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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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与监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与监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与监管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渠道,其管理和监管也成为了日益重要的课题。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资金而设置的专门融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债务管理条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种类包括两类:一是地方政府控股的、直接或间接参股、注入资本或依托出资的设立的法人单位,如城市投资、城市开发、产业投资等;二是地方政府设立、授权、管理的特殊目的机构,如建设基金、担保公司、政策性金融机构等。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融资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管理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融资过程的透明度不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采取的是商业模式,为了求得融资成功而进行一些虚假宣传,往往忽略了信息公开透明,导致不透明的融资过程。

2. 评估制度不完善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评估体系不够完善,评估标准不清晰、不客观、不科学,评估人员的水平和质量也面临着挑战。

3. 经营管理的滞后与不规范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经营管理滞后,管理水平不高,经营模式不规范,导致其成为了诸多问题的源头。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监管不当往往会导致风险的不断扩大。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责任的不清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责任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相关责任制度尚未彻底落实,导致监管责任不足。

2. 监管标准的不同目前各级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标准尚未达成一致。

不同版本的监管标准会导致监管的不同,使得监管效果降低。

3. 监管手段的滞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手段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力度,监管法规不够完善,善意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和运营的连贯性和有效性缺乏保障。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与监管建议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以下建议:1. 提高公众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认知度,增加融资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尽量降低债务风险。

我国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我国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地方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的法人单位。

我国的政府性融资平台在“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交通、市政和生态环境等起到了改善作用,但由于融资规模增长过快,制度建设滞后,也使得地方政府积聚了很大的财政和金融风险,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与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也已经指出,要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

一、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资料来看,我国融资平台债务庞大,且一直呈快速增长的趋势,但是相关的投融资管理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管理比较混乱,为政府信用和财政运行带来潜在隐患。

当前我国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债务规模增长过快,超过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

据估算,2008年初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计约为1.7万亿元,到2009年年中快速上升到5万亿元以上,银监会的最新统计是7.38万亿元,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是9万亿左右。

两年时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就暴增四倍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

一些城市依托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债务率已高达150%以上,个别县市债务率甚至已经超过400%。

(二)制度建设滞后,管理职责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融资平台尚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各部门对融资平台的定义模糊,无法明确界定债务的责任主体及相关的管理和偿还责任。

面对庞大的债务余额,也没有权威部门给出明确的分类,比如,其中多少是财政必须偿还的,多少是财政负有兜底责任的等等。

如果中国经济出现二次探底,地方财政收入大幅下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债务偿还问题将产生很大的利益冲突。

(三)融资平台个数多,职能交叉重复。

自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行扩大内需政策以来,特别是2009年3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更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地方融资平台表示肯定与支持之后,地方融资平台数量猛增。

私人银行考试题库—综合1

私人银行考试题库—综合1

试题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的股东。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家,其中控股基金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下列方式不正确的是()。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日内,按照中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年。

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以上的,上述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贴:地方融资平台“脱钩”了吗?

知识贴:地方融资平台“脱钩”了吗?

知识贴:地方融资平台“脱钩”了吗?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小编经常被问到一个问题:平台公司怎么样就证明自己不在平台名录了呢?如果仍在名录的,怎么样做就可以退出平台?当然,地方融资平台“脱钩”也是城投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

所以,今天也想用简单给大家梳理一下基本的条件和退出程序。

平台退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各地有不同的执行标准和程序,基本是依据《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文)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银监办发【2011】191号文)的规定。

一、地方融资平台“脱钩”需满足的条件:1.主体需为企业法人。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

其中可退出平台的须为企业法人,并已按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方面整改。

2.现金流“全覆盖”,即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现金流“全覆盖”。

现金流“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身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100%(含)以上。

借款人自身现金流主要包括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

其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

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3.各债权银行对同一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且均同意将该平台贷款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

4.三方签字。

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以及各债权银行)确认。

商业银行如何防控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如何防控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商业银行如何防控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如何妥善处理各类融资平台贷款,使之既合乎各项监管要求,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又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保证重点在建项目合理资金需求,将是2012年银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从2009年至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分类管理和清理整顿一直是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关注并防范的重点领域。

在刚刚召开的银监会年中监管工作会议上,对防控平台贷款风险再次作出重点部署。

监管部门表示,下半年将继续扎实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据了解,从2012年开始,全国范围内的地方融资平台进入还款高峰期。

有研究机构估算,2012年和2013年到期的平台贷规模分别为1.84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未来一段时间,部分债务负担较重、在建项目众多、经济不发达、财政收入不充裕的地区,将面临较重的还款压力,一些地方已经出现在建项目后续资金不足和还贷资金尚无安排的情况。

与此同时,银行在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平台整改工作的同时,少数地方出现了规避监管的隐形平台,以及通过类平台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或承接原平台债务的情况。

如何妥善处理各类融资平台贷款,使之既合乎各项监管要求,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又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保证重点在建项目合理资金需求,将是2012年银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今年5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要根据形势加大预调微调力度,强调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对已确定的铁路、农村和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认真梳理在建续建项目。

很多业内专家认为,宏观政策调整为“稳增长”,并指出要推进“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按期实施,启动一批事关全局、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意味着这些领域将成为信贷资金重点扶持的对象。

不过,配合“稳增长”政策加大对一些重点、过硬项目的支持力度,并不意味着银行会放松对平台贷款的风险防控。

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微博)告诉记者,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原则上将以审慎严谨为主,在落实政府政策的同时必然会注重风险控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皖银监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6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要求,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现就做好全省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银监会文件精神,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要把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防控信用风险作为今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任务,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在本机构不形成行业性风险、在本地区不形成区域性风险,不会导致其他行业性、区域性风险的产生或扩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制定本机构2011年加强融资平台贷款分类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于5月16日前报我局。

二、继续提高监管政策执行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规定的执行力,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银监会关于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银监发〔2010〕110号和银监发〔2011〕34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监管政策,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全面落实监管部署,在融资平台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执行监管要求,确保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合规、管理科学、整改有力、风险可控。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作者:唐小旭杨杰岚杨宏伟来源:《活力》2011年第10期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突破资金瓶颈和法律障碍,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建立了一系列的专业融资公司或事业单位来承担建设任务,并利用这些单位法人承接银行或信托资金。

自从2008年11月中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危机以来,信贷投放的增长异常迅猛。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日趋繁荣。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数额很大,过去一两年时间里其风险还没有完全体现,应关注其潜在风险并加以监管。

一、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析快速的信贷增长,不仅加大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也给银行业带来显著的经营风险压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背后的风险开始显现。

1.据初步统计,目前各级政府融资平台中大部分为县区级平台公司,债务率远超风险警戒线。

其中有的政府融资平台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甚至已经破产。

大规模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增长,当地方财政出现偿还困难时。

大部分风险将转嫁给商业银行,成为不良资产。

2.财政部和银监会下发的各类规范融资平台的政策变化,可能会使现有的融资平台贷款与政策要求相背离,因此失去财政资金的支持。

对于期限较长的贷款。

在贷款期限内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的调整、变动都可能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一旦政策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就可能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如期偿还。

3.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平台企业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都不实施管理,项目的最终受益者也不是平台公司,贷款资金实际上完全脱离了借款人监控,如果出现偿还问题,商业银行将难以进行顺利追讨。

4.由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处于较强势的地位,很多具备政府背景,银行在与其交易时,会由于各方压力(如政府要求等)在物保或质押上做出让步,担保或质押资产价值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增加贷款资金风险。

二、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新规出台为了有效监控政府融资平台贷款,2010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導意见》(以下简称新规),新规的出台势必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带来重要影响,同时对银行提高存量平台贷款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及其防范化解措施浅探

2010年第8期从2008年11月份以来,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持续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在这一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投资升温,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得到了跳跃式发展,平台贷款规模急速膨胀,其风险已引起国务院、银监会和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管控措施陆续研究出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再融资前景不容乐观;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土地出让金在缩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偿付风险已加速浮现。

本文拟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入手,通过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的研究,探讨商业银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防范化解措施,并希望借此能够达到合理控制地方政府负债规模,避免地方政府的财务风险演变为金融甚至社会风险的目的。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生的历史背景分税制改革之后,各级政府财政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开始产生,融资需求增大,很多专家提出了地方政府应拥有发债权的政策建议。

但是,中央政府出于对地方发债失控的担心,一直对地方发债制度的推行持保留态度,采取了较为谨慎的做法,地方债启动的步伐一直较慢。

1998年国家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融资平台的雏形开始形成。

此后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的推动下,重庆摸索出的国有投资模式最为知名。

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真正繁荣始于2008年下半年,尤其是200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的《指导意见》之后,地方政府组建新型融资平台的热情空前高涨。

2009年全国新增9.59万亿元贷款中,平台贷款就新增了近3.8万亿元,占比高达40%,2009年末余额已达到7.38万亿元,占一般贷款余额的20.4%,且各种平台客户已超过8000多家。

今年一季度的银行新增贷款,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在1.35万亿元左右。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

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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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2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化解工作。

为深化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缓释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监控,及时化解到期风险(一)逐户按月统计到期贷款。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建立融资平台(包含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平台,下同)贷款今年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逐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按季报送银监会。

(二)落实到期贷款偿还方案。

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在全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

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按融资平台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三)加强到期贷款风险分析监测。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根据专项统计结果和银企共同制定的还款方案,密切跟踪融资平台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

对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要及早采取处置措施,并专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四)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到期贷款本息。

(六)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七)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八)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定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等市场化处置方案,提高现金流覆盖程度,在项目建成达产后及时按约清收贷款本息。

(九)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不增加新贷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

三、严格标准,有效控制新增贷款(十)严格降旧控新要求。

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今年融资平台贷款要严格准入标准和放贷条件,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

对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进行重点监管,对退出类贷款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以实现全年融资平台贷款“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十一)严格控制总量。

今年各银行在年度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各地区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各银行不得对信贷分类中列为压缩类的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

(十二)严格把握投向。

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

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十三)严格新增贷款条件。

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二是现金流全覆盖;三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四是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五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

四、审慎退出,加强退后动态管理(十四)严格平台退出管理。

各银行应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融资平台退出条件,审慎评估退出后平台贷款风险,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

(十五)严格平台退出条件。

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十六)严格平台退出程序。

融资平台退出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牵头行发起。

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

二是各总行审批。

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

三是三方签字。

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四是退出承诺。

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

五是监管备案。

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

(十七)严格平台退后管理。

对退出类平台,各银行要在落实“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风险管控。

监管部门要实施动态监测,对于退出类平台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

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五、完善制度,深化平台贷款管理(十八)实行信贷分类制度。

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

“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

针对上述信贷分类,各银行总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

(十九)强化授信审批制度。

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二十)健全统计分析制度。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继续按季做好台账统计工作。

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风险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

各银行应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2012年4月将分类结果通过平台信息系统报送银监会。

六、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二十一)强化信贷约束。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实施现场检查。

2012年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

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围绕现金流测算、存量贷款风险缓释、新增贷款控制以及平台退出等方面开展检查。

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平台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为2012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二十三)严肃责任追究。

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融资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各银行应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的问责机制,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四)银行法人总行职责。

实施信贷分类;审批新增贷款;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审批存量贷款分类处置方案;控制融资平台贷款总量。

(二十五)银行分支机构职责。

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正确发起融资平台退出;正确发起新放贷款;正确落实存量贷款增信整改;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名单、违约、重组等)。

(二十六)法人机构监管部门职责。

督促各银行法人总部落实“降旧控新”目标、准确信贷分类、规范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合理处置存量贷款风险、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二十七)分支机构监管部门职责。

督促银行分支机构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发起融资平台退出、确保新发放贷款依法合规、正确整改增信存量贷款、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

(二十八)银监局(分局)职责。

确定辖内融资平台名单;按是否退出对辖内融资平台进行分类;明确辖内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填报“三项整改”(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信息;逐户监测融资平台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开展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关注今年融资平台贷款到期及还款情况。

对于未按照监管规定对辖内银行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及时检查或检查后未责令银行对所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九)统计信息部门职责。

开发维护平台信息采集系统;及时汇总报表数据;及时分析研究数据;提出违规问题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

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本指导意见尽快传达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

各银监局要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汇报和解释工作。

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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