
和可燃液体的管道距轨顶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0m,其他
2.3 GB 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 年版)》
8.1.5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的净空高度 系指管道隔热层或支承构件最低点的高度,净空高度应符 合下列规定:
电力机车的铁路,轨顶以上≥6.6m 铁路轨顶以上≥5.5m 道路 推荐值≥5.0m;最小值4.5m 条文说明:对管道净空高度,除了按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外,还从工程设计的实践 中总结比较适中的数据,符合经济合理原则。例如架空管 道越过道路最小净空推荐为5.0m,与GB50187规范的规定 一致。但在GB50187规范中还有一条注释允许采用4.5m的
第3章-总图运输

第3章总图运输3.1 设计依据(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93(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版(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 16-2006(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122-87(5)《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版(6)《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3-2010(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HG/T20649-2008(8)《石油化工企业总体布置设计规范》 SH/T 3032-2002(9)《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 SH/T 3053-2002(10)《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布置设计规范》 SH/T 3013-2000(11)《石油化工企业总体布置设计规范》 SH/T 3032-2002(12)《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 SH 3008-2000(13)批准的可研报告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14)其它有关的规范和标准3.2 设计范围与原则3.2.1 设计范围本方案拟采用常压固定床煤棒富氧气化技术为合成氨生产提供原料气,利用云峰分公司现有部分公用设施和场地,建设一套3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及配套公用工程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系统工程。
(1)主要装置:(a)空分装置空分装置为固定床煤气化及合成放空气尾气转化提供所需的氧气。
空分装置由气体压缩、气体分离及液氧和液氮储存等工序组成。
(b)煤气化装置气化装置包括型煤制备、造气、气柜、装置变电站等工序。
(c)净化装置净化装置包括有半水煤气脱硫工序、原料气压缩工序、变换工序、变换气脱硫工序、PSA脱碳工序、精脱硫工序。
(d)合成装置合成装置包括有合成气压缩工序、醇烷化工序、氨合成工序、冷冻工序、氢回收、无动力氨回收工序、尾气转化工序等。
(2)公用工程装置及辅助设施公用工程装置包括有新建和改扩建2部分。
新建装置包括:造气循环水、三废混燃炉、空分循环水、造气循环水、脱硫循环水、合成循环水、事故水池、污水处理装置、总降压站、车间配电室、泡沫站、中央控制室、全厂火炬等辅助生产设施。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重点解析编者按:近日,《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正式发布并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息,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
该标准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有哪些区别?精细化工企业应当关注哪些重点?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的专家第一时间从出版社拿到标准,并进行了解析。
本公众号将在今明两日分上下两期对解析内容进行刊登,敬请关注!一、出台背景精细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偏低、事故多发和我国在精细化工领域安全管理方面没有专门适用的法规标准有关。
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大多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下简称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以下简称GB 50160)来设计。
长期以来,精细化工项目是采用GB 50016还是GB 50160,社会上一直存有含糊不清的现象,设计采标比较混乱,从而造成很多建设项目防火间距不足,给生产安全带来隐患。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以下简称GB 51283)的颁布,使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过程中的采标有了可依据的标准。
它将进一步规范精细化工企业的工程设计,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标准关注的重点01 规定了防火间距的设定原则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大多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厂房或框架式装置进行生产,而原料的储存又大多以储罐形式采用露天方式储存,产品也大多为桶装或袋装在仓库内储存。
因此,GB 51283在防火间距的设定上,本着既要遵从GB 50016的要求,又要考虑GB 50160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一标准要求。
02 细化了工艺过程的安全要求精细化工生产工艺多样,风险特点不一,控制方式不同,简单地沿用GB 50160的通用要求是无法满足工艺安全个性化要求的。
因此,GB 51283在工艺设施的本质安全方面,从泄压、防爆、阻火、紧急冷却等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设计要求。
建规、石化规,布置设计时究竟该用哪一个

建规、石化规,布置设计时究竟该用哪一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是在化工设计中常用的设计规范,《建)简称建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简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规和石化规在设计中合理选用至关重要。
化工设计中正确应用规范的责任重“”称石化规。
“”“”于泰山,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如何正确应用两种规范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两种规范使用一直以来有如下几种说法:一是根据规范条文的严格程度选用规范,即哪个规范严格就按哪个规范设计;二是根据设计中的介质是否属于石化企业的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的就按“石化规”设计,不属于的就按“建规”设计;三是相当多的时候,设计院经常按哪个规范的不严格就用哪个规范进行设计;四是按项目所在地用哪本规范验收,就用哪个规范设计。
到底如何正确使用两种规范,我们需从以下几点全面考虑。
号文的第十五条要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正确使用规范1根据国家安监总管三〔2013〕76“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随后在国家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文中对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进行定义”说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的建设项目: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二是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
因此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采用石化”“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2013-8-16 10:45: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二、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依法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将安全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应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的安全设计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
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的要求编制设计专篇,配合建设单位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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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7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87- ,自 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工业企业 Industrial Enterprise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 Plant Site Selection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2.0.5 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10 运输线路 Transport route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 工业站 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2 企业站 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5 管线综合布置 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它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2.0.16 排土场 Dumping Site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所,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循环排弃的场所。
2.0.19 绿地率 Green Belt Ratio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0 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 y各设施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等。
3 厂址选择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0.5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
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3.0.6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须的水源和电源。
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
3.0.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3.0.8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9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须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0.10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3.0.11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等方面的协作。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的地震区;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 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4 爆破危险界限内;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8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 总体规划4.1 一般规定4.1.1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
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4.1.4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
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并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4.1.5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
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处理措施。
4.2 防护距离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 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2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4.2.2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4.2.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 50089 的有关规定。
4.2.4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J87 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4.3 交通运输4.3.1 交通运输的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还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
4.3.2 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3.3 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的有关规定;2 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主管单位的同意,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3 不得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4 应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5 应靠近工业企业,并应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的合理布置,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3.4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4.3.5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