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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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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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
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移动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一字﹝2004﹞32号
【发文日期】2004-09-24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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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移动通信所得税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所函﹝2003﹞37号 【发文日期】2003-08-21 【实施时间】2003-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3]847号)转发给出你们,请贯彻执行。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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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公益特服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税收政策问题,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253号
【发文日期】2004-07-23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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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函﹝2003﹞67号
【发文日期】2003-11-21
【实施时间】2003-11-2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条款失效。

第四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5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3﹞8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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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函﹝2003﹞217号
【发文日期】2003-07-14
【实施时间】2003-07-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11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现对山东通信服务公司2003年度所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山东通信服务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仅包括山东通信服务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通信服务公司所属的其他独立核算的企业,按税收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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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函﹝2003﹞355号
【发文日期】2003-07-10
【实施时间】2003-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太原市、临汾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通信服务公司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2003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及其所属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通信服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地(市)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通信服务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移动通信第七研究所 侯马市
2 山西诺高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侯马市
3 山西诺高移动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侯马市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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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7﹞117号
【发文日期】2007-03-01
【实施时间】2007-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晋国税所发﹝2001﹞162号【发文日期】2001-11-28【实施时间】2001-11-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2001年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各地(市)分公司,均要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移动通信公司就地预缴税款的总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其中:地(市)分公司按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就地预缴,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省公司就地缴纳。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移动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地(市)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地(市)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地(市)分公司,在分期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发﹝1999﹞23号文件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6.28
•【字号】黑国税函[2001]97号
•【施行日期】200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考虑到模拟网退网的影响因素,2001年度省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地分公司以省公司为就地预缴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一次性就地预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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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标 签】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5﹞406号
【发文日期】2005-07-26
【实施时间】2005-07-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展基金会合中国妇女发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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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移动集团公司缴纳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所﹝1999﹞537号
【发文日期】1999-12-02
【实施时间】1999-12-02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和北京市国税局通报。

1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废止内容:
> 1.市局补充意见
废止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京国税
发[2007]212号)的规定,本文废止内容自2007年8月6日起废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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