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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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交易,旨在支持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3月1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以及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型企业的壮大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一)上市申请条件《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2.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同时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3.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此外,《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曾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为限制上市公司名单,同时还应满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书、股份发行与流通计划、招股书、财务资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其中,招股书是上市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公司概况、业务范围、财务报告、风险提示等内容。

上市公司须通过招股书充分、真实地披露公司情况和风险因素,为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三)定价和募资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应当向公众募集股份,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价格应当公开、合理、真实,不得存在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风险等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2)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4)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4)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7)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19)第六章定期报告 (21)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4)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6)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6)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7)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28)第十章关联交易 (33)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4)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38)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38)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9)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0)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2)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3)第六节回购股份 (44)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5)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47)第九节股权激励 (48)第十节破产 (49)第十一节其他 (53)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55)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58)第一节一般规定 (58)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58)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 (62)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4)第一节暂停上市 (64)第二节恢复上市 (67)第三节终止上市 (7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75)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76)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76)第十八章释义 (78)第十九章附则 (80)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81)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85)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9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31
•【文号】上证函〔2024〕1505号
•【施行日期】2024.05.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指南(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4〕1505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配合减持制度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上证函〔2023〕3036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

第44讲_证券交易、证券上市、科创板终止上市、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退市、收购、一致行动人

第44讲_证券交易、证券上市、科创板终止上市、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退市、收购、一致行动人

第7单元股票上市制度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32:证券交易概述(★★)(P263)【提示】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股份转让限制综述情形限售期要点股权出质质押期间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上市公司+不超过1000股的,不受25%的限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下列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二)主动退市1.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操纵和风险治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成效等开展的一种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操纵,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治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成效;(三)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操纵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操纵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操纵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操纵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一样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8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8年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

三、公司预计在2009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08年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本所自2009年5月4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公司的预约统筹安排2008年报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年报,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及时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9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在2009年2月28日前按照《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4〕1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规定编制并披露2008年度业绩快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协议转让),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转让双方作出的承诺。

转让双方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协议转让的风险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如申请文件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转让双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应当保证拟转让的股份为依法取得、有权处分的资产,并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转让双方对因协议转让引发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依据《暂行规则》以及本指引等相关规定受理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确认意见。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一)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协议转让;(二)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对公司持股50%以上,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协议转让,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项不低于5%的限制;(三)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协议转让;(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五)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本所提出确认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一、背景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内地一个主要的证券交易所,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服务。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是指股东通过协议的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买方股东。

本文旨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进行指引,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办理此类业务。

二、申请资格与条件1. 申请方需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 申请方需持有拟转让股份且已完成过户登记;3. 申请方需确保协议转让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三、办理流程1. 协议洽谈a. 申请方与买方股东进行洽谈,就转让股份的价格、数量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b. 协议中应明确转让股份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2. 监管机构备案a. 申请方应向深交所递交申请书,附上相关材料,如《协议转让申请表》、《买方股东函》等;b. 申请书应包含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信息、申请理由等内容。

3. 审核与批准a. 深交所对协议转让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b. 如申请材料不完备或有疑问,深交所将要求申请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进行进一步说明;c. 审核通过后,深交所将出具协议转让批准函,确认转让事项。

4. 过户登记a. 申请方应根据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协议转让批准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b. 过户登记包括填写过户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缴纳过户费用等。

5. 资金结算a. 转让完成后,申请方和买方股东进行资金结算,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款项划拨;b. 需确保款项划拨的安全和及时性。

6. 公告与披露a. 转让完成后,申请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与披露工作;b. 公告与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协议转让的基本信息、转让价格、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等。

四、注意事项1. 申请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前,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与深交所的规章制度,并确保自身符合申请资格和条件;2. 申请方在签订协议时,应详细阅读并仔细考虑协议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协议内容明确、详尽,充分保障自身权益;3. 申请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完整的过户登记材料,确保顺利过户;4. 申请方在转让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公告与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转让双方应当对向本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本所依据《暂行规则》以及本指引等相关规定受理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确认意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股份转让申请予以受理:(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本所提出确认申请。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多个受让方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或者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办理要求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二)协议双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三)协议双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向本所提出履行协议的申请;(四)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六)转让双方须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七)转让双方须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八)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什么是创业板、主板

什么是创业板、主板、中小板上市? ,创业板上市条件创事业板是创事业板市场的简称。

创事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证券交易市场,顾名思义,就是给创事业型企业上市融资的证券市场。

由于创事业型企业一般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是以,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创事业板市场都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事业板发行上市。

证券市场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记得有一位传授在给学生上课时是这样解释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

他说,所谓场内交易,就是在场之内进行交易;所谓场外交易,就是在场之外进行交易。

这个定义让人听了依然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云,因为他没有解释清楚场的含义。

实在,这里的场是指证券交易所。

是以,所谓场内交易,就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内进行交易;所谓场外交易,就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交易。

在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所只有两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沪市,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市。

这两个名称中都带有水,在不少南方人看来是财运好的象征。

注意,产权交易所不是证券交易所。

各地基本上都有产权交易所,但我国证券交易所只有两家。

我国的场内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主板市场和创事业板市场。

主板市场是专为成熟的大中型企业的股票上市所开辟的股票市场。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是一个主板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创事业板没有开设之前,也是一个主板市场。

此外,还有中小企业板。

中小企业板,简称中小板,这是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

十年前,即2000年,本来,国务院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创事业板市场的,在准备过程中发明时机不成熟,于是就在2004年先开设了一个中小企业板,以便为开设创事业板做准备。

中小企业板,是在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即主板发行上市标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之内设立的一个独立的板块,以便让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这里上市交易。

是以,中小企业板市场仍然是主板市场。

但中小企业板是建立创事业板市场的第一步,是中国建立创事业板市场的前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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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证券上市协议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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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

甲方:_________
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
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
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
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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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____个月内,与具有
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
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
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
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
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____个月内建立内部
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
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
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
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
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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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
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
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________的,每月交纳_________元;超
过_________的,每增加_________,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
高不超过_________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________%缴纳,
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
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________元的,每月交纳
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元的,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
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
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_________个工作日交纳。
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_________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
月_________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
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_________%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 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
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
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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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
发生日之后的_________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
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
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
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
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
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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