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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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鹰府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鹰府办发〔2015〕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2日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批复》(赣府字〔2015〕16号)、《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正处级的批复》(赣编办文〔2015〕86号),在江西师范大学鹰潭学院的基础上设立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江西师专),为鹰潭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

(二)承担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学历教育,培养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层次的小学、学前教育师资和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三)承担成人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和基础师资培训、技术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四)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提升教学创新能力,革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内涵发展,突出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开展社会服务,注重学校潜能的挖掘和创新思想的培育,积极回馈社会,为鹰潭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所需人才的培养和服务。

(六)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开展道教文化等特色文化的教学与研究,传承并发扬其特殊的文化教育功能。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鹰府办字[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字〔201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房问题,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理整治市城市规划区1999年以来的村(居)民违法建房。

违法建房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此次规划区违法建筑清理整治范围确定为:南至320国道,北至夏埠乡与原志光乡毗邻地带,东至童家河,西至206国道。

按鹰潭市政府《关于加强鹰雄大道等主要道路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的通知》(鹰府办字〔2008〕78号)规定,鹰雄大道、龙虎山大道、320国道鹰潭段道路两侧相应范围列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

第三条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违法建房,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按建筑面积石木结构145元/㎡、石混结构185元/㎡、框架结构210元/㎡给予补偿,违法建设尚未成型但已建好地脚梁的,按占地面积补助40元/㎡(补助面积:占用耕地的,一户不超过120㎡;占用非耕地的,一户不超过180㎡);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标准化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标准化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标准化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鹰府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标准化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标准化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8月24日鹰潭市标准化奖励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项目标准第三章奖励操作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加快构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标准化体系,助力建设“智铜道合、强富美优”新鹰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内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技术规范是指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一次性奖励。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鹰府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14〕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3日鹰潭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直预算单位、县(市、区)政府及其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含企业)的财政问责,适用本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债务等所有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问责,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侵吞、浪费,或者造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财政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财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擅自发放津补贴;(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超概算投资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鹰府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1日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力度,提升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部门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工程项目。

不包括零星的办公电脑、耗材添置等。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实施、统一网络平台、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数据开放、统一资源共享”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规划、部署和工作要求,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电子政务专项规划和信息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提出信息化建设预算资金安排、信息化建设项目推进意见,开展技术审核、信息共享、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和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鹰府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发〔2015〕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8日鹰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在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鹰潭市委办公室、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办发〔2013〕29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鹰府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1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2日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保证公共租赁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贛府厅发〔2013〕11号)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鹰府办发〔20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指的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上市交易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国土、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的评估、审核工作。

第五条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对象的评议、复核等相关工作。

市保障房管理局或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对象的评议、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出售房源第六条自2008年以来由市政府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均可作为出售房源。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作为出售房源。

第三章出售对象及资格认定第七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全部产权:(一)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二)租住现公共租赁住房满6个月的;(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4]18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鹰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3日鹰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外不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案。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和监督职责,建设、房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农村村民建房进行审批(审核)和监督,具体实施工作由规划所、国土资源所负责。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鹰潭市推进口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鹰潭市推进口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15
•【字号】鹰府办字[2009]62号
•【施行日期】200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鹰潭市推进口岸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的通知
(鹰府办字〔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因人事变动,现将鹰潭市推进口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组长:
李雨时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宋迪维市政府副市长
乐文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局长
成员:
徐慧市经贸委党委书记
陈小丽市编办主任
余战龙市发改委副主任兼市铜产业办主任
祝木水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学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吴斌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高明市建设局副局长
高坝根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万淑芳市国税局副局长
周庆华市地税局副局长
余香娇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平鹰潭车站副站长
宋云南昌海关驻上饶办事处副主任
刘海葆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事处处长
郭夏冰市外经贸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乐文红兼任办公室主任,郭夏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单及其组成人员任职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单及其组成人员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鹰府办字〔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机关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单及其组成人员任职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鉴于人事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部分市本级议事协调机构(共27个)。

机构名单及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十三个安全专业委员会(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陈敏市长副主任:张子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雄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占共副市长廖良生副市长邓伟副市长蔡江副市长张志坚副市长成员:席志新市政府秘书长上官新亨市委副秘书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汪磊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少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峰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小元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海有市政府副秘书长桂峰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邬筱露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洪瑜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素华市监察委委员易园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左真香市委编办主任徐略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能源局局长)陈小丽市教育局局长敖高源市科技局局长高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谢军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彭元龙市民政局局长盛才明市司法局局长吴建辉市财政局局长段建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吴强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罗金文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张平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拱慧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费尚恒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吴长开市公路管理局局长童细宏市水利局局长吴发财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局长余红艳市商务局局长程美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局长李恩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刘长根市国资委主任胡斌市林业局局长夏涌波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黄顺茂市体育局局长李怡市供销社主任涂永辉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肖军市交警支队支队长俞开炬市气象局局长林卫东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张赣北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潘炜团市委书记蔡湘芬市妇联主席方小平国网鹰潭供电公司总经理受陈敏同志委托,张子建同志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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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
政复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鹰府办发[2015]23号
【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8
【实施日期】2015.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江西省201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5〕14号)以及法治鹰潭建设的明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设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指导原则
(一)依法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省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法办字〔2014〕20号)的具体要求,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二)稳步推进。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具体要求,立足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逐项实施、稳步推进。

(三)注重实效。

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有效、便捷、公正”的优势,优化配置行政复议资源,确保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程序之中。

三、工作内容
(一)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范围。

相对集中市政府各部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的行政复议权,由市政府统一行使。

中央、省垂管市级部门按照自愿原则决定是否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范围。

(二)工作机构。

1.设立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能,负责市政府及市属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包括受理、审理、决定、送达及转送等),并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或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非常任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法制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3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秘书长和法制办负责人担任;委员10名,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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