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03.04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0.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规定,现将我省延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资源税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0日延长至3月23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黔地税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1]6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抓好我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各类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自用的土地减按适用税额标准的7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三、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与原所属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一致;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土地状况、经济的发展状况等情况,选取其中涉及的一个县(市、区)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税额标准。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面向中央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10〕58号)中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 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问题【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青地税三﹝1998﹞8号【发文日期】1998-07-03【实施时间】199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各基层局在加强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覆盖式管理工作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结合贯彻山东省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三字﹝1998﹞第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请示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人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全额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纳税人在出租房地产中有露天货场、仓储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其房屋部分租赁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
对纳税人将自有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何种租赁方式,不分用途,不分时间长短,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十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对纳税人同一房产部分经营、部分出租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人同一房产部分自用、部分用于出租的,对其出租部分应按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自用部分以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房产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对宾馆、饭店、酒店、疗养院、写字楼等对外出租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宾馆、饭店、酒店、疗养院等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但对其中客房部分对外出租的,可暂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对写字楼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对无租使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根据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核定其应代缴的房产税。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房产租赁核定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完善核定手续,明确工作责任,纳入规范化管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晋地税发[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6]13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省局制定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减免是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和资源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减免。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情况时,应分税种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申请减免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危房减免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减免需提供保险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交通事故减免需提供公安交警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其他减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四、地方税的困难减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审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设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设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号】冀财税〔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设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保定市、秦皇岛市、邢台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各市政府申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保定市:一级地段12元(平方米/年,下同),二级地段8元,三级地段7.5元,四级地段4.5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2元,七级地段1.5元。
秦皇岛市: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6元,五级地段4.5元,六级地段3元,七级地段1.5元。
邢台市:一级地段12元,二级地段8元,三级地段6元,四级地段5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1.2元。
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穗地税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2009年6月1日穗地税发[2009]143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以下称19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区(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年减免税额分别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下同)的,由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按照19号文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年减免税额分别在3万元以上的,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从化、增城两市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批。
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按照19号文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税务机关按年集中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申请,受理期是当年的6月份,市属各区(市)地方税务局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的请示,须在7月30日前报送。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适用上述规定。
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34号)第一、二点和《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90号)第一、二、三点同时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津地税地[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12]16号)地税系统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规范执行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房地产项目中地下停车场(位)房产税征收问题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不低于20年)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视同不动产销售,不征收房产税;对停车场(位)的实际使用人征收或免征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应税单位的,车位价值应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免税单位或个人的,免征房产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定期收取车位租金的地下停车场(位),按已出租车位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未使用、未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商品,不征收房产税。
二、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房产税问题对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出租摊位、柜台或场地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其出租具备房屋基本属性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无偿使用房产行为的界定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1.房产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下列特定关系,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属于无偿使用房产行为,不得按照无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可对产权人参照市场租金指导价格核定房产计税租金,征收产权人房产税。
产权为个人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法人之间为近亲属关系。
产权为单位的,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为隶属、企业集团内部公司关系。
2.对无偿使用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实际使用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并按实际占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川地税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3〕7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税减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可受理减免申请:(一)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纳税人的房屋、土地产生较大损失或难以正常使用的;(二)因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企业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以房产或土地租赁为主要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五)从事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项目的生产经营,兴建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中所述的“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三个年度。
二、困难减免的受理(一)受理机关。
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二)受理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前。
(三)受理范围。
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只受理、审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困难减免申请。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经济法》考试历年真题题库(含答案)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经济法》考试历年真题题库(含答案)单选题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企业职工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B、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C、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D、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统筹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答案:B2.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B、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C、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D、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答案:C解析:答案解析: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3.甲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20年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
甲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250×20%=50(万元)B、250×50%×20%=25(万元)C、100×25%×20%+150×50%×20%=20(万元)D、250×25%×20%=12.5(万元)答案:C4.某家具企业2020年度销售收入为272000元,发生业务招待费5000元,发生广告费3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2019年结转未扣除的广告费100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的规定,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5000×60%+272000×15%=43800(元)B、272000×5‰+30000+10000=41360(元)C、272000×5‰+272000×15%=42160(元)D、5000+30000+10000+10000=55000(元)答案:C解析:答案解析:(1)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000×60%=3000(元)>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272000×5‰=1360(元),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1360元;(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年发生额及上年结转额合计=30000+10000+1000 0=50000(元)>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272000×15%=408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扣除40800元;(3)二者合计可扣除金额=40800+1360=421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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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标 签】申报优惠政策,房产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厦门市商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5-10
【实施时间】2011-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相关企业:
根据闽政发明电[2013]1号文《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外贸流通性企业2011年11月至2012
年12月以及2013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暂缓征收调整为“即征即奖”。请各
外贸流通性企业认真对照相关文件规定及奖励金申报要求,按规定时间向我局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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